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范围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学界,法理学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法学进展理论与实证的分析^p 研究,换言之,分析^p 法学思潮日益风行。
在此过程中,学人们似乎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概念困惑,于是时常有问: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如此等等。
由于一些根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够透彻或不统一,以致于这些概念在运用过程中显得非常混乱。
本文抛砖引玉,试图从概念的辨析入手,结合有关史料,将法学理论分为律学、法学和法理学三大子系统,从而进一步明晰法理学的根本任务和真正范围,努力描绘一幅全新的法学理论知识框架图景,供商榷。
一、语义分析^p 视域下的律学、法学和法理学关于法学。
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
据考,“法学”一词从语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法律知识”。
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非常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绘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科学而不是法律的哲学,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非常广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过于统一〕所致。
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马克思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国法’”①。
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后面将要细述〕。
今天,西方法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
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国法〕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
法理学的范围
《法理学的范围》导论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
如果没有命令的性质,无论何种类型的法,就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从广义角度上讲,法包含准确意义上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
相应划分为四类:1.神法,即上帝对人类设定的法;2.实在法(positive laws),即我们时常严格使用的“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普遍法理学的真正对象,以及特定法理学的真正对象;3.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positive morality),即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4.隐喻意义上的法。
1和2为准确意义上的法。
3中有些是有些不是。
4不是。
下面六讲将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讲法的本质命令的本质实在法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上帝法,经常被人们描述为“自然法则”或“自然法”。
人类对自己制定的法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
第二种:非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
一些对象被称为法,但其意义并不精确。
这些类似第二种法。
这类对象,仅仅依赖舆论而建立和实施规则。
比如:尊严法、礼仪法、国际法。
界定法理学范围的目的,是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各类由于具有类似的外表,而被联系在一起的其他社会现象。
前者,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
所有“法”(准确意义上的)都是一类命令。
当你要求我做一件事,而我没有服从,你会用对我不利的后果来处罚我,这类要求就是“命令”。
当命令被表达出来时,一个义务也就被设定了。
命令、义务、制裁是不可分割的术语。
第二讲说明使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特点,或者标志。
将上帝法和其他神的命令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上帝明示或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
第二类,是上帝暗示或默示的法和命令。
进一步分析“表征”的性质,或“标记”的性质。
就神的命令的“标记”的性质而言,我们需要注意三种假设或理论:第一,纯粹的一般功利的假设或理论;第二,纯粹的道德感觉的假设或理论;第三,混合或杂揉“功利”和“道德感觉”的假设或理论。
法理学概念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讨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如法律的合法来源和合法程序等。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对于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来说,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创作涉及法律问题的作品提供理论支撑和深度思考。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法律的权威和效益•研究法律的权威性和权威来源,如宪法、国际公约和司法解释。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主要内容
法理学主要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
2.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
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一个角度泸州遗赠案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
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
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
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
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小处着手、大处着眼(1)价值分析法(2)实证分析法历史、逻辑、比较(3)经济分析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法的基本涵义1.国家制定或认可2.某种意志的表达3.外在强制性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法的词源与词义1.中文中法的词源学含义灋(1)法者,刑也例证(2)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例子(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法的故事》(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2.西文中法的含义(1)法和法律的区别应然和实然(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彼岸世界的追求(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法辨中西法文化的简单比较礼法社会和法治社会△思考:为什么中西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三、对自然法的理解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在哪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1)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
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
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四、法的基本概念1.当代中国实践中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2.法和法律在理论上的区别(1)应然和实然(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4)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这一中介环节第二节法的本质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1.规则说2.命令说3.判决说“法是过去的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4.行为说二、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1)神意说(2)理性说(3)意志论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体现(4)规律论三、从法的作用上下定义1.正义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2.社会控制论3.事业论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本质。
法理学考试范围
法理学复习思考题:1、从”法”词源看,汉语中的“法”与西文中的”法”有什么不同?相比较之下,中西文的“法”都含有正义性,但中文的法还更加强调惩罚性;西文的“法”则更着重规律性和权利性。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本质是什么?(1)神意说,认为法即神的意志。
(2)理性说,认为法是理性。
法是最高的理性(3)意志说,认为法是意志。
例如卢梭认为法是公意的宣告。
(4)正义说,例如,法乃善良公正之术。
(5)自由说,认为法是自由得以协调实现的全部条件。
康德持此观点。
(6)命令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7)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8)民族精神说,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9)利益说,认为法是为了社会利益的体系。
耶林持此观点。
( 10)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庞德持此观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5、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1、法律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
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2、从法对社会文明的作用的角度物质文明:财产、契约法律制度精神文明:保障社会基本道德水准,促进道德水平提高政治文明: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6、法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二)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7、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有哪些?立法(最直接)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9、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如何界分?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多元和统一10、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化法律文件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பைடு நூலகம்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 其 法 学 著 作 《 法 学 教 学 的 新 方 法 》(1667 年 ) 中 也 直 接 讲 到 “法律哲学”。
•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 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 、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 题。
•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 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 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 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 ,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 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哲 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家把 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
总结
•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
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 “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 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 有实质性的缺陷。
感谢下 载
•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 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 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 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 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 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 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 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 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 不当。”
014法学院考试大纲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试大纲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考试范围:一、民法总论1、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任务、调整对象、渊源、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4、民事权利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9、时效: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二、刑法总论1、刑法概说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效力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5、犯罪客体6、犯罪客观方面7、犯罪主体8、犯罪主观方面9、正当行为10、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1、共同犯罪12、罪数13、刑事责任14、刑罚及其种类15、刑罚制度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1月第1版。
2、《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上册•总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7月第1版。
考试范围:一、社会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发展历史、研究方法二、个人与社会:人的属性的概念、分类;社会的概念、本质及其构成要素;社会结构的概念、分类;社会形态的概念、意义;社会类型的概念及其分类;社会交往的内涵、社会交往的方式;社会化的概念与类型、社会化的阶段、社会化的内容与功能、社会化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三、社会网络与社会群体:社会关系的概念、类型;社会网络的概念、类型与功能;社会群体的概念、分化、类型;社会群体冲突的概念、类型及冲突的协调;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群体;家庭的起源与发展、家庭关系、结构与功能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含义、构成要素、类型;组织目标的概念、功能;组织结构的含义与功能;组织的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中国社会组织的结构特征;组织管理理论、家长制的概念与特点、科层制的概念、特征、功能;组织文化的含义、功能;单位组织的含义、特点、功能;民间组织的含义、特征、类型、作用及发展五、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的定义、类型、形成及社会学的制度分析;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功能、变迁、创新六、阶级、阶层与社会流动:阶级、阶层的概念与区别;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理论的基本观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阶级、阶层理论;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演变;社会流动的概念、类型与功能;社会流动的理论七、社区与城市化:社区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分类;农村社区的特点、现状及建设和发展的意义;城市社区的特点、城市化的内涵、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及途径;城乡关系的主要理论、城乡关系的现状、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八、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社会发展的概念、社会发展的原理、社会发展观、社会发展的基本类型;社会问题的内涵、特征、理论视角;当代主要社会问题的表现、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与途径;社会公正的含义、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九、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的概念、理论;社会政策的概念、构成、作用;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现代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的概念、社会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社会工作与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和意义、目标和任务、途径和过程参考书目:编写组:《社会学概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法理学考试范围
一、简答题1、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结构狭义的法律文化观将法律文化理解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广义的法律文化从各种角度理解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实施和运作过程、法学研究等。
法律文化的结构有两层:表层结构: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设施;深层结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
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用的主要方法。
4、法律规则的分类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可以”“有权”“有什么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义务性规则是指,“必须”“应当”“有什么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前者规定5、现代法治的基础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社会基础.6、法治政府的含义和内涵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广义:指全部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
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汀法理学是英国法学家奥斯汀所创立的一种法律哲学理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规则和权威性。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涉及到法律的定义、分类、规则的形成和权威性的来源等方面。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包括法律的定义。
奥斯汀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他将法律分为命令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两种类型,命令性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而规范性法律则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规范。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的分类。
奥斯汀将法律分为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法律两种类型。
正式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而非正式法律则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规范,如道德规范、习惯法等。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规则的形成。
奥斯汀认为,法律规则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
他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种类型,主要规则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次要规则则是由主要规则所产生的规则。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还包括法律权威性的来源。
奥斯汀认为,法律权威性是由国家或政府所赋予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权威性分为正当性和有效性两种类型,正当性是指法
律规则符合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有效性则是指法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和实施。
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涉及到法律的定义、分类、规则的形成和权威性的来源等方面。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奥斯丁法理学是指英国18世纪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所倡导的法律理
论体系,它集中于对法律语言和习惯的研究。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的意义和特性: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其目的在于调整
人们的行为,包括禁止、允许和强制等。
但法律由于其命令性质,也
面临无法完全履行和违反等问题。
2. 法律的源头和层级:奥斯丁将法律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国际法、
国家法和个人法。
其中,国际法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国家法居中,个
人法则是最底层的规范。
3. 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文本和上下文构成的,因此解释法律需要考虑语言的含义和背景。
同时,适用法律也需
要考虑现实情况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
4. 法律的问题与改革:奥斯丁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关注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可实施性等问题。
他提出的改革措施包
括修改法律条文、改善司法制度等。
总体而言,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涵盖了法律的定义、结构、含义和适用。
奥斯丁将法律理论从过去关注法律的本体论问题,转变成关注法
律语言和行为的哲学研究,对后世的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范围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
法理学范围》
摘要:体现在语言上,最明显的就是融“法”入“律”,将西方先进的“法学”与中国强势的“律学”合而称诸“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从此变成一个偏正词,而且是一个前偏后正的偏正词,重心于“律”了,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弗兰克所讲的“法律”正是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它是一个“应然法(法)――实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集中和转化形式,弗兰克所称的“不确定性”正是指二者(法与律)在互动中所形成的那种“张力”,或者说是矛盾对立面之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个过程本身确实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确实“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为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至此,法理学似乎已“无家可归”了,恰恰相反,此时的法理学恰恰是“四海为家”,只有这样,法理(哲)学才找到属于她自己的任务和范围,在探索、求证“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全心全意地关注“人”
联系方式
.。
法理学的范围
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规范。
因此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法律规范是不成文的一、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所体现的道德理念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性”:即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
1、普遍性,亦称全面性,指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和事物。
2、确定性,亦称统一性或明确性,指法律规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性,又称执行性,指法律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表明,法律规范既是一种规则,又是一种行为准则,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模式。
同时,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范,这是因为法律规范是由一个或一些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经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规范,国家就有义务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如果国家机关违反了法律规范,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法律规范与社会个体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但法律规范恰恰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而出现的,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强制性,才使得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它的约束。
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是制定法,即将某种已经被大家所认可的行为规则进行系统化、条文化。
然而,制定法并不等于法律规范。
制定法只是从总体上对法律的含义、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细节问题则缺乏详细规定。
例如,就规定的原则性问题而言,制定法一般比较简略,一旦具体适用时就可能产生偏差。
又如,就处理的时间性问题而言,制定法一般没有详细规定,因此需要由法官或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习惯作出判断,这时对法官或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较高要求。
再如,就规定的程序性问题而言,制定法对于一些程序性规则则可能未予规定,这就需要由立法机关作出解释。
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制定法难以完整地表达法律规范,法官和司法人员也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或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这样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法理学的范围解读
04
法理学的应用领域
立法领域
01
02
03
立法原则
法理学为立法活动提供理 论指导,确保法律制度的 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解释
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文 本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 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法律漏洞填补
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理 学提供理论支持,指导如 何填补漏洞。
司法领域
司法审判
法理学为司法审判提供理 论依据,帮助法官理解和 应用法律。
法学学术交流
法理学促进法学学术交流和合作, 推动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
社会公共政策制定
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 提供理论支持。
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法理学研究社会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确保政策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 观。
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
法理学分析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为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理论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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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理学
起源
古代法理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 期,当时的思想家和哲学家开始探讨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以及法律与政治 、道德和社会的关系。
特点
古代法理学注重自然法和人类法之间 的关系,强调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对 后世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中世纪法理学
发展
中世纪法理学主要是在基督教神 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开始将 法律与神学相结合,探讨法律与 神灵、道德和信仰之间的关系。
05
法理学的未来发展
技术与法理学的融合
人工智能与法理学
探讨人工智能在法律决策、司法裁判、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应 用,以及如何应对由此带来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以下为法律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2、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方法论:一、法学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考查、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二、法学的具体方法:适用于特定领域与阶段的方法⏹法学: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是学习其他学科的基础2、培养法律思维方法的需要3、培养理论素质的需要4、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中国法理学教材的一般范围: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概念、要素、渊源、分类、效力、法律关系、责任等2、法的运行理论: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3、法律的演进理论:起源、发展等4、法律价值理论:法与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理论:法与经济、政治、国家、道德、宗教等第一章法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的概念——非马克思主义的定义:1、从立法的角度,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2、从司法的角度,法是法官的判决3、从守法的角度,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4、从法的作用角度,法是社会治理的工具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古代汉语中法的词义1、“法”与“刑”是通用的,有“规范”的意义。
因其规范而强令社会成员遵守。
2、有“公平”之意。
和一视同仁的特征。
3、通过一定的裁判活动得到的体现和实施。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法律: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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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范围一. 法学导论1. 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P4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 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的说就是法律现象。
2. 法学体系的划分 P5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2 )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 法理学的学科体系 P32 1)法是什么 2 )法应当是什么3 )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4 )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5 )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4.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P33_36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二. 法的本体1.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 P47-55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 生活社会秩序为目的2.多选题10'PS :有两个以上的选项3.名词解释 (5~6 个)4.判断正误 (不用分析) 10'5.简答题 (黑体字,第一句话)6.论述题(展开论述)PS:两选一,若都做按得分低的给分1.单选题 10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特征:1 )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2.法律概念的含义P61法律概念使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它是人们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状态予以定性识别的一种法律工具。
3法律规则的含义P64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后果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4.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P65-681)三要素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3)新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5.法律规则的分类P68-70根据行为模式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根据强制性程度不同: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根据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根据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6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P711)从内容来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义务和责任。
而法律规则在内容上的明确化程度上显然高于法律原则。
2)从适用范围来看,法律原则是通用的准则,其适用范围很大,但法律规则为3)从适用要求来看,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稳定、准确等特点,而法律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规定具体的权利、只适用于一类的行原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4 )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5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原则结构较简单,而法律规则的结构较复杂7.法律原则P70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是法律行为、法律程8.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P79-82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
非正式渊源: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政策、法理、学说。
9.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P83_86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民族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0.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P90-91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现行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惊醒集成册的活动。
(不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自治区域的资质条件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法律编撰:是指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属于法治创制活动)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不属于立法活动)11.法的效力、法的实效P92法的效力:通常指法所具有的约束力,即法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作用。
法的实效:指法的实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状态。
为模式去行为,法律12.确立法的效力等级的原则P94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位阶)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位阶)4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以主权国家缔结或参加或认可为前提)13.法的对象效力的原则P96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中主义原则14.法的溯及力及其原则P100法的追溯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一般各国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5)从新兼从轻原则。
15.法的一般分类、特殊分类P103-108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16.法律关系含义、特征、种类P112-116含义: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特征: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种类:1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3)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17.法律关系客体及其种类P120-123含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1 )财产2)非财产利益3)行为18.权利能力P118权利能力是指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19.行为能力及其种类P119含义:行为能力是主体的意志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具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种类: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①完全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③无行为能力人2)法人的行为能力20.法律事实、法律事件P124-125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21.法律部门、法律体系P132/P13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体系与法系P13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不同:1 )归属的范畴不同2)内容和范围不同 3)属国性不同两者的密切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 )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2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P136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商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经济法法律部门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部门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8)诉讼法法律部24.法律责任的种类P1471)按照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
2)根据违法行为的法律的性质:功法责任和私法责任3)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25.法律责任的构成P1501)责任主体2)主观过错3)违法或违约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26.法律责任免责及其条件P155含义: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岀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或事由,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条件:1 )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4)责任主体消亡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6)补救免责7)自助免责。
8)人道主义免责27.法律权利、法律义务P162/P163法律权利:含义: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特征:1)法律性2)自主性3)可为性4)求利性。
法律义务:含义: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
特征:1 )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从属性4)必为性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165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3)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29.权利义务的分类P171以权利、义务存在形态为标准: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与特殊权利义务。
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一直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不同: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
三.法的演进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P1891)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
2)法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
4)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2.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P1913.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含义、分布P215/P216大陆法系:含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佃04年《法国民法典》和佃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分布:涉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英美法系:含义: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分布:美国以及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以及一些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国家4.法律继承的含义、内容P228/P230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
内容:1)法律技术、概念2)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管理的法律规定5.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P229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