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5.24•【文号】财税字第12O号•【施行日期】198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12O号)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 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
但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缴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如果必须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代扣教育费附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回原地申报缴纳。
五、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的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六、铁道系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铁道部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 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 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 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 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费和地 方教育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 定,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 2%) 【例】某市区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80 000元,缴纳消费 税790 000元。计算该上市公司2019年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3%=38 100元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480 000+790 000)×3%=1 270 000×2%=25 400元
(3)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 加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 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 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 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一般程序)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强制执行措施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流程图
对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权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流程图
纳税申报的管理流程图
税务登记核准流程图
欠税公告流程图
税收优惠审批事项业务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营业税征收流程图
个人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1、要点
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②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③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④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2、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3、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4、征收管理
①纳费期限: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③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④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会计处理编辑
①会计科目: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②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PS: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
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学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 城市(财税[2010]103号)
•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 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 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 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 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 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
感谢聆听!
地方教育附加—历史沿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条 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 加费,专款专用。据此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 开征,当时费率为1%。
• 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统一地方教育 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税额的2%。
•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主体)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 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 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 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 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 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 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 收入。
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解析
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 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 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税人自己判断是否需要进行 ——大病医疗支出不能通过单位(扣缴义务人)
直接扣除,只能由员工通过APP软件上报后进 行汇算清缴。
五、汇算清缴
• 需要汇算清缴的具体情形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
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 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 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申报方式
•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间段为次年3月1日-6月30日)由纳
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请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 或经常居住地主客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申报
4.1 任务导入
• 业务资料4-1 • [基本情况] •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
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 营方式为制衣、加工。20 x 6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 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 权益150万元。20 x 7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 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货 方余额1. 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20 x 7年1 }9月已缴销售税金 巧万元,已缴城建税1 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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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 [账务调整] • (1)补提企业20X X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9 000
• 货: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 000 • (2)补缴企业20 x 6年度及20 x 7年1 }9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 000 • 货:银行存款21 000
• (一)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 1.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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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容
•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以其实际缴纳的“三 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2.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 • (二) 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 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因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性质, 当主税
• 教学目的 • 教学目标 • 任务布置 • 4.1 任务导入 •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法律知识 • 4.3 任务分析 • 4.4 任务拓展 • 4.6 任务凝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
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6.25
•【文号】国税函发[1990]731号
•【施行日期】1990.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73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
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
从八月份起,《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三个会计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
“3.教育费附加”。
电月被中第一项“总计”包括第八十四项“教育费附加”。
三、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科目等事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5日。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2% 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缴费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2%减免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城建税、两个附加 一般纳税人2021.3.31以前 月销售≤10万元季销售≤30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2021.4.1以后 月销售≤15万元季销售≤45万元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免征两个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1、错征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法定减免导致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出口企业经当地税务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单位和个人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市区 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税收优惠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其他减免水利方面: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自2010.5.25免征 金融机构:经央行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免征计税依据 包括内容1、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经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不包括内容1、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其他税额4、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纳税地点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第五章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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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教育附加概述
一、概念
财政部于2010年11月7日出台了《关于统一地 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10]98号),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拓宽地方财 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 而征收的地方政府性基金。
二、地方教育附加制度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 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0000+6000)÷(1-10%)×10%=4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4000×(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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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
二、减免税
1、城建税、教育附加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教 育附加; 3、对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城建税、教 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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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教育附加概述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 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 2%,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 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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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概述
一、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7日 颁布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目的是筹集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满足文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具有特定用途税和附加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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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概述
(三)计算
流程管理税收行政管理流程图
申请项目依法不需要 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 的 ,当 场 告 知 申 请 人 不受理
进行调查, 提出初步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申请材料: 1.减免税审批申请 2.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材料
减免税备案流程图
纳税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5日内作 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 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 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 性《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 料告知书》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 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税、基金(费)征收流程图
上门申报
邮寄申报
网上申报
(1)网上填写地方各税(费) 申报表、报告表;(2)网上填 写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其他纳税 资料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征收,同时适用于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养 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等基金(费)的征收
1.营业执照副本; 2.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宣 告破产或宣布解散的证 明、文件 3.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做 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4.税 务 机 关 需 要 的 其 他
有关证件、资料
符合规定的,收 存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正副本、发 票领购簿及其他 税务证件,组织 管理人员或稽查 人员在10个工作 日实施注销检查
会计报税的流程图
报税流程:1、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
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
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
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2、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抄税报税流程:一、抄税[1] 抄税就是把当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他们的电脑以此做为你们单位计算税额的依据.一般抄了税才能报税的,而且抄过税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的,就相当于是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一下。
抄税和报税是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IC卡是购发票、开发票和抄税用的。
1、购发票时,持IC卡和发票准购证去税务局办理,购买回来后,将IC卡插入读卡器中,读入到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用以开具发票时所用。
2、开发票时,首先将IC卡插入读卡器,然后进入开票系统中进行开具发票的操作(怎样开发票,你一定会吧?就不详细说明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版的发票与打印的发票用纸必须是同一发票。
3、进项发票的认证,如果你单位购货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月末前持发票的抵扣联去税务局进行认证。
4、抄税,月末终了,根据当地税务规定的抄税时限(一般是次月的1-5日),将本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信息抄入到IC卡中,然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持IC卡和报表去税务局大厅进行抄税。
教育费附加(全)
相关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但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 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 事业费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 售商品,是否按实际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税额征收教育费 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对由于 减、兔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 是否应退回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 上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样。除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 和保险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外,其余 的单位和个人,均向其所在地银行缴纳。对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和其 他企业,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营业税时,不扣缴 教育费附加,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如果必须 实行代扣代缴的,只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纳税人回原地 申报。教育费附加,一律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缴纳后存入同级教育部门在各级银行设立的“教育费附加专户”。因 此,教育费附加,应按专项资产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地方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 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 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铁道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 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 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 薄弱环节。国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这不仅使教育经费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提 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1994年税制改革以 后,教育费附加改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含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种税的税额附征,附 加率改为3%。 相关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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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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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此表用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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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
纳税人识别号:451402098888888 纳税人名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办税人:申报日期: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
4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此表用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时使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