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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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府采购-6个问题了解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6个问题了解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6个问题了解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总会在招标公告中看到有这么一条:要求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那么,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其控股人如果有其他企业还能参与投标吗?通过下面这6个问题来了解一下。

1.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答:“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怎么认定供应商有行贿等重大违法记录?事业单位某领导受贿被判刑,判决书上写到(受贿事实之一):该领导交代,A公司的员工小李为了业务上的方便,曾先后给他2万元。

这种情况,是A公司的刑事责任,还是小王的刑事责任?A公司还能投标吗?答: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三个规范性文件均予以废止,自此,检察机关不再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质条件中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系指,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未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行贿犯罪罪名成立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在关于其他主体的受贿犯罪罪名成立的判决中有列举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的行贿行为,也不等同于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即构成行贿犯罪,更无法据此认定该供应商或相关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将法院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查询,无需供应商提供。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模拟考试习题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模拟考试习题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模拟考试习题一、单选题1.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D)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A.同级财政部门B.市级财政部门C.省级财政部门D.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2.政府采购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A)。

A.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C.国有银行自有资金D.预算资金及财政部门管理的各类基金3.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人或者在(A)内用出答复。

A.3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7个工作日D.10个工作日4.评审专家因采购项目评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采购项目所属(C)财政部门将其解聘。

A.县级B.区级C.市级D.省级5.《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D)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A.县级以上B.区级以上C.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6.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B)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开。

A.2B.3C.5D.77.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B)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A.静态B.动态C.分类D.统一8.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A)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单选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9.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D)”的原则,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A.条件满足、严格选聘B.条件优越、择优选聘C.条件优越、严格选聘D.条件满足、择优选聘10.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采购需求概况采购人:(单位公章)1、以下需求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可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2、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强制)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3、请采购人按本需求格式及要求逐项填写,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属于采购需求部分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所有红色字体提醒部分在标前公示阶段不得删除。

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关于确定采购需求、主要服务要求及评分标准的有关备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获奖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4、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5、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6、对于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相关资质、认证、专利、产品彩页、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不得规定必须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开发商)有关印章或由其代表签字。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水利部等9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通知》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查询内容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推送及查询方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负责及时更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逐步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CLDR—2011—01018茶政办发〔2011〕154号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现将《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主题词: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8日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秩序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2.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3.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4.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5.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6.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县招投标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7.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8.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10%以上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30%以上的;9.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10.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 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 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 是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意味着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 入“信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 标人仍然应当被 “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 标活动中对失 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 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者仍应被“拒” ,理由很简单, 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投标人仍须遵 7^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依法推进失信惩戒难点及对策

依法推进失信惩戒难点及对策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北方金融来稿摘登/行业2021.02法推进失信难点及对策乔莉(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010020)一、失信惩戒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针对失信惩戒的专门立法尚为空白,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为主的联合惩戒授权规范位阶过低。

除了各部委及省级政府制定外,各市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规范性制度标准不一。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此,针对失信惩戒制度中存在限制和减损特定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情形是否有悖法律本质亟须进一步论证。

此外,关于失信惩戒依据的法律渊源较为空泛模糊,未能从理论上澄清失信惩戒对公民自由所造成的影响的法律本质,也就是在个人信息权利公共属性和隐私性方面还没有形成清晰的理论界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界定,势必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失信惩戒认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可避免产生了在失信惩戒中对私权的“倾轧”。

(二)失信惩戒制度不完善。

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也是对行政违法信息的使用。

然而,从征信业务实践来看,失信与违法是两个不同却又有交集的概念。

信用强调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负债历史记录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体现为偿债履约能力,这是信用在征信业务的内涵和边界。

而失信惩戒广泛地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显然有悖于信用管理的特征要求。

其次,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有限采集”原则,绝大多数省级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制度中,不仅将违法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将志愿服务、慈善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这意味着公共信用管理超出了《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的规则,造成了失信惩戒制度呈现出无边界性滥用倾向。

此外,根据行政法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与行政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应对“相关联事项”采取惩戒措施,而不是普遍联系扩大惩戒范围。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宜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宜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联合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归集到宜春市“智慧宜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企业信用信息。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适用于资格预审)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适用于资格预审)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其投诉质疑解决处理办法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其投诉质疑解决处理办法

招投标法规解读及投诉质疑解决方案内容简介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生效,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后,我们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体系又进一步完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能有效的运用这些法规更好地规避风险,为我所用呢?首先,法务将对相关法规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在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调整范围后;再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常见的违规现象进行归类、剖析并一一告知对应的解决方案。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商务实践法务将招投标违规分为2大类(政府采购招投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投标)共15小类(详见目录);然后针对每一小类问题分4个方面(法律依据、法律解读、解决方案和备用模板)进行讲解,其中“解决方案”一栏分别给出5种备选方案(询问、质疑/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大家选择适用,同时告知大家选择解决方案的方法、适用的期限、形式、主体,当然,如大家在使用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法务。

希望我们的工作能给你带去实实在在的便利,能真正为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加油助力;同时衷心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欢迎大家随时反馈法律需求,最后,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使公司的投标项目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效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录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 (6)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 (6)解读 (6)法律依据 (6)解决方案 (6)附件:文书模板 (7)二、招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 (11)解读 (11)法律依据 (11)解决方案 (11)附件:文书模板 (12)三、招标人违反评审回避制度 (16)解读 (16)法律依据 (16)解决方案 (16)附件:文书模板 (17)四、其他供应商有欠缴社保记录 (21)解读 (21)法律依据 (21)解决方案 (21)附件:文书模板 (22)五、其他供应商缺乏独立民事能力 (26)解读 (26)法律依据 (26)解决方案 (26)附件:文书模板 (27)六、其他供应商欠缺履约能力 (31)解读 (31)法律依据 (31)解决方案 (31)附件:文书模板 (32)七、其他供应商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35)解读 (35)法律依据 (35)解决方案 (35)附件:文书模板 (36)八、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评标 (40)解读 (40)法律依据 (40)解决方案 (40)附件:文书模板 (41)九、其他供应商低于成本价竞标 (45)解读 (45)法律依据 (45)解决方案 (45)附件:文书模板 (46)十、招标人修改采购文件的期限违规 (50)解读 (50)法律依据 (50)解决方案 (50)附件:文书模板 (51)十一、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符合性违规 (55)解读 (55)法律依据 (55)解决方案 (55)附件:文书模板 (56)十二、招标人评审方法违规 (60)解读 (60)法律依据 (60)解决方案 (60)附件:文书模板 (61)十三、招标人违反节能产品清单强制采购规定 (65)解读 (65)法律依据 (65)解决方案 (65)附件:文书模板 (66)十四、招标人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70)解读 (70)法律依据 (70)解决方案 (70)附件:文书模板 (71)第二部分非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异议投诉解决方案 (75)法律解读 (75)法律依据 (75)解决方案 (75)附件:文书模板 (76)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解读与投诉质疑解决方案一、招标人违反代理商计数规则1、解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数,因此而导致投标人数不满法定数目的,该招标行为的合法性将被质疑。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x年第13号)《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x年8月31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水利厅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水建管〔2021〕176号)予以修订,具体如下:一、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此条第四款修改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将原《办法》第九条中“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删除。

三、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此条第二款中的“投诉人”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在此条增加第三款“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人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表),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将此条内容修改为“对受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在相应地区投标资格行政处理、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招标人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投标”。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一、从业单位在参与重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失信行为发生的,招标人应在失信行为发生后或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项目信用审核单位和审定单位书面报告:(一)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但未中标;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但未中标;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五)虚假投诉举报;
(六)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七)
其它严重扰乱公路养护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从业单位发生上述所列投标失信行为、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将给予扣分记录。

对于第1至3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10分;对于第4至6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20分;第7项的失信行为,由信用审定单位确定扣分值。

三、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投标失信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降为D(差)级12个月及以上;扣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的、但不足40分的,信用等级降为C(较差)级6至12个月;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的、但不足30分
的,信用等级降为C(较差)级3至6个月。

发生投标失信行为且已被列入D(差)级的,其信用扣分不计入本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未列入D(差)级的,其投标失信行为扣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投标吗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投标吗

失信被执⾏⼈可以参加投标吗投标的都是⼀些有实⼒的公司,有实⼒也就有了⾜够的本钱了,⼀般来说失信被执⾏⼈是⽆法参加投标的,要是有钱的就必须先还了来。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失信被执⾏⼈可以参加投标吗不能参与⼯程投标。

《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第⼋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融监管机构、⾦融机构、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资质认定等⽅⾯,对失信被执⾏⼈予以信⽤惩戒。

最⾼⼈民法院执⾏局2013年11⽉14⽇与中国⼈民银⾏征信中⼼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纳⼊征信系统相关⼯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被执⾏⼈的信⽤档案中,并以信⽤报告的形式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名单涵盖了社会各⾏各业的“⽼赖”,除了赖账⼤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等⾏业,值得关注的是,⼀些新兴⾏业也名列其中。

⼈民法院决定受理执⾏案件后,应当在三⽇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

强制执⾏1、强制执⾏被申请执⾏⼈的存款,2、强制执⾏被申请执⾏⼈的收⼊,3、强制执⾏被申请执⾏⼈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被执⾏⼈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被执⾏⼈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被申请执⾏⼈的⼟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迟延履⾏⾦,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境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失信被执⾏⼈是要先履⾏完成所有的⽂书后才可以参与投标的,如果说什么都不履⾏⼜想赚钱的是肯定不⾏的,这个投标所涉及到的⾦额绝对是属于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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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情况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参与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都是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或者供应商的,而在招标的时候,对投标人的资格是有要求的,有些人或者企业是不能投标的,那么在投标前以及投标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如何处理呢?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

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
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
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第一种情形下,无论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没有过错,但如果中标,则应当被否决。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审查确认“失信”
者的资格条件后予以否决。

第二种情形下,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如果一方被拉“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即使联合体成员之一被拉“黑”,整个联合体投标也应被否决。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被“拒”较为妥当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并开始履行。

第一种情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投
标人被拉“黑”,建议确认其投标无效。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情形,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投标人被拉“黑”,建议撤消合同。

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投标人被拉“黑”,建议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中标人被拉黑,招标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将该条款落实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对失信被捃人进行信用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

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将会受到以下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
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

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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