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浙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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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ZN2019-10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2019年8月发布2019年9月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编写单位: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杭州道乔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O一九年八月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审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陆耀忠
委员:张治中卞钧霈汪会帮文斌
袁迎捷王毅
编写组
主编:丁正祥
副主编:陈亮吕媛媛
编写人员:盛军其蒋春晖黄俊万颖君
林军赵玉贤沈松波朱晓莉
陈弢王东妹郑颖颖王一鸣
赵若含
目 次
前言 (Ⅱ)
1总则 (1)
2编制依据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2)
4.1编制范围 (2)
4.2工程变更结算价的分类 (2)
4.3编制原则 (2)
4.4计量规则 (3)
4.5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依据 (3)
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 (3)
5.1编制原则 (3)
5.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4)
5.3附件 (5)
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编制 (5)
6.1组价方式分类 (5)
确定方式 (5)
6.2适用情形及单价P

6.3编制原则 (7)
6.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7)
7变更管理 (8)
7.1变更流程 (8)
7.2启动、审核、批准、下达 (8)
7.3工程变更结算价台帐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文件格式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变更台帐格式 (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工作流程 (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规定的变更内容 (30)
前 言
招标文件范本中合同条款只对工程变更相关内容作出规定,经调研后,发现范本所明确的工程变更费用的计算规定较为原则,仍需要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由于变更办理人员(包括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等)水平不一、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同,易出现分歧,导致工程变更确认迟缓、审计争议较大,从而导致变更造价的纠纷。

工程变更结算价是三方在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施工期间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的内容之一,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编制、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特编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通过对工程变更编制和审批过程的各项操作要求进行具体明确,使工程变更结算的编制和确认进入标准化,从而提升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和审批效率,避免编制、审核的随意性,有效减少结算纠纷。

本指南前言、总则、编制依据是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指南编制管理办法》(浙交〔2017〕162号)的要求编写。

本指南为操作性指南,不涉及专利。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1总则
1.1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工作,提高变更办理效率。

特编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

1.2本指南共分7章4个附录,分别为1总则、2编制依据、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编制、7变更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文件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变更台帐格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变更办理工作流程、附录D(资料性附录)《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规定的变更内容。

1.3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与管理。

1.4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办法的规定。

2编制依据
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浙交〔2009〕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4〕5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并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15.1款规定,经监理人签认,对已约定(或已签认)的设计和方案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改变及追加。

3.2
变更结算价
经确认可应用于计量的工程变更结算费用。

注1:变更结算价体现形式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

注2:批准的变更单价直接应用于结算。

3.3
0号变更
合同工程量清单与按招标文件计量规则对施工图进行核算并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费用。

3.4
设计变更
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包括动态设计变更、优化设计变更。

3.5
动态设计变更
设计人根据施工时发现的工程实际地质、地貌新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正或改变所引起的变更。

3.6
优化设计变更
设计人根据工程活动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完善或优化所引起的变更。

3.7
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4.11款不利物质条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所引起的变更。

3.8
其他变更
是指除定义3.3、3.4、3.5、3.6、3.7以外的变更。

3.9
三方
是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等三方。

3.10
双方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等二方。

4基本规定
4.1编制范围
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15款、第4.11款规定及合同约定,才能进行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的编制。

4.2工程变更结算价的分类
按产生变更原因不同,变更结算价编制类别分为0号变更、设计变更、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其他变更四类。

4.3编制原则
4.3.1变更范围和内容符合本指南4.1规定。

4.3.2按照变更原因,单个标段一个事件一个原因编制一份变更报告,不得随意分解和合并。

4.3.3新增子目的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以下简称“新增单价”)报告独立成册,独立编号,按照本指南第6章的要求进行编制,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附录一起上报,单价变更令应独立批复。

4.3.4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1
5.4款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单价。

4.3.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包含新增单价),应在以下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a)不涉及新增材料市场调查和无定额组价时的一般变更,要求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14天内完成
编制,并上报监理人;
b)其余部分,要求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上报监理人。

4.3.6
变更证明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4计量规则
4.4.1结算数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确定;数量来源为经批准的施工图、技术联系单及其他书面批准文件;当批准文件显示的数量为估算数量时,变更结算价为估算费用,应以“按实计量”的原则进行计量。

4.4.2结算单价应按照本指南第4.3.4款规定进行确定。

4.4.3新增单价应按照本指南第4.3.3款规定进行编制。

计算、上报、审核、变更令等各阶段的新增单价分别以以下方式命名:
a)
通过组价方式计算过程获取的单价为计算单价,用P 计表示;b)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计算单价P 计作为承包人上报新增单价,用P 报表示;c)
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后的单价,作为监理人的审核新增单价,用P 核表示;
d)经审核同意,由监理人下达变更令,作为结算用新增单价,用P 令表示。

4.4.4新增单价涉及材料价格需要进行市场调查时,双方在标段开工前,应约定市场调查的方式;材料价格市场调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成果,在材料进场使用前,并在技术联系单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否则,应予以说明。

4.5工程变更结算价的编制依据
可按以下依据编制工程变更结算价:
a)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书面文件;
b)双方协商一致的文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c)论证文件(适用于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d)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管理要求;
e)其他有公信力的证明文件。

5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编制
5.1
编制原则5.1.1承包人应按本指南附录A 编制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包括所包含的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

编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有据可查、证据充分、计算准确。

5.1.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的编号为“合同号+BG 标段报告流水号”,其中0#变更编号为“合同号+BG00”。

5.1.3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应按照本指南第4.3款规定进行编制,其中:
a)动态设计可按照其动态设计的特点以标段(或者单位工程、或分部、或分项)为单位进行编制;b)0号变更根据项目及标段的实际情况,由发包人确定合并编制成一份或按专业分别编制。

编号为“合同号+BG00+×××章”即“200章”为路基、“300章”路面、“400章”桥梁、“500章”隧道;
c)横断面复测、施工图设计答疑引起的工程变更,其变更程序在0号变更编制前已完成,可纳入0号变更编制范围。

5.1.4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包含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工程变更结算价编制说明和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如有)、工程变更结算价附件等四部分,详见本指南附录A.1(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单,详见A.2.1)。

5.1.5
计量单位采用招标文件范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合价取整数,数量和单价原则上取小数点后两
位。

5.1.6计量规则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中《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计量规则”)的规定;新增内容计量规则按照“就近相似”原则在招标文件计量规则中选用,缺少部分由发包人确定。

5.1.7当同一原因引起不同单位工程变化时,应将工程变更结算价中明细内容按照不同单位工程进行分别计算。

5.1.8证明材料应与本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相关,并对相关内容进行鲜明标记。

5.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5.2.1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
5.2.1.1应简明扼要显示工程变更结算价的总体信息,主要内容应包含变更项目名称及位置、设计图名称、变更等级、变更分类、变更原因及内容、估计变更金额、估计累计变更金额、估计延长工期及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的意见,具体格式及填写说明见本指南附录A.1;
5.2.1.2变更原因及内容栏相应描述变更原因、内容和单价变更的情况,可按本指南第5.2.2款中的内容进行总结;
5.2.1.3延长工期应提供经过三方共同签认的书面材料。

延长工期应与合同工期表述方式一致。

5.2.2编制说明
5.2.2.1应详细描述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变更情况说明、工程变更费用计算、附录、变更结论等四部分,具体格式见本指南附录A.1.2。

5.2.2.2变更情况说明,应包含变更理由、变更涉及范围两部分:
a)变更理由应从变更形成原因、产生过程、成立依据及变更成立结论等四方面进行阐述,并收集
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详实并签字完整,其中,变更成立的判定依据应明确表述具体条款号及内容。

根据各类变更的特点,变更描述应能说明以下情况:
1)0号变更:已审批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差异;单个子目工程数
量差值超过25%,且金额差值大于50万(差值、差额范围发包人可另行确定)的清单子
目,设计人应提供书面文件,逐个说明差异原因及对应数值;
2)动态设计变更需要明确现场确认设计参数的依据与现场确认的情况;
3)优化设计变更,优化建议及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及其他的书面意见;当出现地方政府
提出的优化设计要求,应说明当地政府的申请、协调过程及书面意见;当涉及较大及以上
变更时,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
4)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事件,应说明双方责任的论证情况、设计情况、现场确认及其他
情况;
5)其他变更应阐述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协调和确认等情况。

b)变更涉及范围,应能明确分项工程对应范围及工作内容变化情况,对应范围应明确具体桩号及
部位,工作内容变化情况应描述具体工作内容的变化。

5.2.2.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包括子目号与单价确定、数量计算、费用计算等三部分内容:
a)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子目号及单价:
1)按照本指南第4.3.4款的规定,根据变更后的工作内容,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以章
节目位置、工程范围、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均相同,视为同一子目的原则,在合同工程量
清单子目和已批复的变更令的子目中选择确定合适的子目和单价;
2)当合同工程量清单和已批复的变更令的子目中没有适用的清单子目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方式,确定新增子目编号、名称、工作内容、计量规则等;
3)新增子目号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文件计价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确定,不得
与已有子目号重复,新增子目号前加“▲”栏进行明确标记;
4)明确新增子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和计量规则及组价方式,子目名称应体现新增内容、并与
合同工程量清单相适应,工作内容应说明主要工序及流程内容;计量规则应与合同文件计
量规则相匹配;
5)按照本指南第6.3.3款进行判断并确定组价方式;
6)按照第6章的要求编制确定新增单价。

b)按照合同约定及新增单价的计量规则计算工程变更前后的结算数量;变更前数量计算应根据变更前施工图文件进行计算;变更后数量计算应根据变更后施工图,或符合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算;明确基础数据的来源,计算公式及其数量演化过程应予以显示;
c)费用增减按变更前后的金额采用计算公式(1)计算。

C=C 后-C 前 (1)
式中:
C——工程变更增减费用
C 后——变更后费用
C 前——变更前费用
5.2.2.4
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附录,纳入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文件材
料中。

5.2.2.5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双方的协商文件,计算、确定本项变更结果,即明确工程变更新增单价和工程变更增减金额。

5.3附件
5.3.1附件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中涉及变更的所有证明材料,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组成部分,由附件目录和证明材料组成。

5.3.2按照变更成立依据、变更范围依据、子目及单价依据、变更前后数量四部分进行整理,附件目录的具体格式见本指南附录A.1.3。

5.3.3
证明材料按本指南附录A.1.3及其出现的先后进行分类排列。

6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编制
6.1
组价方式分类新增单价按照组价方式不同分为类似单价、重新组价单价两类;类似单价分为借用、换算、内插、定额替换;重新组价单价分为定额组价、无定额组价。

6.2
适用情形及单价P 计确定方式6.2.1类似单价
6.2.1.1
借用a)适用情形:适用于工作内容及涉及组价的各种因素均相同,或双方视作相同。

b)确定方法:
1)当本标段其他专业的子目单价中有适用时,调整子目号,借用其单价;
2)拥有四个及以上标段的项目,当本标段其他专业的子目单价不适用时,可借用通过以下方
式共同协商确定的类似单价,调整子目号。

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发包人对本项目各标段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汇总,梳理出有标段缺少但有三个及以上的标段拥有相同子目编号、名称的单价,采用去掉最高和最低值,对剩余单价(仅剩一个直接使用)进行算术平均,形成该子目名称的类似单价;该组合单价应由三方共同确认同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布。

6.2.1.2换算
a)适用情形:适用于工作内容和涉及组价的各种因素均相同,几何尺寸不同而消耗量呈线性比例
变化。

b)确定方法:可通过确定换算单位,计算单位价格P u (P u 为标段内该类子目单位价格的平均值)、
确定换算数量N,按公式(2)计算单价P 计。

N P P u ⨯=计 (2)
式中:
P 计——计算单价P u ——单位价格N ——换算数量6.2.1.3
内插
a)适用情形:适用于仅且存在一个因素(或双方视作一个因素)的变化,其变化存在线性比例关
系。

b)确定方法:确定可进行内插的规格,明确比例的适用范围,确定前规格L 前、后规格L 后和新增
规格L 0,排除不平衡报价后,明确前规格单价P 前和后规格单价P 后,按照公式(3)计算形成新的单价。

)()()(0前后前后前前计L L P P L L P P -÷-⨯-+=..................................................(3)式中:
P 计——计算单价
P 前——选择前规格单价L 0——新增规格L 前——选择前规格
P 后——选择后规格单价L 后——选择后规格6.2.1.4
定额替换
a)适用情况:适用于工作内容相似,组价方式相同,对组价因素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替换(替换
内容应符合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替换与被替换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应一致。

b)确定方法:
1)确定替换内容、对应定额表号;2)换算对应定额工程数量;
3)定额消耗量按照第6.3.5款进行确定,替换材料单价按照第6.3.6款选择确定材料单价;4)工料机单价按照第6.3.6款进行确定;
5)“费率”、“利润率”、“税金”等确定的方式按照本指南6.3.7款规定进行确定。

6.2.2
重新组价6.2.2.1
定额组价
a)适用情况:适用于已有审批完成的施工方案及相应预算定额。

b)确定方法:分析审批完成的施工方案,根据合同约定的套用定额顺序确定相应预算定额,按照
《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进行组价:
1)根据施工方案分析各道工序、工作内容情况,理清分项工程的内容和数量;
2)根据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套用定额,没有约定时,按照本指南第6.3.4款选择
的顺序,选择合适的定额,应仔细分析,避免漏项;3)按照定额计算分项工程的数量;
4)按照本指南第6.3.7款规定确定“费率”、“利润率”、“税金”等百分率;5)编制预算,进行单价计算。

6.2.2.2
无定额组价
a)适用情况:适用于已有审批完成的施工方案,但无适用定额。

b)确定方法:分析审批完成的施工方案,确定组价方案,完成以下工作,形成新增单价:
1)承包人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编制组价方案,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2)按照批准的组价方案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组价方案所需要的数据,按照约定的方法进行确
认,并进行新增单价计算;
3)采用施工方案及现场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计算的组价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新
增单价的组价:
♦按照审批完成的施工组织方案简要描述各道工序、工作内容及对应工程量;
♦根据审批完成的组价方案,对现场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所产生的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确认,确认方法及格式要求等在组价方案中明确;♦按照合同要求确定工、料、机的单价;如合同无约定时,按照本指南编制原则中6.3.6的方式进行工料机单价的确定;
♦按照本指南第6.3.7款规定确定“费率”、“利润率”、“税金”等百分率;♦
进行新增单价计算。

6.3
编制原则
6.3.1一个新增单价编制一份报告,一个新增单价报告确定一个编号。

按“合同号+BG 标段报告流水号+DJ 标段单价变更流水号”。

6.3.2工程变更结算价结论,应明确描述具体变更结算价及具体的上报新增单价P 报。

6.3.3组价方式一般按照借用、换算、内插、定额替换、定额组价、无定额组价的顺序依次选择。

6.3.4
定额选用一般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定额:
a)投标单价分析表(经发包人、承包人签认且清单单价与单价分析资料相一致);b)公路工程预算定额;c)公路工程补充定额;
d)市政定额(绿化、园林定额);e)水运定额;f)建筑定额;g)铁路定额;
h)
其他定额(不包括企业定额)。

6.3.5消耗量一般采用选定定额的消耗量,当出现选定定额中规定可以替换的情形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替换。

6.3.6
工料机单价一般按照以下原则采用:
a)投标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
b)信息价(采用合同文件约定的信息价,未约定的,一般采用省、市交通行业部门发布的招投标
同期信息价,如无再采用建筑业的招投标同时期的信息价);c)市场调查按照第4.4.4款要求开展。

6.3.7费率、利润率、税金一般采用新增子目对应的投标单价分析表上对应的值,如无,按照《概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确定。

6.3.8下浮系数(I 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定,一般在采用定额组价、无定额组价的方式中确定P 报、P 核、P 令使用,如无约定,可按照公式(4)进行计算:
I 浮=(1-C 中÷C 预)×100% (4)
式中:
I 浮——下浮系数
C 中——承包人中标价
C 预——通过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6.4
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内容及要求
6.4.1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单、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编制说明、工程变更新增单价附件三部分。

6.4.2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单内容,应能提供新增单价的原因、主要内容、组价的方式(无定额组价应发包人确定的组价方案),具体格式及填表说明见本指南附录A.2.1。

6.4.3工程变更新增单价编制说明,描述新增单价计算的详细过程,包括单价组成分析、计算过程、计算单价(P 计)、确定上报新增单价(P 报)等内容。

计算过程应清晰明确,采用方法应合理,计算数据应选择正确,采用依据应有针对性、符合性,具体格式及填表说明见本指南附录A.2.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在编制说明中进行说明,并按照说明进行计算:
a)当使用定额替换、定额组价编制时,应明确说明套用的定额及其修正、分项工程数量的计算、
工料机、费率、利润、税金的情况。

当定额编制选用的工料机单价产生的时间与投标时间不一致时,应明确说明其价格选择后对新增单价的处置方式;
b)当采用组价方法组价时,组价方法中应明确具体调查、计算的方式及复核和签认的方式,明确
“费率”、“利润率”、“税金”的百分率,同时,明确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
c)上报新增单价P
确定时,应考虑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如没有时,按照编制原则确定下浮系

数进行计算并明确。

6.4.4工程变更新增单价附件为新增单价报告涉及的各种证明材料。

应建立目录,具体格式及填表说明见本指南附录A.2.3,按照目录整理编排依据文件。

一个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涉及多个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时,附件编排顺序为:
a)第1个单价名称及对应证明资料;
b)第2个单价名称及对应证明资料3、4…n以此类推;
c)共用资料可集中整理,并说明共用状态。

7变更管理
7.1变更流程
7.1.1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办理流程,参见本指南附录C.1。

7.1.2工程变更新增单价报告办理流程,参见本指南附录C.2。

7.2启动、审核、批准、下达
7.2.1变更启动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启动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报告编制按照本指南第5章、第6章的要求:
a)当工程量清单核算结束并签认,应启动0号变更;
b)当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内,需要设计人在现场进行确认的设计参数全部确认完毕,应启动
动态设计变更;
c)当承包人已签收经签认的技术联系单,应启动优化设计变更工作;
d)现场发生应急事件,并被确认为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时,双方责任分担已明确,应急事件
已经得到解决,应启动发生不利物质条件的变更工作;
e)当发生其他事由,参建各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会议纪要时,应启动其他原因的变更工作。

7.2.2变更审核
7.2.2.1审核原则
a)工程变更结算价审核程序应符合本指南附录C流程;
b)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应按本指南第7章的要求进行审核、批准,下达变更令;
c)0号变更的审批工作应在工程实体计量前完成;
d)监理人审核时,变更依据不充分应作退回处理,并应审核工程变更台帐更新情况;
e)各审核人员的审核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
f)发包人在批准前应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批准。

7.2.2.2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审核
7.2.2.2.1工程变更结算价报告单审核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a)核查“编号”的编制方式符合性与编号的正确性;
b)审核“变更项目名称”与变更前分部分项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c)审核“里程桩号”、“原设计图名称”、“图号”填写是否与施工图所示一致;
d)审核“变更等级”、“变更分类”的等级与分类选择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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