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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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渝府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1.市场准入。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渝府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实现行政职权、执法领域、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五个全覆盖”,为大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试点单位本次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为渝北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石柱县。

试点区县要在全面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聚焦重点任务进行深化和创新,打造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特色亮点,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任务安排见附件)。

三、试点时间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

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协调监督能力。

试点区县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力量,优先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干部培训、培养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能力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4号)

2017年重庆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持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全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以创建工作统领食品安全工作,总结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食品安全治理经验,努力实现“产得安全、管得到位、吃得放心,产业良性发展”。

(市食安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食堂、商圈、商超、市场等创建活动,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市食安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教委、市农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迎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中期评估,组织开展首批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县考评验收。

(市食安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序推进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市农委牵头,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积极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重庆检验检疫局牵头,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强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处罚到人。

贯彻执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加强宣传贯彻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市农委负责)贯彻执行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有关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及我市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渝府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方案(2020—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为动力,以技术为支撑,以有效监管为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创新引领、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有效扩大内需,切实保障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形成体系完备的运作模式,在具体应用场景下不断优化完善并快速推广。

到2025年底,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标准健全、衔接有序、绿色低碳的城乡冷链物流体系,满足城乡居民人均日消费1千克冷链商品需要,并在医药、化工、电子、奢侈品等其他工业产品领域推广应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基础,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机构强,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以县乡基层为重点,着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四大体系”。

一是完善行政监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要充实工作力量,规范工作制度,形成运行高效的监管中坚力量。

要按照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基本目标,加快推进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能力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涉农乡镇监管站配齐农残速测仪及辅助设备。

健全乡镇监管站的产品安全巡查制度、投入品监管制度和普法宣传培训制度,认真实施乡镇监管站业务能力全员培训计划。

在村社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

二是完善风险监测体系。

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

到2015年,完成全市34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硬件建设、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实现涉农区县农产品质检体系全覆盖。

充分发挥4个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风险预警作用,加速建设5个区域性风险监测县级站。

重庆市物流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重庆市物流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重庆市智慧商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渝府办发〔2020〕78号 渝府办发〔2020〕37号 渝府办发〔2020〕25号 渝府办发〔2020〕16号 渝府办发〔2020〕4号 渝府办发〔2020〕2号 渝府办发〔2019〕98号 渝府办发〔2019〕81号 渝府办发〔2019〕80号 渝府办〔2019〕12号 渝府办发〔2019〕56号 渝府办发〔2019〕52号 渝府办发〔2019〕33号 渝府办发〔2019〕1号 渝府办发〔2018〕192号 渝府办发〔2018〕179号 渝府办〔2018〕23号 渝府办发〔2018〕175号 渝府办发〔2018〕167号 渝府办发〔2018〕155号 渝府办发〔2018〕123号 渝府办发〔2018〕73号 渝府办发〔2018〕75号 渝府办〔2018〕6号 渝府办发〔2018〕54号 渝府办发〔2018〕38号 渝府办发〔2018〕32号 渝府办发〔2018〕25号 渝府办发〔2018〕18号 渝府办发〔2018〕20号 渝府办〔2017〕33号 渝府办发〔2017〕142号 渝府办发〔2017〕113号 渝府办发〔2017〕102号 渝府办发〔2017〕91号 渝府办发〔2017〕93号 渝府办发〔2017〕83号 渝府办发〔2017〕69号 渝府办发〔2016〕247号 渝府办发〔2016〕240号 渝府办发〔2016〕228号 渝府办发〔2016〕205号 渝府办〔2016〕23号 渝府办发〔2016〕180号 渝府办发〔2016〕177号 渝府办发〔2016〕174号 渝府办发〔2016〕155号 渝府办发〔2016〕143号 渝府办发〔2016〕137号 渝府办发〔2016〕128号 渝府办发〔2016〕117号 渝府办发〔2016〕109号 渝府办发〔2016〕107号 渝府办发〔2016〕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74号,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服务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和《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就学、乘坐公共交通上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安全的交通服务,确保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巴南府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3〕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4日巴南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2号)要求,结合《巴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5年,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更加健全,回收企业数量达40家,可循环快递回收装置网点达51个。

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量达20万吨。

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5%,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皖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皖政办〔201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协调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邮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实施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按照国办发〔2012〕6号文件要求,在省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监管体制的调整、设置衔接和实施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省邮政管理局要主动加强与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稳妥实施。

二、明确工作步骤。

根据国办发〔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一是3月底前为启动筹备阶段,重点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办发〔2012〕6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拟订我省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实施方案;二是4月初至9月底为推进实施阶段,重点做好市级邮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选配、公务员招录、机构挂牌和邮政公司更名等工作;10月底前为工作总结阶段,重点做好工作总结和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等工作。

三、严守工作纪律。

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把财务预算、资产租赁购置等重要环节,坚决杜绝机构组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省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渝府办发〔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结合邮政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全国试点,加快我市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加快补齐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农村地区流通体系建设,促进群众就业创业,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畅通国内大循环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年底,建成至少1个国家级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县)、2个市级示范区(县)。

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力争建成3个国家级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3个以上国家级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培育7个市级农村寄递物流建设示范区(县)、38个示范乡镇(街道)、100个农村电商寄递物流协同发展示范村、300个邮政快递企业下乡进村示范网点,农村便民惠民寄递物流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完善五大体系建设(一)强化农村邮政体系建设。

按照“统筹协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在保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邮政基础设施网络共享,有效承接农村各类公共服务,实现“一点多能”,提升邮政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国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二月十三日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设置设立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国家邮政局直接领导。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组建后,原省(区、市)邮政局撤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核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编制共498名,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备,少数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领导职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序列│人员编制(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25│├───────────────────────┼────────────────┤│天津市邮政管理局│14│├───────────────────────┼────────────────┤│河北省邮政管理局│16│├───────────────────────┼────────────────┤│山西省邮政管理局│1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15│├───────────────────────┼────────────────┤│辽宁省邮政管理局│21│├───────────────────────┼────────────────┤│吉林省邮政管理局│15│├───────────────────────┼────────────────┤│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16│├───────────────────────┼────────────────┤│上海市邮政管理局│25│├───────────────────────┼────────────────┤│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1│├───────────────────────┼────────────────┤│浙江省邮政管理局│21│├───────────────────────┼────────────────┤│安徽省邮政管理局│15│├───────────────────────┼────────────────┤│福建省邮政管理局│21│├───────────────────────┼────────────────┤│江西省邮政管理局│15│├───────────────────────┼────────────────┤│山东省邮政管理局│21│├───────────────────────┼────────────────┤│河南省邮政管理局│16│├───────────────────────┼────────────────┤│湖北省邮政管理局│15│├───────────────────────┼────────────────┤│湖南省邮政管理局│15│├───────────────────────┼────────────────┤│广东省邮政管理局│25│├───────────────────────┼────────────────┤│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15│├───────────────────────┼────────────────┤│海南省邮政管理局│12│├───────────────────────┼────────────────┤│重庆市邮政管理局│14│├───────────────────────┼────────────────┤│四川省邮政管理局│17│├───────────────────────┼────────────────┤│贵州省邮政管理局│10│├───────────────────────┼────────────────┤│云南省邮政管理局│15│├───────────────────────┼────────────────┤│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10│├───────────────────────┼────────────────┤│陕西省邮政管理局│15│├───────────────────────┼────────────────┤│甘肃省邮政管理局│10│├───────────────────────┼────────────────┤│青海省邮政管理局│10│├───────────────────────┼────────────────┤│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15│├───────────────────────┼────────────────┤│合计│49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綦江府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綦江府办发〔2020〕27号文件的修改意见》(渝文审〔2020〕818号)要求,《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修订)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加强监管协同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努力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渝口岸物流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发改经贸〔2019〕352号)精神,深化全市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更好地满足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展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完善出海出境通道体系,优化枢纽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快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健全协同配套和精准高效的物流政策体系,推动物流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让物流成为我市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力支撑和强大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物流发展方式、结构、动力得到显著优化,规模化、组织化、网络化、柔性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建成内陆国际物流枢纽,物流运行效率和发展质量领先西部,并与东部地区发达城市差距逐步缩小,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商贸业融合度明显提高,对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支撑力进一步增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渝府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积极服务主城都市区同城化进程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市内异地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为目标,依托“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和流程系统性重塑,通过统一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审核要点、工作规程、综合窗口设置和系统支撑,促进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一窗综办”协同融合,全面构建“标准统一、就近交件、协同办理、一次办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2022年8月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为“全渝通办”创造条件;2022年12月底前,在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2023年6月底前,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2023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体系。

二、实现方式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主要是通过线上设服务专区、线下设综合窗口以及开展自助服务,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以全程网办、就地批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和自助通办等方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市内异地办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最多跑一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渝府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9日重庆市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1年底,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出台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国家级和市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率先建立、有效运行“路长制”,明确各级路长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到2022年底,全市所有区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建立,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底,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全寿命周期养护体系和资金保障体系,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渝府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加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立足企业和群众实际需要,集成办理“一件事”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内容。

“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需到多个部门、需经多个环节办理的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成为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如开办超市、药店、火锅店,领取补贴等),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机构从审批“一个事项”转变为服务企业群众“一件事”全流程办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到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1.一次告知。

整合办理“一件事”涉及多个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所需材料、受理标准、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变“多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1•【字号】渝府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日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关于建设国际性邮政快递枢纽集群工作部署,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和交通强国邮政篇建设走深走实,落实市政府与国家邮政局合作事项,推动重庆加快建设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快递业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推动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邮政业改革试点先行区、西南地区邮政业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的发展定位,聚焦重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辐射带动西部地区协调发展,以构建“全球123快货物流圈”为目标,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7年,西部国际邮政快递枢纽初步形成,影响力和辐射能力大幅提升。

全市邮政行业业务收入年均增长9%左右,快递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2%左右,培育3—5家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快递企业。

推进3个快递服务产业链建设;推动培育服务产业发展项目超40个,其中年寄递业务量超千万件的金牌项目5个、超五百万件的银牌项目10个、超百万件的铜牌项目若干;推动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积极创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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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邮政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2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5
【实施日期】2012.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2〕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重庆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中央编办《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3号)、《国家邮政局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2〕33号)精神,结合我市邮政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2005年,国务院实施邮政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并设立由其垂直管理的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

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近年来,邮政行业发展明显加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组织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为此,国办发〔2012〕6号文件对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建设作出了部署,国邮发〔2012〕33号文件对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是有效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实施邮政法、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促进邮政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完善邮政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完善邮政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总体部署,坚持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发挥综合运输体系整体功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邮政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建立完善“政府依法监管、权责关系明确、上下运转通畅”的邮政管理体制,为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我市邮政业发展提
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

在国家邮政局和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按照“先组建、后完善”的总体思路,稳妥、有序、有效地落实我市完善邮政监管体制实施工作任务,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派出机构的组建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设置邮政监管派出机构。

1.机构设置。

在我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渝北区、江津区、永川区共设置7个邮政监管派出机构,负责在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分片跨区域履行邮政监管职责,行政编制共计56名。

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邮政管理局”,规格为正处级。

2.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研究拟订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邮政市场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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