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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定期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每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一)检查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011年度定期检查与换发许可证工作一并进行,不再另行安排时间。

(二)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资质条件变更和遵章守法等情况。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能通过年度定期检查。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2、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服务场所等擅自变更的;3、发布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采取欺诈手段侵害服务对象利益的;4、服务对象有投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5、违反国家、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民政局、城市管理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公益性岗位是“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将其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优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的流程,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

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仍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渝人社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规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园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渝人社发〔2012〕14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相关医院: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体检工作,总的情况较好。

近年来,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适应招录机关新需求,提高录用工作效率,经各区县(自治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共同审定,决定确定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等82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见附件)。

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我市公务员体检原则上应当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在体检工作中,提倡开展异地体检,大力推广抽签决定体检机构等好的做法。

招录机关在组织公务员体检前应当与体检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体检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体检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体检机构通报批评、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资格等处理。

招录机关和体检机构应当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7日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技能人才培养标准,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形成职业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竞赛类别第八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区县级竞赛和企业岗位练兵三个类别。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6号)、《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优质服务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树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良好的形象。

二、主要内容(一)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诚信培训教育制度,引导从业人员树立诚信服务意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诚信教育纳入从业人员日常培训内容,结合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培训等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二)推行诚信服务制度。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推行四项诚信服务制度。

一是服务公示制度。

在服务窗口公示单位证照、业务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渝人社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一)本通知所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力资源推荐、招聘、咨询等服务的各类经营性机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管理。

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外省市驻渝单位、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三)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四)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还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XXX咨询;2、应聘人员推荐;3、职业指导与咨询;4、人力资源招聘会;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6、人力资源培训;7、人力资源测评;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9、高级人才寻访;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6.09【实施日期】2017.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计划落实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应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落实年休假制度。

每年初,各单位应根据当年的工作安排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计划。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管理台账,按月登记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

同时,单位应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事假和病假的请销假制度,以及工作岗位AB角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按满12个月计算。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5天。

(三)工作人员退休的当年,单位仍应按照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安排年休假。

其中,本人当年的工作天数(1月1日至本人生日期间的工作日)少于其工作年限对应的年休假天数的人员,按当年的工作日天数享受年休假。

渝人社发[2010]284号

渝人社发[2010]28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

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规定以外的事项按新《条例》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七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渝人社发〔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信息委、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煤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济运行局、工会,有关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6〕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做好我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化解过剩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是其中的关键和难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积极稳妥地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渝人社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人社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发挥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就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1.申报。

每年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

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为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本人享受,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息截图。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残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渝人社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加强我市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经济系列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依次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依次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所有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渝人社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2年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6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事项和材料第三章审查计划第四章审查申报第五章审查实施第六章审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提高书面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或者电子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书面审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书面审查由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原则分级实施。

书面审查分为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书面审查。

年度书面审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全面审查。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可不定期对特定行业、特定事项实施专项书面审查。

渝人社发职称申报条件

渝人社发职称申报条件

渝人社发职称申报条件渝人社发的职称申报条件,这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呢,就像一场盛大的比赛,而你要清楚比赛规则才能上场一展身手。

职称申报条件,它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量着咱们在工作领域里的成果和能力。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糊弄过去的事儿。

渝人社发的这些条件啊,涵盖了好多方面呢。

先说学历这一块吧。

你想啊,如果把职场比作一座大厦,学历就像是大厦的基石。

不同的职称等级对学历有着不同的要求。

高学历在某些时候就像有了一块更坚实的基石,能让你在职称申报这条路上起步更容易一些。

比如说,有的职称可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就像是给那些经过多年学习积累知识的人一个机会,让他们能凭借自己的知识储备去冲击更高的职称。

但这也不是说学历低就完全没机会了,就像爬山,虽然你可能从山脚下开始,没有那些在半山腰出发的人位置高,但只要你努力攀爬,一步一个脚印,也能到达顶峰。

工作年限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这就好比酿酒,时间越久,酒越香醇。

在工作岗位上待的时间长了,你积累的经验就像酒的香气一样浓郁。

你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项目,解决了数不清的问题,这些都是你申报职称的宝贵财富。

你不能刚工作一两年就想申报高级职称吧,这就像刚种下种子就想收获果实一样不现实。

每一个职称等级都对应着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这是在考验你是否在这个行业里深耕细作,有没有足够的沉淀。

业绩成果更是重中之重。

这就像是你在战场上的军功章。

你完成了哪些项目,这些项目有多大的影响力,有没有给单位、给社会带来实际的效益。

如果把工作比作一场冒险旅程,业绩成果就是你在旅途中找到的宝藏。

比如说你是做工程的,你主持建设了一座标志性的建筑,这建筑质量优良,造型美观,还解决了很多技术难题,那这就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业绩成果。

它就像一颗璀璨的星星,在你申报职称的天空中闪闪发光。

论文著作也在职称申报中占有一席之地。

这有点像古代文人要留下自己的诗篇或者著作来证明自己的才学。

你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有没有独特的见解,能不能把这些见解通过论文著作的形式表达出来呢?如果你写了一篇高质量的论文,对行业内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案,那就像在平静的湖面上投下了一颗石子,引起层层涟漪,会让评审人员对你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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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58号)作者:出处:共浏览3519次发布时间: 2011-10-25 打印本页渝人社发〔2011〕25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六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地税顺序号;(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七条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第九条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

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第一节参保人员增加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参保人员减少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参保人员退休第十七条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第一节工资总额申报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

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

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着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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