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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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狂魔”庭审答问 不断从身上摸纸条寻对策

“杀人狂魔”庭审答问 不断从身上摸纸条寻对策

“杀人狂魔”庭审答问不断从身上摸纸条寻对策2006年10月20日 06:00:41 来源:华商报论坛博客每天第一眼,关注身边实事新闻!移动/联通用户可编辑‘XWKB’分别到02323/2323!昨日下午2时30分,“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从审判全过程看,邱的表情变化较明显。

在最开始时面对审问始终保持微笑,经两轮举证后其表情开始木然,对受害人家属道歉时,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邱兴华表示出对自己罪行的后悔之意。

面对镜头显得很“配合”昨日中午12时57分,押解邱兴华的囚车在数辆警车的护送下开进了法院的大院子。

当戴着手铐的邱兴华弯腰用手提着脚镣、被法警押下囚车时,他用眼光扫了一下周围的记者和近在咫尺的法庭,表情木然。

庭审前,邱兴华被关进法院的5号“羁押室”。

在羁押室,邱兴华被两名法警看护着在媒体面前亮相。

在短暂的两分钟里,面对闪光灯和镜头,邱兴华显得很“配合”。

进法庭前戴手铐向熟人招手进法庭前,邱兴华的眼神游离在武警、记者和工作人员身上。

忽然,邱的眼睛转向了本报记者站立的人群一边,他看到了记者后脸上露出笑容,并用戴手铐的双手,向记者打招呼。

此前,本报记者曾在看守所两次采访过邱兴华,或许在他的眼里,记者是他此时此刻遇到的为数不多的“熟人”之一。

在闪光灯中,邱兴华被带进法庭。

法警摘除了他手上的手铐。

面对庄严的法庭和众多的旁听人员,邱兴华的表情显得有点“不适应”,木然而无所适从。

供认罪行但在公诉书里挑字眼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公诉书,邱兴华盯着公诉人员,听得很专注。

对公诉书,邱兴华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的表述”有异议。

譬如,指控他在湖北随州“将三人砍伤后,抢得现金1302元及雨伞、手提灯等物”。

邱兴华指出,这里不应该用“等物”,因除了钱,就只有雨伞和手提灯两样物品。

此外,对公诉人指控从作案现场“搜走一个黑色帆布包”,他认为用字不准,称自己是“拿”,而不是“搜”。

对有异议的表述,审判长询问他“与事实是否一致”,邱却回答说“都一致”。

邱兴华案判决书

邱兴华案判决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安中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案发前租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五四村三组,农民。

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06)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

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

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等头部各砍数刀,随后,被告人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其十人全部死亡。

从邱兴华案件看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从邱兴华案件看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从邱兴华案件看我国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摘要】:精神病人犯罪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确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折衷标准,同时还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到意志自由的影响,法律不应谴责无意识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为。

【关键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2006年最热门的法制事件之一--震惊全国的陕西省汉阴县”7·16”特大杀人案罪犯邱兴华已被判处死刑并执行完毕,在宣判之前由此引发的从医学界到法学界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也暂时告一段落。

陕西省高院认为,检察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提供的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纳,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邱是否有精神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精神病人犯罪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据了解,在我国,精神病人占总人口的6.7‰,其中肇事率达3‰,是一个数目不小的群体。

[1]文章试就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作一粗浅探讨。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我国《刑法》确立的是刑事责任能力三分制的制度。

①一、刑事责任能力辨析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2]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国家对犯罪所作出的谴责,是对行为人所作出的政治、道德等方面的综合性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通过刑罚来体现。

最新-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精品

最新-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精品

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安中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兴华,男,出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户籍所在地略,案发前租住略,农民。

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汉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周正军,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字2019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韩传鹏、陈洪巧、蒋定秀、熊辉佑、罗德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德才、检察员杨小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张勇、周正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其间,因邱兴华擅自移动道观内两块石碑而与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

加之邱兴华认为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的行为,由此心生愤怒,遂产生杀人灭庙之恶念。

2019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赶到铁瓦殿,见道观内主持熊万成及其他人员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另外五个香客吴大地、熊辉寿、韩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人都在火炉房烤火,便从道观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道观内自已以前睡觉的地方。

当日深夜,被告人邱兴华趁道观内诸人熟睡之机,拿起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意见(3篇)

刑事案件申诉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利。

当公民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现就某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意见如下:二、案件基本情况(一)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张三,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李四,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9,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三)案件基本情况1. 申诉人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申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遂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申诉理由及法律依据(一)申诉理由1. 申诉人张三在作案时系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公。

3.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现象。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申诉请求1. 请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 请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申诉人张三在作案时系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 请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2018年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年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年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义来,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赵品,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邱亮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寻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9日由寻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邱义来诉原审被告人邱亮华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1X年4月9日作出(201X)寻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自诉人邱义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亮华在本村经营副食店时,自诉人邱义来向被告人邱亮华赊购货物仍欠货款计人民币500元。

201X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邱亮华和自诉人邱义来在寻乌县文峰乡图合村邹芳盛店门口相遇后,被告人邱亮华便向自诉人邱义来催取货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被告人邱亮华即上前用手推自诉人邱义来,自诉人便反手将被告人邱亮华推倒在地,被告人邱亮华起身后便到邹芳盛店里拿到一把屠刀朝自诉人邱义来腰骶部砍了一刀,自诉人邱义来随后倒在地上。

被告人邱亮华见状后随即委托曾祥林用手机呼叫120急救,尔后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自诉人邱义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自诉人受伤后,在寻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5730.37元,法医鉴定费600元、交通费90元。

【优质文档】邱兴华律师辩护词-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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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邱兴华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兴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兴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邱兴华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抢劫罪中,邱兴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调查表明,邱兴华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兴华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兴华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兴华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兴华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兴华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兴华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兴华,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兴华,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一篇故意杀人案的非典型公诉词

一篇故意杀人案的非典型公诉词

一篇故意杀人案的非典型公诉词我不喜欢提前写好公诉意见,因为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的感觉不同,并且提前写好的东西会让法庭辩论失去现场的感觉。

我也不喜欢按照常规的“模板发表意见,因为规范有时候意味着不吸引人。

公诉意见应该根据庭审的情况和案件的特点调整详略,每一次发表意见都是一次表达的挑战……《刑事出庭修炼手册》节选上周我复盘了一个故意杀人案的法庭上,我和辩护人就案件证据进行的三次交锋。

很多人说这种复盘很有意思,并希望我把公诉意见也复盘一下。

正好我也有同样的想法,因为尽管我们都在强调庭审规范的重要性,但我一直喜欢有个性的出庭风格,希望在规范和个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因此,我经常在法庭上根据案件的特点调整公诉意见的结构、内容或详略分配。

下面是我在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过程中发表的第一轮公诉意见,愿意和有兴趣的朋友们交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代表我院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至此,相信除了被告人之外的法庭上的每一个人心里都充满了遗憾。

这个遗憾应当有三层含义:一是对被害人而言,19岁的年龄离开人世,从此生活和世界和她再无关系,当然是遗憾;二是对本案的发生原因而言,尽管感情纠纷引发的命案时有发生,但是人们并不会因此就认为出于感情原因而杀一个人是值得的;三是对被告人而言,如果说在开庭最初,在还没有看到本案的全部证据时,是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公诉人已经将全部证据摆在法庭上之后,其仍然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显然会让人感到遗憾,尤其是被告人本来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到案后也对罪行有过如实供述,后来又推翻了供述这种情况,其今天在法庭上的态度将会决定是否可以认定自首的情节,进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我相信很多人都希望被告人抓住这个机会,不要等到一切不能挽回时再后悔;但是显然,到现在为止他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实在是遗憾中的遗憾。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邱兴华杀人案的案例分析》法学1501 学号:2015014830 姓名:龚啸笑案例简介:邱兴华原籍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二组,当地村民说,邱兴华精通机械,并略懂家电修理,但他给人修理机器时老玩心眼,人为设置一些故障。

邱兴华一家的生活并不富裕。

因为盗窃,邱兴华曾三次被拘留。

1999年冬天,邱与其妻何某带着两女一儿搬离老家。

,2006年5月,夫妇俩到石泉县城逛街,忽然身后一个头发和胡子都花白的老头喊邱兴华,老头指着邱兴华说:"你心事很重,我给你算一卦?你只要到凤凰山上,找到两块刻有姓邱祖先的石碑,多烧些香火就好。

"邱兴华果然找到了两块刻有姓邱人名的石碑,一直放置在铁瓦殿山顶露天处。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先后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

期间,邱兴华发现两块刻有自己先祖名字的墓碑被铁瓦殿道观用做踏板,便将此两块墓碑取起移往墙边靠放,遭到道观管理人员宋道成的反对和辱骂,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邱兴华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还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

月14日晚,邱兴华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陕西汉阴县铁瓦殿内熊万成、工作人员和香客等10人杀死,作案后邱兴华烧殿潜逃。

道观住持熊万成的心被剖出,切成丝下锅炒熟放在一个盘子里,里面还有他一个眼珠。

他的脸被砍了五六刀,胸脯和脚上亦分别被挖掉3块肉,扔在两个房间里。

其余9人则尸身完整,明显是被重量级的锐器所砍,"几乎都是一刀致命"。

他们身上覆盖着道观里的红布。

五爱村村民詹本模在抬运尸体时,发现其中7人是裸体,包括60多岁的道观女厨师。

在真武祖师的供桌前,凶手在一纸盒上留下两行血字:"古先帝不淫乱违者杀,圣不许将奸夫淫婆以……"并留下农历时间,正是火烧铁瓦殿的当天。

供桌旁躺有一只死鸡,似被凶手祭祀所用。

7月15日晚10时许,凤凰山下的许多村民看见山顶附近发生大火。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申诉状怎么写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申诉状怎么写

故意杀⼈案被害⼈申诉状怎么写申诉是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选择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为。

申诉是被告⼈以及被害⼈的⼀项权利,是案件不⾄于⼀审终审,可以给被害⼈以及被告⼈再次诉说诉求的权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故意杀⼈罪申诉的内容,⼀起看看吧。

故意杀⼈案被害⼈申诉状怎么写刑事申诉状申诉⼈(⼀审原告):施XX,男,1939年12⽉24⽇出⽣,汉族,⼩学⽂化程度,出⽣地XX省XX县,XX市XX团XX连退休⼯⼈,住址:新疆XX市XX⼩区XX栋楼XX号。

系被害⼈施XX的⽗亲。

电话:0992-XXXXXXX,⼿机(施XX):155XXXXXXXX。

申诉⼈(⼀审原告):⾦XX,⼥,1947年4⽉8⽇出⽣,汉族,⽂盲,出⽣地XX省XX县,XX市XX团XX连退休⼯⼈,住址:新疆XX市XX⼩区XX栋楼XX号。

系被害⼈施XX的母亲。

申诉⼈: 因被告⼈张XX犯故意杀⼈罪的判决和裁定结果“死刑改判”及“再减⽆期”⼀案,对最⾼⼈民法院于2008年3⽉29⽇作出的(2008)刑四复字XX号刑事裁定、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2008年5⽉29⽇(2008)新刑⼆终字XX 号判决及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2011年2⽉16⽇(2011)新刑减(假)字第XX号裁定不服,依据⼈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章第三节第三百九⼗⼆条、三百九⼗四条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法解释规定,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2007)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8)刑四复字XX刑事裁定、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2008)新刑⼆终字XX号判决及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2011年2⽉16⽇(2011)新刑减(假)字第XX 号裁定;同时消除关于张XX故意杀⼈(第X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章的不良影响。

2、请求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和判决;判决被告⼈张XX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最新-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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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秦,男,1967年10月1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县镇村。

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九日2019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作出较轻的量刑。

2、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导致赔额不当,请求一并改判。

上诉理由一、关于刑事部分的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地方表现在1、上诉人在审庭中与之前的多次讯问中均一致供述受害人王落选后,心怀不满,拉帮结派,多次阻挠村委正常工作,夜间打电话恐吓有关村民。

并多次派人威胁自己,对此各被告人供述也相互印证。

原判认为仅是上诉人的猜疑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选举已经结束,矛盾也随着缓解,如上诉人供述,与王并没有什么仇恨。

上诉人又为何还要教训和吓唬受害人王呢?这从一般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2、上诉人供述2019年4、5月份的一天和一个月后及又过了一二十天一共三次遭到受害人王派的人拦截吓唬,此后才使上诉人产生了教训王士平的想法,而原判却认定上诉人早在同年3月份就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对王实施打击是错误的。

3、原判认定的梁、秦和靳随后闯入,持木棍朝王乱打,王被打倒在地不对。

上诉人是最后一个进去的,进去已见王侧面倒地,一只胳膊搭拉在办公椅子上,没有看见王的头部,即照王的胳膊部位打了一下,庭审以及此前的供述均是一致的。

因此受害人头部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罪责。

4、在原判审理查明部分没有认定上诉人在案发当晚的中止行为,不仅上诉人事先多次强调是教训受害人,不要打出事来,案发当晚到了现场后,上诉人中途也阻止其他被告人说感觉要出事,算了吧,并说从今天开始,谁也不要再提此事,这个事不敢干,但在其它被告人坚持的情况下才又继续了下去。

5、原判认定公安人员于当晚8时38分到达现场,找到王时王已停止呼吸,是错误的。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丘兴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丘兴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河南省禹州市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丘兴华。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张军(化名)因与丘兴华有经济纠纷,于2000年2月28日凌晨,潜入丘兴华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军有预谋、有目的、有手段地非法剥夺了丘兴华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犯罪动机张军与丘兴华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这是导致张军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

经济纠纷使张军对丘兴华怀恨在心,从而产生了杀害丘兴华的念头。

2.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犯罪手段张军在杀害丘兴华的过程中,采取了潜入、持刀等手段。

首先,张军潜入丘兴华家中,这一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其次,张军持刀杀害丘兴华,这一行为更加严重,属于故意杀人。

3.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犯罪过程张军在杀害丘兴华的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以下行为:潜入、持刀、杀害。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张军的犯罪故意和犯罪手段。

4.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犯罪后果张军的犯罪行为导致丘兴华死亡,严重侵犯了丘兴华的生命权,给丘兴华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四、案件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张军的犯罪行为严重,属于故意杀人,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2. 犯罪嫌疑人张军的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结合本案,张军在犯罪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需要通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公诉意见书蚌埠

公诉意见书蚌埠

公诉意见书蚌埠尊敬的法官:我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官,针对被告人蚌埠身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现向贵庭提交以下公诉意见。

被告人蚌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现已审查终结。

一、犯罪事实及证据自从202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蚌埠与被害人王某因一起租房纠纷事务发生了争执。

情况进一步升级,蚌埠捅伤了王某的胸部,并造成王某多处伤势。

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为证明被告人蚌埠犯罪的事实,检察机关已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首先,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事件的发生。

他们看到了蚌埠刺伤王某的过程,详细描述了蚌埠的行凶过程以及其与王某发生争执的经过。

其次,现场勘验记录了王某受伤的情况,证实了其多处伤势,并排除了其他可能原因造成的可能性。

最后,法医鉴定结论明确指出,王某所受伤处是尖锐刺入的刀伤,与蚌埠使用的刀具相符。

二、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有意以非法方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被告人蚌埠因为与王某的租房纠纷产生了争执,故意将刀捅入王某的胸部,造成其多处伤势,从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公诉意见被告人蚌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我院应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蚌埠。

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据我所知,他对自己的行为无悔意,不愿意赔偿受害人王某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我认为他的行为应予严厉打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鉴于蚌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对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判处其依法定罪施刑,并赔偿受害人王某所受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敬请法庭对本案合议后依法判决。

检察官:XXX。

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

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

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5.28招远案公诉意见书“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全文)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讯问、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证据是:1、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五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某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过程。

这段视频虽然只有短短的2分56秒,但能让每一位善良的人从中看到各被告人行凶时残暴的程度。

各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认。

2、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某的直接故意。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就将其认定为“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

在被告人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被告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被告人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袁兴华司法文书

袁兴华司法文书

袁兴华司法文书请求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袁兴华与被害人徐某1、杨某1、熊某、杨某2及袁某1、刘某1、徐某2等人在蒲江县和广某交叉口附近吃宵夜,期间袁兴华父子与刘某1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

在抓扯过程中,徐某2将袁兴华打倒,袁兴华捡起自己掉在地上的水果刀,转身将劝阻自己的徐某1左胸部刺中,然后冲进人群挥刀乱舞,并刺伤杨某1左胸部、刺伤熊某右肩部及背部、划伤杨某2左肩部。

被害人徐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时许,被告人袁兴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徐某1系心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杨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熊某、杨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观点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兴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袁兴华的刑事责任。

袁兴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袁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袁兴华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临时性,冲突系另一方当事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且袁兴华对徐某1的伤害属于误伤,是间接故意,对其他受害人杨某1、杨某2、熊某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收条、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兴华与被害人徐某1的父亲徐某3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袁兴华与其子袁某2、其朋友刘某2、刘某3等人前往四川省蒲江县和广某交叉口的”爱尚龙虾”吃夜宵,并邀请了徐某3及徐某1、王某共同用餐。

期间袁兴华与刘某2在言语上发生争执,刘某2便缴约了徐某4、袁兴华也缴约了简某前来,后双方仍有言语上的冲突并继而发生抓扯,期间徐某4还打电话将熊某、杨某1、杨某2喊来。

定罪意见书

定罪意见书

定罪意见书定罪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检察官,经审查起诉,掌握了被告人XXX犯XXX罪的证据材料,现向法庭提出定罪意见。

被告人XXX系一名年轻男子,年龄25岁,无业。

经查明,被告人XXX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某地某时某分某秒,实施了XXX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大量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和物证,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询问、调查,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可信性和充分性。

根据我对该案事实的审查和法律条文的适用,我认为被告人XXX对于所犯的罪行具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建议对被告人XXX定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首先,根据XXX条款,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对方重伤,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显示,被告人XXX在某场斗殴事件中,对于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的伤势严重,已经造成了他的身体残疾,具备了重伤的认定标准。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XXX有罪。

其次,根据我对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我认为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系成年人,具有较高的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明确的故意和恶劣的心态,表现出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侵害。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和必要的防卫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重伤情况。

最后,根据我对现行法律的了解,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定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平安稳定。

鉴于被告人的年龄相对较轻,虽然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应当给予适度的从轻处罚,以期能够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我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XXX进行定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以起到警示一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敬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检察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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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
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二、被告人邱兴华入户抢劫,造成一死二伤之严重后果,对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兴华在负案潜逃期间,流窜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一带因身上现金用完,又生抢劫之念头。

2006年7月31日,邱兴华来到万福店魏家岗魏义凯家。

以合伙作生意、补盒子等手段骗取了魏义凯的信任,并留其在家中吃饭,当邱兴华发现魏义凯家中有钱时,顿生抢劫之恶念。

白天邱兴华离开魏家在附近逗留,傍晚再次窜至魏家,好心的魏义凯全家热情的接待他,并让其饮酒吃饭,没想到却换来的是杀
身之祸。

被告人邱兴华故伎重演,当天晚上降大雨时斧头、弯刀等作案工具砍向魏义凯及家人,造成一死二伤之后果,后用斧头砸开魏义凯的放钱的房子门锁,抢劫现金1302元后逃离至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四五村三组,被潜伏在此的安康市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通过以上论述,同时也完全证明了被告人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一个能够控制自己责任能力的人,是在完全具备辨别能力的基础上,有预谋有准备的形成自己作案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力度能力,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是故意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上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兴华应当数罪并罚。

三、通过本案的审理带给我们如下启示
1、迷信使被告人邱兴华走火入魔,为了要个儿子邱兴华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携妻子到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求仙
许愿,怀疑自己的两个女儿非自己亲生,再次带上妻子到汉阴县铁瓦寨道观抽签要问个明白,为了改变家庭的贫困对其产生的压力,相信通过擅自移动铁瓦殿上的石碑就可以化解。

当其行为被道观上管事宋道士制止,由此发生冲突结下
仇恨,这一切足以表明封建迷信的东西已长期在邱兴华头脑中占了上风,他把承担家庭生活、支撑子女上学所需要的费用等,寄托在向神仙抽签问路上,放弃了自己支撑家庭重担的一副肩膀。

放弃了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的双手。

当生活困难,做事遇到挫折是,就感到把自己压得喘不过气来,其精神压力更是不堪重负,没有选择变压力为动力,去积极的借着压力磨练,使自己成熟具有科学智慧,通过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而是相信抽签问卦就能改变困境和精神上的焦虑和不安。

当邱兴华已被封建迷信所扭曲的心理。

也是情绪失控的开始,一下子爆发走向极端,使其产生杀人灭庙之念头,把过去一切不如意的事全都仇恨到熊万成等人身上,以上表明邱兴华落到今天的结局,警示人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才是真正做人的正道。

2、邱兴华因琐事,心存积怨杀人,继而抢劫。

是能够自制而不愿自制所造成的恶果,其行为充分说明“自制”对做人来说是极端重要的。

“愤怒始于愚蠢,终于懊悔”如果一个人是去冲动的怒火,他就会不仅失去道德上的自由,而且给社会造成种种不良的后果,甚至闯下大祸,以致无法收拾。

自制是人类一切美德之本,如果人人都能自制,我们社会就宁静的多。

邱兴华无端怀疑自己妻子不守妇道,以为道观主持熊万成不守庙规,而心生冲动,失掉自制,就失掉了约束自己私欲的能力,就会蔑视法律,就没有做人的脊梁骨,就
会铤而走险。

其结果就逃脱补了法律的制裁。

因此,“就一个人而言,最重要最大的胜利就是征服自己,而最可耻的莫过于被自己的私欲征服”然而邱兴华就是一个被私欲征服了的人。

自制就是用理智的头脑驱除邪恶的念头,邱兴华杀人、抢劫案的发生,进一步证明,惟有哪一桩罪恶是在理智的情况下犯的,因此只有失去理智才会导致犯罪,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遇事缺乏自制或不愿自制的人,一定要冷静思量自己的行为会给家庭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通过思考增强自制,自制是一切发生违法念头的人们在生活海洋上的罗盘,只有把握住罗盘,才能够远航。

我们的社会才能够安定和和谐。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邱兴华背离人生,惨无人道,故意杀人,抢劫共造成十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使数十户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至今沉浸在痛苦之中,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严重影响了案发地的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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