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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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和个人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和个人赔偿协议书
第一条赔偿事项
1.1乙方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如因其过错导致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甲方在组织和管理工程项目过程中,如因过错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赔偿范围
2.1乙方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或第三方因乙方过错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或第三方因乙方过错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
3.3双方应在赔偿金额确定后十日内完成支付。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包工头和个人赔偿协议书
鉴于:
甲方(以下简称“包工头”)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体经营者,负责组织和管理乙方(以下简称“个人”)在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工作。
乙方系具备一定技能的独立劳动者,自愿接受甲方的管理,并在甲方组织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包工头和个人之间的赔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3)甲方或第三方因乙方过错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2.2甲方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甲方过错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因甲方过错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因甲方过错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赔偿方式
3.1双方应在发生赔偿事项后,依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通过友好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合同书范本

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合同书范本

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合同书范本《自建房民工意外伤亡补偿协议书》甲方(雇主):乙方(民工):鉴于甲乙双方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意外伤亡风险,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协议内容1.1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1.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3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亡,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补偿标准2.1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亡,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补偿金:(1)死亡: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

(2)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

(3)受伤: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2.2 甲方支付补偿金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三、协议的解除与终止3.1 自建房工程完工,本协议自动终止。

3.2 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意外伤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3 乙方在施工期间故意造成自身伤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4.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2 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 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签订协议时,甲乙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3. 本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参考依据。

如有争议,以法律规定为准。

包工头业主工人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业主工人赔偿协议书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甲方、乙方、工人)为妥善解决工人事故赔偿事宜,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金额
1.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工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工人责任
1.工人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工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乙方处理赔偿事宜。
3.工人收到赔偿金后,放弃对甲方、乙方的其他索赔权利。
六、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3.乙方应依法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4.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工人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
2.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造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意外状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担当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造施工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事故须发生建造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立普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造活动的一局部,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造工程发展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路线、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惟独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发展过程中,才构成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假如不是在施工建立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崩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造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造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造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造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供应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伤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伤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伤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抵。

建造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需以受害人有伤害为必要条件。

假如只是消失意外大事、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伤害,则不应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者对责任人员发展训练或者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伤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惟独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需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假如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由,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造施工事故,应按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伤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崩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状况。

包工头摔伤雇主要补偿责任范围

包工头摔伤雇主要补偿责任范围

包工头摔伤雇主要补偿责任范围
包工头摔伤,雇主是否要承担补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雇佣关系:包工头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是确定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

如果包工头与雇主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则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工伤认定:如果包工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3. 责任范围:雇主承担的补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如果包工头因工作原因受伤,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等费用。

但如果包工头受伤并非由于雇主过错或过失所致,雇主仅需承担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4.过错责任:如果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导致包工头受伤,那么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能提
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未能对危险作业进行有效管理等。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补偿责任不仅包括工伤保险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过错导致的额外赔偿。

5.第三方责任:如果在工作中,包工头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受伤,那么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对包工头进行额外补偿。

6.包工头自身因素:包工头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影响雇主承担的补偿责任。

如果包工头自身存在过错,如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等,那么雇主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部分补偿责任。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来源:百度空间作者:日期:10-06-03一座座大楼平地而起,农民工为我们现在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的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保障,往往流汗后还要流血,特别是在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这种关系中,农民工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被拖欠工资时往往不知通过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好多包工头害怕承担责任就人去楼空,去找公司,公司又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而且好多执法部门也难掌握,对此本律师谈一点自已的见解,以期与大家共同讨论:大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双方之间有承包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民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平常也直接听从包工头的管理和支配,据此,多数人认为农民工在干活时受到伤害后,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关系。

但本律师认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可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申请工伤,理由如下:首先,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进行了实际工作,进行了劳动,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只有建筑公司,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的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农民工还是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民工之间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所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活中,承包⼈在承接建筑⼯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头实际建造,从⽽赚取⼤笔差价。

那么当实际施⼯⽅的⼯⼈受伤,承包⼈需要承担责任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受伤⾮法转包的承包⼈要担责在实际施⼯过程中,⼯⼈受伤亡是时有发⽣的事情,⼀旦出现⼯⼈伤亡的,下列三类⼈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伤,包⼯头等实际施⼯⽅要赔偿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程中,⼯⼈是受包⼯头雇佣的,实则就是⼯⼈的雇主,那么⼯⼈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伤的,可以找施⼯⽅挂靠的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索赔现实⽣活中,实际施⼯⽅想要承接建筑⼯程项⽬,往往都会选择⼀个建筑公司进⾏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程项⽬。

因⽽,当⼯⼈受伤时,施⼯⽅不愿承担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或⼯⼈家属可以找包⼯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法转包的承包⼈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伤的,可以找发包⼈索赔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没有施⼯资质,⽽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程的,当⼯⼈受伤的,发包⼈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头⽆⼒赔偿时,赔偿⼯⼈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将建筑⼯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那么在发⽣⼯⼈受伤的事情时,⼀般都与发包⼈⽆关了。

因此,实施施⼯⽅的⼯⼈受伤亡时,承包⼈是将建筑⼯程⾮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是⼯⼈伤亡严重,⼜与施⼯⽅、承包⼈,甚⾄发包⼈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工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活质量逐渐提⾼,越来越多的⼈开始给⾃⼰的房⼦装修,⽆论是新房还是旧房。

在装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那么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装修⼯⼯作中受伤业主是否应担责不少业主找⼩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装修。

由于这些⼩装修公司和装修队⼀般都没有施⼯资质,装修⼯⼈在⼯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头找来的装修⼯⼈在⼯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头⼜没有相关施⼯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为的后果应该依法⾃⾏承担。

承揽⽅在承揽⼯作中所发⽣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与其共同承担。

定作⼈即使存有选任过失,对承揽⼈⾃⾝受到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投保⼈⾝伤害意外险。

装修⼯⼈发⽣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临较⼤的经济赔偿压⼒。

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个⼈。

装修⼯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责任。

他还提醒装修⼯⼈,最好购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活期间发⽣意外,可以减轻⾃⼰的经济负担。

由于是给⾃⼰的房⼦装修,所以在⼀定情况,装修⼯受伤,业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工人受伤赔偿协议书甲方:XXXX包工头乙方:XXXX工人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明确双方在工人受伤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权益,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受伤责任责任1. 甲方对于乙方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责任,应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2. 乙方应按照工程现场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指导书进行作业,并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处理1. 乙方若在工程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

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急救和紧急医疗救助,并配合乙方的家属进行相关手续和事宜的处理。

三、伤病赔偿1. 在乙方受伤发生后,甲方应负责支付乙方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2. 如果乙方的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险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给乙方相应的伤残津贴或一次性赔偿金。

3. 在乙方治疗期间,甲方将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交通费等相应的费用。

四、申请赔偿程序1. 乙方受伤后,首先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并保存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单据。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事故的相关情况说明和医疗证明,以便甲方进行赔偿申请程序。

3. 甲方将在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后,依法办理赔偿手续,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五、解除合同1. 若乙方因工伤导致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法继续从事原工种的工作,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将支付乙方一定比例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协商决定。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技术、客户及其他商业秘密,都应予以保密。

2. 保密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不再适用。

七、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农村建房中,⼯⼈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农村的⾃建房⼀般很少请施⼯队,⼀般是⼀个⼤⼯也就是说包⼯头,请⼏个⼤⼯师傅和⼏个⼩⼯,承包⼀栋农村⾃建房。

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农村建房,⼯⼈受伤,不能按城市的施⼯队那⼀套标准来衡量。

如果遇到农村建房,⼯⼈受伤,房主、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且这些责任分配都没有⼀定的标准的,都是还要视情况⽽定,农村⾃建房的施⼯队和建筑⼯地的施⼯队有着本质的区别。

1、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房主和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去年我们农村就有⼀个⼤⼯师傅,从脚⼿架上掉了下来,摔断了⼏个根肋⾻。

治疗费花了40多万,房主出了10万,包⼯头出来20万,其他的费⽤由伤者⾃⼰负责,伤者⾃⼰出了10多万。

在当地农村建房事故⼀般房主承担25%,包⼯头承担50%,伤者承担25%,没有误⼯费等其他费⽤。

农村⾃建房,都是⼏个⼤⼯师傅在请⼏个⼈⼀起承包或者⼀个⼈承包⼀栋房⼦,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都是认识,觉得你不错才会叫你去赚钱。

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如果包⼯头叫的⼯⼈出现受伤也是要赔偿的。

如果是伤者⾃⼰不⼩⼼受伤了⾃⼰承担⼤头,房主和包⼯头也要承担⼀部分费⽤。

2、如果农村⾃建房中出现伤亡,也得分情况⽽定。

今年四⽉份,在我们当地农村,在农村⾃建房的建设中就出现⼀起这样的伤亡情况。

⼀个⼤⼯师傅,在房主家睡了⼀觉就挂了(农村⾃建房,⼯⼈住房主家⾥)。

那位建筑⼯⼈是⼀位50多岁,⾃⼰患有脑溢⾎⾎的病⼈。

房主感到很晦⽓,新房还没建好就死在家中,房主还要赔钱的。

为了这事死者家属和房主争吵了很久,最后房主赔20万(⼈是死在他家,得他赔偿),包⼯头只赔偿5万。

如果是受伤⽽伤亡的,就是主要责任是包⼯头。

农村建房,⼯⼈出现了伤亡,没有统⼀的标准。

房主、包⼯头、伤者⾃⼰都有责任。

因为建筑⼯⼈和包⼯头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没有签订法律上的合同。

如果是在农村的建筑⼯地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虽然建筑⼯⼈与包⼯头也没有合同关系但包⼯头也得负主要责任。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案例背景:在省的一个农村,甲村民和乙村民决定合作自建一栋房屋。

为此,他们雇佣了一些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从搭建的脚手架上摔下,不幸身亡。

案例分析:1.死亡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方主张赔偿。

根据案例描述,这名工人的不幸身亡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此他的家属有权向甲、乙村民主张赔偿。

赔偿数额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等,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司法部门裁定确定。

2.雇主责任:甲、乙村民因雇佣工人进行自建房屋的行为,被视为雇主,对工人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对于本案中的工人死亡事故,甲、乙村民作为雇主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3.安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往往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科学组织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健康。

对于本案中的工人死亡事故,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相关责任方可能存在不当安全管理的问题。

案例解决:1.调查取证:2.调解协商: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力求达成赔偿协议。

在调解中,可以考虑家属的实际情况、工人的工资收入、施工单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3.法律裁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司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甲、乙村民和施工单位存在过失,造成工人死亡,将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论: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到死亡赔偿、雇主责任和安全生产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解决这类案件时,司法部门应调查取证,调解协商,并依法进行裁决。

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既能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农村自建房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

包工头死了谁赔

包工头死了谁赔

包工头死了谁赔包工头是承接工程项目的中间商,负责组织和管理一批工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一旦包工头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去世,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究竟是谁应该承担包工头去世带来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呢?包工头的法律身份包工头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实体,通常是一个个体经营者或小型承包公司的负责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包工头与员工之间一般并非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而是以承包形式合作。

事故发生时,包工头并非雇主,也不是员工,其法律地位相对模糊。

事故责任的界定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包工头死于工地事故,相关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如果是因工地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包工头死亡,施工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可能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纠纷的解决在包工头死亡事件中,可能会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如施工单位、包工头家属及员工等。

双方往往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纠纷,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规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此时,包工头家属可提供包工头违约的证据或者相关合同,以证明施工单位存在疏忽等。

社会责任的关注在包工头去世事件中,除了法律层面的解决外,社会也应当对此类事件引起的关注。

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安全管理,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承包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结语包工头死亡引发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不仅仅是一起司法案件,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好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私人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

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

农民工受伤后的赔偿责任?第一,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所谓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可见,个人雇佣他人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雇用人发生受伤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

此种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员侵权责任规定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农民工应有权应谁直接主张赔偿赔偿责任?若雇佣农民的组织为用人单位,又属于工伤的,农民工应直接向用人单位或组织主张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应按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后,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因此由包工头对农民工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但有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且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雇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建筑、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强制建筑、矿山等领域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可见此时发包方虽与农民工无直接关系,但需要对农民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按照公司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仅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第三,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是否有权向包工头追偿?发包方或分包方向农民工赔偿后,则依据发包方或分包方与包工头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如何划分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

如何划分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

如何划分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房主的责任。

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农村建设,掀起一场农村自住建房的浪潮。

在自建过程中,由于安全设施不全,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导致在建房过程中意外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为您揭晓答案。

案情:2014年初,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两层半楼房,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经商谈口头约定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

刘某负责提供材料,李某负责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费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佣。

2014年4月,由于工程量加大,李某临时雇佣吕某参与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过程中,吕某被安装在二楼的吊机坠落砸伤,经鉴定九级伤残。

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吕某2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60000元,吕某自担损失20000元。

案情分析:(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般承揽关系符合立法本意。

理由如下: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导致合同订立就处于无效状态。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无依。

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1.2丙方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条赔偿金额
2.1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2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同情赔偿。
第三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偿方式
3.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丙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各方同意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甲方(受伤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施工方):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房屋所有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房摔伤三方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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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伤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施工方):
营业执照号:
住址:
丙方(房屋所有人):

包工头责任工伤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责任工伤赔偿协议书

包工头责任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参与方包工头方:工人方:背景和目的1. 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包工头方与工人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与工伤赔偿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2. 工伤定义和认定2.1 工伤的定义:指工人方在从事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疾病或职业病的损害。

2.2 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由包工头方承担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工人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 工伤赔偿责任3.1 包工头方应对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并保证工人方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

3.2 包工头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人方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进行相应的赔偿。

3.3 工人方应积极按照包工头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协助包工头方处理工伤赔偿事宜。

4. 赔偿标准4.1 包工头方与工人方约定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工伤风险,因此包工头方在工伤赔偿中不予另行支付工资。

4.2 包工头方应根据工人方的工资情况和伤残程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5. 纠纷解决5.1 双方发生关于工伤赔偿的争议或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6. 协议效力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 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约定。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包工头方和工人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包工头方和工人方双方自愿签署,各方明确了在工伤赔偿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工头方签署人:日期:工人方签署人:日期:。

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跟包工头干工程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三) 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 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 患职业病的;
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 中, 小王是在工作 的时 间 、 工作场所 内 , 因保护公 共设备受伤 的 ,
是履行工作职 责的行为 。因此 , 小 王的情况应 当认定为工伤 , 小王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赔偿 。 需要指 出的是 , 工伤 赔偿仅 限于存 在劳动

辉( 律 师) 河南德慧律 师事务 所
4 5 0 0 0 3
【 案例 】 小王是某小 区的保 安 , 在 工作过
程 中为 了保 护 小 区 内公 共 设 备 , 被 不 法人 士 殴
在工作过程 中 , 如 与第 三方发生肢体 冲突 造 成人身损害 , 能否认 定为工伤还要视具体情
情形之一的 , 应 当认定为工伤 :
【 以案说法 】 本案涉及两个方 面的 问题 ,

( 一) 在 伤害的 ; ( 二) 工作 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 , 从事 与 工作 有关 的预备 性或 者收尾性 丁作 受到事 故
伤害的 ;
乡村科 技 2 0 1 4 , 0 2
干工程受伤 , 用人单位是 否
【 案例 】 谷 某跟 随同村的赵 某, 到 某建 筑公 司承建
的建筑工地从 事瓦工工作 , 赵 某安排谷 某等人 维修工地
的工人住房和厨房 , 谷 某在 维修 过 程 意 外 中从 屋 顶 摔 落

证据证 实 , 且 建 筑 公 司对 此 予 以 否 认 。 因 此 , 谷 某 与 建
建筑单位并不 向他 们支付报酬 。本篇 案例 中, 某的工 资并非 由建筑公 司支付 , 而是雇 主赵某支 付的 , 故与 建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雇员受伤后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佣同村的李某、张某,约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报酬。

一日,李某在往屋顶运砖时,不料绳索断裂,一块砖头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张某脚上,造成脚趾骨折,花去医疗费一千余元。

张某要求王某赔偿,遭拒绝。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处理意见]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

张某是王某的雇工,张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中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张某和王某分担损失。

张某坐在地上休息,没有任何过错。

王某对绳索的断裂是无法预见的,也没有过错。

但张某的损害是在为王某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造成的,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张某一定的补偿。

律师认为第一种的意见是正确的。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其焦点是该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条件问题。

(一)关于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作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其原因在于:1、雇主承担无过错原则是现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3、我国劳动法国家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4、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

(二)雇员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

雇员必须是为雇主所选任的并在其监督下为之服务的人。

2、须雇员遭受损害。

雇员损害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伤事故。

二是职业病。

3、雇员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4、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王某是雇主,张某是雇员;其次,张某的损害发生在为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

张某虽然是在工作暂时停顿时受伤,但这种损害一是发生在工作地点;二是属于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三是雇主没有免责事由。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4为宜;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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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实践中,因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的情况十分常见,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领域鲜有规定,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

因此,本文就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害责任纠纷相关的一些法律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一、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

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1、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

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

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

该观点认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

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不受《建筑法》调整,但为建筑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尽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对审判实务界而言意味着权威性和指导性,但上述倾向性意见值得探讨,在实践中,应当对此协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将此类协议一概都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

第一,从概念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活动一般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很大的执业风险,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具有相应的资质,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抗风险能力的单位,其合同主体一般为法人。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而工程一般是指较大的复杂的建筑。

第二,从法条上来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且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据本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这是目前界定农民自建房屋概念唯一正仍在生效的成文规章。

建设部2004年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提到建筑工匠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两层及两层以下的房屋。

综上,笔者认为,农民自建房屋指的是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另外,如果承建的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农村中俗称的偏屋或者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或者修建自用厕所、车库等小型建筑,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的,也可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承建农村居民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的行为,一般应视为承揽行为,其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

但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此时的农村建房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建房活动就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

另外,在实践中,房主与包工头除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之外,可能还存在另一种形式,即雇佣合同关系。

因为农村建房活动较为复杂,施工各方在施工中经常不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来做,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有些案例中,房主和包工队会共同实施建房行为,且包工队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房主雇佣了包括包工头在内的所有施工工人,这时将房主与包工头的关系定性为雇佣合同较为恰当。

至于该如何界定此类建房协议究竟属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应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双方的协议性质。

具体来说,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房主将房屋完全包给包工头,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事先约定好总工程款,自己准备相关建房材料,将建房的一切事宜交给包工头,不参与包工队的施工。

在这种情行下,笔者认为,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应将双方协议定性为承揽合同,房主与包工头属于承揽关系;第二,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

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队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参与建房活动包工队在建房活动中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只负责提供劳务,则应界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但是,在农村建房中,往往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交叉的情形,比如笔者在办案中就遇到过几种特殊情况,如房主虽然与包工头约定了总工程款,但是在建房过程中却由房主向施工工人按工种按工时支付报酬,或者房主与包工头签订承包协议,但是自己却也参与建房过程,且在建房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指挥,安排。

因为房主和包工头或者包工队之间达成的往往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往往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更多的证据予以佐证,这就难以正确区分房主和包工队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认定:(1)看房主和包工队之间约定的工程款的给付是以工作时间还是以工作成果为标准,工程款是在建成后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日按工种支付。

(2)房主与包工队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房主对包工队的建房活动是否存在指挥、安排、管理行为,房主是否决定包工队的选任和解雇。

包工队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进程是否由房主决定。

如果房主与包工队事先约定了总工程款,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包工队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承揽合同,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

反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总工程款,但是按日按工种支付报酬,或者房主在包工队建房过程中存在指示、安排、管理等行为,则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建房协议是雇佣合同,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

2、包工头与包工队成员(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是最常见的,即包工头与施工工人形成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能为雇主创造价值,工作中雇员受到雇主的控制与指挥。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包工头与房主达成建房协议后,根据建房的需要组织一些施工工人为房主建房。

包工头负责组织、提供相关的建房设备,并且由包工头支付工人的报酬。

包工头与包工队其他成员之间领取的工作报酬是不同的,往往是房主将建房款付给包工头,而包工头则按日按工种计薪,付给包工队其他成员固定的报酬,剩下的全部归自己所有。

第二,包工头与包工队之间属于个人合伙关系。

在农村中,有些包工队的成员相对稳定,属于较为固定的建房施工组织,其中包工头往往由一两个技术好,经验丰富,在成员中威信比较高的人担任。

在对外揽活时往往是包工头与房主进行初步洽商后,就房主所提出的建房条件向所有包工队成员通报,共同决定是否接受。

而且在建房过程中包工队所有成员是共同劳动,报酬按工种和工时平分。

这种类型的包工队,其在对外关系上以包工队的名义进行建房活动,在内部关系上所有成员(包括包工头)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大家共同劳动,共同决定重要事务(按房主提供的条件共同决定是否揽包该工程),虽然房主主要是找包工头协商建房事项,但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成员推选的代表,代表包工队成员对外协商相关事宜,其并未有任何事项决断权。

包工头除了与其他成员一样按日计算报酬外没有其他利益所得。

在法律上,合伙关系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合伙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决定合伙事务。

在法律性质上,此种类型的包工队是一个合伙型的农村建筑工匠组织。

因此,如果是某个人承建房屋后组织其他工人共同施工的,且同工同酬,那么包工头与包工队之间一般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如何确定各主体责任分担的问题。

上文分析了在农村建房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各主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1、房主的责任,关于房主责任的承担主要存在于包工头与施工工人形成劳务或雇佣关系的情况,在庭审中,有当事人会以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为由,要求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了包工头是否需要相应资质承包房屋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农民自建高层建筑需要建设资质,高层建筑指二层以上(不包括二层)的建筑,因为高层建筑往往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也多,对安全设施保障要求更严,要求施工承包方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有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安全保障设施,而达到这些条件往往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法人,要求施工承包方拥有相应资质以便能更好地保护施工工人;第二,至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则不需要建设资质,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领域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则可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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