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审核实施细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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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引导和服务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视剧内容审查包括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的审核,剧本及完成剧的审查,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第三条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进行电视剧内容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规范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度,保障专项审查经费,并配备相应的审查人员、审看设施。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电视剧审查机构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审查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评估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质量。

第六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由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文化修养、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播影视文艺工作的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应由本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电视剧审查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本级广播影视

行政主管部门现职公务人员参加,聘用其他人员担任审查机构成员的,受聘人员应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审查每部电视剧时应完整审看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电视剧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电视剧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电视剧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负责具体剧目审查人员的信息,不得向送审机构公开。

第十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向送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向送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属于改进和提升电视剧质量的建议性意见,送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纳。

第十二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职责。所审电视剧确属内容重大敏感、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三条电视剧送审机构在送审电视剧前,有责任自行检查并修改送审电视剧中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对于存在较多明显问题的送审电视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送审机构自查修改后再行送审。

第十四条电视剧送审机构送审的电视剧样片应完整规范,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看要求。

第十五条电视剧送审机构应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进行检查,以确保用字用语正确、规范。对于存在较多文字错误的送审电视剧,审查机构可以要求送审机构自查修改后再行送审。

第十六条送审电视剧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中文简体。剧中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第十七条各级电视台应建立相应的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

第十八条剧本及完成剧的内容审查包括:

(一)审查主题思想和价值取向;

(二)审查完成剧的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等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电视剧中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视剧中有下列内容的,应删减、修改,问题严重的,不得发行、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主题把握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或使人不能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

3.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4.宣扬历史上中国的武力征服;

5.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起抗议或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对宗教内容过度戏说和调侃。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

3.在当代现实生活中表现鬼神。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

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同情、理解甚至美化、赞赏犯罪分子及其思想、行为,或产生类似效果;

6.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

7.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8.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表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邪恶行为;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沐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等隐秘部位;

7.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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