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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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配电室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 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供电局、各区县供电分公司:为满足大型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较大的住宅楼公用配电室的设计要求,依据《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居民住宅区配电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现予颁布,望有关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公用配电室的设计、审图、验收时遵照执行,各远郊区、县分公司参照执行。

为保证《细则(试行)》实用有效,在文稿形成后,曾多次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公司内组织了运行、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讨论会,但仍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望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业扩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区配点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供计[2001]121号《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建筑特点和供电设施的要求,特制定《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区新建的或改造的入楼配电室设计。

1.3 本细则所指配电室与其所在的建筑同时建设。

配电室一般应考虑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配电室可与汽车库等同层建设。

1.4 考虑到电力设备的噪声等影响,配电室的上方不应是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应适当远离居民住宅。

1.5 配电室设计除须满足本细则规定外,亦应满足国家各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1.6 本细则按单体建筑3万平方米住宅楼设计举例,实际工程中,可参照“举例”调整设计。

2 建设规模2.1 单体建筑约3万平方米的住宅楼,配电室可按如下配置:装设两台变压器(注1),变压器可考虑通用外壳;高压环网柜为2进线、2馈线、2变压器,高压不联络;低压为单母线分段,每段母线出线3-4回路,每回路电缆截面为2 40平方毫米,预留适当的公用设施出线及备用出线开关,配电室低压出线按不超过8回路设计。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江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总则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以下简称“省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配套建设。

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用电负荷。

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居民基本配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所有中压用户报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变压器总配置容量+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外表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平安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内容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内容

.一、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者其他时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 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造主体内首层或者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 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 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路线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1 设在高层建造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者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

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供电局、各区县供电分公司:为满足大型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较大的住宅楼公用配电室的设计要求,依据《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居民住宅区配电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现予颁布,望有关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公用配电室的设计、审图、验收时遵照执行,各远郊区、县分公司参照执行。

为保证《细则(试行)》实用有效,在文稿形成后,曾多次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公司内组织了运行、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讨论会,但仍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望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业扩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区配点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1总则1.1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供计[2001]121号《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建筑特点和供电设施的要求,特制定《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区新建的或改造的入楼配电室设计。

1.3本细则所指配电室与其所在的建筑同时建设。

配电室一般应考虑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配电室可与汽车库等同层建设。

1.4考虑到电力设备的噪声等影响,配电室的上方不应是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应适当远离居民住宅。

1.5配电室设计除须满足本细则规定外,亦应满足国家各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1.6本细则按单体建筑3万平方米住宅楼设计举例,实际工程中,可参照“举例”调整设计。

2建设规模2.1单体建筑约3万平方米的住宅楼,配电室可按如下配置:装设两台变压器(注1),变压器可考虑通用外壳;高压环网柜为2进线、2馈线、2变压器,高压不联络;低压为单母线分段,每段母线出线3-4回路,每回路电缆截面为2 40平方毫米,预留适当的公用设施出线及备用出线开关,配电室低压出线按不超过8回路设计。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1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1

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技术原则 (5)4.1电压等级及供电距离 (5)4.2供电可靠性 (6)4.3中性点接地方式 (8)4.4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 (9)4.5短路水平 (10)4.6电压偏差 (11)4.7环境影响 (11)5 配电网规划原则 (12)6 中压配电网 (17)6.1一般技术原则 (17)6.2防雷与接地 (18)6.3配电网结构 (19)6.4架空配电线路 (21)6.5电缆配电线路 (26)6.6架空配电设施 (29)6.7开关站、配电室、户外环网单元、箱式变电站 (63)7 低压配电网 (70)7.1一般技术原则 (70)7.2低压架空线路 (71)7.3低压电缆线路 (72)7.4低压配电设备 (73)7.5低压配电网接地运行方式 (76)8 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电网自动化 (76)8.1配电网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76)8.2配电网自动化 (77)9 用户接入 (93)9.1用户接入容量范围和供电电压 (93)9.2用户供电方式 (93)9.3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 (93)9.4重要用户 (94)9.5特殊用户 (94)9.6高层建筑用户 (95)前言为把江苏电力公司建设成为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国内领先、国际著名的企业,规范江苏省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改造工作,提高配电网设备装备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并结合目前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的发展水平、运行经验和管理要求而提出。

本导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无锡供电公司、淮安供电公司、苏州供电公司、常州供电公司、镇江供电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少波、赵靖、张策、刘振江、何寅、吕培强本导则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并解释。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内容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内容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

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供电局、各区县供电分公司:为满足大型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较大的住宅楼公用配电室的设计要求,依据《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居民住宅区配电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现予颁布,望有关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公用配电室的设计、审图、验收时遵照执行,各远郊区、县分公司参照执行。

为保证《细则(试行)》实用有效,在文稿形成后,曾多次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公司内组织了运行、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讨论会,但仍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望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业扩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区配点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供计[2001]121号《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建筑特点和供电设施的要求,特制定《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区新建的或改造的入楼配电室设计。

1.3 本细则所指配电室与其所在的建筑同时建设。

配电室一般应考虑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配电室可与汽车库等同层建设。

1.4 考虑到电力设备的噪声等影响,配电室的上方不应是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应适当远离居民住宅。

1.5 配电室设计除须满足本细则规定外,亦应满足国家各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1.6 本细则按单体建筑3万平方米住宅楼设计举例,实际工程中,可参照“举例”调整设计。

2 建设规模2.1 单体建筑约3万平方米的住宅楼,配电室可按如下配置:装设两台变压器(注1),变压器可考虑通用外壳;高压环网柜为2进线、2馈线、2变压器,高压不联络;低压为单母线分段,每段母线出线3-4回路,每回路电缆截面为2 40平方毫米,预留适当的公用设施出线及备用出线开关,配电室低压出线按不超过8回路设计。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二、三、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四、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五、 2)应方便进出线;六、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七、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八、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九、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十、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十一、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十二、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十三、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十四、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十五、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十六、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十七、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十八、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十九、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十、二十一、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二十二、二十三、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二十四、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二十五、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二十六、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

配电室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对有关专业的要求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 3不应低于三级。
第 3.3.2 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 7m 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 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 口。
表 3.3.10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 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 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 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以上 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1987 (2001 年版)
第 3.2.7 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 述甲、乙类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 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 3.3.10 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3.10 的 规定。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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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关于印发《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供电局、各区县供电分公司:为满足大型居民住宅区,单体建筑较大的住宅楼公用配电室的设计要求,依据《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居民住宅区配电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现予颁布,望有关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公用配电室的设计、审图、验收时遵照执行,各远郊区、县分公司参照执行。

为保证《细则(试行)》实用有效,在文稿形成后,曾多次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公司内组织了运行、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讨论会,但仍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望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业扩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区配点室入楼设计实施细则(试行)》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及供计[2001]121号《住宅小区配电室入楼设计技术原则(试行)》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建筑特点和供电设施的要求,特制定《居民住宅区入楼配电室设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居民住宅区新建的或改造的入楼配电室设计。

1.3 本细则所指配电室与其所在的建筑同时建设。

配电室一般应考虑建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配电室可与汽车库等同层建设。

1.4 考虑到电力设备的噪声等影响,配电室的上方不应是居民住宅,有条件时应适当远离居民住宅。

1.5 配电室设计除须满足本细则规定外,亦应满足国家各供电设计规范的要求。

1.6 本细则按单体建筑3万平方米住宅楼设计举例,实际工程中,可参照“举例”调整设计。

2 建设规模2.1 单体建筑约3万平方米的住宅楼,配电室可按如下配置:装设两台变压器(注1),变压器可考虑通用外壳;高压环网柜为2进线、2馈线、2变压器,高压不联络;低压为单母线分段,每段母线出线3-4回路,每回路电缆截面为240平方毫米,预留适当的公用设施出线及备用出线开关,配电室低压出线按不超过8回路设计。

2.2 低压2.2.1 配电室380伏系统接线图,见附图1。

2.2.2 配电室低压设备布置101、107为进线柜,104为母联柜,103、105为电容器补偿装置,102、106为馈线柜,每面馈线柜配置4回路出线,馈线柜为双面(柜前、柜后)操作。

低压开关柜排列布置图,见图1。

2.2.3 低压柜布置长度为5.6米,低压柜深度为0.8米,柜体高度为2.2米。

2.2.4 对应上述条件,低压开关柜基础埋件图及安装图,见图2。

低压柜基础槽钢下面土建开孔尺寸为,600毫米宽X 5400毫米长。

2.2.5 低压柜下面的夹层顶板内相应位置,应预埋安装电缆支架的预埋铁。

低压柜前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5米,低压柜后通道不应小于1.3米。

低压柜双(对)面排列时,操作走廊距离不小于2.0米。

柜前、柜后通道可与配电室其他通道合用。

2.2.7 电容器分室安装时电容器柜宽度为1.0米至1.2米,柜后与墙距离不得小于0.8米(电容器柜为双开门时)。

2.2.8 考虑到设备维修、维护的方便,配电室低压设备不考虑靠墙安装方式。

2.3.1 配电室高压系统短路容量为20千安,10千伏系统接线图,见附图2。

2.3.2 配电室高压设备采用SF6气体绝缘小型环网柜,平面布置按6-8面柜考虑,1#、8#为进线柜,2#、7#为变压器出线柜,3#、4#、5#、6#柜为馈线柜。

2.3.3 高压柜布置长度为4米,高压柜深度为0.64米,柜体高度不超过1.8米。

高压开关柜排列布置,见图3。

对应上述高压设备的基础埋件及安装图,见图4。

2.3.4 基础尺寸610毫米宽X 4000毫米长。

高压柜基础槽钢下面土建开孔尺寸410毫米X 3800毫米。

2.3.5 高压柜前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8米,高压柜后不设通道,但考虑各型号设备的安装,柜后距离不应小于0.5米,高压柜前通道可与配电室其他通道合用。

2.4 变压器2.4.1 配电室变压器为低噪声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设置可拆卸的外壳,变压器外壳的尺寸为1350毫米宽X 1900毫米长。

2.4.2 变压器(带外壳)与低压柜侧面距离为0.8米,与墙净距离为0.6米,开门方向的通道距离要适当增大。

变压器基础槽钢下面,高压电缆孔为200X 200毫米;变压器零线孔,面对变压器在基础钢槽右侧200毫米处开孔(正对变压器零线端子)。

变压器平面布置及基础示意图,见图5。

2.5 综合上述条件配电室高压、低压、变压器可同室布置。

2.6 设备基础槽钢型号2.6.1 高压柜基础槽钢为[8;低压柜基础槽钢为[8;变压器基础槽钢为[10。

2.6.2 预埋槽钢的50%在地面下,50%在地面上。

槽钢允许偏差:①全长垂直误差≤5毫米,②全长水平误差≤5毫米。

3 配电室位置3.1 考虑到电缆进出线的方便及通风采光等问题,配电室应设于建筑物靠外墙侧,配电室不得位于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的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3.2 电缆夹层底版不应低于同层建筑的底版,以避免形成积水区域。

3.3 配电室上层建筑的地面须做防水处理。

3.4 配电室不得单独建于地下(注2)4 运输通道4.1 配电室位于地下一层时,可以利用地下公用通道作为设备运输通道(如地下车库的通道),但必须综合考虑设备的重量和体积。

4.2 运输通道经过地下车库内时,通道净高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运输空间内不应有设备管道及消防喷头等)。

4.3 配电室室内、外坡度须小于12度。

4.4 设备运输一般不采用吊装口方式,如必须采用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4.4.1 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须与配电室贴邻,吊装口地面上建筑与配电室统一管理,吊装口不得封堵。

4.4.2 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X 2.5米。

4.4.3 吊装口上方安装吊装用(吊勾)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4.4.4 (吊勾)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4.4.5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米或做防雨小屋。

4.4.6 吊装口深度超过7米时,吊装口应加大,增加爬梯,便于人员上下。

5 建筑要求5.1 依据上述供电设备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配电室的面积,配电室净高不宜小于3.5米,梁下高度不得小于3米。

5.2 配电室须设置电缆夹层,夹层层高不得小于2.1米。

各设备间留有进入夹层的人孔,人孔靠墙设置,开孔尺寸为0.8X0.8米,在夹层顶板上面0.3米处分别加两步爬梯。

5.3 配电室需要设置2个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运输设备的大门尺寸为通扇门,通扇门宽1.8米,高2.4米。

通扇门内加上、下明门闩,门外侧加横向明门闩。

大门内侧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活动挡板。

门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运输门示意图,见图6。

5.4 设备间大门开启方向为:高压间开向低压间,同为高压间时,开向距室外较近的高压间。

5.5 配电室所在的放火分区须有人行通道通向地面。

5.6 地下建筑内有上、下水管道的,配电室应设卫生间,但不得单独采用提升泵方式排污。

5.7 地下建筑没有上、下水管,但配电室附近有公用卫生间,配电室内可不设卫生间。

5.8 配电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6.1 配电室宜考虑有局部自然采光。

6.2 配电室须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须维持1(0.5)小时事故方式下的运行。

应急照明设备的开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6.3 高、低压柜前照明灯与柜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米。

6.4 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6.5 吊灯灯具不应采用吊链和软线安装。

6.6 电缆夹层照明由220伏/36伏安全变压器供电(安全变压器不得安装在夹层内)。

6.7 照明箱不向配电室以外的负荷供电。

6.8 照明箱电源由本站低压母联柜供电。

6.9 设备间每面墙安装至少2个电源插座。

7.1 配电室须有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可靠的化学灭火设备。

7.2 配电室应考虑自然通风,在通风不良或事故情况下,需要设置强制通风。

7.3 配电室内发热量按15千瓦考虑(每台变压器为7.5千瓦),进风按30℃,出风口按40℃计算通风量。

7.4 高压为六氟化硫开关时,室内及电缆夹层内应分别设置进、出风口。

7.5 配电室消防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

8.1 利用建筑物综合地线网时,接地网接地电阻须小于0.5Ω,建筑物亦应做总等电位联接。

8.2 地线网室内环网敷设位置,为夹层内距顶板300毫米处,地线网的引出线不允许从夹层内地板引出。

8.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线的截面须满足《干式变压器安装》(编号:99D268)标准要求。

9 电气设备荷载9.1 单台变压器4500公斤;SF6气体绝缘环网柜每面200公斤;低压开关柜每面600公斤。

10 电缆进出线10.1 10千伏电源进线进入建筑物的位置应在室外地平下1至1.5米的高度,建筑预留的进线管为Ф150毫米或Ф200的保护管。

预留6-8根,同时预留Ф50毫米的钢管1-2根(自动化专用)。

10.2 进线电缆竖井须在建筑物内,进入配电室的夹层,竖井内须满足电缆1.2米的弯曲半径的要求。

设计时须综合考虑电力电缆的垂直敷设,进线电缆竖井须为电力专用竖井。

10.3 进线电缆竖井做法示意,见图7。

11 自动化11.1 配电室按智能化终端建设(注3)。

12 低压电缆敷设12.1 在建筑物内的低压电缆敷设不宜采用桥架敷设,推荐采用地槽敷设方式(注4)。

地槽敷设方式示意图,见图8。

12.2 地槽盖板采用花纹钢板,花纹钢板的宽度根据电缆条数而定,长度均为600毫米。

12.3 槽钢的固定方式:①膨胀螺栓间隔1米,与槽钢可靠焊接。

②建筑地板做预埋铁,与槽钢可靠焊接。

12.4 圆钢(Ф10)与槽钢可靠焊接。

注释注1:配电室变压器容量的配置按实际需求确定。

注2:小区配电室正常无人值班,定期巡视。

为防止通风、排水设备故障,影响变电设备的运行,小区配电室应有人维护的其他公用设施同时建设,不得将配电室单独建在地下。

注3:配电室智能化终端建设标准依据北京供电局配电网自动化总体要求执行。

注4:指配电室至电缆分支箱的低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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