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确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明确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人: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防治水制度:包括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管理等,确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构与职责:明确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矿井防治水规定的执行情况、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检查结果处理: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对违反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处理与惩罚
违反规定的定义和后果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处罚措施和程序
监督和执行机构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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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规定的影响:促进煤矿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煤矿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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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定期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了解地下水情况,为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如设置防水闸门、构筑防水墙等,防止水患发生。
加强矿井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排水设备正常运行。
建立应急预案,做好水患应急处理准备。
矿井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记录
矿井防治水的主要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水,采取不同的防治水措施,包括超前探水、注浆堵水、疏放排水、截水堵源等。
矿井防治水的技术要求:要求矿井在防治水方面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害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
认真开展水害防治 遏制重特大事故——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实施答记者问
改 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正 式 施 行 。 规 程 重 点 修 改 了 第 二 编 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 为 加 强 煤 矿 水 害 防 治 作 出 了详 细
规 定 。提 出 了有效 措 施 。
认真 开展 水 害 防 . 制重 特大 事故 口遏
必须配 备满足工 作需要 的防治水专
C s 圜囫圈 。M .
配齐专用探放水 设备 ,
! 放水 作业 队伍 ,建 立
队伍也要 配备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 ,
配置 专用 探放 水 钻机 ,加强 井下 探 放水 工作 。 当矿井 水文 地质 条件 比 地质 报告 复杂 时 ,必须 针对 揭露 的 水文 地 质情况 ,开 展水 文地 质补 充
地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要 督 促 煤 矿 企
I ,装备 必要 的防治 度 备 。第二百六 十七条 、
条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条 、 : 、第 二 百 八 十 八 条 条
水必须采用专用 钻机 ,
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 。
业按 照 《 矿安 全规 程 》防治水 部 煤 分 的要 求 ,进行 整改 达标 ; 煤矿 安
应 当 配 备 防 治 水 技 术 人 员 、探 放 水
设备 和应 急救援装 备 的职责 ; 二是 要求 煤矿企 业 、矿井 应 当建立水 害
预 防 和 预 警 机 制 ,发 现 矿 井 有 透 水 征 兆 时 ,应 当 立 即撤 出 井 下 受 水 威
是 对煤矿 防治 水工作 不重 视 、防治
记 者 ( 以下 简 称 “ ”) 为 记 : 什 么要 修 改 《 矿 安 全 规 程 》 防 治 煤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 三 ) 当矿 井 受 到 河 流 、 山洪 成 胁 时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有 (
备安 全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行无害 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 由 有 关 惫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所 需 费
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 百 条 化 学 品 的危 险 特 性 尚未 确 定 的 , 由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分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1月 2 日 5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 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 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 对 煤矿 安全规程 第二 编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款 作 如 下修 改 :
一
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 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 井 I及工业场地 内主要建筑物 的地面标 高低于 当地 历年最 : - I
专 门 排 水 ,杜 绝 积 水 渗入 井 下 。
二 、 第 百 五 卜 条 修 改 为 :“ 矿 企 业 、 矿 井 应 当编 制 本 单 位 二 煤 的 防 治 水 中长 期 规 划 ( 1 5 0年 ) 年 度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施 。 和 “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对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定 期 收 集 、 煤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上 标 出 其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 开
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国家安监总局令(2021)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1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防治水工作细则(2021.6)
防治水工作细则(2021.6)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2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Z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 1 -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Z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2021《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意见汇总_煤矿
2021《煤矿平安规程》修订意见汇总_煤矿 2021《煤矿平安规程》修订意见汇总1.应比照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增加煤矿瓦斯防治力气评估的内容,对"三下'开采审批进一步细化。
2.应对采煤工作面回收油母页岩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在回采煤炭的同时,回收油母页岩。
3.增加人员定位、紧急避险系统等内容。
4.明确监控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取向。
5.平安出口应当明确规定垂深小于300米的立井,必需设梯子间;垂深大于300米的立井,应设置仅限提人的提升装置,提升装置应双回路供电,并每月检查一次;用做平安出口的立井井底应设置避难硐室。
6.在《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中已有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规定的,建议《煤矿平安规程》相应进行简化或取消。
7.现行《煤矿平安规程》中关于煤矿修理方面的条目章节太少,建议适当增加部分内容。
8.建议国家平安生产监管总局出台与《煤矿平安规程》相对应的执行说明。
9.一些AQ标准里面提及的设施设备在现行《煤矿平安规程》里没有相应的条目,如地面瓦斯抽放站的设置位置及要求;现行规程的瓦斯等级划分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不相符。
10.全国各地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煤层赋存条件各不相同,《煤矿平安规程》有些规定不应全国统一,适当赐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
11.现行《煤矿平安规程》对煤矿企业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都不够明确,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布置建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来担当。
12.建议国有企业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省级煤矿平安监管机构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国有煤矿所在的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地方煤矿的采区设计由地级市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工作面设计布置由县级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3.在对矿井多水平延深、工作面数量、巷道断面等提出要求时,建议充分考虑老矿井和地方乡镇煤矿的实际状况,不宜规定太苛刻、标准太高。
14.海拔20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对身体健康和设备正常运行均有影响,建议在《煤矿平安规程》中增设高原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水情报告和监测1. 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按照不同工作面、巷道和采区的特点进行分类分析。
2. 必须建立煤矿水情报告和水位监测制度。
每天要向煤矿领导和地下煤矿管理机构报告水情,并监测矿井的水位变化。
3. 对于水情较为严重的矿井,还需建立专门的水文地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矿井排水系统1.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能够迅速有效地排除地下积水。
2.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排水方式和排水设备。
3. 矿井排水系统应确保能够及时排水,保持矿井的排水能力稳定。
4. 矿井排水系统的设备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井下排水操作规程1. 井下排水操作必须由熟悉排水流程和操作要求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井下排水操作前,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井下排水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排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工作方式。
4. 井下排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水操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
5. 井下排水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排水安全管理1. 煤矿领导应当重视排水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2.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排水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3.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排水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备。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地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地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地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地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地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地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地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地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地,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地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地,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地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地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地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地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地沟渠(包括农田水利地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地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地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地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地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地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地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地,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防隔水煤(岩)柱地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地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地井巷及采空区地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地位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地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地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地灌浆区、有淤泥地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地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地防治水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地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地可靠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地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地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地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地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地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地,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地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地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地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地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地要求.除正在检修地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地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检修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工作和备用水泵地总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地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地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电设备地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地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地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以下时,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正常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常涌水量大于地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式中―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矿井每小时地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地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地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地以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地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地,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地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地施工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地,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地排水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水孔地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地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地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地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地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地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地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地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地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地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地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地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地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地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地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地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地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地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地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地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地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地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地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2021-05-09 治理员(点击:249)1、2021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21年2月25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3、要紧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证、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4、要紧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运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运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
第一编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治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并做好记录。
煤矿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2021修订版)
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附件3: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那么,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平安,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平安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方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平安监察部、通风管理部、方案财务部、物资供给部、工程部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任:地质测量部部长副主任:地测局部管防治水部长助理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平安监察部、通风管理部、方案财务部、物资供给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精品文档,word文档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方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方案?,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方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煤矿方面的防水安全知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
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杨连超;郭瑞睿【摘要】虽经2011年修订,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仍有不足之处。
因此,该部分的最新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为了使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快速掌握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相关条款,本文通过逐条对比研究,对该部分修订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取得了以下5点成果:①绘制了该部分的修订图解;②理清了条款增删、修改程度:该部分总条数由51条减少为50条,删除了3条3款,自《煤矿防治水规定》引入2条2款,新增了3条2款,对25条进行了较大修改,对9条略做修改,11条保持不变或几乎未做修改;③逐节详细解读了本次修订情况;④归纳了本次修订的7个主要亮点;⑤最后讨论了本次修订的2个有待商榷之处。
%After revised in 2011, the water control part in current“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still has deficiencies. Thus, therevi⁃sion of this part seem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To make coalmine water control professionals can accurately understand, and fast grasp ofnew“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water control part related terms;the paper has carried out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on revisions of this part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article by article. Then archived following 5 points:①Drawn revision diagram of this part.②Sort⁃ed out article additions and deletions, and modification range. Total article number from 51 reduced to 50;deleted 3 articles and 3 para⁃graphs;introduced 2 articles and 2 paragraphs from the“Regulations f or Coalmine WaterControl”;added new 3 articles and 2 para⁃graphs;largely modified 25 articles, and slightly modified 9 articles;11 articles remain unchanged oralmost no modification.③De⁃tailed interpreted this revision section by section.④7 main highlights have been induced in this revision.⑤Finally discussed 2 plac⁃es remain to be assessed.【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地质》【年(卷),期】2016(028)009【总页数】5页(P48-52)【关键词】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订;解读【作者】杨连超;郭瑞睿【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办,山西襄垣 046200;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长治 04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D745本次修订之前,《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01年9月19日发布后,先后经历了2004年、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等5次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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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 ___规划(5-)和年度计划,并认真 ___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 ___相关部门。
”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 ___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
八、第二百五 ___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 ___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 ___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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