关于电力工程项目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协调的会议纪要(杭财基〔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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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9-0201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人工费中不包括机上人工。“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2、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
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行合同价动态调整的人工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计补价差,具体方法为:
1、人工费价差计算公式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15%)×人工费总额 。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85%)×人工费总额。
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并发布的建筑劳务市场价格行情。它是引导建筑劳务市场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或农民工)劳务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

重点工程主要收费政策汇总表
三类地区耕地100元/亩,非耕地50元/亩,包括萧山区 余杭区 余姚市 慈溪市 鄞州区 瑞安市 乐清市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海宁市 嘉善县 海盐县 平湖市 桐乡市 德清县 绍兴县 诸暨市 上虞市 兰溪市 临海市 温岭市
四类地区耕地80元/亩,非耕地40元/亩,包括丽水市(莲都区) 临安市 富阳市 桐庐县 建德市 淳安县 奉化市 象山县 宁海县 文成县 泰顺县 洞头县 长兴县 安吉县 嵊州市 新昌县 金东区 义乌市 永康市 武义县 东阳市 磐安县 浦江县 衢江区 龙游县 江山市 常山县 开化县 岱山县 嵊泗县 三门县 玉环县 仙居县 天台县 龙泉市 青田县 云和县 庆元县 松阳县 遂昌县 缙云县 景宁县
浙财综字[2002]85号、浙价费[2005]166号
6
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以盈利为目的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除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中小学校舍,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等外),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按150%收取。
1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面积2000-3000/平方米缴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4]121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价费[2005]27号
1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8元/m2
[2004]浙江人民政府第171号令
1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政、桥梁工程3元/吨(预收)
房屋建筑工程1.5元/吨(预收)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浙价费[2008]206号
4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变更索赔会议纪要

变更索赔会议纪要

变更索赔会议纪要篇一:变更索赔会议纪要(讨论搞)国电云南三江口水电站大坝、溢洪道及电站进水口土建工程(合同编号:SJK/c-006)若干合同问题会谈纪要20XX年12月,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三江口电站施工项目部以葛股三江口经函?20XX?42号和43号文致函长江设计院阿墨江三江口水电站工程监理部(以下简称监理人)和国电云南阿墨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三江口指挥部,要求全面清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和结算问题,同时对后期的合同履行提出了增加费用的要求。

对此,发包人和监理人高度重视,与承包人项目部在三江口水电在工地指挥部多次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时监理人以长三监坝?20XX?合012号文回复承包人项目部,该文对承包人提出的前期合同结算问题及后期合同履生增加费用的要求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结论。

20XX年1月5日~8日,在湖北宜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在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形成以下纪要:一、基本原则双方均坚持在尊重合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做到合法合理,对历史、对社会负责。

二、关于前期已经发生的问题双方同意按长三监坝?20XX?合012号文处理葛股三江口经函?20XX?42号所涉及的问题,对上文有分歧的部分按以下原则处理:1、溢洪道EL618以上土建工程按原施工合同单价结算,发包人另补偿260万元(含所有变更索赔)。

承包人须尽快提交竣工资料后进行完工验收,确定完工工程量后,签订完工结算协议,该费用在完工结算时支付;2、溢洪道EL618以下土石比按长三监坝?20XX?会012号文执行,砂浆锚杆按溢洪道EL618以上土建工程执行,承包人须按设计、监理、发包人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施工部位进行潜孔钻造孔施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签证工作;3、6#路如按确定的赶工方案需要提高建设标准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的实物工程量,进行变更处理,但需扣除承包人已在投投总价承包项目中所包含的该项工程的费用。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修改人 王哲银 王哲银
批准人
修改日期 20070724 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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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程建设及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协调会纪要(杭财基〔2010〕839号)

关于电力工程建设及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协调会纪要(杭财基〔2010〕839号)

关于电力工程建设及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协调会纪要(杭财基〔2010〕839号)各建设单位:为推进我市城区电力工程建设,解决目前电力工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3月19日,2010年8月20日,由杭州市财政局牵头召集杭州市电力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建设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建设局、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召开了专题协调会。

会议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与杭州市电力局达成纪要(杭财基〔2008〕9号、杭财基〔2009〕1075号、杭财基〔2005〕1173号)的基础上,对一些仍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沟通,现将会议讨论研究达成的意见纪要如下:1、关于电力工程款支付问题。

原则上按杭财基〔2008〕9号按第二条第7款执行,对电力部门要求分二次支付的,工程预(结)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数签订施工合同,可按合同先支付合同价的70% ,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由电力部门提供经盖章的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数支付全部余款。

对工程量明确,项目简单的临时施工变、管线迁改,由电力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编制预算,对预算造价在5-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对送审预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预算造价的60%支付预付款,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电力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建设单位,财政(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

对项目预算造价小于 5 万元且实施内容明确并有详细施工图的电力和路灯零星工程,预算经财政(审计)审核,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

2、关于电力工程结算审核费用问题。

按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支付方式的意见》(杭财基〔2010〕489号)精神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政府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州市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暂停征收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暂停征收后,我市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并纳入工程造价中。

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定额测定费在建工程或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费用承担范围的会议纪要

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费用承担范围的会议纪要

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协调会议纪要为明确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电力工程的结算口径,进一步做好财政审价工作,2010年10月29日,由萧山区供电局牵头,萧山区财政局、萧山区交通局、萧山区建设局、萧山区供电局所属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我区财政投资项目中涉及电力工程项目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进行了沟通,经协调,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电力设施迁改经费承担方式、标准及费用范围问题区政府投资项目(含市政、河道、交通、老小区改造等)涉及电力设施迁改的,经费承担方式分三类:第一类是迁改方式承担,即原、新的线路同为架空线或同为地埋线;第二类是“上改下”方式承担,即架空线改为地埋线;第三类是新建工程承担,即原无架空线或地埋线。

1、迁改工程承担方式。

原则上按原装置标准以现定建设长度的重置价格承担。

由供电局提供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原有线路的迁改图(注明数量及材质)、重置价预算书及新建方案。

涉及原有裸导线改同规模绝缘线方案的由区财政承担其费用,其他不变(如户外真空断路器等由供电局承担)。

特殊路段因地形貌限制零星装置需作特殊更改的需建设单位确认。

2、“上改下”工程承担方式。

按照萧政发〔2007〕116号、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33号、〔2009〕30号文件精神执行。

(1)绕城线以内区财政出资的“上改下”工程(含城市道路、河道、老小区改造等,不含交通高速公路改造),管沟或管廊建设及工程恢复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电力设施费及建设费由供电部门承担,管沟产权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

(2)整条道路(或河道等)架空线改电缆作为“上改下”方式建设,整条道路(或河道等)的长度以发改项目批复为依据。

改建工程对原有线路孔数的确认由建设单位把关,原则上按一条线一孔计(含架空线入地)。

(3)绕城线以外的交通工程改建,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上改下”,可按迁改工程方式或“上改下”工程方式选择。

若按“上改下”方式承担的,区财政承担管沟工程,沿线镇街或平台与供电局自行商议电气部分费用承担问题。

(完整版)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指南

(完整版)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指南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指南二O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项目代建业务的承接 (2)1。

1 代建业务的承接方式 (2)1.2 代建项目投标 (2)1。

3 委托代建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3)第二章项目代建管理组织 (5)2.1 代建组织机构的组建 (5)2.2 代建团队的组建 (7)第三章项目代建管理规划 (8)3。

1 代建管理规划大纲 (8)3.2 代建管理实施规划 (8)第四章项目勘察管理 (10)4。

1 勘察任务的委托方式及其程序 (10)4.2 勘察合同的签订 (11)4.3 勘察过程管理 (12)4.4 勘察质量管理 (13)第五章项目设计管理 (14)5。

1 设计任务的委托方式及其程序 (14)5.2 设计合同的签订 (15)5。

3 规划方案设计管理 (16)5.4 初步设计管理 (19)5.5 施工图设计管理 (21)第六章项目招标管理 (23)6.1 施工招标管理 (23)6。

2 监理招标管理 (25)6。

3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管理 (27)第七章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28)7.1 施工相关手续的办理 (28)7.2 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28)7。

3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1)7。

4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32)7.5 第一工地会议组织召开 (33)7.6 分包单位资格和开工报审表的审查 (33)7。

7 施工单位现场准备工作的检查 (36)第八章项目质量管理 (39)8.1 质量控制的程序、内容和方式 (39)8.2 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40)8。

3 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45)8.4 项目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48)第九章项目进度管理 (53)9。

1 项目进度计划的审查 (53)9。

2 项目进度实施的动态管理 (53)第十章项目投资管理 (55)10。

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55)10。

2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55)10.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6)10。

4 工程费用索赔的控制 (56)10。

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机构:杭州财税发布时间:2011-09-20 阅读人数:66 人次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9.9.12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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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工程项目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协调的会议纪要
(杭财基〔2008〕9 号)
为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涉及电力工程的结算口径,进一步做好财政评审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电力局《关于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电力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精神,二OO七年^一月八日,由杭州市财政局牵头,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审计局,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杭州市电力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就我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电力工程项目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就我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电力工程项目费用承担范围及结算口径进行了沟通,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关于电力工程建设费用的承担范围问题电力“上改下”及管线迁移工程中利用原有电力沟体,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部分及改造部分费用。

电力管线迁移中电力部门可利用或部分利用的电缆、配电箱等设备、材料,其费用额度较大时,其残值的计提比例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

二、关于未经公开招标电力项目费用结算口径问题
(一)10KV及以下电力工程
1、关于施工取费的计取标准问题。

执行浙江省03版计价依据,施工取费和综合取费费率,其中管沟部分均按道路三类工程费率的中
限计费,10KV以下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二类中限计费,独立的 1 KV 以下的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三类中限计费。

2、关于电缆沟体、波纹管、电缆井等标准图的确认及材料价格的结算依据问题。

电力管沟,电缆井标准图须经电力局审批部门确认,图纸做法与现场不一致时以现场为准。

材料价格的计取顺序是按浙江省、杭
州市造价信息正刊,杭州市造价信息副刊价乘0.88 系数、电力部门内部信息价,对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水泥导管等电力工程常用材料,请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采集信息,在正刊中发布。

3、关于设计费的计取问题。

目前多数电力工程无设计专用图章,计取设计费依据不充分,经协商,同意对无专业设计单位图章的按工
程造价的 1.5%计取,对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设计专用图章的,按工程造价的3%计取。

4、关于带电作业费的计取依据问题。

对2007年12月31日未批复决算项目,其带电作业费暂按杭价认〔2003〕第167 号认证单标准计取,2007年12 月31日以后的项目,则根据有效的认证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建委与电力局协商确定。

5、关于电力工程特殊安全措施费的计取问题。

电力部门要求计取2000 元,项目的特殊安全措施费,因无浙江省及杭州市定额管理部门的依据,不予计取。

6、关于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的计取问题。

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以杭政办函〔2006〕163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中第十二条保险费率为上限,按项目实际投保金额凭保险凭证为结算依据,在工程结算中列支。

7、关于施工合同支付条款问题。

工程开工前,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工程预算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预付款按审核预算的60%支付,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签署工程完工验收书面证明后,支付至审核预
算价的85%,按《会议纪要》精神,电力工程可以先行报送工程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30 个工作日内审核
完毕,建设单位在财政下达决算批复后的7 天内结清余款。

8、关于工程决算资料的送审要求问题。

工程完工,电力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并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盖章,决算审核时,对竣工图与现场不符的,现场为准。

二、10KV以上电力工程
1 、工程费用套用电力行业现行预算定额,其它工程费用表中,除工程勘察费,设计费按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本)相应标准并考虑市场的竞争情况,监理费按杭州市现行文件规定,均
凭合同在工程费用中计列,其它费用按电力行业现行预算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执行。

2、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管沟费用,其费用的计算口径参照电力行业定额执行。

三、关于电力设备招标信息价共享问题。

按《会议纪要》精神,市电力局应定期提供工程设备、无信息材料的招标信息价,电力、财政、审计实现价格信息共享。

会议决定,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电力局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工程建设及费用结算中存在的问题。

附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名单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电力局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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