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保证书——保证人为个人——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同时需签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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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保证书

(担保人为个人适用)

致:

为保障贵公司债权的实现,本人愿意为贵公司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愿作如下保证:

第一条被保证的债权

依据该合同签发或签署的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保证书的主合同。

被保证的债权是指贵公司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书的保证范围为:贵公司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贵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用本人所拥有的资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贵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贵公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即本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签定与变更

有关主合同的金额、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由贵公司与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贵公司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延长借款期限外的,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期间遇利率调整而导致主合同债权金额变动的,无须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能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主合同及/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保证书的有效性不因贵公司与债务人、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担保、默契、争议或纠纷而受影响。

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第七条保证

本保证人愿以本人所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承诺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本保证人愿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必要,可以对清单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本保证人承担。保证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名义转移本人财产;如以上资产尚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本保证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贵公司有权从本保证人的银行帐户中予以划收。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保证期间,贵公司有权对本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本保证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本保证人承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保证人在此授权贵公司,在贵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以贵公司的名义处理本保证人到期债权的清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贵公司的债务。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保证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生效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声明

一.本保证人清楚地知悉贵公司的经营范围、授权范围。

二.本保证人已阅读本保证书的所有条款,对本保证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本保证人有权签署本保证书。

保证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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