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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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2

复合调味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2

复合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辣椒酱、黄豆酱、洋葱、盐渍蒜米为原料,以绵白糖、味精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冰乙酸、黄原胶、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经腌制、混合、搅拌、粉碎、配料、灌装等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445绵白糖GB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4399黄豆酱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1071洋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盐渍辣椒酱、盐渍蒜米应符合GB2714的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2011年)一、关于4.1.5由生产企业提供有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化学物质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有三名及以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一单位不得超过两名)论证、签字。

生产企业对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自行检验。

企业应明确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确保在终产品中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企业应要求原料供应者提供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没有含量检验报告的,企业自检或送有能力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含量。

企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中使用和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配比计算出单一品种的含量,以此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含量符合规定。

企业应提供制定上述规定的依据,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对企业的上述规定合理性进行审核。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在送样时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关于4.2生产许可检验时进行感官检验。

四、关于4.3企业应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铅、砷的限量值。

铅、砷项目的性质依据各单一品种标准的规定确定,单一品种作为出厂检验项目的,则复配食品添加剂也作为出厂检验项目,否则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周期按各单一品种中规定最严的周期确定,企业没有自检能力的,送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铅、砷限量值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企业提供确定铅、砷指标的相应依据。

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食品分析与检验技术

1.食品分析检验的内容:感官检验、营养成分检验、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及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2.食品分析检验的方法:1)感官检验;通过人体的各种感觉器官并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并借助一定的仪器对食品的色、香、味、形等质量特性和卫生状况作出判定和评价的方法。

2)化学分析法:以物质的化学反应为基础,由生成物的量或消耗试剂的量来确定被测组分含量的方法。

3)仪器分析法:以物质的物理或物理化学性质为基础,利用光电仪器来测定物质含量,包括物理分析法和物理化学分析法。

4)微生物分析法:基于某些微生物生长需要特定的物质,该方法条件温,不易造成被测成分分解5)酶分析法:利用酶的反应进行物质定性定量测定。

3.选择分析方法应考虑的因素:1)样品:存在形态、分析目的。

2)分析方法:灵敏度、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分析速度:设备条件、操作技术要求:适用性、权威性。

4.样品采集1)采样要求:1)是采集的样品要均匀、具有代表性,能反应全部被测食品的组成、质量及卫生状况,2)是采样中避免成分逸散或引入杂质,应保持原有的理化指标。

2】采样步骤;获取检样、得到原始样本、获得平均样本。

3)采样的数量和方法:样品应一式三份,分别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4)粮食及固体食品的采样: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5,样品制备:对采集的样品进行进一步粉碎、混匀、缩分,目的是保证样品完全均匀,使任何部分都具有代表性。

6,有机物破坏法:是将有机物在强氧化剂的作用下经长时间的高温处理,破坏其分子结构,有机物分解呈气态逸散,而使被测无机元素得以释放。

包括1)干法(又称灰化):破坏彻底、操作简便、使用试剂少、空白值低。

但破坏时间长、温度高,尤其对汞、砷、锑、铅易造成挥散损失。

对有些元素的测定必要时可加助灰化剂。

2)湿法(消化)分解速度快、时间短:因加热温度低可减少金属的挥发逸散损失。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一)、聚苯乙烯的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参照GB 31635-2014,具体内容如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苯乙烯单体经聚合反应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聚苯乙烯2.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2.1化学名称聚苯乙烯2.2结构式2.3分子式3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透明有光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嗅其气状态粉末或颗粒味。

气味无味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A.1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的措施。

A.2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灾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

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鉴别试验取少量试样于燃烧匙中,置燃烧匙于酒精灯火焰中燃烧。

试样易燃烧,火焰为橙黄色,试样离开火焰,试样继续燃烧,火焰为橙黄色并冒出黑烟,试样起泡、软化、产生少量的松节油气味,火焰熄灭后,燃烧匙内的试样能拉成长长的透明细丝。

A.4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A.4.1方法提要试样经干燥后,于90°C干燥24小时失去的质量即为挥发性有机物质。

A.4.2试剂和材料液氮A.4.3仪器和设备研磨仪:配有48µm钛制筛网。

A.4.4分析步骤A.4.4.1试样制备颗粒试样置于液氮中冷冻数分钟,取出用研磨仪研磨,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粒径小于74µm粉末试样通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铅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铅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铅含量检验方法㈠各产品铅含量指标要求:(见各产品指标)㈡检测依据:《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2-2003(单扫描极谱法)》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①极谱仪系统。

②万用电炉。

③通风橱。

④坩埚钳。

⑤电子天平。

⑥10-50µL(微升)可调微量移液器。

⑦1-5mL(毫升)可调微量移液器。

⑧黄吸嘴,15个。

⑨白吸嘴,2个。

⑩10mL 一次性塑料稀释杯(电解池),10个。

○1125mL烧杯(或50mL三角烧瓶),5个。

○12取样匙,每个样品准备一个。

○13取样纸,每个样品准备一张。

○1410mL吸管,10根。

○15吸球。

○16冲洗瓶。

○17500mL烧杯,1个。

○18500mL容量瓶,1个。

○19100mL容量瓶,3个。

○20硝酸溶液浸泡用塑料盒。

○21剪刀。

○22冰箱。

○23恒温干燥箱。

○2410mL比色管,6个。

○25表面皿。

2个。

○26玻璃棒,2根。

○27滤纸。

○28残液杯,1个。

○29不锈钢刀。

○30打印纸。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化学试剂:碘化钾、酒石酸钾钠、抗坏血酸、盐酸、金属铅(99.99%)、硝酸(优级纯)、高氯酸(优级纯) 、蒸馏水。

①配制底液:先用电子天平称量3张取样纸,再用取样匙依次取样5.0g碘化钾,8.0g酒石酸钾钠,0.5g抗坏血酸,放置到电子天平称量后,放入500mL烧杯中。

用另一个500mL烧杯量取300mL蒸馏水加入含有试剂的烧杯中,用玻璃棒搅拌溶解。

再用10mL吸球吸管吸取10mL盐酸加入含有试剂的烧杯中,用玻璃棒搅拌均匀,然后倒入500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500mL(储存与冰箱,可保存2个月)。

②预先配制铅标准储备溶液:先用电子天平称量取样纸,再用不锈钢刀刮取0.1000g金属铅(含量99.99%)到取样纸上,再放到电子天平托盘上准确称取0.1000g金属铅,然后,放入25mL 烧杯中。

用可调微量移液器吸取2mL硝酸溶液(硝酸:蒸馏水=1:1),加入烧杯中,盖上表面皿(凸面向下),放置到电子调节万用炉上。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1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13
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1
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15
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砷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砷含量)

复配食品添加剂砷含量检验方法㈠各产品砷含量指标要求:(见各产品指标)㈡检测依据:《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5009.76-2003(砷斑法)》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①測砷装置。

②可调式微量移液器。

③滴管。

④电子天平。

⑤取样纸。

⑥取样匙。

⑦剪刀。

⑧滤纸。

⑨冰箱。

⑩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

⑾10mL吸球吸管。

⑿可调式电子万用电炉。

⒀坩埚钳。

⒁加热固定架。

⒂1-5mL微量移液器。

⒃10-50µL微量移液器。

⒄通风橱。

⒅蒸馏水。

⒆50mL 容量瓶。

⒇恒温培养箱。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①硝酸。

②硫酸。

③盐酸。

④1.0µg/mL砷标准溶液。

⑤碘化钾:碘化钾15份+蒸馏水75份,配制成15%碘化钾溶液。

⑥氯化亚锡:氯化亚锡40份+蒸馏水60份,配制成40%氯化亚锡溶液。

⑦乙酸铅:⑧无砷金属锌。

⑨脱脂棉:将脱脂棉浸于10%乙酸铅溶液中,2小时候取出晾干,制作成乙酸铅棉花。

⑩溴化汞试纸(制法方法:将剪成直径2cm的圆形滤纸片,在5%溴化汞乙醇溶液中浸渍1小时以上,保存于冰箱中,临用前取出置暗处阴干备用)。

⑾蒸馏水。

㈤试样处理(湿法消解):★先用电子天平称取取样纸的重量,再用取样匙取样品置于电子天平托盘上,称取5g试样。

将称好的试样放入250mL凯氏烧瓶(或三角烧瓶)中,用10mL吸球吸管吸取10mL硝酸注入烧瓶,浸润试样,放置片刻(或过夜)后,放到通风橱内的可调式万用电炉上,打开通风橱电源,点击风扇图标,打开电炉电源,低档位缓缓加热。

待作用缓和后,关闭电炉,稍冷,用1-5mL微量移液器吸取5mL硫酸,沿瓶壁慢慢加入烧杯。

打开电炉开至低档位,再缓缓加热,至瓶中溶液开始变成棕色,然后,用1-5mL微量移液器吸取适量硝酸,不断滴加到烧杯中,至有机质分解完全。

继续加热,生成大量的二氧化硫白色烟雾,最后溶液应无色或微带黄色。

关闭电炉,冷却后加20mL蒸馏水,打开电炉高档煮沸,除去残余的硝酸,至产生白烟为止。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6.1.1.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6.1.1.2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a)生产国(或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实文件或卫生(健康)证实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 b)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c)特定用途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要求; d)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实材料等;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6.1.2 出口 6.1.2.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6.1.2.2 其他应提供单证: a)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记下证书;卫生注册记下证实;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送包装用法结果单;用途申明; b)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实; c)按进口国(地区)食品添加剂规定或合同要求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d)其他规定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e)法律规矩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

6.2 资料审核按SN/T 2360.1-2009 5.2资料审核要求举行。

7 检验 7.1 检验依据按SN/T 2360.1-2009 6.1检验依据要求举行。

7.2 现场检验 7.2.1 进口 7.2.1.1 产品的名称、标志、唛头、批次、数/分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情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

储藏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显然异样。

7.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7.2.1.3 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觉问题应准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1.4 包装应完整。

7.2.1.5 产品标识。

食品添加剂的复配

食品添加剂的复配

(3)复配成分的配比不同配比能产生不同类型 的复合添加剂,如在使用复配乳化剂时,要使 各组分的配比保证乳液类型的要求。有时乳化 剂的HLB值等于最佳乳化HLB值,体系会发生 乳液类型的转相。这样的体系是刚好平衡的体 系而不是所需要的稳定体系,这种平衡的体系 往往容易被打破,是不稳定的,所以要调整乳 化剂的配比,使其大体符合最佳HLB值,以避 开相转变点。
(1)甘草10,柠檬酸钠10,乙 醇20,天然物60;
(2)甘草85,天然物15。
(2)复合鲜味剂
2.1复合鲜味剂类型近年来,人们对许多天 然鲜味抽提物很感兴趣,如肉类和酵母的抽 提物、动植物蛋白的水解物与谷氨酸钠、 5'-肌苷酸钠和5'-鸟苷酸钠等以不同的 组合和配比,制成适合不同食品使用的复合 鲜味剂,包括复配型和天然型两类。
复合添加剂及其应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将几种乃 至十几种食品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 复合而成的食品添加剂产品,这种 产品在国外早就流行,例如食用香 精就是复合食品添加剂。
复合添加剂的优点复合食品添 加剂比普通食品添加剂具有明显优 势,主要表现在:
(1)使各种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得以互补,从 而使复合产品更经济、更有效。 (2)使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效力得以协同增效,从 而减低其用量和成本。 (3)因为单一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减少,从而减少 了它的副作用,使产品的安全性得以提高。 (4)使食品添加剂的风味得以互相掩蔽、优化和 加强,改善食品的味感。 (5)使食品添加剂的性能得以改善,从而可以满 足食品各方面加工工艺性能,使之能在更广泛的范 围内使用。
与设备使用结合
均质机与乳化、增稠 搅拌与起泡 油炸与抗氧化
非常感谢您对食品添加剂工业发展的关注!
谢谢!
(3)复合防腐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一)材料审查。

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质量标准

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质量标准
1
编制依据:GB 26687-2011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砷(以 As 计) ,mg/kg ≤ 铅(Pb) ,mg/kg ≤ 4.3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 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辅料的名称, 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 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 应标明“零售”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 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 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 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指标 2.0 2.0 检测方法 GB/T5009.76 GB/T5009.765
编制依据:GB 26687-2011
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质量标准
1 目的:明确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标准,保证复配营养强化 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控制。 3 责任人:QA、QC、物料部。 4 内容 4.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目录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表中如何标识4.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资质相关问题
随着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食品企业对于怎样规范生产使用和标识复配添加剂也越来越关注,本文列举了一些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根据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特别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砷的测定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砷的测定方法

分析与检测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砷的测定方法□范婷婷王海霞吴贤真吴泽伟厦门欧凯科技有限公司摘要:实验通过石墨炉原子吸收法加入基体改进剂硝酸镍测定复配食品稳定剂中A s含量,以降低企业重金属检测 仪器投入成本,提高仪器利用率。

结果表明8 g/100 m L硝酸镍的基体改进剂测得神含量与氢化物发生原子焚光光谱法测 得砷含量相近,且仪器灵敏度高,稳定性良好。

关键词:石墨炉原子吸收法;基体改进剂;复配食品稳定剂;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追求不止停留在感官上, 更注重营养、健康、安全方面的因素。

食品添加剂作为稳定剂或乳化剂可以 改善食品口感和均一性,其功能性也 曰益凸显,比如:海藻酸钠可以作为 膳食纤维的来源[1];以食品稳定剂为基础的阿拉伯胶和壳聚糖形成的银纳 米胶体溶液有很好的杀菌活性[2];海藻糖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蛋白质稳定 剂,能够保护蛋白质的稳定性,通过 稳定蛋白质和促进自噬作用来预防神 经退行性疾病[3]。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 由数种单一添加剂混合而成,混合后 添加剂之间风味互相掩蔽、优化和加 强,同时改善食品味感,增强食品功 能性,拓宽其使用范围,缩短新产品 的开发周期并降低研发费用。

食品添 加剂中含有重金属砷,砷是一种毒性 很大的元素,它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长期低剂量的摄入砷化物达一定程度 会导致慢性砷中毒。

砷及含砷的化合 物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所列 为致癌物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 剂中砷<2.0mg/kg。

目前,常用测砷 的方法有砷斑法,该法为半定量方法,准确度较低,操作复杂;原子荧光法 测砷技术已趋于成熟;流动注射氢化 物原子吸收法测定食品、化妆品及药 物中的砷有较好的分析效果。

1材料与方法1_1材料与试剂复配食品稳定剂(本企业生产);硝酸及高氯酸(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 限公司),优级纯;硝酸镍(西陇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纯;砷标准 储备液(国家标准试剂,GBW),浓 度为100〇Hg/mL;高纯氩气(氩含 量99.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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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感官检验方法
㈠感官要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㈡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㈢化验设备工具仪器用品:
①取样匙:每个样品准备一个。

②透明容器(烧杯)或白瓷盘(平面皿):每个样品准备一个。

㈣化验试剂及配制(预处理):无
㈤试样处理:无
㈥检测流程
①检测工艺:样品→取样→放入容器→观察→嗅味道→结论
②检测方法:用取样匙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③注意事项:部分样品具有强烈刺激性味道或酶味,对于过敏人员应避开!
㈦检测结果:
★检测感官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打印为:无异味、异臭,无腐败及霉变现象,无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本项结论为:合格
★检测感官不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打印为:(根据实际感官判定的情况),本项结论为不合格
㈧收尾工作:
①将检测完毕的试样倒入废品专用收集桶按规定处理。

②清洗取样匙、清洗容器,放入恒温干燥箱干燥备用。

㈨注意事项
化验工作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劳保措施,包括:隔离衣、鞋套、手套、帽子、防护镜、口罩等。

备有充足的水源,完善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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