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讲义全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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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8d5a52192e45361166f51e.png)
一、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7c80d72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a1.png)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ppt0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PPT课件
![ppt0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e089b45a98271fe910ef935.png)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 或者报所在国主管 机构的同时,报送 并购方案的情形
申请审查豁免的情 形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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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被禁止 汇源果汁开盘暴跌52%
• 商务部昨日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汇源果汁2009年3月 19日开盘暴跌,跌幅51.99%,报3.99港元。 • 可口可乐收购计划遭到中国商务部否决的汇源果汁该日复 牌后大幅下挫,股价急泻51.93%至3.99港元开盘。据商 务部网站公告称,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因认定该收购 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可口可乐提供的修改后可行 解决方案经评估仍不能有效减少不利影响,因而根据《反 垄断法》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 资料显示,汇源果汁在2019年9月份公布可口可乐12.2 港元/股的收购计划后,股价一度最高暴涨172%,09年 3月18日急挫两成停牌后的8.3港元收市价仍比去年公布 收购消息前的4.14港元溢价一倍,而目前该股最新市价 22 3.99则已低于比公布收购消息前的4.14港元。
1、登记
投资者自收到批 准证书起30日内, 办理设立登记
被并购企业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
资产并购 登记 股权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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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审查(新教材删掉)
投资者应向商务部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报告的情形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RMB;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 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 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 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 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 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项目7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教案(汇总版),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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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任务设计任务 7.1外商投资企业的授课任务节次基本规定教学方法学习目标讲授法、案例讨论法等1.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2.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投资总额与组织机构;3.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配方式与投资收回。
学习资源教案、课件、多媒体教室、教学软件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设计教学环节案例导入知识准备案例分析知识拓展教学内容介绍吴素芹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新丰泰博奥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引导学生思考相关问题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3.外商投企业的投资项目分析导入案例及其提出的问题教师学生其他活动活动资源学生听讲、了解问题,并做好学介绍导入案例习相关知识的准备通过展示课件PPT认真听讲,观看等对相关知识进课件,做笔记,行详细解说举手咨询疑问等自主讲解或者引主动思考回答案导学生先思考回例导入提出的问答案例导入提出题或者被动听讲的问题同步训练主动根据所学进安排当堂测试、讲行练习,并听取题目练习,巩固所学知识解,或课后练习教师讲解、查看参考答案教学反思授课任务教学方法学习目标学习资源教学任务设计任务7.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节次讲授法、演示、案例讨论等1.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2.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投资总额与组织机构。
教案、课件、视频、多媒体教室、教学软件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设计教学环节案例导入知识准备教学内容介绍香港奥嘉有限公司与东海县防腐塑料合金管道厂、东海县东蔡村民委员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引导学生思考相关问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出资比例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教师学生其他活动活动资源学生听讲、了解问题,并做好学介绍导入案例习相关知识的准备通过展示课件PPT认真听讲,观看等对相关知识进课件,做笔记,行详细解说举手咨询疑问等织形式和组织机构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自主讲解或者引分析导入案例及其提出的主动思考回答案导学生先思考回案例分析例导入提出的问问题答案例导入提出题或者被动听讲的问题知识拓展主动根据所学进安排当堂测试、讲行练习,并听取同步训练题目练习,巩固所学知识解,或课后练习教师讲解、查看参考答案教学反思授课任务教学方法学习目标学习资源教学任务设计任务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节次讲授法、演示、案例讨论、探究等1.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2.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投资总额与组织机构;3.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分配方式与投资收回。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460e4be6f12d2af90342e6dc.png)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https://img.taocdn.com/s3/m/5bfb9f24647d27284b73517a.png)
单选
• 外国投资者甲收购我国境内企业乙51%的股权 于2008年10月8 日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甲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 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9年3月 20 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 2009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 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 • A.2008年10月8日 • B.2009年1月15 日 • C.2009年3月20日 • D.2009年10月5 日 • 【答案】:D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国 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60%,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为 40%,双方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者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 • A.12万美元 • B.18万美元 • C.24万美元 • D.30万美元
• 【答案】:A
单选
•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合营 企业合同中约定双方分期缴付出资。其中,外国合营 者第一期缴付出资的数额至少为( )万美元。 • A.18 • B.18.75 • C 22.5 • D.45 • 【答案】:B
• 例1(多选题):外商投资企业 是吸引外国( )投资举办 的企业。 A.私人 B.政府 C.个人 D.企业法人 答案:ACD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 它是指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 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dd7c9ab9f3f90f77c61b2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18ec2e9b0740be1e640e9a83.png)
企业吸收合并税收政策汇总(2009-06-11 00:07:40)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https://img.taocdn.com/s3/m/a9ddee25b4daa58da1114a0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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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注意1: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注意2:根据教材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合并也涉及内资企业) (注意3:这里所说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一定是外商投资企业,所以才有25%的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10条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批
(1)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2
)合并后的类型有四种:有限之间为有限、股份之间为股份、上市股份与有限为股份、非上市股份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a87e9ea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a.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7.01
•【文号】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
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我局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7月1日。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https://img.taocdn.com/s3/m/cd34b50b48d7c1c708a145b8.png)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有关出资的法律规定1、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2、教学重点与难点3、计 划 课 时 数2 课 时一、概念二、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法律特征1) 是依照我国法律,经审查批准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 是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的企业;3) 是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的企业.经济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公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营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1)是股权式合营企业2)是中国法人企业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法【知识贴花】合资企业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注册资本区别:1) 概念:认缴/实缴2) 变动:只增不减/可增可减2、出资比例:合资企业外方最低25%,特殊可低于25%3、投资总额区别: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信贷资本4、组织机构区别:董事会制/股东会制经济法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自有资本2、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额总和3、企业分配利润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四、投资总额1、概念:合营企业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注册资本和信贷资本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法律规定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经济法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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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发展我国经济的良好方式;二者的设立 条件和审批程序基本相同。
二者的区别
(1)合营企业各方作为资本而投入企业的现金 以及现金以外的其他实物或财产权利,都必须 以出资额表示,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 风险,而合作企业各方的现金投资以及非现金 的各种投资,则不必一律折算成出资额,其盈 亏分配比例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而由合作各 方在有关的合同中自行商定。
资本规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的变更 注册资本的增加 注册资本的转让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工会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构成、经营管理、利益分 配和风险承担方式而设立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单
仅限于投资原本, 分成比例的方式
独
而不包括投资利息;合作企业的利润或营业 使
收入先行偿还的方式
用
合营企业解散后, 如规定利润80%偿还外方,
合营各方才能拿回 20%由中外双方分配
投资。
谢 谢!
不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一般以合作各方的共有财产 对外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各自 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以债务发 生时各方的利益分成比例承担责任。
(5)组成新法人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未组成法人
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由合作各方委派 一方担任主任 机构对
联合管理机构 机构主任、副主
主要事
任由合作各方协 另一方担任副 项决议
商产生
主任
采取一
日常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学生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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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业,注意几个问题: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出资额的转让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一、注册资本先看几个基本问题: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例题】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例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答案】B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现金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例题】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B.以美元缴付出资C.以劳务作价出资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答案】B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例题】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914540926fff705cd170a0b.png)
第37页/共60页
年度报告
所有外国投资均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 (1)经营状况信息,包括行业领域、主要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用工情况、
纳税、研发等; (2)财务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3)与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开展的投资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等; (4)在境内外涉及的重大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投诉协
第14页/共60页
合作开发的形式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依风险合同所进行的石油合作开发是合作开发 的一种典型方式。
2、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3、PPP BOT方式
第15页/共60页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 础,建立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
第2页/共60页
资本的国际性
资本作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只有在不断地运动中才能存在和 发展。
资本的本性要求其不受国家或民族疆域的局限,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 寻求最优配置,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同时得到更高的收益。
第3页/共60页
(二)国际投资的目的
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底盘和车身在法国生产,发动机在英国生产,轮胎和汽车用 玻璃在荷兰生产,车锁、方向盘、油箱及前轮在德国生产,输油管在挪威生产,传动皮带 在丹麦生产,散热器和供暖系统在奥地利生产,车轴和挡风玻璃在日本生产,迈速表在瑞 士生产,一般汽车用玻璃和汽缸在意大利生产,空气滤清器、电池和后视镜在西班牙生产, 汽车音响系统在加拿大生产,美国自己只生产后轮和雨刷,最后在英国的哈利伍德组装。
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从而取得其控制权的交易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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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汇编2004-11-12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组织机构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股东大会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o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o第一节股份发行o第二节股份转让o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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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2004-11-12目录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3)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43)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5)9、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组织机构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o第二节股东大会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o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o第一节股份发行o第二节股份转让o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的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围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围。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返回目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