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201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自然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
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
执法局接收其他业务司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省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司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
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
执法局、其他业务司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总督察办和相关督察局,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张文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文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6【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0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哈胜男【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哈胜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文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张文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张文斌【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文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否则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张文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自然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判令自然资源部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否则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张文斌提出根据其查询到的快递追踪结果可以证明自然资源部已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其提交的复议申请。
经查,张文斌于快递单据上填写的自然资源部的联系电话系其网站维护电话,并非自然资源部相关复议机构的办公电话,通过该电话无法联系自然资源部的相关复议机构。
此外自然资源部提交的内部流转追踪查询系统截图并未显示曾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张文斌的邮件,申通快递追踪查询结果亦未显示自然资源部单位收发章签收等相关信息。
王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1【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某;王某;魏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丁某王某魏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丁某王某魏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慧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慧【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据此,市规自委具有对丁某等三人及案外人胡某、韩某、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处理的法定职权。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袁现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现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0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现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袁现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袁现军【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袁现军【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该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明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案证据已全部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其中,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所称“同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向被申请人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通知书》”,此处被申请人实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显系文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该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本案中,袁现军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投诉书,请求其依法查处巨鹿县林业局在基本农田上非法种植杏树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收到袁现军的投诉书后,在其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转送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并无不当。
且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后,对袁现军的投诉事项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也已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袁现军。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 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全社会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这一重大部署,与自然资源部职责密切相关。
按照党中央精神,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扎实开展实践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筑起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的“四梁八柱”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背景下,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正在逐步架构。
作为自然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2019年《土地管理法》与时俱进完成修改。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作出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同时,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将基本农田全面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了因地制宜轮作休耕和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生态要求。
为让新法尽快落地生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正加快修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
在《矿产资源法》研究修改中,自然资源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灌注到这一基本法律中。
与此同时,《国土空间规划法》《自然保护地法》《长江保护法》等全新的自然资源领域立法也将积极推进。
冯敏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敏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敏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冯敏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冯敏杰【当事人-公司】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卢国亮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蔡诗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国亮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蔡诗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国亮蔡诗敏【代理律所】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敏杰【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4月26日,冯敏杰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冯敏杰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顺国(转)[2003]89号文、顺国(转)[2003]90号文、顺国(转)[2003]94号文、顺国(转)[2003]117号文对应的用地批文、土地现状图、规划图、一书四方案、征地听证材料、征地补偿材料、社保材料。
2019年5月13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作出佛自然资顺函[2019]345号《关于冯敏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处理意见的复函》。
赵建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建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旸陈静王菲【审理法官】杨旸陈静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赵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赵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宇蔡锟【代理律所】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根据《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市规自委对本辖区内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市规自委对本辖区内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然资源部作为市规自委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受理赵某的复议申请,并做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申请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三、申请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S)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自然资源部的复议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全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公民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户口本、军官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6.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7.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8.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代其申请行政复议的,需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9.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需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自然资源相关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 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6年1月 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2015年10 月28日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2015年5月 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2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1年1月 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8年1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76号
2017年12月28 日
主席令2017年第86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7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67号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6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贾应迪;贾挺银;蔡晓东;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贾挺银蔡晓东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贾应迪贾挺银蔡晓东【当事人-公司】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宏威林浩毅【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贾应迪等32人(具体名单附后)【被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或者说上诉人不服该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或者说上诉人不服该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上诉人向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卖地、违法占地申请书》内容看,其要求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对象即违法行为人是瑞安市安阳新区管委会、瑞安市上望街道办事处以及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体,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均为前述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非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反土地管理等行为要求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明显不属于土地主管部门的履职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自然资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不断加强法治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仍处于量大多发态势,案件总量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排名靠前,案件审理中也发现,自然资源系统内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群众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的合法诉求存在“推拖绕”等问题;法治意识薄弱,行政行为不规范,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业务工作与政治相融合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尊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诉求,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已经部同意,现印发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为提升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府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一)本规范适用于部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部政务服务事项应参照执行。
(二)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通过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查、一网通办、全程监督、限时办结和结果公开。
(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含有涉密信息的,采取线下方式办理。
二、职责分工(一)部机关有关司局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许可职权,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二)主办司局应按照标准化要求依法编制服务指南,将受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材料要求编入服务指南并及时在政务大厅、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服务指南发生变化的,主办司局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要求、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做到说明详尽、要求明晰、表述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高效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保障其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word版本 (6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1】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以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一立法宗旨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行政争议多发、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确立的,体现了新形势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决策和部署,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
(一)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争议和纠纷,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
与此同时,现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矛盾和争议大都有利益背景,核心之争都是利益之争,既有保护已得到的利益,也有主张可期待的利益,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反映;二是,矛盾和争议的焦点,大都涉及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执行,当事人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利益、主张权利;三是,争议和纠纷的种类,既有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争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有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交互影响;四是,争议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力不同。
张春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春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5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春生;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张春生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张春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春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解放前,张春生的外祖母陆菊名下原登记有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一条73号院(旧门牌34号)房棚共20间。
195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为陆菊办理房屋总登记,房屋档案材料载明其名下房屋共计21间。
1957年,陆菊因房屋改建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登记。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陆菊制发房地产所有证。
其中,在房屋档案材料的《土地使用状况图》中,北侧后院中标有长方形虚线;《防空洞及地下室登记表》记载有防空洞,使用面积5.6平方米,层高1.6米。
陆菊名下房屋21间中,经租房4.5间,自留房16.5间。
文革期间,东四十一条73号院由房管部门接管。
1983年,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发还陆菊东四十一条73号院房屋16.5间,陆菊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经测绘、查丈,房屋登记部门于1985年1月25日向陆菊制发了东字第09089号房产所有证,登记房屋为17间,后附的《房屋平面图》中没有再标注虚线。
黄天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天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天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黄天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黄天云【当事人-公司】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兵万静华【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天云【被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中,黄天云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案涉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之间的关系,其主张的合法权益还存在不确定性,其起诉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的证明、户口本、信阳市公安局游河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可证明其与陈华书系夫妻关系。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天云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案涉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信阳游河超级百合城建设中心之间的关系,其主张的合法权益还存在不确定性,其起诉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胡红彬、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红彬、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湘08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伍少杰汪坚汪云辉【审理法官】伍少杰汪坚汪云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红彬;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胡红彬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胡红彬【当事人-公司】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滕英【代理律所】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红彬;张家界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被告】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虽然法律规定了起诉原行政行为和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两种救济手段,但不能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
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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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解读(2019)
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自然资源部第3号令,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针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的态势,《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作出了哪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记者就此采访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坚持刀刃向内规范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
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持续高位运行,2019年上半年,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高达928件,同比增长67.5%。
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分别制定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等,在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合理划分行政复议职权职责、强化内部层级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着相关要求不统一、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已不能满足新部组建后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亟需进行重构和优化。
此外,2018年部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纠错率达2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9个百分点,2019 年上半年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更高达44%,再创历史新高。
这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群众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推拖绕”;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上交矛盾;有的不重视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不规范;有的对新形势新情况缺乏有效的应对,群体性复议案件不断发生。
魏莉华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刀刃向内,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的法治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是制定《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遵循三个原则体现五大亮点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通篇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增强群众意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首要目标;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大价值追求;三是坚持高效便民,优化复议流程,最大限度地为群众释明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
魏莉华介绍,从规章内容看,突出了五大亮点:
一是对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是简化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多年来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践,对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标准进行了规范。
明确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类案件在符合《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列举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简化行政复议程序,免除被申请人的答复义务。
三是建立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分析报告制度。
行政复议案件反映的问题只有反馈到行政管理过程中,从末端治理变为源头治理,才能“举一反三”,促进依法行政,避免同类问题一错再错。
针对实践中部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害怕被批评或者被追责,而将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藏起来”,不利于暴露问题、改正错误,《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适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分析报告,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四是压实地方责任。
针对部分地方长期反复出现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不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导致矛盾纠纷没有实质性化解,或者不担当不作为将矛盾纠纷统统推给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重损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和部门形象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压实地方责任,建立了行政复议约谈制度,明确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故意将行政复议案件上交,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等六种情形,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督促地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是服务机构改革,释明林草类案件的权利救济途径。
适应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后出现的新情况,理顺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职责,《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明确: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同时,为便利申请人,还明确了此类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转办和告知程序。
加强学习培训全面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魏莉华介绍,自然资源部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组织培训。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工具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部将抓紧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一级培训一级,一级指导一级,为全面落实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全面严格贯彻落实。
要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流程再造和源头治理,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质量和水平。
要注重行政复议的反馈和监督功能,及时反映通报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管理的普遍性问题和制度性问题,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
三是切实加强考核评价。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将其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更要作为一项政治性工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一场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
加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情况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满意程度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自然资源管理。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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