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机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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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计生机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计生机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促进建设单位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机构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的新建、迁建、改扩建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基建项目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与工程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相关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