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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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报销比例

旧政策:

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

省属三级:1000元起负,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个人负担20%;

10万以上个人16%

市属三级:800元起负,800元以上至10万元个人负担17%;

10万以上个人13%

市属二级:600元起负,600元以上至10万元个人负担15%;

10万以上个人11%

市属一级及一级以下:400元起负,400元以上至10万元个人负担10%;

10万以上至个人负担8%;

社区:300元起负,300元以上至10万元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低100元(除社区);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职人员降低3个百分点,最低不能低于10%;

新政策:

一、职工医保新政策的缴费有何变化?

新政策的缴费较旧政策无变化,用人单位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仍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仍按8%缴纳。

二、职工医保新政策是否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

新政策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具体政策是: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2.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3.年度报销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

三、职工医保慢性病政策有何变化?

新政策规定慢性病(15种)和普通病共设一个起付标准;慢性病门诊支付比例按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比例执行;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年度限额按病种分两类,分别为1500元和2500元;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就高计算,限额不累计。

四、职工如何选择普通病和慢性病门诊定点?

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由参保职工自主选择同一家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自然年度一定一年不变,发生的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使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病和慢性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职工医保的住院待遇有何变化?

(一)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比例变化如下表:

退休职工新旧政策都是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上增加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比例为92%。

(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中肾透析个人先自付10%降低为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六、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有何变化?

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赔付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的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到20万元。

省医保报销比例

在职人员基本医疗开始负担比例:

三级医院:800元起负,80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22%;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7%;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12%;

二级医院:650元起负,65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5%;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10%;

一级医院:500元起负,50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8%;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3%;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8%;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开始负担比例:

三级医院:650元起负,65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9%;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4%;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9%;

二级医院:500元起负,50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7%;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2%;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7%;

一级医院:350元起负,350元以上至5000元个人负担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负担10%;

1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个人负担5%;

一年内重复住院,每次降低3%,不低于200元。

大病保险40000元至155000元个人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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