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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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促进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制定适当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服务行业的环境问题服务行业包括旅游、餐饮、酒店、零售等领域,这些行业都存在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

例如,旅游业中的大量旅游巴士和游船对空气和水质造成了污染,餐饮行业中的废弃食材和食品包装对环境造成了压力,酒店业中的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意义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可以促进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些办法可以通过对服务行业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推动服务行业朝着更加环保的方向发展。

四、具体办法与措施4.1 环境影响评估对于新建的服务行业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和噪音等环境要素的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批准的重要参考,确保服务行业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

4.2 环境监测与报告服务行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环境报告。

环境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水质、土壤和噪音等环境指标的监测。

环境报告应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并提出改善环境状况的措施。

4.3 资源利用与节约服务行业应合理利用资源,尽量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

这可以通过改善设备能效、推广节能技术和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实现。

同时,服务行业还应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4.4 废物管理与处理服务行业应建立有效的废物管理体系,对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废物包括食品残渣、包装材料、废弃设备等。

通过合理的废物处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4.5 教育与宣传服务行业应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确需在街道两旁直接朝人行道设置空调散热装置的,必须高于路面二米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推行绿色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职责第六条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制度;组织环保宣传教育;监测环境污染状况;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等。

第八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护环境,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环保政策,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组织与实施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环保控制措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审核,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检查与考核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经领导审定后生效,并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环境保护管理规程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规程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

第三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并且按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做到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全面实施、不断改进。

第五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六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由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七条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环境保护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成员,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制度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人必须具备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九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人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置环境保护岗位,明确环境保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十一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是确保项目的环境合规,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由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进行制定和调整,并向全体员工公开。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应定量化、具体化,并且设定合理的时间节点,以便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进行环境保护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环境保护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含)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含)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目录一、前言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主要内容1. 总则2. 环境保护标准3. 环境影响评价4. 环境保护设施5. 污染防治6.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7.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8. 附则三、附件列表一、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各类环境保护行为,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主要内容1. 总则(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2) 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原则。

(3) 职责划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2. 环境保护标准(1)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

(2)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补充和细化,具有地方特色。

3. 环境影响评价(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4. 环境保护设施(1) 环境保护设施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污染防治(1) 污染防治制度:污染防治应实行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制度。

(2) 污染防治措施: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技术、管理、政策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改善服务业生产经营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生活品质。

第四条合肥市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服务业单位应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服务业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服务业单位应加强环境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第八条服务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九条服务业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三章环境监管措施第十条本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检查、环境监测等。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可以要求服务业单位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资料和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在发现服务业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要求整改。

第四章法律法规的应用第十三条服务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服务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相关程序。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附件二: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的指标标准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对大气、水、土壤、声音、光线、辐射等自然要素的保护和管理。

2.预防为主:指通过预防控制和污染防治技术手段,防止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

3.综合治理:指综合运用各种环境保护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管理和治理。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6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6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环境保护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一份义务,只有有一个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为保护环境,搞好企业的环境卫生,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1、环保科负责对公司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设备及操作法,进行改造及修改,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有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2、安全生产部和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的环境卫生的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纳入生产考核中去,每月张榜公布并和奖金挂钩当月兑现。

3、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即为环保负责人。

4、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环保工作,对各生产岗位环保问题的巡视、检查、处理工作。

5、其他部门环保负责人按照环保现职履行环保工作职责。

二、生产管理1、质检室用于分析的样品及分析完的样品,要放到专门的堆场分类堆放,不准随乱弃乱放。

发现乱弃乱放者应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2、生产班组出现人为跑、帽、滴、漏现象,按公司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3、任何人不准往厂区内的下水道口倾倒有机废物,违者应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发现跑、帽、滴、漏要立即修复处理,跑、帽、滴、漏的物料应尽量收集入桶,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要用小桶盛接滴漏的物料。

共48页第25页5、公司在每年总结生产情况时,同时总结环保工作,使之逐步完善。

三、生产工艺1、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储存,对于现有的生产工艺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从源头上杜绝“三废”的产生。

2、尽量采用无毒、无害和能源强度低的原、辅材料。

3、按时检修装臵,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检修设备污染环境。

四、教育和培训1、经常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标准。

2、针对公司现有的生产装臵,对职工进行清洁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3、经常安排各种活动提高职工的清洁生产意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共48页第26页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服务业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各类服务业单位以及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服务业单位实施减排、节能、环境污染防治等各项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合肥市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资源投入,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服务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服务业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环境保护自查并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行为习惯。

第八条服务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环境监测点,监测并定期报送各类环境指标数据。

第九条服务业单位应当使用环保设施和工艺,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并按规定投入使用。

第十条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包括如实申报环评等要求。

第三章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废弃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十二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水资源,采取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服务业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能源,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污染,合理设置油烟排放设施,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理设置隔音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噪声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服务行业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服务行业: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提供服务的行业。

2. 环境保护: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治理和改善,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活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企业责任1. 服务行业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2. 服务行业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措施。

3. 服务行业企业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责任1. 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业务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使用设备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条废水管理1. 服务行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废水的集中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2. 个体工商户应使用环保型设备,防止废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第七条废气管理1. 服务行业企业应加强烟气排放管理,减少有害气体的污染。

2. 个体工商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噪声控制1. 服务行业企业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不超过噪声限制标准。

2. 个体工商户应注意控制噪声,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督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条违法处罚对服务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环境保护法》2.《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服务行业环保管理制度

服务行业环保管理制度

服务行业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环保政策、监督执行和处理环保相关事务。

2. 指定环保负责人,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三、环保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公司环保制度的培训。

2. 加强对新员工的环保意识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环保规定。

四、资源节约与能源管理1.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 对水资源、电力资源等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

五、废弃物管理1. 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 确保有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六、污染控制1.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控制。

2. 定期对排放的废水、废气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七、环境事故应急处理1. 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八、环保信息公开与沟通1. 定期公开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建立环保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提出的环保问题。

九、监督检查与奖惩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环保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推动服务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服务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服务过程中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切实保护环境资源。

第三章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废气排放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废气的排放。

同时,对于产生有害废气的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废水排放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对废水进行处理和排放,保证废水的达标排放。

同时,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水的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防止废水对地下水和水体的污染。

第七条噪声控制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降低噪声污染。

特别是在靠近居民区的服务业单位,需加强噪声控制,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要求服务业单位应当制定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处置。

同时,服务业单位应当鼓励有效利用废弃物资源,推广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合肥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强对服务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

服务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服务业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二条在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依法管理,全面推进。

第四条本范本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本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定和工作计划;2. 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3.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环境保护工作;4. 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5.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排放。

对污染源,要制定准入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合理布置环境监测设备,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本单位将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资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由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合政[1997]61号1997年4月22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署、省属在肥单位,驻肥部队、各大专院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顺利实现我市“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我市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1999年,本辖区内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内,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

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巢湖、董铺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城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Ⅱ类,南淝河、十五里河水质达到《合肥市地面水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40%。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持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度。

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考核各级政府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环保管理制度_服务业

环保管理制度_服务业

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服务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环保工作尤为重要。

为推动服务业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环保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2.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

3.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4. 提升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三、组织架构1. 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环保管理制度。

2. 设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环保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3. 各部门、各岗位明确环保责任,确保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环保管理制度内容(一)能源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消耗标准,加强能源审计,定期评估能源消耗情况。

2. 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加强用电、用水、用气等能源消耗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二)水资源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

2. 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定期检查水表,防止水资源浪费。

4.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三)废弃物管理1. 建立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确保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2. 加强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3. 定期对废弃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建立废弃物排放申报制度,及时上报废弃物排放情况。

(四)大气污染管理1.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加强锅炉、空调等设备排放的监控,及时处理超标排放问题。

3.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五)噪声污染管理1. 严格执行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 加强设备噪声控制,降低噪声污染。

3. 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确保施工期间噪声达标。

(六)环保设施建设与维护1.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确保环保设施满足生产需求。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推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涉及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动态监控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第四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加强源头减排和污染防治,促进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广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

第七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强化日常监管,完善风险评估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意识。

第三章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第十条服务行业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落实和监督。

第十一条服务行业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服务行业企业应进行定期环境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环境风险预防和管理。

第四章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四条服务行业企业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方面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服务行业企业,可采取停产整治、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本2.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责任书样本3. 服务行业环境风险评估表格4. 服务行业环境检查记录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9-05-17第⼀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业:(⼀)宾馆、旅馆服务业;(⼆)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修配加⼯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业的具体经营项⽬(以下简称服务项⽬)由*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商⾏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商、房管、城管、公安、⽂化、卫⽣、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应当按照建设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告知服务项⽬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承诺履⾏相应的义务。

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续。

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商⾏政管理部门另⾏规定。

服务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续或者未执⾏告知承诺制的,⼯商⾏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禁⽌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居民住宅楼;(⼆)未设⽴专⽤烟道的商住楼;(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

物业所有⼈或管理⼈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兴办产⽣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

合肥市环境保护

合肥市环境保护

合肥市环境保护关键信息项1、协议目的:明确保护合肥市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2、保护范围:涵盖合肥市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等环境要素。

3、责任主体:确定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4、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包括监测、评估和执法措施。

5、奖惩措施:制定对环境保护工作表现优秀和违反规定的奖励和惩罚机制。

6、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反馈和监督渠道。

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加强合肥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平衡。

12 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2、环境保护目标21 确保合肥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22 保护和改善合肥市的水环境,确保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符合相应的功能区要求。

2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提高土壤质量。

24 维护和提升合肥市的生态系统功能,增加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

3、责任主体31 合肥市政府部门应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31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环境行为。

312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如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交通部门推广绿色交通等。

32 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321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人员。

322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报告,对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和公益活动。

34 个人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4、环境保护措施41 大气污染防治411 加强工业废气治理,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采用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

412 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交通管理,减少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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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制定相关规定是有所必要的。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沐浴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六条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服务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条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一条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二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五条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六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服务业企业仍继续经营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断电。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经营,但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改变为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未予批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业且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置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经营项目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污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倾倒或者交由非专业处置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十七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3日发布的《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第三产业: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工作中一般将服务业视同第三产业。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包括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为1、农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等五大实物商品生产部门)之外的所有其它十五个产业部门。

即,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与其它产业部门的基本区别是,服务业生产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

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在日常应用上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通过国民经济具体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建筑业等来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就采用“服务业”;通过国民经济产业发展层次如第一次产业(简称第一产业,下同)、第二产业等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就采用“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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