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一)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及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及消防验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1、如备案方式网上备案2、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3、备案依据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4、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
5、管辖分工需报支队防火处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地址”栏应选择“×××支队辖区”,否则会申报到大队,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验收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3、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验收期限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023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
2023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前,业主或开发商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批准文件等。
2. 现场勘察: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报告编制:勘察完毕后,相关人员会编制一份竣工验收报告,记录勘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等。
4. 竣工验收会议: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与决定。
5. 问题整改:如果在竣工验收中发现问题,业主或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给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
6. 验收合格:当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后,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进行最终验收,如果通过验收,则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二、消防备案程序1. 检查申请材料:业主或开发商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递交消防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
2. 现场勘察:消防部门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做相应记录。
3. 报告编制:勘察完毕后,消防部门会编制一份消防备案报告,记录勘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等。
4. 备案登记:消防部门会将相关信息录入消防备案系统,并发放消防备案登记证明,证明该建筑物已完成消防备案。
5. 抽查办理程序(1)抽查通知:消防部门会定期随机抽查已办理消防备案的建筑物,通知业主或开发商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抽查时,消防部门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备案要求安装和使用。
(3)问题整改:如果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业主或开发商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给消防部门。
(4)抽查结果:消防部门会根据抽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如给予表彰、警告或处罚等。
(5)重新备案:如果在抽查中发现问题并整改完毕,业主或开发商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八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资料文件(表格样式见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附件1:竣工验收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目录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I.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II.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IV. 施工企业领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
二、备案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分两阶段提交)五、办事流程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范本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范本一、引言本范本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办理程序,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背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程序细则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立即通知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抽查。
2. 消防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3. 抽查对象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如消防水源、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消防疏散标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4. 抽查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5. 抽查过程中,消防部门应出示工作证明,并有权进入建筑物内部进行检查、取样等。
6.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定整改期限。
7. 整改完成后,消防部门应进行复查,确认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8. 如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消防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9. 抽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抽查结果。
10.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整改并报告消防部门。
四、消防备案抽查的补充规定1. 发现建筑工程竣工后未开展消防备案抽查的,消防部门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予以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配合消防备案抽查的工作。
3. 建设单位应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消防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以查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5. 对于连续多次抽查未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部门有权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
五、结语消防备案抽查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范本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办理程序,以期能够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和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该程序执行,并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事业。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消防验收备案流程解析
消防验收备案流程解析消防验收备案是指建筑工程完工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经过消防部门组织的一系列检查、测试和审核流程,确认建筑物的各项消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备案归档。
这个过程是保障公共场所和住宅楼的火灾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我将详细解析消防验收备案的流程。
一、申请阶段1. 初步准备在建筑工程即将完工时,业主或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初步准备工作,包括根据工程设计报备规定,编制消防设施竣工图,并收集完工图纸、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资料备齐。
2. 填写资料申请单位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递交《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并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各项信息。
3. 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如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通过指定的渠道或在线递交给当地消防部门。
二、初审阶段1. 文件审核消防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文件审核,确认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会要求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2. 现场勘察审核通过后,消防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火间距等。
在此过程中,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测试检验阶段1. 消防设施测试消防部门将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包括消防水源、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测试内容包括水压、水流、喷洒范围等。
2. 火灾模拟演练为了验证建筑物的火灾应急疏散方案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消防部门会组织火灾模拟演练。
演练过程中,参与人员需要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疏散,并使用灭火设备进行扑灭。
四、审批备案阶段1. 审核评定消防部门将根据初审和测试检验结果,对申请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评定。
评定合格的将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2. 签发证书消防部门将签发《消防验收备案证书》,并将证书的相关信息在电子备案系统中予以登记。
3. 归档备案消防部门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合格证明等。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
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七条施工质量验收由按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施工质量验收准备工作:(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送质监机构抽查。
(二)、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7个工作日(大型、重点及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为15个工作日)内抽查完毕,并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受理1、属于公安部第106号令规定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并打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经网上备案系统预设的抽查程序确定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对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备案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和规定的检查材料到工程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
二、经网上备案且列为备案抽查的工程,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窗口领取);(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具被授权委托人为建设单位一定责任人及职位的相关证明文件)(窗口领取);(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窗口领取);(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5)、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清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核查记录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等);(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7)、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验报告(建设单位与检查机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9)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10)、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11)、工程情况介绍,消防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工程竣工图(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面竣工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系统竣工图)各消防设施工作原理说明,维护保养说明,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隐蔽工程记录(图纸上需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蓝图附电子文档);(1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发的建(构)筑消防员证。
广州市竣工验收备案流程详解
一、办理对象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二、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三、所需材料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 。
《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原件)3 。
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4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5 . 电梯验收合格证明(原件)6 。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7 .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原件)8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9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文件(原件)四、窗口办理流程1 .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3 . 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市建委办事窗口提交资料申请受理。
4 。
备案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受理决定通知书》。
5 . 备案单位受理备案事项后,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告知规划、消防、环保、防雷、民防、白蚁防治专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开展验收审批工作。
6 . 备案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收齐专业部门的验收意见后,对专业验收合格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该阶段不计入备案单位办理时间.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方式网上备案二、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四、申报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七)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管辖分工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按下表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备注】1.建设工程应完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设计内容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按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并与之前的习惯做法相衔接,保留免于审验的项目范围。
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该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模版(3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模版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
消防备案抽查是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本模版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步骤和要求,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办理程序模版1.申请阶段1.1 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1.2 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1.3 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交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程序。
2.备案抽查阶段2.1 消防监督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建筑工程进行备案抽查,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2.2 消防监督机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建筑工程进行抽查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2.3 消防监督机构需要与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工程情况和相关要求。
3.审核评定阶段3.1 消防监督机构对抽查结果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或施工单位;3.2 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消防监督机构的评定结果,对建筑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是否符合通过竣工验收、是否需要进行整改等;3.3 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或施工单位,并要求按照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4.整改落实阶段4.1 如发现建筑工程存在不合规的情况,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整改;4.2 业主或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和措施符合要求;4.3 完成整改后,业主或施工单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申请。
5.最终验收阶段5.1 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5.2 竣工验收包括现场勘察、文件审核、系统测试、实施方案评审等环节;5.3 完成竣工验收后,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将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之欧阳美创编
附件1:竣工验收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目录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I.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II.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IV. 施工企业领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
二、备案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分两阶段提交)五、办事流程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
广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实用文档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样式);(可点击文字下载)
4、历次有关该工程公安消防结构的审核意见、会审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复印件(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提供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98年前存在且无消防报建手续的建筑物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土建、消防、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
6、高层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8、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相关资料(消防产品证明文件分类后)、装修材料的见证检验;(注:二次装修,如只需调整喷头、报警探头、无需增设消防产品时,不需提供产品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资料。
但需提供消防设施开通报告);
9、其他资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的调试开通报告;
(3)气体灭火系统:开通报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防排烟设计说明;
(5)人员密集所疏散设计说明;
(6)其它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7)其它。
10、完整的工程竣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应提供建筑平面的光盘),包括:
(1)建筑图纸: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能反映建筑高度的立面和剖面图;
(2)装修图纸:楼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能反映地面及墙面装修材料的图纸(部分装修时应提供所在楼层的平面图);
(3)消防系统图纸:消防系统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它消防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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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
·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一)民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竣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建筑设计总说明、图例;
(3)消防总平面图(含邻近建筑状况、消防车道、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
(4)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离等);
(5)立面图、剖面图;
(6)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室外给排水及消防总平面图;
(3)消防给排水系统图;
(4)各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
(5)各层喷淋平面图;
(6)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7)消防泵房、水箱、水池等大样图;
(8)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设备动力配电箱系统图及其二次控制原理图;
(3)应急照明系统图、平面图;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
(5)其他。
5.施工图消防报建(火灾自动报警)。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3)消防控制室布置大样图;
(4)各层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5)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二)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设计说明、图例(含设计依据、工程概述、装修材料及其燃烧性能汇总表等);
(3)消防总平面图(含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等);
(4)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
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离、消防电梯等);
(5)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地面图;
(6)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天花图(标注材料、高度等);
(7)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剖面图、立面图(标注材质等);
(8)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给水平面图;
(3)消火栓图;
(4)喷淋平面图;
(5)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6)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应急照明平面图;
(3)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若对一次设计有修改时提供);
(4)其他。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3)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五、办理流程
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上传电子材料。
经过网上审查后,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备案,受理后在线出具备案凭证。
对备案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取检查对象,抽中项目将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即办。
八、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