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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与管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TY-2-30-013 版本版次:1.0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复核:日期:

核准:日期:

受控状态:

1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组织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对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和控制CQC、VDE、UL等认证标志的购置、印刷、发放和使用及管理,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2适用围

适用于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使用。

3权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实施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的控制。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或部门提交申请。

3.2研发部负责认证标志制作规格的设计及型号选用、合理使用工作。

3.3采购部主管负责认证标志的外购及印刷、模压等外协工作。

3.4仓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3.5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粘贴。

3.6品保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3.7文控中心负责认证证书的建档和妥善保存。

4定义

认证证书:指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指证明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5作业容

5.1认证证书

5.1.1公司有权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5.1.2公司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正本由文控中心保存。文控中心按《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应及时汇报给公司质量保证负责人,由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补发。

5.1.3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可以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在顾客提出要求时,相关部门可以经过申请提供给顾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完整复印件,或者出示证书原件,顾客检查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归还保管部门。

5.1.4公司相关部门应避免管理体系的认证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为通过体系认证的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公司可以在业务围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资料以及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如:“本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xxxx”。

5.1.5公司相关部门在印制认证宣传材料、包装物或做其它认证宣传时,应到文控中心登记。

5.1.6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证书。

5.1.7公司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1.8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准伪造、更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9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公司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公司将向认证机构提出投诉。

5.1.10证书被认证机构暂停、撤消时,公司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认证机构,并同时停止在文件、、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5.2认证标志的加贴

加贴是指向UL、VDE、CQ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购置现成标志,在合格产品规定位置上加贴使用。

5.2.1确定标志加贴位置:由质量保证负责人指定标志加贴的位置,位置应明显。一经指定,便应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应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均符合要求。

5.2.2认证标志的申请购买:质量保证负责人持认证证书副本及《购买标志申请书》,说明产品型号、产地,所购买的标志类型、规格及数量,向UL、VDE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Tel:5)指定的机构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UL、VDE、CQC认证标志。

5.2.3认证标志的保管

购买的UL、VDE、CQC认证标志由仓库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散失滥用。并在《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上作好购入记录。

5.2.4领用

成品检验员在每批产品例行检验完毕、确认检验合格后,填写领料单,由质量保证负责人批准后转仓库发料,仓库管理员应将拟用产品的批号、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登录于《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

5.2.5认证标志的印刷

印刷是指采用丝网印刷、模压、蚀刻等方式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施加认证标志。

5.2.5.1印刷方案的制定

5.2.5.1.1研发部负责印刷方案的制定,形成书面方案,确定印刷标志的标注、图案、图案比例、规格、颜色、印刷位置、方式等,经质量保证负责人审核,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1.2印刷标志的标注、图案、图案比例、规格、颜色、印刷位置、方式等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标志管理办法》、UL及VDE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5.2.5.2印刷方案的审批

质量保证负责人持认证证书副本、《标志印刷申请书》及印刷方案,说明印刷标志的标注、图案、图案比例、规格、颜色、印刷位置、方式等,向UL、VDE认证标志管理中心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使用印刷来标志产品。

5.2.5.3印刷方案的实施

5.2.5.3.1采购部持标志制作许可文件和图纸按《采购控制程序》,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标志管理办法》、UL及VDE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已取得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实施印制。不合格产品和未经认证的产品不得印制认证标志。

5.2.5.3.2认证标志的标注、图案、图案比例、规格、颜色、印刷位置、方式等必须符合相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2.6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5.2.

6.1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由仓库专人专柜保管,不借用、滥用和丢失。

5.2.

6.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5.2.

6.3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以及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末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2.

6.4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5.2.

6.5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质检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相关文件/表单

6.1 CQC标志管理办法

6.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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