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质证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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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公诉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检察院公诉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

第三条公诉科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负责承办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第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诉科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条公诉科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第八条公诉科应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公诉科组织架构第九条公诉科设有科长、副科长、检察官等职务。

第十条公诉科科长负责公诉科的全面工作,是公诉科的领导者。

第十一条公诉科副科长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科长管理公诉科。

第十二条公诉官是公诉科的主要执行人员,负责起诉工作。

第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注重选人用人,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水平。

第三章公诉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受理报案材料,核实案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公诉科应当进行案件分析,确定起诉事由,提起公诉。

第十八条公诉科应当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确保材料完备。

第十九条公诉科应当制定起诉计划,确定起诉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出庭出庭应对审讯,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诉科应当全面记录庭审过程,准确整理证据。

第二十二条公诉科应当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起诉建议,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提起公诉。

第四章公诉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公诉科应当加强对公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诉人出庭公诉问题研究-打官司必看

公诉人出庭公诉问题研究-打官司必看
2、警察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内容就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如果控辩双方对此有疑问,警察应当出庭就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的进行过程提供证词,以便当庭核实这些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对于警察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中获取的某种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保管过程,如果辩方对该实物证据是否是原物存在异议,或者提出该实物遭到人为地破坏,或者要求控方提供其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对己有利的实物证据时,警察应当出庭证明整个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和保管过程是否合法。又如,当辩方对证据及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当出庭陈述,以证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没有非法搜查、扣押等。
一、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当庭讯问被造人是庭审中查明案情的重要环节,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效果如何,对于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往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讯问被告人就是充分发挥被告人口供在展示案件全貌、印证公诉证据、说明案件真伪、衡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几个方面的作用。庭审改革后,由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案件没有实质上的认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就是审判人员对该案的第一次感性认识。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就成了庭审中的开场白,良好的讯问效果,给审判人员以听觉、思维上的定位,因此必需引起公诉人的高度重视。
二、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质证环节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公诉人对言词证据摘要宣读的,跳跃式摘要宣读是否可行?同一份言词证据中有些情节存在矛盾的,公诉人摘取对控方有利的部分宣读,是否属于断章取义?甚至一句话中只宣读对控方有利的部分,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是目前检察机关庭审举证的重要方式。[④]所谓摘要式宣读,是指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需要概括性或有选择性地宣读部分笔录。以证人证言为例,对于同一证人所作的多份不一致的证言笔录或不同证人所作的不同证言笔录,公诉人可以有选择地宣读其中的一份证言,或者仅仅摘要式宣读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或者采取“合并概括”的方式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但这种举证方式常会受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疑。因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出于胜诉的目的,完全有可能围绕犯罪构成的角度而选择性地宣读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有罪证言,而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证明无罪的证人证言等笔录通常不会当庭宣读。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的举证方式应予改革。摘要式宣读不仅令辩护人及被告人产生质疑,也难以实现对笔录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由于笔录受录入者速度的限制和笔录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公诉人的选择性宣读下更难以保证忠于原意,而使得笔录容易信息失真。这种只注重实质性内容的选择性或概括性的举证方式无法反映前后证据的关联性与收集的程序合法性,规避了证据程序合法性与可采性最基本要求,无法实现对笔录证据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宣读证言笔录时应全部按原文宣读,对笔录节选宣读的,应明确告知法庭,如被告人、辩护人对节选宣读有异议的应全篇宣读。改革现有的“摘要式宣读”笔录的方式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鉴于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大、任务重的情况,可考虑逐步限制性地使用“摘要式宣读”的改革思路。对于被告人认罪、辩护人非无罪辩护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可以采取“摘要式宣读”笔录方式,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辩护人对笔录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全面宣读卷宗笔录。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

《也谈刑事案件庭审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相关理论•刑事案件庭审质证方法•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策略•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注意事项•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完善建议目录01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相关理论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询问、申辩等,以利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

质证的基本概念质证在刑事诉讼中,质证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即公诉人和辩护人。

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对象是证据,包括各种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质证的对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重点调查这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质证的法律依据VS质证的基本原则质证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案情和证据情况,明确质证的思路和重点。

充分准备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发现对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或者不充分,应当及时提出质证申请,以便及时查明事实。

及时提出原则质证应当针对每一份证据进行,包括证据的内容、来源、证明目的等方面。

针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恶意干扰法庭审理。

遵守法庭秩序原则02刑事案件庭审质证方法逐一质证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等问题,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质证的一种方法。

逐一质证法的基本要求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回应,并就相关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或者提出反驳的事实和证据。

对比质证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等问题,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方法。

对比质证法的基本要求是,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与自己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_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规范要求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_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规范要求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_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规范要求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

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

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

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

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起诉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

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

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

一是作同意性表态。

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

二是作说明性表态。

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不需再作答辩。

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

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中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在庭审过程中,质证与辩论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掌握有效的质证与辩论技巧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庭审中如何进行质证与辩论。

一、质证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和核实。

其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

对于书证、物证等,要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是否经过篡改或伪造。

对于证人证言,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记忆能力等因素,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可靠。

比如,如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其证言的可信度就可能受到质疑。

2、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又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有些证据虽然是真实合法的,但与案件事实无关,也不能被采纳。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其在其他时间、地点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这些证据就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

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并及时向法庭提出。

同时,可以要求对方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以澄清疑点。

二、辩论辩论是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的阐述和争论。

1、明确辩论焦点在辩论之前,要先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些焦点通常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等方面展开。

只有明确了焦点,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论,避免漫无目的地空谈。

2、事实陈述清晰准确在陈述案件事实时,要客观、准确、有条理。

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事件的发展逻辑进行叙述,使法官和对方能够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经过。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证据是对于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之一,自古以来判罪就需要证据,在最新的刑诉法中对于证据制度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相关规定,那新的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收集有了怎么样的新规定了?下面就由的小编来为您解答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

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

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

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

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

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

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问明或辨别是⾮,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及被告⼈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件是否有联系化及控⽅对辩⽅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辩明是⾮的过程。

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把⾃⼰作为定案的证据展⽰法庭,双⽅辩明是⾮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个过程,是控辩双⽅互相对对⽅证据的质疑过程。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包括哪些⼀、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间接证据的质证⼀般针对:(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具、⾏为所侵害的客体物、⾏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词证据相⽐,它更客观、真实性更⼤。

对物证的质证⼀般为:(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式、来源、保存⽅式;(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辨认,⾎迹有⽆鉴定,是否与被害⼈或被告⼈⾎型⼀致,有⽆证⾔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盾点,消除⽭盾是否合理等;⼆、证⼈证⾔证⼈证⾔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向办案⼈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听到或看到⽽转告的。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浅谈公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浅谈公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浅谈公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质证质证就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于证人证言等法定形式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各方对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等情况进行发问、质询,以辩别证据的真伪,判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过程。

法庭质证是庭审调查不可或缺的阶段,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是指控能否成立的关键。

为此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诉讼主张,必须讲究质证技巧,提高质证能力。

笔者结合公诉实践,就法庭质证中常用方法作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类证据的质证,应采用印证说明法,重点阐明证据的关联性言词类证据在公诉案件中所占的分量最大,是每个案件都不能缺少的证据种类,其是否成立是关系到指控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

而这类证据往往最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而发生变化。

法庭上辩护人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往往是提出控方证据间的矛盾点,将矛盾点逐一罗列,扩大矛盾,割裂证据之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通过否定证据的关联性,来达到否定公诉证据效力的目的。

在实践中,辩护人常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质疑:(1)就被告人供词、证人证词之间矛盾提出质疑。

如被告人供述作案工具是菜刀,而证人证明却是铁锹。

(2)就言词证据自身前后之间矛盾提出质疑,如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多次不同的陈述。

(3)就言词证据与物证、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

如被告人供述贪污公款10万元,审计报告只证实他贪污公款8万元。

(4)就证人不确切、模糊的陈述寻找矛盾之处进行质疑。

如在斗殴过程中,多个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为一拿铁锨的人所致,但现场具备此特征有三、四个人等。

对此类言词证据的质疑,公诉人可以抓住主要证据的主要矛盾,采用印证说明法,即从正面阐明。

任何一项证据的客观性都不能靠其自身来证明,要证明其真实性,必须超出其范围在深度、广度上去求证,控诉证据在横向证据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牢固的证据体系,在纵向的证据与事实之间,这种联系更是全方位的,既有时空联系,又有手段联系,既有原因联系,又有结果联系,整个案件事实是证据体系所证明的唯一结果,这种联系是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主要矛盾,能够得出证据具备客观性的结论。

公诉人出庭指南最简单三个步骤

公诉人出庭指南最简单三个步骤

公诉人出庭指南最简单三个步骤《公诉人出庭指南最简单三个步骤》嘿,你知道公诉人出庭是怎么一回事吗?就好像是一场超级严肃又超级重要的战斗呢!今天我就来给你讲讲公诉人出庭指南最简单的三个步骤,这可是我费了好大劲儿才搞明白的哦。

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公诉人在出庭之前呀,那可得忙得像小蜜蜂一样。

首先呢,要把案件的卷宗翻来覆去看好多遍。

那些卷宗就像是一个装满秘密的大盒子,公诉人得从里面找出所有有用的东西。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啦,证人的证词啦,还有那些物证的相关资料啥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玩寻宝游戏,每一个小细节都是宝藏。

要是漏掉了一个小地方,可能在法庭上就会出大问题呢!我有个叔叔就是做法律相关工作的,他跟我说呀,有一次他的同事在准备一个案子的时候,就差点因为没注意到一个证人证词里的小细节,差点在法庭上被对方律师问得哑口无言。

所以呀,看卷宗的时候得特别特别仔细。

然后呢,公诉人还要写好公诉意见书。

这个意见书可重要啦,就像是公诉人的武器一样。

在写这个意见书的时候,公诉人要把案件的事实说得清清楚楚,就像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样,从事情的开始,到中间的发展,再到最后的结果。

而且呀,还要根据法律条文,说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犯了什么罪,为什么要受到惩罚。

这可不像我们写作文那么简单,每一个字都得斟酌好久呢。

有一次我问我叔叔:“叔叔,写公诉意见书是不是就像我们写作文一样自由发挥呀?”叔叔就笑着说:“哎呀,小宝贝,这可不一样。

写公诉意见书就像是在盖房子,每一块砖头都得放对地方,要不然房子就会塌掉的。

”你看,这多不容易呀。

二、法庭上的陈述与辩论好啦,准备工作都做好了,接下来就到了法庭上啦。

公诉人走进法庭的时候,那感觉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走进了战场一样,既威风又紧张。

公诉人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陈述。

这个陈述可不能像我们平时说话那样随随便便的,得用很正式、很严肃的语气。

公诉人要把之前在公诉意见书里写的内容大声地说出来,让法庭上的所有人都能听清楚。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精选文档】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精选文档】

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主要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进行,出庭公诉实际上就是运用证据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

因此,案件的判决除了有赖于证据本身的质量之外,更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当庭举证、质证的效果如何,进而对法庭最终是否接纳、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作出宣判产生直接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把握如下几项基本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也称为全面性原则。

无论举、质证采取何种策略、方式,都不能将公诉人的个人情感掺杂其中。

虽然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逻辑归纳和推理,使证据体系化、立体化。

但在庭上提交各项证据时,公诉人应当遵从真实、客观的原则,完整地反映证据的原貌。

而不能断章取义,任意、片面地理解与示证,只认可对指控有利的内容,绝对排除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

否则,即便赢得了庭审效果,却是对被告人极不公平的对待,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及原则。

而遵循客观性原则也同时意味着,公诉人对待辩方提交的证据,也应当且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里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以便能及时调整出庭方案掌控庭审进程。

因此,客观性是举、质证过程中首先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

(二)逻辑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单个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某一方面,要完整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就必须运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组合、排列,找出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从而反映出案件的全貌。

在证据体系中,常常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交叉使用,从而全面地证明犯罪从犯意产生到实施终了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

如果证据链条出现缺口或证明内容无法反映犯罪事实的全貌,都属于证据体系的不完整,都将影响定罪量刑。

因此在举证前,公诉人应对证据进行梳理排列,所举的证据应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单个证据之间能环环相扣,构成一条牢固的证据链。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怎么举证质证

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怎么举证质证

刑事案件的公诉⼈怎么举证质证刑事案件的公诉⼈也有举证、质证的权利,只要是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也能够在⼀定程度上维护⾃⼰的权益。

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院是会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跟公诉⼈对质,对质时怎么做也很关键,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刑事案件的公诉⼈怎么举证质证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最⾼⼈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58条⼜进⼀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对法官的内⼼确信形式特定证明⼒的⼀种诉讼活动。

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就法庭上所出⽰的证据进⾏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且这“疑”和“问”都带有当⾯对抗的性质。

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

对本⽅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度对证据进⾏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

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提出的证据⼀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法庭上公诉⼈对辩护⽅所举证据却鲜有⾼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

⽬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尚未达到⼀致的盾法,可谓众说纷纭。

刑事案件举质证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举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举质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事实,依法提交证据的行为。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举质证的规定十分严格,以下将从举质证的原则、证据种类、举质证据的要求、举质证据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质证的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证据。

这一原则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3. 证据真实性原则证据真实性原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证据。

这一原则保证了案件事实的准确性,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4. 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充分性原则,是指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以部分证据推断全部事实。

这一原则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据种类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如凶器、毒品、赃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侵害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5.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6.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现场勘查笔录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现场勘查笔录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现场勘查所制作的记录。

浅析《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浅析《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浅析《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8年第21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适应建立完善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着眼于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对举证质证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做了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举证质证这一庭审中的重要环节专门发文予以规范,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公诉人的出庭质量,也有助于提升辩护人的辩护水平,从而为法院做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就法庭审理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笔者认为,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重点,是法庭辩论的基础,法庭辩论的内容以法庭调查所展示的证据为前提。

法庭调查由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组成,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问答基本上系两者在庭前确定的辩护方案的体现,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则局限于庭前笔录,当然被告人的回答有可能超越庭前笔录,对其中否认庭前笔录的回答,公诉人回应的主要途径为稍后举行的举证质证。

由此可见,举证质证在庭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

《指引》第3条明确,举证质证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逻辑和经验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也只是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强调“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解释》)则明确“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指引》将逻辑和经验的重要性从庭前证据审查拓展到庭审举证质证,凸显了逻辑和经验在审查认定证据时的重要性,凸显了公诉人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审查中的重要意义,也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举措相吻合,有助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展开。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应遵循的七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因此,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法证据,遵循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伪造的情况发生。

真实性原则体现了诉讼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严禁刻意伪造和篡改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尽量收集和提供足够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充分而全面地呈现。

充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尽可能收集所有证据,并合理运用这些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合理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合理运用证据,使证据链条完整,逻辑清晰,以确保证据的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善于思辨和分析,运用恰当的推理和论证方法,使证据能够起到确凿、有力的作用。

五、综合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佐证,进一步确立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合性原则强调证据的综合运用,通过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和相互佐证,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六、主导性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主动发挥主导作用,掌握证据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主导性原则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举证质证技巧,适时地提问、质询和辩驳,以达到充分展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七、公正公平原则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公正公平原则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要求公诉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要始终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证据和当事人,不做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出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综合性、主导性和公正公平性等七大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举证质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刑事公诉工作的龙头,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

举证质证的质量,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随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深入推进,包括举证质证工作在内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审查预测和准备、把握庭审主动权、有效应对庭审变化等方面面临新挑战。

加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举证质证工作,更好发挥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职能作用,着力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引》的内容。

《指引》适应建立完善多层次诉讼体系需要,着眼于构建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当庭指控证实犯罪为核心,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提升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水平,对举证质证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作了规定,为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引》内容,熟练掌握运用举证质证原则和方法,更好履行指控犯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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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质证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质证活动,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准确指控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质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
(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质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诉人应加强庭前审查,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各种证据,对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严格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对定罪疑难且单一的言词证据必须认真复核,对矛盾证据必须严格甄别。

第五条对审查中发现的非法证据应先行排除,对庭审中经质证有非法嫌疑且有相当线索材料证明的证据,应依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予以调查。

经查证确属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六条公诉人应在开庭前充分预测辩护方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公诉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有效通过庭前会议解决争议,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质证方案内容。

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这一部分内容还可以细化一下,列出证据审查和质证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项,可以请侦监督和公诉部门提供,以便提醒公诉人在庭前审查和庭中对辩护访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时注意):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收集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证据形成的过程;
(六)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八)证人或提供证据的其他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九)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十)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十一)证人的作证能力;
(十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第七条公诉人质证应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

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扼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过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

第八条质证阶段的辩论,一般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

对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的综合证明作用问题,可以在辩论阶段予以答辩。

第九条在每一份(组)证据或者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公诉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请法庭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确认。

第三章对辩护方质证的答辩
第十条辩护方对公诉方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

对辩护方提出的与证据证明力无关、与公诉主张无关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可以说明理由不予答辩,并提请法庭不予采纳。

公诉人答辩一般应在辩护方提出质证意见后立即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发表意见,但应向法庭说明。

第十一条辩护方质疑公诉方出庭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时,公诉人应根据陈述情况,针对陈述中有争议的内容重点答辩。

第十二条辩护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请审判长制止,必要时应当要求法庭对该项陈述或证言不予采纳:
(一)以诱导或威胁方式发问的;
(二)前提虚假,违背证据客观性原则的;
(三)意图使被害人,证人以推测或判断意见作为陈述或证言的;
(四)发问不明确,足以使被害人、证人产生误解的;
(五)发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关的;
(六)对被害人,证人带有侮辱性发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十三条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时,公诉人可以从此类证据客观、稳定、不易失真以及取证主体、程序、手段合法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

第十四条辩护人断章取义,片面理解证据内容发表意见的,公诉人应立足证据认定的全面性、同一性原则,综合全案证据予以驳斥。

第十五条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质证意见,确实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公诉人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辩护方建议未到庭证人、被害人到庭进行质证的,公诉人可以结合全案证据情况进行答辩,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法庭休庭。

辩护方因对证据内容了解有误而质证的,公诉人可以对证据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对辩护方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质证,公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或者不再就此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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