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工程。
(1)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和处理的资源系统。
(3)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1.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按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监理活动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一些:(1)监理业务内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6•【文号】信部信[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征求各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现予发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联系人:徐耀明************白利东************谢渡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一)甲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3、财务状况良好;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 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 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 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 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
缀
FEB.10.2003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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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计技术
2003年2月10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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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 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 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作。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 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 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 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 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 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 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 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 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电企协[]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和用户,进一步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认真征求广大用户、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本着自发、自愿、自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工作邮箱:工作网站:联系人:彭昱华李倩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号楼门室(邮政编码:)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二一六年二月三日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依据本办法对依法设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中电企协设立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对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电企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范围国家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以下范围信息系统工程必须实施工程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具体包括:1、电子政务工程·政府机关单位广域网、城域网、局域网等工程,计算机网络施工及升级、改造工程,各类校园网、校校通工程;·电子政务网络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等;·金融、财政、审计、工商、税务、教育、交通、社保、建设、卫生、出版、农业、林业、水利、部队、公安、武警等领域的网络工程;·电子公务系统(政府呼叫中心)工程;2、企业信息化工程·企业技术网络工程;·企业各类应用系统工程,包括OA\ERP\PDM等;3、智能建筑综合布线工程·办公大楼综合布线系统;·楼宇自动控制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卫星电视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视讯会议系统;·机房工程;·舞台灯光及音响系统;·大屏幕投影系统。
4、计算机机房工程包括:电源系统、环境系统、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接地系统、机房屏蔽系统、防静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5、软件工程从软件管理过程、软件项目计划、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配置管理、软件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编码、软件缺陷预防、软件测试、软件验收测试、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期等方面,规范软件开发过程,提高应用软件系统实施的可视性和可控性。
以需求调研、软件系统设计、软件测试为重点,从根本上控制软件系统的质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计算机用户》
【年(卷),期】2002(000)047
【摘要】信息化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等问题一直是国家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文件(信部信[2002]570号),全文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据悉,今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将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可以预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为推进车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作监量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作出突出的贡献。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200~250km 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新建时速300~350km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通信篇)解析 [J], 张健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J],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J],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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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通知: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电企协监字[2014]01号为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结合该行业的特点,我们特制订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
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子邮件:XXX。
此通知抄报给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一、计算方法参考的有关政策、标准本计算方法参考了以下有关政策、标准: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号文);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5、国家GB/T系列规范;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XXX监字[2013]01号文);8、《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XXX]1号文)。
此外,本计算方法还参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取费研究资料,以及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收到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与运行维护XXX监理服务的取费,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取费。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一、监理资格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管理资格证书。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
二、监理工作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评估,出具监理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监理工作流程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2. 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需要和相关标准。
3.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4. 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意见。
5. 工程投运后,监理人员应进行工程保修期内的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监理报告和意见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改进建议。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出现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中电企协监字[2014]0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特点,特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2014年1月20日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附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一、计算方法参考的有关政策、标准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工信计资[2012]号文);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5号令);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国家标准;5、国家GB/T19668系列规范;6、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7、《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中电企协监字[2013]01号文);8、《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参照标准)》(沪设监协12009]1号文)。
本计算方法还参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关取费研究资料,以及取费计算方法征求意见收到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与运行维护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的取费,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取费。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经验咨询服务取费计算办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精心整理
服务取费计算方法(参照标准)》的通知
中电企协监字[2014]01号?
如取费额(X)为600万元,计算其取费基价(Y)。
根据表一监理服务取费计价表,取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取费基价为45.35万元)与1000万元(取费基价为74.30万元)之间,则对应于600万元取费额(X)的取费基价(Y):
Y=43.35+(74.30-45.35)/(1000-500)×(600-500)=51.14(万元)
监理服务取费区间比例也按照直线内插法公式计算。
3、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类型参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系统。
其调整系数如下表所示。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表(表二)
4、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系数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主要内容是对同一类型不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
计算监理服务取费时,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复杂程度,从工程范围(本地、或跨地区)、工程实施难度、工程所需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协商确定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按照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主要内容,其系数如下表所示。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复杂度调整系数(表三)
5、浮动幅度值
浮动幅度值上下10%.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单位通过约定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或协商方式确定幅度值。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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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信[2002] 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信息产业部特制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从现予发布。
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信息产业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京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
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监理活动
第十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业生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生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九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