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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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卷第 6 期厦门理工学院学报Vol. 24 No. 6 2016 年 12 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c. 2016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贺莹,罗昌智
(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福建厦门 361024)
[摘要]知识产权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偏重不同,缺乏统一的常设知识产权认证合作机构,行政处罚力度不同是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加强人才培养,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关键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 D923. 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 - 4432 ( 2016) 06 - 0020 - 05 自古以来两岸源远流长,有着共通的语言和文字,随着技术壁垒被打破,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中知识产权贸易激增,两岸经贸关系正处于重要机遇期。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
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IPPCA) ,为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人员往来等拓展了空间,更为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自由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在新型数字化环境下,华文数字出版服务及其衍生产品在海峡两岸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在产业上有较强互补性,若两岸进行深度合作优势互补,还可以向全球市场扩展,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因
此加强两岸数字版权贸易往来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必然使命,也是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内容产品复制的边际成本较低,加上两岸数字版权机制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致使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数字时代下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秩序与协调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两岸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相关研究认为,两岸只有加强、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才能真正推动两岸经
[1]
、济、文化和科技的持续发展与繁荣。但从总体上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现状
[2][3 - 6]
上,对数字时代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对接的研究着墨甚行政管理职能比较、执法协作机制
少。因此,本文以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为核心,在分析阻碍两岸数字版权合作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建议,以期能对未来两岸数字版权合作提供参考。
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往来与现状
台湾从 1987 年开始就颁布了一系列对大陆出版物的相关法规,放宽对中国大陆图书入境销售的限制,由此,台湾诞生了大批简体字书店。此时的中国大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对台湾的版权贸易,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中国大陆在 1978 年后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982 年
颁布《商标法》; 1984 年颁布《专利法》; 1991 年颁布《著作权法》,随后加入《伯恩公约》,后又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 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
[收稿日期] 2016 - 03 - 28[修回日期] 2016 - 12 - 28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 ( FJJKCGZ14 - 026 )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FJ2015C216; 2014JDZ038)
[作者简介]贺莹 ( 1985 - ) ,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E-mail: heying205@ 163. com
第 6 期贺莹,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21·
大陆对台政策开始逐步放开。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等,为两岸数字出版产业的合作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2011 年,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就获得中国大陆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认证机构,台湾地区的出版物及产品获得认证后即可进入大陆市场,认证所需时间缩短到 2 天。台湾在 2000 年以后逐步修正台商赴大陆投资的政策,通过采取部分专案核准方式允许台商赴中国大陆投资,海峡两岸的版权贸易由此频繁起来。自 2005 年起,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每年举办 1 次,现已成为海峡两岸出版交流的盛会。2010 年,台湾电子阅读产业推动联盟积极参与大陆地区制定电子书设备标准的工作。2016 年,第十二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在台北世贸中心举行,大陆 300 多家出版社及相关单位和台湾 100 多家出版社参展,两岸就电子书产业发展、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制度、数字出版标准研究等展开热烈讨论,业界与学者共同认识到两岸互为市场,应该整合各自资源,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开拓华文市场。
据《2005—2014 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公布的信息,2013—2014 年,大陆共引进版权
18 167项,从台湾引进版权 1 215 项,其中图书版权数量就有 1 100 项,占引进台湾版权总量的
90. 53% ;大陆共向台湾地区输出版权1 899 项,占大陆全部输出版权的 18. 26% ,其中图书版权为
1 714项,占输出台湾版权总量的 90. 26%[7],可见,目前中国大陆引进和输出的台湾地区的版权都以图书版权为主。
二、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要素
( 一)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
海峡两岸的知识产权,因分散管理和业务类型众多,存在着所属主管机构众多的情况。就中国大陆而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由不同机构主管,著作权由广电新闻出版总署 / 国家版权局 (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主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商标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一状况被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副市长赵雯所关注,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版权、商标、专利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实施,农业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科技部等也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处于分散管理、职能交叉的局
[8]
知识产权所属机构众多,非常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话语权的提升。
面。”
台湾地区为了完善和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组织构架,于 1999 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以统一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及行政管理等业务,定期召开
“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会”协调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设立“内政部”警政署、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法务部”调查局、“财政部”关税总局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9]。由此可见,两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的设置众多,存在一些差异,但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管理及执法部门设置更为集中,而大陆则较分散。
( 二)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