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993626b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46.png)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e49b42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ff.png)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39a05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70.png)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近年来,老赖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风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现象,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打击老赖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下面就是国家对老赖的80条新规定:一、老赖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无法申请任何贷款,购买房产车辆等高消费产品。
二、老赖所欠债务将由国家机构催收,拖欠期长达满一年将被强制实施限制消费令,不能进行高消费活动。
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政府的担保、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各类资助。
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担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要职位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各类公共考试的报名资格。
六、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限制其出入境,不能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七、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其子女将无法享受到各类教育资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
八、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失去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岗位的风险。
九、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户口、购买房产和车辆等重要财产。
十、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作为法人或者利用法人身份继续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老赖须立即清偿所欠债务并缴纳罚息,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参与各类投资项目,受到金融信用机构限制。
十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政府招标项目或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十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办理各类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和企业名称变更等手续。
十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任何社会福利补贴和救济金。
...... (以此类推,直到第八十条)这八十条新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老赖问题的发生,给予老赖以强有力的警示,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对老赖的共识和抵制力度。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对公民善良行为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程度。
然而,这八十条新规定不仅仅是国家的束缚和惩罚,更是对老赖们机会和挽回尊严的敞开大门。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e752f3e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e4.png)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失信人员是指那些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契约约定或者判决、裁定等导致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会对公共安全、民生福祉等造成损害,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
失信人员的问题失信人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当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他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严重时会对其工作、生活、金融等多个领域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个人形象,给个人的发展带来困难。
2.影响社会发展。
失信人员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增加社会成本,打击社会信任,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福祉等产生负面影响。
3.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起社会治安问题。
解决方案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解决措施:1.强化宣传教育。
对失信行为进行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知和谴责度,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推动诚信经营方式。
2.健全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和恶意违约的个人和企业信息。
实现失信人员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不良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3.严格法律监管。
完善失信人员惩戒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施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促进诚信行为的形成。
4.强化经济处罚。
加强经济处罚力度,对失信人员实施限制措施,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失信企业不得获得政府采购、政府拨款等福利。
5.促进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惩罚,促进行业发展健康持续。
结论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影响个人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宣传教育、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监管、经济处罚、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https://img.taocdn.com/s3/m/6a2504e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23.png)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这个问题是近年来社会上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在面临经济纠纷时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限制高消费的惩罚。
本文将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概念、目的、执行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和目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人)。
目的在于推动失信人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并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限制高消费的概念和目的限制高消费是指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受到限制消费的措施。
目的在于制约失信人消费行为,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纠正不良行为。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当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法院将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或者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暂停或者限制个人或者单位的部分或者全部高消费行为。
四、限制高消费的影响限制高消费会影响到失信人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无法购买高价值商品或服务失信被执行人在列入名单后无法通过消费购买高价值商品或服务,如奢侈品、高档酒店等。
2. 无法享受出境游等出行服务在列入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享受出境游等出行服务,因为一些旅游公司会按照规定查询名单,如果发现有失信人,则会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3. 无法在国内购买机票及高铁等服务在列入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在国内购买机票及高铁等服务,因为这些服务也会查询名单,并在查询结果中显示限制消费的信息。
4. 影响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失败者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对个人、企业等相关方产生权威的评判,评定结果或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与企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五、结语在“信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对被列入名单的人来说,限制高消费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多困难,但从长期来看,它是一个正常和健康的制度,将帮助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https://img.taocdn.com/s3/m/a6c0d40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5d.png)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7(0)13
【摘要】为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依托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和诚信建设的制度化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涉案财产的快速查询。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失信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化技术;诚信建设;快速查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
2.湖北去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万人次 [J], 付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d84728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e.png)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8bfead69dc5022aaea008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制度的影响及消除方法
![失信制度的影响及消除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e1b404cc7931b765ce15a8.png)
失信制度的影响及消除方法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俗地称之为“失信者黑名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六类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后,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者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度明显降低,在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方面处处受限,最终敦促其主动履行。
二、国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长期以来,诚信缺失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从最初的“三角债”到后来的“执行难”,无不反映了“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的缺失,部分具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这对于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后果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08d75a5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d3.png)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失信行为在经济、法律等领域中愈发严重,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自2013年开始建设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建立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对失信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惩戒。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的相关内容。
一、失信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领域:包括拖欠工资、逃避债务、违约行为等;2.法律领域:包括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虚假诉讼等;3.社会领域:包括恶意逃避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4.行政领域:包括违规行为、违法指令等。
二、失信行为的后果和惩戒措施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后果和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记录受损: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对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2.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失信单位或个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限制融资和贷款:失信企业将受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限制,难以获得融资和贷款支持;4.限制高消费行为:失信个人将受到限制,难以进行高消费行为,如购买豪车、高档物品等;5.限制旅游出行:失信个人将被列入旅游限制名单,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等。
三、失信行为的公示和查询为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公开,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公示和查询方式:1.公示方式:失信行为将通过媒体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2.查询方式: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官方网站、信用查询平台等途径查询自身或他人的信用记录。
四、失信行为的修复和恢复信用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强调了修复和恢复信用的重要性,提供了以下几种方式:1.积极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来修复信用;2.主动申请恢复信用:失信个人或单位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恢复信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可以恢复信用记录;3.参与志愿者服务:失信个人可以通过参与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来展示自己的积极改变和修复行为。
失信名单规定
![失信名单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9ead493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81.png)
失信名单规定失信名单规定是指将个人或单位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失信名单,对其信用进行限制或惩罚的制度。
以下是一份失信名单规定的700字的示范: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诚信,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失信名单是指将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公示的记录单,通常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描述。
第三条失信名单的列入原则为公正、公平、公开,具体实施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进行。
第四条失信名单的列入条件为:个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合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逃税行为:个人或单位以虚假账簿、假冒发票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2. 违约行为:个人或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3. 欺骗行为:个人或单位通过编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他人或者国家机关的;4. 违反行业规范行为:个人或单位违反行业规范,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5. 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犯罪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失信名单的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在各级政府网站或相关部门网站公示;2. 在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会刊、官方网站等专业媒体上公示;3. 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失信名单的影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在行政审批、评标等公共资源配置中,不予优先考虑或限制其参与;2. 在金融领域,不予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3. 限制个人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4.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七条失信个人或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恢复信用:1. 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2. 主动赔偿受害人或单位的损失;3. 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4. 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5. 在一定期限内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3f4cd9ef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6.png)
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是指国家针对失信行为实施的基本惩戒措施的清单。
以下是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的主要内容:1. 限制高消费: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禁止其购买高消费品或服务,如豪华车、高级旅游等,以限制其消费能力来惩戒其失信行为。
2. 限制贷款融资: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贷款融资措施,禁止其有条件地获得银行贷款或融资,以限制其资金来源来惩戒其失信行为。
3. 限制招投标活动: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等活动,以限制其参与商业活动的机会来惩戒其失信行为。
4. 限制行政审批: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行政审批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政府行政审批的相关许可或资质,以限制其从事特定行业或领域活动的能力来惩戒其失信行为。
5. 被执行人信用记录公开:对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进行公开,使其失信行为为公众所知,增加其社会声誉受损的压力,以惩戒其失信行为。
6. 失信主体关联限制:对失信主体及其关联方采取关联限制措施,限制失信主体及其关联方的担保、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高管及其他关键职位等行为,以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
7. 社会信用奖惩机制:对失信主体进行奖惩机制设立,对守信主体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守信行为;对失信主体给予处罚和限制,惩戒失信行为。
8. 失信黑名单建立:对失信主体建立失信黑名单,记录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并与其他机构共享,形成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主体承担相应的后果。
9. 惩戒手段衔接: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与其他惩戒手段衔接,如刑事、行政处罚等,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失信惩戒体系,提高惩戒的力度和效果。
10. 失信主体教育培训:对失信主体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以引导其改善失信行为。
以上是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过,要强调的是,清单只是一个基础,具体的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清单能够真正发挥惩戒的作用。
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的限制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的限制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a70388e7e21af45b207a818.png)
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的限制措施一、失信被执行人自己受限1、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3、法院可网上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财产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4、被执行人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5、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老板、高管等人生赢家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不了高速“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7、失信被执行人水陆空出行均受阻买不了飞机票;买不了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买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老赖们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8、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通通驳回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上加难!9、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炒股、买房、出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be63e97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a.png)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后,经过催告,仍然未按照裁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的人。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执行裁判权威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1. 限制消费限制消费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可以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动车和高速列车;•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入住星级酒店或高档住宅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高消费品等。
限制消费的措施旨在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对其债务负责,同时也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限制,起到了强制执行的作用。
2. 公示失信信息公示失信信息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在各类失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可以有效地惩戒失信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标记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
公示失信信息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良行为,加大其社会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防止失信行为的扩散传染。
3. 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查封、冻结并拍卖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裁判确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或冻结;•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对查封或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等。
财产查封、冻结及拍卖不仅可以追回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冻结,限制其转移资产,维护执行的顺利进行。
4. 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行为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种重要惩戒措施。
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可以迫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高档商品或奢侈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消费高额餐饮和娱乐场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游览旅游景点等。
限制高消费行为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欲望,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障执行裁判的权威。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f0763c550e2524de5187e3c.png)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1b993564cc175527072208c2.png)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内容
![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cbacf17e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46.png)
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内容一、失信行为定义失信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违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违背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例如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2. 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例如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盗窃公司财物等;3. 违背公司的道德规范,例如谎报工作内容、散布谣言等;4. 其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管理制度的原则失信行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需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也不歧视;2. 鼓励纠错原则:对于员工的失信行为,应当给予及时的纠正和教育,鼓励其改正错误;3. 惩罚与奖励结合原则:对于失信行为采取适当的惩罚,同时对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形成明确的正面激励机制;4. 依法依规原则:失信行为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三、失信行为管理制度的内容1. 失信行为分类及处罚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2.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明确失信行为的申报、核实、审批、通报等程序,确保程序合规合法;3. 失信行为处理决定权:明确失信行为处理的权利归属,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需报告公司领导决定;4. 不良记录管理:建立不良记录档案,记录员工的失信行为情况,作为日后处罚和奖励的依据;5. 失信行为奖惩措施: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形成正面激励机制;6. 失信行为责任认定:对于失信行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7. 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和警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员工,向公司全体员工通报和警示,提醒大家警惕不良行为的危害性;8. 失信行为复核申诉:对于失信行为处理结果不满的员工,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c70e40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91.png)
最⾼⼈民法院关于进⼀步规范近期执⾏⼯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号:法[2018]141号颁布⽇期:2018-05-28执⾏⽇期:2018-05-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步推进“⽤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难问题”整体⽬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失信被执⾏⼈名单相关问题(⼀)执⾏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条的规定审查被执⾏⼈是否符合纳⼊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纳⼊失信名单。
(⼆)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条第⼀项的规定将被执⾏⼈纳⼊失信名单。
已经纳⼊的,应当撤销,纳⼊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项情形之⼀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名单信息,失信被执⾏⼈履⾏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程序⽅式报结,执⾏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失信被执⾏⼈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关于终结本次执⾏程序相关问题(⼀)原终结本次执⾏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案件,⼈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程序的,可⽆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条第⼆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措施后,⼈民法院终结本次执⾏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条第四项三个⽉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终结本次程序的⾏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来源| 执行百科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
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旧规定》:对此没有规定。
差别:增加了期限规定及加重情形。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旧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差别:1、增加了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决定书需要写明理由,纳入期限,并由执行法院院长签发。
效率与公正并存,作为一项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增加了理由说明的要求,并由院长签发,审查程序更加严格。
事项四什么情况下才能从名单上删除《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差别:区别对待,着重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同时给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事项五不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救济《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旧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差别:增加了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救济途径条款,《旧规定》对于不服决定的,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事项六撤销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什么区别《新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差别:撤销:主体错了是撤销;更正:信息错了是更正;删除:决定正确,但满足下架条件是删除。
事项七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差别: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