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怎么解除最高法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个人或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除失信状态,维护自身信誉及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应该采取主动措施,积极履行与执行有关的法律义务,从而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
具体来说,最高法文件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
因此,要想解除失信状态,最根本的做法当然是履行起本应承担的责任。
比如,被执行人欠款,可以及时支付内欠的款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可以主动履行义务,以显示出积极的态度和决心。
同时,在履行义务时,不仅要主动积极,而且还要注重实际效果。
因为如果执行结果不够理想,那么“失信被执行人”状态恢复的速度就会受到影响。
二、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财产报告是指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推进,财产报告制度成为了一项必备的程序,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不得有所欺瞒或遗漏。
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时,被执行人应该完整、真实、准确地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并及时更新报告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想要解除失信状态,就必须主动积极履行财产报告义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三、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可以通过行为改变司法建议。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履行义务、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等积极措施,以及一些其他在执行过程中展现出的规范行为、合作精神等,改变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评价。
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表现,那么执行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考虑,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
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
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
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
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
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
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
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
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6-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失信被执行人员怎么样解除
失信被执⾏⼈员怎么样解除失信被执⾏⼈是法院添加到名单中的,如果说⾃⼰已经完成了法院所判决的东西,那么⾃⼰就可以从名单解除,那么相关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失信被执⾏⼈员怎么样解除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达成执⾏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确认履⾏完毕的;3、⼈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的。
⼈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
办理的流程;⼀、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
⼆、当事⼈也可以向执⾏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
您可以到中国执⾏信息公开⽹查⼀下⾃⼰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务号上⾯查查看,除名需要⼀定的时间的。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最新规定,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未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失信被执⾏⼈名单,依法对其进⾏信⽤惩戒:(⼀)有履⾏能⼒⽽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威胁等⽅法妨碍、抗拒执⾏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法规避执⾏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正当理由拒不履⾏执⾏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信用是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在中国,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是严厉的,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对失信被执行法律后果的详细阐述。
一、失信被执行的定义失信被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履行,或者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失信被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措施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股票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5)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2. 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3. 行政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1. 主动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请求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执行的措施
民事执行的措施引言民事执行是指法院根据民事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民事执行的一些常见措施,包括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和信用惩戒等。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内容,通过司法强制力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扣款: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退休金等进行扣款。
扣款是一种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迅速实现债权的履行。
2.查封、扣押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财产查封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予以限制,扣押是指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扣押。
3.拍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拍卖,变现为现金,并用于偿还债务。
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执行方式,通过变现财产实现债务的清偿。
4.强制清算: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公司进行财务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或隐藏。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财产。
查封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
2.冻结: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等财产,限制被执行人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
冻结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其他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离境等,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损失。
信用惩戒除了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公示,使其失信行为为社会所知。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是指对那些故意违反合同、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进行限制和打击,以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履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而不履行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例如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限制出境等,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人员参与高消费领域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购买高消费品、限制购买高消费服务、限制乘坐高级列车、飞机等等。
这些措施旨在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总之,失信被执行人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还可以实行限制消费措施,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恢复社会信用。
对付老赖之绝招汇总
对付老赖之绝招汇总活着的法律【导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付老赖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十七种,笔者为了让大家用得更方便更快捷,不辞辛苦,精心整理,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归纳,特此奉上,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被失信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行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失信人,即在信用体系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失信人的法律后果进行剖析。
一、失信人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如涉及刑法规定的欺诈、侵占、非法集资等,失信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失信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失信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失信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失信人因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失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失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行政责任失信人在行政活动中违反信用承诺,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失信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失信人可能被处以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失信人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失信人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失信人可能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二、失信人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信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
2. 限制招投标失信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因失信行为被限制参与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失信人可能被取消中标资格。
3. 限制任职资格失信人在担任公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职务时,可能因失信行为被限制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失信人可能被取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任职资格。
2018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
2018年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汇总前面小编讲过关于执行失信人唯一房产的法律规定,今天小编继续讲解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最新限制措施,2018"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坚决攻克这一妨碍公平正义、损害人民权益的顽瘴痼疾!现将近年来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老赖措施,进行如下汇总:《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支持老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仍不履行,且具有履行能力的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老赖”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院在支持老赖的法律规定方面做了诸多努力。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二、法院支持老赖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四)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及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支持老赖的法律规定(1)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
具体包括:①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场所办公;⑤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禁止旅游、度假;⑦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2)限制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
具体措施包括:①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依法阻止其出境;②在境外旅行时,依法阻止其返回境内。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后,经过催告,仍然未按照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的人。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执行裁判权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1. 限制消费限制消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可以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动车和高速列车;•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入住星级酒店或高档住宅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高消费品等。
限制消费的措施旨在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债务负责,同时也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限制,起到了强制执行的作用。
2. 公示失信信息公示失信信息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在各类失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可以有效地惩戒失信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标记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
公示失信信息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加大其社会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防止失信行为的扩散传染。
3. 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查封、冻结并拍卖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或冻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对查封或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等。
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不仅可以追回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转移资产,维护执行的顺利进行。
4. 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行为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可以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高档商品或奢侈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消费高额餐饮和娱乐场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游览旅游景点等。
限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欲望,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障执行裁判的权威。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看!12种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段
看!12种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涉及法律纠纷、债务追偿、执行判决、履行义务等方面存在违约、拖欠、逃避或者恶意拖延执行的个体或单位。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多种惩治手段,一方面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了公民个体和企业单位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另一方面也通过法律和法规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打击。
本文将介绍12种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段。
一、限制招标投标、拍卖、拍卖设备或者其他交易活动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投标、拍卖等交易活动将面临明显的限制。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机构或者部门会对其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挂牌出售和拍卖等活动。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设备进行冻结或者限制。
二、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的具体目标包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机票、定制旅游等高端消费活动,限制其在高档酒店住宿、高档餐厅用餐、乘坐高铁动车等方面的消费行为。
三、禁止出境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可能导致其被禁止出境。
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可能会使用自己或者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出境,而当相关部门管控起来,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出境受限或者禁止出境的情况。
四、公示不良记录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机构和部门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不良记录,公示形式包括网站、报纸、电视等。
这样做有助于提醒社会其他人注意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
五、限制从业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其在特定行业受到限制,甚至无法从业。
对于一些要求良好信用记录和经验的职业,如金融、会计、法律等,失信被执行人可能会面临难以入行、失去职业资格等处境。
六、惩罚性赔偿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失或者影响了他人的利益,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同时给受损失者以补偿。
七、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通知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是必要的手段。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现代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和经济活动,其中自然也不乏一些不良习惯或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其中“失信名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惩罚手段。
下面就对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进行阐述。
一、不履行法律判决或者裁决法律事件中最常见的情况莫过于是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法律判决或者裁决了。
这就需要法院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执行,要是还拒绝执行,那么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中。
这种情况下,不仅仅违反了法律,也给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二、拒绝履行民事调解协议除了法律判决或者裁决,民事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由于约束力不够,民事调解有时会面临一些被调解方不愿意履行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利益方面的问题。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法院便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调解方履行协议,要是还是不愿意履行的话,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中。
三、虚假诉讼或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或虚假诉讼都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十分严重的不良行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最终会纳入失信名单中。
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非法注销企业或非法转移财产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逃避投资者或者债权人的追索,会采取非法注销企业等等手段,希望“失而复得”。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会对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损害国家的税收。
因此,法院会对此类企业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要是没有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那么最终会纳入失信名单中。
五、破坏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有些被执行人却采取各种手段来破坏执行措施,阻挠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了案件的难度和违反了法律规定,极其不道德。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并最终纳入失信名单中。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国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一、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同时,被执行人在经济往来、出入境等方面的行为有恶意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限制。
《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国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和过境,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
被禁止出境的公民,不得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情况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执行当被判决人或被裁定人通知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裁定为需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人员。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不能用其名下财产加以清偿,或者能够加以清偿而拒绝加以清偿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限制出境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4. 非法流出资本在国家出台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相关政策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流出国境,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实施流程执行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具备以下流程:1. 制定执行计划执行法院制定执行计划,确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时间和地点。
2.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约束保证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约束保证措施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信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约束保证措施,以便有效地限制和惩处这些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约束保证措施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法律法规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信息公开透明化、信用修复与教育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建立为了有效约束和整治失信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和监管。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依据。
失信被执行人约束保证措施的执行需要依法依规,确保纪法严明,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限制失信行为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个人和组织的信用进行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使其失去信用经济和社会权益。
同时,通过积极宣传和培养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提高公众对信用的重视,从根本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其中。
三、信息公开透明化信息公开透明化是保证约束失信被执行人的重要手段。
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将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公示,让公众了解到失信行为者的真实情况。
同时,还需要完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公众获得的信息准确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化不仅能够震慑失信行为,还能够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四、信用修复与教育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与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追责处罚,可以让失信者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纠正。
同时,社会应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提高信用意识和诚信经营的能力。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有哪些
针对失信被执⾏⼈惩戒措施有哪些现在好多失信⼈员不是没有钱,⽽是⾃⼰很有钱但是就是不还钱,就是拿着借来的钱潇洒,对于这样的失信⼈员还是要加⼤惩处⼒度,还是要加⼤其⽣活的不⽅便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打击故意借钱不还⼈员的嚣张⽓焰。
很多⼈⽋钱,容易产⽣侥幸的⼼理,能躲就躲,跟执⾏法官玩“躲猫猫游戏”,严重者还通过恶意转移房产,藏匿、变卖财产等⽅式,躲避法院的追责。
那么法院对于失信被执⾏⼈惩戒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将为⼤家解答这个问题。
⼀、针对失信被执⾏⼈惩戒措施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第三条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影响债务履⾏的直接责任⼈员、实际控制⼈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为。
因私消费以个⼈财产实施前款规定⾏为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申请。
执⾏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第七条各级⼈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名单信息录⼊最⾼⼈民法院失信被执⾏⼈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向社会公布。
各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名单通过报纸、⼴播、电视、⽹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限制高消费令的条件是什么
限制⾼消费令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列⼊失信名单的,对失信被执⾏⼈会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如不得购买房屋、⼦⼥就读⾼收费私⽴学校等,那么限制⾼消费令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限制⾼消费令的条件是什么限制⾼消费令的条件是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失信被执⾏⼈名单。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第⼀条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消费及⾮⽣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失信被执⾏⼈名单的被执⾏⼈,⼈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为⾃然⼈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消费及⾮⽣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等以上座位等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被执⾏⼈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影响债务履⾏的直接责任⼈员、实际控制⼈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为。
因私消费以个⼈财产实施前款规定⾏为的,可以向执⾏法院提出申请。
执⾏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限制⾼消费令的条件是被执⾏⼈未按执⾏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失信被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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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
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