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赣7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个人】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诗琴张鑫鑫曾秀华饶楚予【代理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被告】胡建平;范三梅;胡俊【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
上诉人昌东镇政府系案涉房屋的征收实施主体,应推定其组织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证明房屋拆除系其他行政机关所为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他行政主体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南昌县关于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
南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我县的房屋征收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县房屋征收办事机构即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信访、公安、财政、国土、发改委、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南昌市房地产业相关税费一览表
南昌市房地产开发相关税费行政性收费菜地开发基金收费标准:30000元/亩收费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防洪保安基金(占用耕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城镇规划区内1000元/亩南昌市城镇规划区外500元/亩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由省计委确认)水电建设项目免征收费依据:赣府发[1995]63号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20元/㎡(25元/㎡)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15元/㎡3、城市规划区外13元/㎡4、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10元/㎡5、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20元/㎡7、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10元/㎡6、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建住房按以上标准减半计征,建造其他房屋的按以上标准计征。
收费依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价经字[1997]39号、赣财综字[1997]135号划拨土地收益金收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有房屋的按房屋租金的15%缴纳,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收费依据:省人大[95]9号公告;省物价局赣价经字[97]8号;《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晒图费收费标准:75元/张收费依据:土地出让项目收费收费标准: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价款标准全额收取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价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余额的50%收取。
收费依据:《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洪府发[1997]48号、58号文)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量收费项目一般收费额外加收面积S(㎡)收费标准(元/宗)超出面积(㎡)加收费用(元)最高限额(元)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S≤2000 200 每超过500 25 700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S≤1000 100 每超过500 40 40000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S≤5000 300 每超过500 25 10000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S≤100 13 每超过50 5 30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S≤200 5 S>200 10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
最新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版本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年的版本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
征地补偿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也是为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社会条件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断地调整的。
江西省政府根据年最新的社会情况结合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版本,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江西省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第十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
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洪府字[2011]4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洪府字〔20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1]30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2011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决定废止的8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1、《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补偿标准》(洪府厅发[2004]8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参照价格的通知》(洪府发[2004]21号)。
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发[2004]23号)。
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04]90号)。
5、《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6]108号)。
6、《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110号)。
7、《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57号)。
8、《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3]44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结束——。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
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1.多子女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2.离婚户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洪府厅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重点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土储中心:《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6年8月4日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充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住建部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的要求,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先行先试的精神,为鼓励农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按照“货币补偿、优惠购买、核定面积、实现转性”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分户农民住宅房屋分户仍按《关于南昌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和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户必须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
二、安置补偿方式对符合实物安置政策的可安置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可选择全部实物安置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部分实物安置部分货币补偿。
1、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仍按洪府厅字〔2015〕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户籍需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行政村农业户口方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总面积不得超过其相当于实行实物安置的可安置面积,且每人选择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87.5平方米。
最新2020年南昌市拆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44300
三江镇、蒋巷镇、广福镇
42000
冈上镇(除万舍村、黄台村、东坛村)、塔城乡、塘南镇、幽兰镇、泾口乡、黄马乡、南新乡
40600
进贤县
民和镇、白圩乡(麻山村)、罗溪镇(谭叶村、坝塘村)
43200
97800
西湖区
桃花镇(一村、五村、渔业村、大塉村、三村、三角村、十里庙村、观渔村、雷池村、观洲村、老洲村、十里村)、十字街街道(同盟村)
252000
青云谱区
青云谱镇(三店村、热心村)
201300
青云谱镇(楞上村、太和村、黄溪村、下尧村、施尧村、石马村、前万村、熊坊村、万溪村、城南村)
196600
青山湖区
44500
附注:
1.各县(区)(除进贤县、安义县及湾里区外)征收各地类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不低于1.0的修正系数执行; 2.进贤县、安义县及湾里区各地类征收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
(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8;
(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红谷滩新区
凤凰洲管理处(凤凰村、昌北农场)、沙井街道(沙井村、卫东村)
121200
红角洲管理处(润溪村、双溪村、岭口村、岭北村、黄佩村、云塘村、长埇村、龙岗管理站、渔业村)
98600
九龙湖管理处(富乡村、安丰村、斗门村、渔业村、源岗管理站、下堡徐家管理站)
78600
生米镇(中堡村、铁路村、山图村、东城村、朱岗村、文青村、青岚村、夏宇村、相里村、摄溪村、感里村、南星村、郡塘村、胜利村、曾港村、南路村、长岗村、生米村)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征地补偿标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湖坊镇长春村、永人村、石泉村、彭桥村、洪都村、进外村、进顺村、顺外村、湖坊村、进明村、李巷村、辛家庵村、张燕村、秦胜村、肖坊村,京东镇塘南村、梁万村、何兴村、桃竹村、桃胜村、高兴村、黄城村、桃湖村、联胜村、月坊村、塘山镇南镇村、星光村、青湖村、五联村、涂黄村、罗万村、塘山村、永红村、星辉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801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罗家镇货场村、濡溪村、竹山村、白兰村、观田村、殷庄村、罗家村、港下村、枫下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503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昌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梧岗村、胡家村、佛塔村、京川村、石桥村、义坊村、沈桥村、黎明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251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罗家镇板溪村、胡坊村、秦坊村、慈母村、棠溪村、赵坊村、前湖村、楼付村、坝桥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1203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4006161660),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7年最新广西省玉林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广西省河池市天峨县征地补偿标准。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农房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农房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洪府发[2003]44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重申农房规划、审批、建设的有关规定,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以及蛟桥镇政府、白水湖管理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罚代管,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审批,推行农民公寓建设。
第四条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五条农民公寓楼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农民公寓建设和安置分别由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拆迁有产权证的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600元/M2砖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200元/M2第七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选择农民公寓方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直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50M2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的,按70 M2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
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户口迁入本地后可计算为家庭人数,其原家庭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并结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农房拆迁补偿方案
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农房拆迁补偿方案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农房拆迁补偿方案1. 背景介绍•南昌市高新区规划发展需要,决定拆迁麻丘镇的农房。
•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
2. 方案目标•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规划补偿费用和安置安家政策。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3. 方案内容拆迁补偿费用•根据房屋面积、建筑质量和市场价格评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户,确保公开透明,避免财产流失。
安置政策•为被拆迁农户提供合适的安置房,确保基本居住需求。
•安置房的位置、硬件设施等应与原居住环境相当或更好。
•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如学校、医院、交通等。
农户权益保护•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农户意见,确保拆迁补偿方案满足多数农户期望。
•依法保护农户合法权益,严禁强制拆迁、私自抬高房价等不正当行为。
•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确保农户了解自己的权益。
环境治理•在拆迁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防止土地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农田和水源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确保农田可继续使用。
•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拆迁过程中环境不受到破坏。
4. 方案实施•设立拆迁补偿方案专门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监督执行情况。
•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补偿方案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定期公布拆迁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
5. 方案效果评估•对拆迁补偿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农民满意度和问题反馈。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方案,完善工作。
以上为南昌市高新区麻丘镇农房拆迁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确保拆迁过程中农户权益的保护,并为农户提供合理补偿和安置政策,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
同时,我们也会加强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拆迁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6. 公众参与和沟通•通过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农民和公众介绍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执行过程。
•鼓励农民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的声音被听到和尊重。
熊某等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熊某等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榕刘巍张庆文【审理法官】陈榕刘巍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某;魏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熊某魏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熊某魏某【当事人-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信访处理意见书》系昌东镇政府就上诉人是否具有分房资格作出的信访答复,但瑶湖村在2019年3月即组织了抽签安置分房,上诉人在信访前也早已知晓其无安置分房资格,因此《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对上诉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安置人口的计定时间以同一项目(或自然村)安置房分配时间为准;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两上诉人是否符合按人口指标数予以安置的情形应当在综合考量其户籍、村民资格、生产生活所在地的基础上予以确认;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男性村民安置前离异的,女方能否安置还要考虑女方离婚后的婚姻状况。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可撤销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合法性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熊某与前夫魏朝亮婚后育有一子二女,除魏某外,其余子女均获得昌东镇政府安置。
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信访处理意见书》系昌东镇政府就上诉人是否具有分房资格作出的信访答复,但瑶湖村在2019年3月即组织了抽签安置分房,上诉人在信访前也早已知晓其无安置分房资格,因此《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对上诉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江西失地农民补偿标准
江西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江西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民是江西省的重要人口群体。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许多农民失去了耕种的土地,他们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来维持生计。
因此,江西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根据江西省有关规定,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面积来确定补偿金额,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金,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
生活补助费则是针对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政府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帮助。
其次,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被征收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肥力等因素挂钩,以体现公平合理。
例如,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应当根据土地的肥力和产出能力来确定补偿金额;对于被征收的宅基地,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和周边配套设施来确定补偿金额。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调研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经营需求,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等方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可持续的生计来源,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综上所述,江西失地农民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被征收的具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农民的全面小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共同分享城乡发展的成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洪府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的通知(洪府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为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若干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
二、搬迁补偿(一)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房屋: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一)住宅房屋、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用地,遵循户有所居、标准控制、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所需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工作;(二)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开展违法用地查处;(三)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2012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1.成立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单位领导和各相关县区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农工部长兼任,市城乡规划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市委农工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执法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和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房土地审批指导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对各有关县区(含四县、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桑海开发区等可以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县区,下同)村镇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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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农房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农房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洪府发[2003]44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重申农房规划、审批、建设的有关规定,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以及蛟桥镇政府、白水湖管理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罚代管,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审批,推行农民公寓建设。
第四条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五条农民公寓楼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农民公寓建设和安置分别由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拆迁有产权证的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
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600元/M2
砖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200元/M2
第七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选择农民公寓方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直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50M2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的,按70 M2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
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户口迁入本地后可计算为家庭人数,其原家庭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并结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8平方米内按货币补偿价购买;8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4、楼层选择
1)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优先自低层自选一套。
2)在“拆一还一”的原则下,少得安置面积的拆迁户,按少得面积数额的多少排列,优先自选一套。
3)按照谁先搬家先自选的原则依次自选应得房源套数的50%的房型。
4)剩余还建房按搬家先后顺序公开抽签。
5 ) 农房拆迁补偿款待安置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各村未拆迁现已按原“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农房,在今后拆迁时仍按原标准补偿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村留存,用于各村安置房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1、被拆迁房屋按拆迁面积以货币补偿标准价格予以补偿。
2、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在安置面积以内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在安置面积以外的不予奖励)。
(四)其它补偿安置标准
1、过渡费:农房拆迁安置过渡期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住房过渡补偿计算。
过渡期按以下规定计算。
1)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2)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2、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每户300元,临时安置需2次搬家的每户600元。
3、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元奖励。
4、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迁移、管道煤气、室内装修以及被拆迁人种植的树木、花卉不予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围墙:45元/M2(片石)35元/M2(砖)
2)猪、牛栏、厕所:
砖混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130元/M2;层高在2.2米以下,80元/M2)
砖木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70元/M2;层高在2.2米以下,40元/M2)
3)压水井625元/口
4)机井1500元/口
5)屋基础:30元/M2(砖基础)、65元/ M2(条形基础)
6 ) 水泥场地40元/M2
7 ) 迁坟:土坟280元/座、砖石水泥坟500元/座
征地时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农房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安置,补偿标准按农房同类结构货币补偿标准的120%补偿。
第九条无证建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2001年10月份以前建造的农房在补交农房建设规费80元/㎡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在2001年10月份以后无证建设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所涉及的在册发放工资的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
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5元,补偿6个月。
第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施无法恢复使
用的,按设施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设备或其它货物的,按照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搬迁补助。
第十三条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按其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农业户出售、转让农民公寓。
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单位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拆迁人有违反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意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迁。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昌经济
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