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审核实施细则2010
电视剧审查制度
电视剧审查制度
电视剧审查制度是指对电视剧内容进行审核、审定和管理的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电视剧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电视剧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电视剧审查制度主要由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执行,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组成的。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需要先提交给审查机构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包括剧本、拍摄计划、演员阵容、剧情、对话、服装道具等方面,以及片中可能涉及的敏感、争议性或违法违规内容。
审查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标准,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或指导,直至达到要求。
电视剧审查制度的存在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避免不良内容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屏蔽恶俗、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三是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然而,电视剧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审查制度可能限制了文化创作的自由度,对艺术创作造成了一定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人则担心审查机构可能存在意识形态偏见,对一些正当合法的内容进行过度干预。
因此,对电视剧审查制度的调整和改进,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审查制度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规范的同时,尊重艺
术创作自由和多样性,确保审查工作能够公正、透明、合理地进行。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项目编码:27029,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1.审查环节。
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
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
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电视剧行业加强电视剧内容审核
电视剧行业加强电视剧内容审核近年来,电视剧行业在我国取得了快速发展,各种类型的电视剧层出不穷,给观众带来了丰富的观影体验。
然而,鱼龙混杂的市场环境也导致了一些低俗、暴力、低质量的电视剧频繁出现,这不仅影响了观众的健康观影习惯,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推动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电视剧内容审核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首先,电视剧内容审核的加强有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价值观。
电视剧是文化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大众娱乐的载体,它承载了很多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
当电视剧行业开始加强内容审核时,可以针对低俗、暴力等不良内容进行严格限制,避免这些内容对观众的负面影响。
同时,可以促使电视剧创作者更加重视社会责任,注重传播正能量,为观众提供正面、健康的影视作品。
其次,电视剧内容审核的加强有助于提升电视剧行业的整体品质。
通过对电视剧内容的精细审核,可以杜绝一些粗制滥造、缺乏创意的低质量作品。
加强电视剧内容审核,将促使创作者提升自身的创作水平和艺术追求,推动整个行业的升级与进步。
只有优秀的电视剧作品才能赢得广大观众的喜爱和认可,推动行业向着更加健康、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此外,电视剧内容审核的加强还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电视剧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娱乐方式,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影响。
而一些含有暴力、恐怖、猥亵等不良内容的电视剧,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模仿行为或负面情绪,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强化电视剧内容审核,可以有效遏制这些不良内容的传播,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然而,电视剧行业加强电视剧内容审核也需要注意方法和手段的选择。
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审核标准和机制,使之既能尊重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又能确保观众的合理需求。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电视剧制作公司和平台的监管,严格执行审核标准,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电视剧行业的规范发展。
电视剧内容审核要求和标准
电视剧内容审核要求和标准一、政治性审查1.确保电视剧内容符合国家政治方针,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民族尊严和利益的内容。
2.审查电视剧的题材、情节、人物塑造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3.加强对涉及历史、文化、民族等敏感题材的审查,避免出现不良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倾向。
二、真实性审查1.确保电视剧内容不虚构历史事件、不歪曲事实真相,不损害公众对真实事件的认知。
2.对涉及科学、医学、法律等专业领域的电视剧,需审查其专业知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对情节、场景、人物形象等是否符合现实生活逻辑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过于夸张、脱离实际的情节。
三、道德性审查1.审查电视剧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
2.加强对暴力、色情、恶搞等不良内容的审查,避免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3.审查电视剧中是否存在宣扬不良价值观的行为,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
四、知识产权审查1.对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画面等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对电视剧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3.对电视剧是否存在抄袭行为进行审查,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文字语言审查1.对电视剧中的文字、语言进行审查,确保规范、准确、流畅,无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
2.对涉及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语言政策和文化多样性原则。
3.对使用外语或引进电视剧进行审查,需翻译成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版本。
六、画面音效审查1.对电视剧的画面质量进行审查,避免出现模糊不清、色彩失真等问题。
2.对电视剧的音效质量进行审查,确保音质清晰、音量适中,不影响观众收听体验。
3.对电视剧中使用的特效、配乐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艺术审美和制作标准。
七、手续合规性审查1.审查电视剧的制作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确保电视剧的合法制作和发行。
2.对电视剧的剧本梗概、拍摄计划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14:33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电视剧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
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
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4•【文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
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
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
电视剧申报及审批政策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要求必须由持证单位报审。
自2002年7月15日起,各地、各单位向总局总编室报审国产电视剧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写《国产电视剧报审表》,加盖公章,并提交齐全的送审材料。
本《通知》附有《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
随《报审表》提交的各项必备材料,包括制作资格证明、著作权人授权书、题材规划批复、总局外事司批准聘请境外演职员的批件、主创人员协议书、合作制作协议书、分集梗概、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完整字幕等。
请报审单位认真整理、分类清点、逐项填写,确保表中内容和数量与所附各项送审材料相统一,完整无误。
《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中《主创人员》至少应包括编剧、导演、主要演员,协议书应以持证单位名义与受聘方签署;剧组与受聘方签约的,需补盖持证单位公章。
持证单位应参与以本单位名义制作的电视剧的主创工作,至少应派员出任该剧的制片人或制片主任,以掌握该剧的修改决策权,确保送审剧目按照总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二、合拍剧报审要求境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机构资格证明、境外制作机构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
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
三、引进剧(含动画片)报审要求由有引进资格的单位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完整清晰的《引进电视剧报审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通知》附有《引进电视剧报审表》样本,请接到后即印制备用。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随着电视行业的发展和媒体内容的日益丰富多样,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与管理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在新闻类节目的播出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禁止使用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渲染恐怖气氛等手段,不得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军事等敏感话题进行贬低、歪曲报道。
二、综艺娱乐节目的审查综艺娱乐节目在审查中需要遵守传播道德、伦理规范,不得对参与节目的个人、团体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不得含有恶俗低级、情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
同时,禁止操纵信息,伪装真实情况,误导观众。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是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禁止对医药、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四、电视剧内容的审查电视剧作为广播电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剧本要符合社会风气、道德底线,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等不良内容。
同时,对于历史题材电视剧要求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
五、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在动画片的审查中,应当确保内容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禁止出现低俗、暴力、恶搞、色情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内容。
同时,动画片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传达正面价值观。
六、教育科普类节目的审查教育科普类节目在审查中要对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内容。
同样,节目应当遵循正确的教育方法,做到疏导引导,不鼓励盲目模仿和冒险行为。
七、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严格审查主播的言行和内容,禁止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同时,直播平台要对主播和观众的言行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抵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2010年第四季度和年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2010年第四季度和年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2010年第四季度和年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的通告(2010年1月21日)根据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以及受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和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2010年第四季度暨年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一、2010年10-12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142部4442集(见附件2)。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89部2574集,分别占总部数、集数的62.68%、57.95%。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87部2511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61.27%、56.53%;现代题材共计2部6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41%、1.42%。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51部1808集,分别占总部数、集数的35.92%、40.70%。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35部121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4.65%、27.44%;古代题材共计16部58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27%、13.26%。
重大题材共计2部60集,分别占总部数、集数的1.41%、1.35%。
其中,重大革命题材1部40集。
分别占总部、集数的0.70%、0.90%;重大历史题材1部2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0.70%、0.45%。
二、2010年度全国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共计436部14685集。
题材比例为:现实题材剧目共计271部8457集,分别占总比例的62.16%、57.59%;历史题材剧目共计158部598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6.24%、40.74%;重大题材共计7部24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61%、1.6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2010年11月10日)11月10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的国产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自1998年11月1日,国家正式对电视剧实施发行许可制度,并对电视剧的发行、播出做出相关规定:国产电视剧需获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行工作。
鉴于发行许可制度实施前已制作完成的电视剧存在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需求,为规范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从未取得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如需继续发行、播出、出口等,必须向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审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照现行的审查程序和要求,对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导向正确。
有规定须报广电总局终审的剧目,应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查。
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受理此类电视剧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报审材料。
在报审材料齐备、重新审查通过后,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为该剧核发发行许可证,此类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上应标有“备注:该剧完成时间××××年,现重新审查发证”的说明。
三、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统计电视剧相关数据时,此类经重审后核发许可证的剧目不计入当年的新剧产量。
四、请将此件转发至所辖电视台,如发现有未经许可即安排播出的此类电视剧,应即时纠正并按规定办理审查发证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正文:----------------------------------------------------------------------------------------------------------------------------------------------------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取消“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说明(2010年9月1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8月23日,广电总局对电视剧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如下:一、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二、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制度保证和监督机制。
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电总局两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情况每月定期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进行监督,切实保证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电视剧内容审查措施
电视剧内容审查措施随着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壮大,电视剧的内容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电视剧是广大观众了解社会现象、文化传统以及沟通和共享情感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在确保观众受益于优质内容的同时,也需要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引导和规范电视剧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电视剧内容审查的重要性,并详细阐述一些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明确审查标准对于电视剧内容的审查,首先需要明确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普及正确的价值观,尊重道德底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
同时,审查标准也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电视剧进行区分,如剧情类、历史类、科幻类等,以确保内容的非政治性。
二、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为了保证电视剧内容的安全性,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
这一机制需要包括多个环节,例如,起草剧本初稿时的评审、拍摄期间的现场监管、剪辑和后期制作时的再次审核等。
通过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可以在各个环节中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问题,保证电视剧的安全性。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查是一项专业且细致的工作。
因此,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是确保内容审查效果的关键。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的解读、行业经验分享等。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识和技能,进一步提升电视剧内容的安全性。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电视剧产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各电视剧制作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审查标准。
同时,行业协会和组织可以组织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探讨内容审查的经验和方法,加强行业自我管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除了行业自律,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
广大观众和社会公众有权利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批评。
各级媒体和舆论机构可以通过报道和评论,引导观众正确评价电视剧内容,推动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
六、开展公众意见征集为了更好地了解观众对电视剧内容的期待和意见,应开展公众意见征集活动。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线上讨论等方式,听取观众对于电视剧内容审查的看法,并根据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14:33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电视剧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
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
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审核电视剧剧本注意事项
审核电视剧剧本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电视剧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
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
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
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
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
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
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
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
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电视剧内容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创作原则。
1. 忠实历史,创作者在创作历史题材电视剧时,应当忠实原著,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历史人物形象和历史事件的真相。
2. 科学合理,科幻、奇幻题材电视剧创作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逻辑,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常识。
3.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剧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淫秽、低俗等内容。
4. 尊重原著,改编自文学作品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原著,不得随意篡改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
三、内容限制。
1. 暴力血腥,不得出现过度暴力、血腥的画面,不得宣扬暴力、恐怖、恶俗等内容。
2. 淫秽色情,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色情内容,不得宣扬不健康的性观念。
3. 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出现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歪曲、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国家形象。
4. 宣扬迷信,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歪曲宗教、民间信仰内容。
5. 侵犯他人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四、创作审核。
1. 电视剧内容创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制作、播出。
2. 创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创作、制作、播出电视剧。
3. 电视剧内容创作涉及重大历史事件、敏感社会问题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内容创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创作、播出,处以罚款,取消相关资质等。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将依法进行修订。
以上即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规定,共同努力,打造更多优秀的电视剧作品,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广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02.12
【实施日期】201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2月12日广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正式实施以来,大多数播出机构执行情况良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
但仍有少数播出机构无视总局规定,仍存在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
为将总局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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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引导和服务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视剧内容审查包括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的审核,剧本及完成剧的审查,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第三条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进行电视剧内容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规范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度,保障专项审查经费,并配备相应的审查人员、审看设施。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电视剧审查机构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审查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评估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质量。
第六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由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文化修养、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播影视文艺工作的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应由本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电视剧审查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本级广播影视
行政主管部门现职公务人员参加,聘用其他人员担任审查机构成员的,受聘人员应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审查每部电视剧时应完整审看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电视剧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电视剧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电视剧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负责具体剧目审查人员的信息,不得向送审机构公开。
第十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向送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向送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属于改进和提升电视剧质量的建议性意见,送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纳。
第十二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职责。
所审电视剧确属内容重大敏感、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三条电视剧送审机构在送审电视剧前,有责任自行检查并修改送审电视剧中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
对于存在较多明显问题的送审电视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送审机构自查修改后再行送审。
第十四条电视剧送审机构送审的电视剧样片应完整规范,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看要求。
第十五条电视剧送审机构应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进行检查,以确保用字用语正确、规范。
对于存在较多文字错误的送审电视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送审机构自查修改后再行送审。
第十六条送审电视剧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中文简体。
剧中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第十七条各级电视台应建立相应的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
第十八条剧本及完成剧的内容审查包括:
(一)审查主题思想和价值取向;
(二)审查完成剧的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电视剧中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视剧中有下列内容的,应删减、修改,问题严重的,不得发行、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主题把握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或使人不能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
3.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4.宣扬历史上中国的武力征服;
5.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起抗议或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对宗教内容过度戏说和调侃。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
3.在当代现实生活中表现鬼神。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
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同情、理解甚至美化、赞赏犯罪分子及其思想、行为,或产生类似效果;
6.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
7.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8.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表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邪恶行为;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沐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等隐秘部位;
7.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
等。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3.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丑化人民领袖的形象;
4.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人性、积极的方面;
5.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6.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7.禁烟场所的吸烟镜头,过长、过多的吸烟场景;
8.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9.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剧名及剧中台词、字幕等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规定;
5.剧中植入的广告过多,可能影响剧情或引起观众反感;
6.破坏自然生态、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7.其他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