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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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担保函

编号:号

致:(出借人)

根据贵方与(借款人)于 2015年03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号的《短期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贵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元整借款,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特此开立本担保函,向贵方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担保函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人民币元整,和该借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担保函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最后到期日(含展期或提前到期)后两年止。

四、保证方式:本担保函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或/及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任何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人绝不提出任何异议。只要担保的借款本金不增加,贵方对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六、保证人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各项费用,并同意参与共同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和各项费用。

七、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具有充分合法权力签署本担保函及履行本担保函所规定之一切义务。

3、本担保函构成保证人之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之义务;

4、本担保函之签署人已采取一切适当而必要之内部措施以授权签署本担保函。

八、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

动失效。

保证人:

公民身份号码: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配偶:

公民身份号码:

签订时间: 201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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