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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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在***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存款余额。
“***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我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
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个人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我行开产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不得超过五笔,无论金额大小,每份个人存款证明收手续费 元第九条客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输入的客户姓名及证件必须与存款持有人一致。
第十条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和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开具日和终止日期为同一交易日期,帐户金额不冻结,只显示某帐户某一时点存款情况;时段证明开具日为交易日,终止日期为交易日后某一日期,根据证明时间段,对帐户进行冻结,冻结期从存款证明开具日到存款证明有效时段后。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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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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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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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银行存款的部门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银行存款的开户、使用、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流失和违规操作。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必要的账户,账户名称应与本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使用或变更银行账户,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复制或泄露。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八条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办理资金收支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并经授权人审批。
第十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提倡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银行支票的签发、使用和保管应严格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四章银行存款核对与对账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行核对,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按年度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发布。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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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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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监督及资金收支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条银行账户的开设1. 单位应按照业务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2. 银行账户的开设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3. 银行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个人名义开设。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 银行账户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2. 严禁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套现等。
3. 银行账户的资金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银行账户的监督1.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2. 银行账户的监督人员应定期对账户进行审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3.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六条资金收支审批1. 资金收支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相应的审批单。
2. 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收支,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资金收支核算1. 资金收支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收支进行汇总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八条资金结算1. 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2. 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九条内部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2. 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条内部审计1. 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全面检查。
2. 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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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本行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日终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仅为存款人特定时点或时段在银行存款情况之佐证,不能作为存单及取款凭证,不能作经济担保、货款支付凭证、贷款抵押及交易往来等信用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扣划等行为而导致该证明书项下的金额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有权部门在时段证明存款账户冻结期间,有权再次冻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五条本行对外出具时点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可通存通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出具时段存款证明的对象限于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须转为定期存款,且定期存款须整笔止付)。
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与存款证明相对应的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到期自动转存。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已质押;(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八条存款人应向本行营业部经办柜员提出申请,并领取一份《**存款证明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签章(个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下同)。
第九条申请办理存款证明,存款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行所辖网点签发的存款凭证。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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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则存款人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需要我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是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其在我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
它不能代做存款和取款凭证,也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存款人在我行存入的各储种记名式存款、均可按要求申请开具储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必须与原存款人姓名一致,不得开具与原存款金额不符的存款证明。
证明副本或复印件无效。
第二条存款人的存款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经办人根据《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其存款进行冻结止付。
冻结时间为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至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银行须另开新存款证明。
第三条储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要求撤销存款冻结限制时,应交回原存款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作废”章再为其办理解冻手续,但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储蓄存款证明为单联正本,空白“储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未加盖支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无效。
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存款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存款证明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储蓄存款证明应收取手续费,每份证明收取手续费20元。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一式两联《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储蓄机构经办员审核备案表与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并在我行业务系统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依据备案表内容冻结该存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加盖支行公章,一份储蓄专柜留存,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一份交总部业务拓展部留存。
第八条银行收取开证手续费20元,填制现金收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做收据,一联做手续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支行经办人带相关资料到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经业务拓展部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由业务拓展部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我行制式的《银行存款证明》,再由经办人加盖经办行公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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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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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的监管。
制定了本办法,以加强银行业务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三、业务管理(一)办理要求1. 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开具相应的证明。
2. 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业务流程,要求银行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银行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并且披露业务的风险提示。
(二)业务资料1. 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当进行存档管理,并且保管好客户资料。
2. 如果银行发现客户资料不真实的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客户补正。
3.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料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风险控制1. 对于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控制。
2.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3.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者的投资情况。
四、监管机制(一)内部监管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2. 银行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
3. 银行应当建立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绩考核进行绩效评价。
(二)外部监管1. 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 银行应当公布业务信息,维护客户投资者权益。
3. 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公开业务收益情况,并给予投资者投诉渠道。
五、处理措施(一)违规处理1. 对于银行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银行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2.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碰瓷、刷单等不良倾向进行严格管理。
3. 银行应当主动曝光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处罚措施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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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是银行业务中常见的两种证明文件。
个人存款证明书是指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银行中存有一定金额的存款;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指银行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的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并享有相应权益。
二、业务管理办法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制定如下业务管理办法:1. 客户资格要求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仅限于已在银行开户并存在一定存款或购买了特定理财产品的客户办理。
客户在办理业务前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与银行开户时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其他证明文件。
2. 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个人存款证明书应明确注明存款人姓名、存款账户号码、存款金额、存款起止日期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银行制定的格式进行。
理财产品证明书应明确注明产品名称、购买金额、产品期限、产品收益率、权益确认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银行制定的格式进行。
3. 证明文件保密与验证银行应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不得向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或提供客户资料。
客户可以持有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到银行进行验证和查询。
银行应当在验证和查询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 业务收费标准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应当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相应收费标准,并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已支付的手续费用金额,以保证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业务管理责任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岗位在业务管理中的职责与责任,强化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并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6. 违约处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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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模板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规范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银行存款管理的部门及个人。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审计部门负责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开立账户管理1. 银行账户的开立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2. 账户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存款管理1. 所有公司收入必须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财务部门应每日核对银行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六、资金调拨1. 资金调拨需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2. 调拨资金时,应填写资金调拨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七、银行对账1.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确保银行账面余额与公司账簿余额一致。
2. 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
八、存款证明1. 需要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2. 存款证明仅限于公司合法、合规的业务需要。
九、风险控制1. 财务部门应定期评估银行存款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 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未经批准的账户或用于非法用途。
十、监督检查1.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存款管理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公司管理层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以适应特定公司的管理需求。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445f84a7f1922791688e8f7.png)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则存款人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需要我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是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其在我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
它不能代做存款和取款凭证,也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存款人在我行存入的各储种记名式存款、均可按要求申请开具储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必须与原存款人姓名一致,不得开具与原存款金额不符的存款证明。
证明副本或复印件无效。
第二条存款人的存款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经办人根据《某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其存款进行冻结止付。
冻结时间为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至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银行须另开新存款证明。
第三条储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要求撤销存款冻结限制时,应交回原存款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作废‛章再为其办理解冻手续,但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储蓄存款证明为单联正本,空白‚储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未加盖支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无效。
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存款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存款证明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储蓄存款证明应收取手续费,每份证明收取手续费20元。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一式两联《某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储蓄机构经办员审核备案表与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并在我行业务系统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依据备案表内容冻结该存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加盖支行公章,一份储蓄专柜留存,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一份交总部业务拓展部留存。
第八条银行收取开证手续费20元,填制现金收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做收据,一联做手续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支行经办人带相关资料到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经业务拓展部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由业务拓展部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我行制式的《某银行存款证明》,再由经办人加盖经办行公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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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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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结合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开具《证明书》,必须持有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
第四条对于已挂失的、用于质押的、被有权部门冻结或止付、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开具《证明书》。
理财产品证明书仅限于对客户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出具持有证明。
自动滚存理财产品不能出具理财产品证明书。
第五条《证明书》只能证实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额和理财产品金额,仅作为客户出示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证明,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
《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作为提取存款、转存、续存等权利凭证,复印无效,涂改无效。
第六条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冻结到期日,系统自动予以解冻。
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定期存款,若在冻结期限内到期,系统按自动转存处理。
第七条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证明书》截止日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自动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入账本金进行冻结处理并按活期计算利息。
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书》起始日为过去某一时间时,从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所证明的金额。
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书》,起始日不早于理财产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
第九条《证明书》按份收取手续费。
其中,《理财产品证明书》参照《存款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
客户补打《证明书》收费,收费标准不变。
第三章客户申请第十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出具《证明书》,须承诺自开立之日起至证明截止日止,不支取相应账户存款、理财产品。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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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银行业监管政策等制定。
第二条服务对象和范围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服务对象为本行客户和借款人。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服务原则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及时的原则,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服务机构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主要由客户服务中心、柜台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业务程序第五条业务准入客户向银行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的前,应当办理相关资料登记手续,且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签订申请书及授权书。
客户提出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需资料的提交,申请人是客户本人或客户通过签署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第六条业务处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交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相关证明。
第七条业务终止银行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要求办理相应的业务,当客户不再需要该证明时,银行应当及时予以停止和终止。
第三章客户权益和安全保障第八条客户权益银行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安全保障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制度措施和监管措施防止客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章费用及违规处理第十条收费标准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告知客户相关费用标准和收费标准。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21fab3497e21af45b307a8da.png)
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适应我行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的证明其在银行的金融资产数量及与银行业务往来情况的业务。
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流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客户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已挂失或用于质押、被国家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存款账户,不能办理存款证明及资信证明业务。
第四条办理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及业务检查;负责提出业务需求,组织业务系统开发、测试和业务培训;负责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的综合管理。
(二)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与系统优化。
(三)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存款证明格式分四种格式:《单位存款证明(时段)》(附件1)、《单位存款证明(时点)》(附件2)、《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附件3)、《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附件4)。
资信证明书格式分有贷户和无贷户两种(附件5、6)。
第八条《单位存款证明(时段)》和《个人存款证明(时段)》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从开证日至未来某段时期的存款账户余额情况,《单位存款证明(时点)》和《个人存款证明(时点)》适用于证明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本行均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书分两种,一种为在银行有信贷业务,一种为在银行无信贷业务,根据申请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出具。
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2c73dc7bcd126fff6050b28.png)
X 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接受在我行开户并存放有一定数额存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为证实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我行对外出具的存款证明,按申请人不同分为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
我行对外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
第四条各网点出具的存款证明,必须使用我行制式文本,不得以其他形式出具存款证明。
第五条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存款证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出具。
出具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字人或授权金额如发生变化,以总行的有效授权书为准。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担保,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存款人办理取款、转账(存)、续存等业务的凭证。
复印和涂改后的存款证明书无效。
第七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在止付期间计息方式和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存款证明业务属我行中间业务,按出具的份数收取手续费。
存款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未签发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网点对已开出的存款证明除了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外,还应详细记录“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以便于日后检查监督。
第十条办理存款证明中涉及相关人员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为申请人虚假开具存款证明,以下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对公单位在我行的保证金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4166805d6edb6f1aff001fa6.png)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促进资金证明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及某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办理人民币验资银行询证函业务,验资临时账户的管理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证明是某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我行的资金证明业务暂归总部业务拓展部管理。
第四条资金证明业务实行‚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支行上报的资料经总部业务拓展部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备案,在《某银行资金证明申请备案表》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后,支行才可向申请人出具此项证明。
第五条某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仅限于真实反映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资金证明不得包含企业经营状况评价等资信内容。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六条资金证明是指带制式银行询证函格式的各类资金证明。
本办法所称银行询证函是某银行各支行接受审计事务所、资信评价公司等以申请人的名义的询证,出具的用于反映申请人在支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的书面证明。
银行询证函按照用途分为审计类银行询证函、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和其他类银行询证函。
第七条资金证明按照时限划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
本办法所称时点证明是用于反应申请人存贷款业务等时点余额情况的书面证明。
本办法所称时段证明是用于反应申请人在特定时段内存贷款业务等余额变化情况的书面证明。
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资金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某银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公司、机构类客户及个人。
第九条某银行各支行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资金证明业务申请。
第十条某银行各支行在受理资金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办理资金证明业务资料后,经办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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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
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
(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
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申请开立存款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统一格式的《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单位客户申请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相关证件。
个人存款客户,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存款客户,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业务申请(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存款凭证原件。
即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原件。
第十四条网点经办柜员初审。
经办柜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提供的证件、凭证是否完整、真实;其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户名是否与所持存款凭证、柜面业务系统的一致。
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人员的单位存款证明业务申请。
第十五条网点负责人审查。
网点负责人审核证件资料、申请书、存款凭证,核实是否符合出具存款证明的条件。
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签章,将申请书、证件资料、存款凭证等交经办柜员。
第十六条网点审核。
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但不限于: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法人授权书等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网点负责人是否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章;业务凭证、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与交易审核界面的内容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并符合既定标准后方可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网点开具证明书。
经办柜员打印《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见附件3),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将相关手续、资料及打印内容交会计审核。
会计审核无误后,在存款证明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并将相关凭证资料交由经办柜员一并返还客户。
第十八条当出具时段证明份数不够用时,客户可以向原存款证明出具网点提出增开申请。
申请增开存款证明时,经办柜员应要求其提供存款凭证原件、有效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增开存款证明参照(附件1)流程办理。
增开与原开的证明书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条存款证明增开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查客户申请增开用途是否和原出具证明用途一致、户名是否一致、证件及资料是否完整真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