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厂税收筹划
卷烟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纳税筹划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中旬··□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区别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受托方将自己所有的原材料卖与委托方,然后再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
在纳税筹划时要认真研究税法,明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否则不仅达不到避税的目的,而且适得其反,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纳税筹划思路根据税法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以从价定率为例,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一般委托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获得利润,无论委托加工成本是否大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直接会影响到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消费税最多,税后利润最少,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又比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负低。
浅谈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
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
七 、 过 选 择 会 计 处理 方法 进 行 税 务 筹 划 通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国新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 我 企业 的各种存 货可 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 先进先 出法 、 加权平均法3 中方法计价 。 企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o98号 ) ( 2o ] 4 , 对卷烟产 品消费税政策进
行了调整 。 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 比, 主要 由以下新变化 : ( ) 烟分类标 准调 高 现行 的消费税规定 , 一 卷 每标 准条 (0 20 支 , 同) 下 调拨 价格 在5 元 ( 0 不含增 值税 ) 以上( 0 ) 含5 l 的卷烟为 甲 元 类卷 烟 ,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元 ( 0 不含增值税 ) 以下为 乙类卷烟 , 而财税 [0 9 8 号规 定 : 2 0 ]4 调拨价 格7 元, ( ) 0 条 含 以上 的 为甲类 卷
因素 比间接投 资多 , 因而其筹划 的空 间较大 。 在直接投资 时 , 一般
涉及各种 流转税 、 收益税 、 财产税 和行为税等 。 间接 税仅涉及所 而 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 的资本利得税 等 。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 资方式 和一次性投资方 式, 一般 选取前者 。 依据有关规定 , 分期 出资可 以获得 资金的时间 价值 , 而且未 到位 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 , 其 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 准许 在税前扣 除。 这样 , 分期投资方式不但 能缩小所得税税基 , 甚至在盈利 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 资、 充
烟, 其余为 乙类卷烟。 即甲、 乙类卷 烟分类标准 由5元调整到7元。 0 O ( ) 二 卷烟从 价税 率调 高 财税 [0 9 8 号 规 甲类卷烟税 2 0 ]4 定:
卷烟企业的筹划案例
卷烟企业的筹划案例2011-10-24 14:4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案例:青山卷烟厂是a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成立以来一直是a市纳税大户,1995年6月、7月青山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1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卷烟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25万元、集资费10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并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但青山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作为运输装卸费5万元等价外费用。
2.青山卷烟厂7月生产的甲类卷烟是由卷烟厂生产出的烟丝。
其中烟丝价值总额为10万元,卷烟的销售额为20万元。
3.受b市卷烟厂委托,为其加工卷烟。
青山卷烟厂利用b市卷烟厂提供的烟丝加工出价值总额60万元的两类卷烟。
收取加工费10万元。
a市税务机关在核定青山卷烟厂应纳税额时,计算如下:(1)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0%=50(万元)(2)7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20)×50%=15(万元)(3)受委托加工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0×50%=30(万元)对此,青山卷烟厂表示异议,并向上一级c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c市税务机关在审理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的核定。
分析: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让利谋双赢:卷烟生产方式的税收筹划
让利谋双赢:卷烟生产方式的税收筹划案例详解聂德明【税收筹划典型案例】某市城区A卷烟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卷烟厂)2015年6月8日接到卷烟批发企业C的一笔甲类卷烟4 000箱,共计9 000万元的生产订单。
如何生产这批卷烟,总经理、生产副总和财务总监各执己见:总经理提出方案1: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 700万元;生产副总提出方案2: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某县B卷烟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用680万元;A卷烟厂则将运回的烟丝进一步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 040万元;财务总监提出方案3: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B卷烟厂加工成卷烟,支付加工费用1 800万元。
假设A、B卷烟厂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印花税。
哪个方案最优?必须详细分析各方案的税利情况,才能得出正确答案。
一、分析方案1的税利情况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 700万元;订单售价9 000万元。
1、税利计算过程如下:(1)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00×17%=1 530—170=1 360 (万元)(2)(甲、乙类)卷烟每箱从量消费税=250×200×0.003/10 000=0.015(万元)应纳消费税=9 000×56%+0.015×4 000=5 100(万元)(3)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 360+5 100)×7%+(1 360+5 100)×3%=452.2+193.8=646(万元)(4)应纳所得税=(9 000一1 000—1 700—5 100—646)×25%=554×25%=138.5(万元)(5)净利润=554-138.5=415.5(万元)2、涉税会计核算过程如下:(1)购进烟叶时:借:原材料——烟叶 1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贷:银行存款 1 170(2)生产卷烟时:借:生产成本 2 700贷:原材料——烟叶 1 000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1 700(3)卷烟完工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卷烟 2 700贷:生产成本 2 700(4)向卷烟批发企业C销售卷烟时:借:银行存款10 530贷:主营业务收入9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3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 700贷:库存商品——卷烟 2 700应纳增值税=1 530—170=1 360 (万元)(甲、乙类)卷烟每箱从量消费税=250×200×0.003/10 000=0.015(万元)应纳消费税=9 000×56%+0.015×4 000=5 100(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 360+5 100)×7%+(1 360+5 100)×3%=452.2+193.8=646(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 36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36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746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100——应交城建税 452.2——应交教育费附加 193.8(5)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360——应交消费税 5 100——应交城建税 452.2——应交教育费附加 193.8贷:银行存款(等) 7 106(6)将各损益类账户发生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借:主营业务收入9 000贷:本年利润9 000借:本年利润 8 446贷:主营业务成本 2 700营业税金及附加 5 746(7)核算所得税(不考虑所得税调整)和所得税费用,并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实现的利润总额=9 000-8 446=554(万元)应纳所得税=554×25%=138.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138.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8.5借:本年利润 138.5贷:所得税费用 138.5(8)结转实现的净利润:实现的净利润=554-138.5=415.5(万元)借:本年利润415.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5.5二、分析方案2的税利情况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 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某县B卷烟厂有限公司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用680万元;A卷烟厂则将运回的烟丝进一步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 040万元;订单售价9 000万元。
烟草企业纳税筹划初探
烟草企业纳税筹划初探作者:万善军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02期摘要:随着国家对烟草行业消费税的调整,烟草企业的纳税负担越来越重。
另外,烟草企业要想取得竞争优势,除打出好的产品质量和营销策略以外,税款的节流也很重要。
因此,烟草行业应在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关键词:烟草;纳税筹划;消费税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100-01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草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对烟草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2010年年底,又有媒体传出烟草行业或再将上调烟草税率的消息。
这无疑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繁重的纳税负担,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依法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以缓解烟草商业企业压力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2009年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对烟草企业的影响1.税赋增加。
政策中规定对商业环节开征消费税,消费税额依商业批发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实行属地征收。
这将导致负责卷烟经营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的税赋大量增加,仅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按2009年预计销售收入测算,将增加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6亿元,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2009年应上缴税金将比2008年实际上缴额增长一倍。
2.利润大幅减少。
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是“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不减少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费者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批发价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烟草行业自身消化。
因此将导致从事卷烟批发为主的烟草商业企业利润大幅减少。
仍旧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由于加征消费并综合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共计将减少净利润约5,3亿元。
3.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老会计经验】卷烟生产指标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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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卷烟生产指标的筹划
目前,卷烟工业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有的企业生产指标用不完,而一些企业却因为指标不够而难以扩大生产规模。
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所确定的各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计划指标,至今基本上没有什么调整。
这么多年过去了,各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年比一年好,原先所确定的计划指标满足不了市场需求,而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萎缩,计划指标用不完。
在实践中,就产生了指标不够的企业想方设法获取其他企业指标的问题。
计划指标转移的形式不外乎两种:有偿转让和联营加工。
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2001]146号)、《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两个法规,对以上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税收方面的规范。
以上文件规定:在卷烟计划的有偿调整中,调入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卷烟生产企业购进联营加工的卷烟直接再销售的,符合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新的财税政策,生产计划指标不够的卷烟工业企业是直接购买计划指标好呢,还是让计划指标多的企业为自己联营加工好呢?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举例分析如下:假定某卷烟厂有一卷烟牌号A,上年度该牌号卷烟单箱生产成本为2230元,其中制造费用为320元;单箱期间费用为220元,其中销售费用为80元;单箱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228元;单箱销售收入为3200元;单箱利润为亏损478元。
假定当年如果仍生产该牌号,。
卷烟生产企业税务筹划详解
卷烟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税务筹划对于卷烟生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卷烟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
一、卷烟生产企业的税收特点卷烟生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卷烟属于货物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卷烟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一般为25%。
二、税务筹划方法1.增值税筹划(1)合理选择供应商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同时,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确保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例如,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如果供应商A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为每吨10万元;供应商B为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为每吨10.5万元。
假设企业生产卷烟所需原材料为100吨,不考虑其他因素。
从供应商A采购,总成本为100×10=1000万元,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从供应商B采购,总成本为100×10.5=1050万元,可取得进项税额为1050÷(1+ 13%)×13%≈121.24万元。
假设企业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为500万元,从供应商B采购可少缴纳增值税121.24万元,实际税负成本为1050-121.24=928.76万元,低于从供应商A采购的成本。
(2)优化销售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销售方式,如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方式,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卷烟制造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及风险防范研究
卷烟制造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及风险防范研究余秋含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卷烟厂【摘要】卷烟制造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在国家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对于烟草企业来讲,如何对其增值税采取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部分内容,之后重点阐述了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些具体措施,最后总结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卷烟制造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增值税是指,对于在我国进行商业贸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其贸易金额,对税款进行抵扣的一种税务,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为了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资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2009年开始,国家进行了新的增值税税制改革,此次改革力度较大,涉及范围比较广。
卷烟制造企业作为纳税大户,也受到不小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税务的筹划及风险防范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实现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标。
一、新增值税税改相关内容本次税制改革力度较大,涉及面也比较广泛,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固定资产的进出口及销售方面、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适用税率标准方面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修改。
增值税历来都被认为是比较中性的一个税种,改革之后的增值税课征范围有所扩大。
这充分体现了税改所遵循的公平、中性、透明的原则。
由于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值税征收范围可能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进一步扩大。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国家的承受能力,改革后的增值税仍为生产性的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将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从征税对象中扣除。
本次税改对于卷烟制造企业也有较大的影响。
二、新税改条件下卷烟制造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措施1.对于需要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身份认定筹划。
根据增值税的课征原则,对于收入不同的纳税人,采取的征税税率和方法是有区别的,针对这一点,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人员可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不同等级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烟草商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对策
综 上 所 述 ,税务筹划管理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 工 作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难 免 会 受 到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不 仅会加 大 企 业 的 税 务 负 担 ,还 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经 济 损 失 ,所 以 ,为 了 提 高 烟 草 商 业 企 业 税 务 筹 划 管 理 水 平 ,还 应 当 提 高 各 级 人 员 的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意 识 ,并 完 善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和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同 时 加 大 外 部 环 境 管 理 力 度 和 规 范 税 务 代 理 机 构 ,将 税 务 筹 划 风 险 控 制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卷烟企业的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卷烟企业的筹划案例案例:青山卷烟厂是A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成立以来一直是A市纳税大户,1995年6月、7月青山卷烟厂销售情况如下:1.销售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1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卷烟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25万元、集资费10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并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但青山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并作为运输装卸费5万元等价外费用。
2.青山卷烟厂7月生产的甲类卷烟是由卷烟厂生产出的烟丝。
其中烟丝价值总额为10万元,卷烟的销售额为20万元。
3.受B市卷烟厂委托,为其加工卷烟。
青山卷烟厂利用B市卷烟厂提供的烟丝加工出价值总额60万元的两类卷烟。
收取加工费10万元。
A市税务机关在核定青山卷烟厂应纳税额时,计算如下:(1)6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0%=50(万元)(2)7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10+20)×50%=15(万元)(3)受委托加工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60×50%=30(万元)对此,青山卷烟厂表示异议,并向上一级C市税务机关申请复议,C市税务机关在审理后,决定撤销A市税务机关的核定。
分析: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浅谈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浅谈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作者:孙佳珍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4期孙佳珍摘要:我国对烟草税的多次调整使得烟草业的纳税负担越来越重,为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竞争力,对卷烟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分别从卷烟加工方式、卷烟定价和卷烟批发三个方面对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加工方式;定价;批发一、卷烟消费税政策我国现行卷烟消费税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与卷烟相关的最新的消费税政策如下:二、卷烟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一)利用卷烟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卷烟的加工方式分为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又分为委托加工成卷烟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和委托加工成烟丝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再对外销售。
通过分析税前利润可以对三种加工方式进行比较。
税前利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成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卷烟销售总收入(不含增值税)-卷烟原材料总成本- 加工成本-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期间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消费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费率1.三种加工方式税前利润和消费税的计算(1)加工方式一:自行加工成卷烟直接对外销售税前利润= 卷烟销售总售价(不含增值税)- 卷烟原材料总成本- 自行加工的加工成本-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期间费用消费税= 卷烟销售总售价(不含增值税)×比率税率+卷烟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加工方式二:委托加工成卷烟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税前利润= 卷烟销售总售价(不含增值税)- 卷烟原材料总成本- 受托方加工成卷烟的加工成本-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期间费用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卷烟组成计税价格×卷烟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卷烟数量×定额税率=(原材料总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卷烟数量×定额税率)÷(1- 卷烟比例税率)×卷烟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卷烟数量×定额税率(3)加工方式三:委托加工成烟丝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再对外销售税前利润= 卷烟销售总售价(不含增值税)- 卷烟原材料总成本- 受托方加工成烟丝的加工成本- 收回后再加工成卷烟的加工成本-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对外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期间费用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原材料总成本+ 加工费)÷(1-烟丝比例税率)×烟丝比例税率对外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卷烟销售总售价(不含增值税)×卷烟比率税率+ 卷烟销售数量×卷烟定额税率-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2.三种加工方式消费税和税前利润的比较(1)加工方式一和加工方式二的比较消费税差额=(卷烟销售总售价- 卷烟组成计税价格)×卷烟比率税率=(卷烟销售总售价- 原材料总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卷烟数量×定额税率)×卷烟比率税率税前利润差额=(受托方加工成卷烟的加工成本-自行加工的加工成本)+ 消费税差额×(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因此,当税前利润差额大于零时,应选择加工方式一,当税前利润差额小于零时,应选择加工方式二。
提高我国卷烟企业消费税筹划水平的建议
提高我国卷烟企业消费税筹划水平的建议
提高我国卷烟企业消费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如下:
1. 加强税收政策研究和调研:通过跟踪国内外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趋势,了解该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为筹划税收提供有力的参考。
2. 优化税收基础建设:加强税收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和处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卷烟企业税务档案,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
3. 加强内外部联系及信息交流:与国内外相关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税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税收筹划经验,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水平。
4. 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加强对卷烟企业税收风险的监测和分析,预防和减少税收风险。
5. 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税收筹划情况。
6. 推动税收法规的完善:积极参与税收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税收法规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卷烟企业税收筹划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提高我国卷烟企业消费税筹划水平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研究和调研,优化税收基础建设,加强内外部联系及信息交流,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升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推动税收法规的完善等措施。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卷烟企业消费税筹划水平,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从消费税角度探析卷烟定价的纳税筹划
从消费税角度探析卷烟定价的纳税筹划作者:裴潇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22期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旨在规范卷烟行业计税标准。
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卷烟价格的分界点成了税率变化的临界点,在该临界点附近的一定范围内,卷烟会伴随价格的提高,而适用较高的税率,边际效应减弱。
本文从消费税角度对卷烟的价格制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消费税卷烟定价纳税筹划一、新政策中关于卷烟消费税的规定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不仅如此,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此项调整对生产企业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调高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的调拨价格标准,由原来每标准条(200支)的调拨价格50元调高到调拨价格70元;二是税率也相应的提高了,与之前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45% ,50元以下税率30%的老政策相比,税率调高到56%和36%,调整幅度较大。
二、筹划思路对于一般商品来说,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售价越高,其获得的利润越多。
但卷烟的消费税采用的是复合计税办法,其从量计征部分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是固定的,而从价定率部分的消费税则不同,即单条调拨价在7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36%跃升到56%,税负必然突然加重,边际效应减弱。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卷烟价格的分界点成了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所以,如果卷烟价格在临界点附近,卷烟产品定价提高会出现利润不但不增加反而下降的现象。
于是,我们希望通过求出价格对于税率变动的临界点来达到合理定价的目标。
卷烟厂联营业务的税收筹划内容是如何的
卷烟厂联营业务的税收筹划内容是如何的税法对企业的各类生产经营收入,根据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不同的环节、不同的性质规定征收不同的税种。
由于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均不同,决定了其税收负担的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一些看似“不合理”的税收规定,对经营形式作适当变通,也许就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这种“变通”筹划法多见于流转税。
如本书“”中所讲的“采取租赁经营方式对双方均有利”就是采用的“变通”筹划法。
再举一个卷烟厂联营业务的例子:甲卷烟厂主要生产经营x牌卷烟,2001年7月份推出x 极品品牌卷烟。
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产品供不应求。
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
由于资金问题,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x极品品牌卷烟。
甲、乙企业通过协商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x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x极品香烟以每标准箱20000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再以每标准箱28000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
协议期限暂定为五年。
2001年8-10月份,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x极品香烟600箱,不含税售价1200万元。
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600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1680万元。
经过测算,乙企业生产x极品香烟的原材料成本为每箱2000元,其他人工、折旧等制造成本为每箱500元,期间费用平均每箱应分摊100元。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如何计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甲企业收回的卷烟不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卷烟,应按正常对外销售缴纳消费税。
由于乙企业生产的x牌卷烟必须由甲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商标),使得乙企业生产的卷烟由甲企业所控制。
乙企业向甲企业的销售价格不能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
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
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摘要】对于一般商品来说,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售价越高,其获得的利润越多。
但对于卷烟生产企业而言,由于消费税政策的影响,在某一临界点附近的一定范围内,卷烟产品售价提高会出现利润不但不增加反而下降的现象。
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卷烟生产企业产品的定价与相应消费税的关系,以及对利润的影响,以为卷烟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定价决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消费税;卷烟定价;税务筹划一、案例介绍某市卷烟厂生产出一种新产品,正在制定该种新产品的出厂价。
经测算,每标准箱分摊的成本费用在4 000元左右,每标准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500元左右。
在该产品的定价问题上,销售经理依据以往的销售经验,提出每标准条定价在82元(含税)左右比较合适,预计当年能够销售10 000箱,其财务经理则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每标准条定价82元不如定价52元(含税)所获得的利润高,建议把每标准条的出厂价定在52元左右。
下面比较两种方案下该卷烟新产品的税负及利润。
方案一:每标准条定价82元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4号文件的规定,卷烟产品在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办法,其从价计征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为56%,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为0.003/支。
该卷烟出厂价每标准条按82元时,其不含税价为70.09元(82元/(1.17)),大于70元,属于甲类卷烟,其从价计征的消费税适用56%的税率。
(1)每标准箱卷烟出厂环节应纳消费税:82元/条×250条/箱×56%/1.17+150元/箱①=9 961.97元(2)每标准箱卷烟出厂环节应纳增值税:82元/条×250条/箱×17%/1.17-500元=2 478.63元(3)每标准箱卷烟出厂环节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 478.63元+9 961.97元)×(3%+7%)=1 244.06元(4)每标准箱卷烟出厂环节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合计:9 961.97元+1 244.06元=11 206.03元(5)每标准箱卷烟获得的利润:82元/条×250条/箱/1.17-4 000元-11 206.03元=2 315.34元(6)10 000箱卷烟获得的利润:2 315.34元/箱×10 000箱=2 315.34万元方案二:每标准条定价52元该卷烟出厂价每标准条按52元时,其不含税价为44.44元(52/(1+17%)),小于70元,属于乙类卷烟,其从价计征的消费税适用36%的税率。
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
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我们已经知道,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自2001年6月1日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具体调整如下:(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在新政策中,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有个临界点,即单条调拨价在5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30%升到45%,税负必然突然加重。
而企业的财务目标为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新产品的价格定位。
按照新政策的规定,卷烟消费税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即先从量每大箱征150元,再从价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税价)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
新政策的实行必将对现有产品的获利状况、成本控制的策略和新产品的开发产生影响。
特别是对新开发的产品,如何定价非常关键。
因为在新政策中,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有个临界点,即单条调拨价在5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30%跃升到45%,税负必然突然加重。
而企业的财务目标为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据此我们可以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新产品的价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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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继续加工产品哪种方法更节税发布时间:2005-7-4 9:54:19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烟丝是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最终构成卷烟的实体,这里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的产品。
而烟丝作为生产卷烟的原材料,其来源涉及到三种不同情况:一种是自行加工的,一种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再一种是外购的,三种不同的原材料来源,如何做好税收处理呢?
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应该征收消费税的。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20万元。
然后,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合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
如果将A车间加工成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就烟丝征收消费税。
但该卷烟厂是将烟
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因此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50%=500(万元)
税后利润为:(1000-150-120-100-500)×(1-33%)=87.1(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企业或单位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
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者直接销售或者自己使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受托方人为地压低计税价格,虚假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现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
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20万元。
如果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
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15+120)÷(1-30%)×30%=11571(万元);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50%-115.71=384.29(万元);税后利润为:(100-150-120-100-384.29)×(1-33%)=164.63(万元)。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万+100万),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仍为1000万元。
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15+220)÷(1-50%)×50%=370(万元)。
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100-150-22D-370)×(1-33%)=174.2(万元)。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企业自己不能生产或委托加工同类应税消费品,那就只能选择外购。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之内,因此,企业在外购原材料的同时,也就支付了消费税税款。
对于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384.29万元(150万+120万+114.29万)的已税烟丝,投入生产后,全部生产出甲类卷烟,该批卷烟最终销售额为1000万元。
则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款为:1000×50%-384.29×30%=384.72(万元)税后利润为:(1000-384.29-384.72)×(1-33%)=154.76(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条件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小,其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的税负次之;而委托加工方式中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负要低。
这主要是因为三种形式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
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而委托加工方式,其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要低于产品的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
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纳税额,税负相对要轻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