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飙车及主观动机分析
我国青少年飙车有哪些特征,从不同角度解析
我国青少年飙车有哪些特征,从不同角度解析我国青少年飙车有哪些特征,从不同角度解析
如今,飙车逐渐成为部分青少年的休闲娱乐方式,由此给社会治安、青少年成长以及社会风气都来带不良的影响。
我国大陆地区的青少年飙车现象已呈现出从沿海大中城市向内地蔓延之势,仅武汉市就有十多个飙车团伙,共计100人,北京、广东等地还出现了集体性的飙车甚至伤人事件。
所谓“飚车” 就是指占用快车道、超速行驶、拔除消音器行驶等行为。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40年的美国,当时被称为“飞车”,1947年在加里弗尼亚州因为发生数以千计的飞车集团”地狱天使”(hell’s angel)群聚闹事、损毁财物而被当时社会大众所注意。
从数据来看,青少年飙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大部分飙车族都处于16―25岁之间,其中男性占总数的80%另外的飙车族则有一定经济基础,飙车的车辆主要都是普及型轿车,也有人用改装的奥迪TT、宝马、法拉利、保时捷等,但改装一辆车的费用有时都可以买一辆新车了。
大部分(82%)的飙车青少年装扮非常不正式,随自己的心情穿着,也很少带安全帽;
从心理特征看,飙车青少年最强烈的一个心理感受就是在追风的快感中所体会到的高峰经验(77%),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酷”、“炫”、“刺激”。
除此之外,他们还具有强烈的追求速度的快感(89%)、和朋友一起玩觉得非常开心(67%)、飙车让人觉得很发泄(34%)、自己觉得非常成功(23%)等。
飙车是冒险行为,若是能惊险而成功的演出,。
团伙飙车案件分析报告
团伙飙车案件分析报告根据我对团伙飙车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以下是我对此类案件的报告:飙车行为近年来在城市中越来越普遍,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
这种行为不仅危及参与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威胁到其他路上行驶的司机和行人的安全。
因此,对团伙飙车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在团伙飙车案件中,通常会存在一个固定组织和分工合作的结构。
这些团伙成员往往是由一群年轻人组成,具有较强的社交关系和相似的兴趣爱好,同时他们还可能受到一些非法交通组织或社交网络的影响和诱导。
他们会利用互联网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和组织这类活动。
其次,团伙飙车案件通常会发生在夜间,远离市中心和监控的地方,以减少被抓获的风险。
他们选择人流量较少的道路,比如高速公路或僻静的街道,这样可以更自由地进行飙车行为。
一些团伙甚至会事先准备好路况、警车布控等情报信息,以规避警方的追捕。
团伙飙车案件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
首先,这类行为常常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飙车行为会扰乱社会治安,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同时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困扰和不安。
此外,这类案件的噪音污染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抱怨和谴责。
对于团伙飙车案件的打击和预防,首先应该加强执法力度。
警方可以通过加大巡逻和布控力度,加强对飙车团伙的打击,同时对涉案车辆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取缔措施,以示警戒。
其次,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呼吁公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参与和支持这类违法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公共交通设施的改善和建设,提供更为方便和安全的交通工具,以减少人们对私家车的依赖,从而减少飙车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团伙飙车案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广大公众、政府和警方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打击团伙飙车行为,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解析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
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
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
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
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
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
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
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
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
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
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飙车肇事的罪名认定分析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飙 车肇 事 的 罪 名 认 定 分析
兰州大 学研 究生 院 黄 晓婧
[ 摘 要] 以竞技 、 乐等为 目的的飙车行为越 来越 多并严 重影响着人们的 日常生活。在 法院对飙车行为肇事判决各不 相同, 国法 娱 我 律 又没有 明文规定的前提 下, 从犯 罪构成要件 出发 , 于飙 车行 为人 的主观 心理 态度和客 观行 为的性 质 , 基 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非法 飙车肇事行 为的性质及 罪名认 定, 按照“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 罪” 处罚更为合理。 [ 关键词 ] 非法飙车 罪名认定 交通肇事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超 出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我对此不完全认 同 , 飙车不 同于一般超速 , 因 为其超速是出于一种 寻求刺激 , 玩乐的主观动机 , 它与一般超速行驶的 客观表现也不同。既然酒驾 明知道 自己酒后神志不清 , 不能正常掌控车
安全” 飙车发生地周边不特定 的行人 、 , 车辆 、 财物的安全都有可能 公私
随着经济 的持续高速发展 ,中 国已取代美 ຫໍສະໝຸດ 成为世界最大 的汽车 失。
销售 市场 。伴随着私家车数 目的增 多, 近期以来 ,飙车” “ 行为频繁的 出
现 ,并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面对飙车肇事致人死伤行为的性质认 定, 也成 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之一。针对非法飙车行为 , 法院不同的
判决结 果让我们有些疑惑 ,也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法律部 门对飙车肇事
案件的定性 问题 的思考和讨论。 非法飙车肇事到底属于“ 交通肇事” 还是“ ,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 为, 该如何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 ,飙车” “ 肇事案件 , 不符合交通肇事罪 的构 成要件 , 定性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 的行为 , 照“ 按 以其他危 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处罚更为合理。
浅析“飙车”的法律概念-辉县付吉中
内容摘要:本文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了飙车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当前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
关键词: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正文:最近一段时间,各地媒体对于飙车行为均有不同程度的报导,据报导一些飙车者甚至以“二环十三郎”等类的绰号为荣。
这反映出随着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的普及,原本我们只能在影视片中看到的飙车行为,在我国也逐步浮出水面。
笔者有意就此问题在法律上进行一些浅显的分析,以求教于人。
一、“飙车”行为的危害及处理现状。
“飙车”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
公安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交通事故原因统计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因超速行驶导致死亡的人数达到16015人;2006年仅11月份,因超速行驶就造成896人死亡,占当月总死亡人数的11.5%,位居各类事故原因之首!但这些数据并不包括那些因超速驾驶导致人员受伤、车辆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这些数据有多少笔者无从得知,但应该不少于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的数量。
但纵观全国各地执法机关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因为交通事故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超速驾驶行为,都只能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甚至是超由于超速驾驶而造成其他车辆之间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超速驾驶者也仅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情况,凸现出我国目前在与“飙车”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在此笔者尝试着对“飙车”的含义做一浅显的分析、总结。
二、法律层面上“飙车”概念的构成分析。
程存秋律师在其《公路飙车行为法律分析》一文中,将“飙车”定义为“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以超过最高限速行使,通过相互高速追逐、穿插车道等进行竞技或比赛的行为”。
飙车事件的经济学分析
飙车事件的经济学分析摘要:飙车事件的频发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本课题从飙车的机会成本切入,以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的视角对飙车事件进行研究,得出飙车事件频发的原因是管制不够:处罚力度小,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效率低下。
本课题从管制者和飙车者角度出发,结合国内与国外对飙车事件的管理与处理方法,提出我国应提高飙车者的机会成本,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飙车;机会成本;政府管制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038-01一、飙车事件概况中国人口众多,且近些年由于我国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毫无疑问,机动车辆的普及是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的重要原因。
而且最近这几年,因飙车而发生的事故也有所增加。
所谓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相互追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二、飙车事件形成原因的经济学分析造成飙车事件频发的因素很多,如飙车者社会责任心不强、交通管制者执法不严以及交通管理制度不合理等。
本文主要从飙车的机会成本切入,以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视角对飙车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从机会成本角度的分析我国对于飙车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感受不到切肤之痛,无形中放纵违法行为的横行。
飙车者在飙车的过程中获得的快感远远大于处罚带来的痛苦,也就是效用大于成本。
因此处罚力度不够是飙车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政府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飙车者飙车的机会成本。
(二)从政府管制角度的分析飙车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了政府的管制不够到位,因此加强政府的管制是必要的飙车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对飙车者及交通执法者管制不够及相关的交通管制法律法规在质量数量和体系化方面的不足。
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飙车者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对严重行为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有关问题界定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有关问题界定作者:王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在实践中,由于醉驾案例较多,我国理论界对该罪的探讨也主要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上,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却鲜有较为权威的理论成果。
为充分发挥该罪名的规范作用,本文对与标车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在填补该罪名理论空缺点的基础上,推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飙车情节认定司法解释作者简介:王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275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激增,随之而来的如极速竞驶之类的危险驾驶现象也不断增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的几个问题还是难以界定。
一、对于“道路”的认定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道路”的认定,就是参照这一标准的。
那么对于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的理解,是否也应按这一标准呢?有学者基于体系解释,认为出于同一部法律的法律名词应作同一解释,因此应按同一标准。
但是,交通肇事罪与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诸多不同,特别是客观方面的表现相差较大,因此对客观表现不能泛泛采用同一标准,而应该在适用中扩展其外延:1.按照文义解释,道路的通常理解是要满足可供机动车通行的条件,但是如果驾驶者在非机动者道路上从事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就不满足该罪的客观要件呢?比如村民自建的乡村小路,显然严格上不能满足道路的一般条件,那在该小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此时对“道路”的理解就不能只靠单一的文义解释,还应该结合目的解释,即飙车型危险驾驶罪主要打击的就是车辆在竞驶过程中给公众安全带来的危险,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追逐竞驶的危险性质,且达到“情节恶劣”,那么无论其是在机动车道路上通行,还是非机动车路面通行,都应该认定为飙车型危险驾驶罪。
这么想,你才安全——交通事故主观原因分析
这么想,你才安全——交通事故主观原因分析首先,我们来谈一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
所谓主观原因,主要探讨的是人们对交通安全问题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我们经常会叮嘱小朋友,过马路要当心,要确认左右是否有来车后再走。
这是一种积极的主动防卸的态度。
但是,偏偏有的成年人,胆大无畏,左右不顾,前后不看,想走就走,过马路就象是在他自个儿家里似的。
现在,智能手机普及了,有些年轻人,整天盯着个手机,一边看一边横穿马路。
你说,他们是怎么想的?他可能这么想:我一大活人,你还敢撞过来不成?我偏不让,敢碰老子一下,你可就摊上大事了!所以,开车的一定会让我。
他也可能这么想:谁会撞我呢?!我不会这么倒霉的。
后一种想法,是一种非常侥幸的想法。
前一种,则只是想当然地将事故的发生限于故意撞人这一类情况,而且,即便是故意撞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在法律上,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故意撞人的情形,至少有三种。
第一种是仇杀,双方之间存在仇恨或者矛盾,一方开车故意撞另一方,致其死亡或受伤。
第二种是泄愤报复,就是驾驶员因为受了某种怨气,要报复社会,开着车,哪里人多就往哪里冲。
第三种是大家比较熟悉的醉酒驾驶。
醉驾人虽然不是希望发生碰撞,但一般认为,醉驾人对自己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有时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所以也是一种故意。
虽然,前两种故意的情形,社会上发生的概率非常少,第三种,大白天碰上醉驾的,可能也不多。
所以,一般不必担心人家会故意撞你。
但是,大家必须明白,发生碰撞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过失。
过失,在刑法上,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又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民事上,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或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统合上述两种解释,过失也可以理解为,因不小心、非故意地,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从而造成损害。
《城市道路飙车性质浅探》
《城市道路飙车性质浅探》关键词:城市道路飙车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到一个共识。
对本案可以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公众认同、对司法工作中危机的管理等多方面来深入解读。
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着对于胡斌这种飚车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
《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
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
》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
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
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
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
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
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
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
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
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
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快感、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
论飙车行为的刑法规制.doc
论飙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内容提要:杭州飙车案的发生,在各大报纸额媒体的报道下,引起了社会和法律界司法界的广泛讨论。
一方面说明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但同时这也说明我国在规制飙车行为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
笔者先是对飙车行为的“飚”和“车”的定义进行界定,然后对飙车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对飙车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并提出了关于对我国飙车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飙车行为法律规制行为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Abstract:Hangzhou racing case, all the hype, the frontal media under the law and the judicial widely discussed. One of our state's public legal quality enhances unceasingly,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explained in the legislation regulating racing behavior of defects. The author first racing behavior of "MAO" and "car", and the definition of driving behavior is to constitute traffice offences or dangerous methods to endanger public security sin,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act fast statu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put forward about the Chines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behavior racing SuggestionsKey words:Driving behavior, Legal regulation, Behavioral offence, The consequential offence, Dangerous driving 一,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夺去了许多人年轻的生命,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飙车族特征分析,飙车是无能的表现
飙车族特征分析,飙车是无能的表现飙车族特征分析,飙车是无能的表现飙车族是小众。
他们大多经济上并不富裕,却对赛车非常狂热。
其典型特征为:内向,清高,敢玩命,痴迷于技术,并有一定的赛车天赋。
他们花在改装上的钱在总支出中占到相当惊人的比例,吃饭穿衣等都可以凑合,唯独赛车不能,因为这是他们的骄傲。
坐进自己的车里,就像坐在了王位上一样,有种君临天下的感觉。
开着自己的爱车跑在路上,无论旁边是奔驰还是宝马,都不放在眼里。
改装的目的可不是摆在车库里好看,再说也没什么好看的,因为飙车族对车的外表并不十分讲究,性能才是要紧的。
为提高性能,他们会拆掉一些“多余”的部件,比如音响,空调,甚至后座。
外观不怎么突出,舒适度又不好,那么飙车族的自信从何而来呢?答案只有一个:飙车。
有人把飙车的原因解释成“对速度的追求”,再玄乎一点的还放出“对速度的无止境的需求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这样的论断。
我认为这种说法简单到了有些不负责任。
照他的理论,现代社会早就不存在飙车了,追求速度不是吗,坐飞机好了。
与单纯追求速度刺激的摩托狂人不同,飙车族真正在乎的是技术。
不是一般的在乎,简直到了痴迷、成瘾的地步。
而飙车、玩特技,正是证明技术的最好方法。
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地点通常不会选在赛车场。
公路非法飙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肮脏的极限运动。
夜里,车水马龙的公路上流光溢彩。
突然,发动机的咆哮响彻了整条街道——他们来了。
那种咆哮,是在向死亡和秩序宣战。
在车流中急速穿梭,两旁的车灯向后划出一道道光。
这时,红蓝色的警灯出现在后视镜里,让血液流动得更快。
对飙车族来说,正是这种漂移在生死边缘的感觉最令他们陶醉。
如果不是出于安全考虑,我不会反感飙车族。
因为这群人身上有很多闪光的东西,是普通人没有的。
但在现实和秩序面前,一个暗点就足以抹煞所有的闪光。
飙车族毕竟不是职业赛车手,经他们改装过的车,往往安全性会成为提高性能的牺牲品。
无论在谁看来,这都像是一种自杀行为。
但飙车族不会把它当回事,“冒险”正是他们标榜自我的符号之一。
“飙车”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
内容提要: 以竞技、娱乐等为目的的“飙车”行为,本质上已不具有“交通运输”的特征,应当排斥于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交通运输”行为之外。
在公共交通区域相互穿插追逐飙车,绝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与恐惧。
近期以来,“飙车”致人死伤案件的定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飙车”还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已有基本一致的认识。
笔者将“飙车”界定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以机动车辆作为工具,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行驶、相互嬉戏追逐、随意穿插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飙车”致人死伤的定性,人们有不同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纯的飙车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死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飙车”致使他人死伤的案件,不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当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理由如下:第一,“飙车”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范畴,不能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应当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过失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所谓的“交通运输”,应当是指“人或物的转运输送”。
机动车或船舶“交通运输”的本质特征,乃是驾驶人员为了特定的运输目的而驾驶机动车或船舶。
因此,那些以竞技或者游戏为目的的赛车或赛船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
例如,对于汽车拉力赛、赛艇竞技等就不能认为是“交通运输”行为。
如果行为人与他人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相互追赶、穿插飙车时,他们的驾驶行为本质上属于赛车竞技(游戏)而不具有“交通运输”的性质,而且这种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只顾自己取乐游戏的行为本身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具体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具有危险犯的性质。
飙车的人是什么心理
飙车的人是什么心理文章目录*一、飙车的人是什么心理*二、飙车人汽车改装隐患*三、飙车人发展状况飙车的人是什么心理1、飙车的人是什么心理心理学家研究发现,爱飙车的人,负责社会认知和共情能力的脑区相对不活跃,因此常常漠视规则,不把别人的生命放在眼里。
社会认知指对他人表情、性格以及人际关系的认知;共情也叫同理心,指的是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
飙车党经常能体验到对死亡的恐惧,当战胜这种恐惧时,就能得到极大的满足感和快感。
飙车党与围观者在相互刺激中,获得了病态的心理满足,与毒瘾、网瘾的心理需求相似。
驾驶固然能给人快感,但车行路上,还要对路人的生命负责。
这也提示,要想对飙车行为进行有效制止,不仅要通过法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批评,还有必要引入心理干预。
2、飙车人的定义是什么飙车族,是社会上对飙车的人的统称,他们把汽车当做宣泄的工具,三五成群,在宽敞的道路上踩下油门,追求“飞翔的感觉”。
小“海归”、爱车一族、汽车改装店老板、明星等容易成为“飙车族”。
近年来,飙车行为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电影《头文字D》中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飙车场景常常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北京出现过“二环十三郎”,这是一个群体的代名词,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整个二环路。
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的主要场所。
3、飙车人具有哪些特征3.1、30岁以下的年轻人。
“飙车族”基本由18岁到30岁的年轻人组成,但是他们并不都是经常参与飙车活动的,主要是因为爱好汽车而凑到一起,“整天玩命的都是那些20到23岁的,真正没有多少人,毕竟太危险,上点年纪就知道怕了。
”3.2、有过国外生活经历的小“海归”。
他们在国外生活期间习惯了国外夜生活的方式,或多或少的参与过国外的地下赌车或者飙车活动,希望回国后继续追求这种刺激。
3.3、衣食无忧者。
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有一定背景,一旦被抓多少能有点路子”。
他们家中至少有2台车以上,平时驾驶的车和玩的车不一样,用来改装的车基本不上路。
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司法认定法信干货聚焦法律纠纷争点,一站推荐法律依据、匹配案例、权威观点。
本期导读:近日,某大众车强行变道被比亚迪车撞翻的新闻引起广泛讨论,关于“变道别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新闻也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那么到底哪些行为算“追逐竞驶”?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本期将为您详细解读。
A6.H5328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认定情节恶劣——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本案要旨: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彭建伟危险驾驶案本案要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和主观形态确定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从心理学视角探讨我国青少年的“飙车”行为
从心理学视角探讨我国青少年的“飙车”行为作者:徐鹏庹安写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机动车辆,应运而生一个新的名词—“飙车”。
而这一群体的大部分集中在青少年中,由于青少年受本身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影响,飙车逐渐成为部分青少年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深受他们的追捧。
这给社会治安、个人成长以及社会风气等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主要是从心理学角度来探讨青少年飙车的原因。
给政府决策、社区服务、学校教育、家庭教养、社会宣传等多方面工作提供依据,促进与维护青少年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心理学;青少年;飙车1.飙车问题的提出1.1青少年的飙车现状在早期的工业国家里,机动车辆成为社会的交通工具为飙车提供了工具条件。
“飙车”这一概念在美国最早出现于1940,当时被称为“飞车”,在日本,“飙车族”叫“暴走族”[1],据日本警察厅统计,暴走族人数在1982年达到42510人的峰值,出现过青少年飙车族持凶器伤害无辜路人、飙车时用灭火器喷警察等事件,引起社会大众强烈不满。
台湾地区的青少年飙车问题更为严重,多以16-25岁的青少年为主,多为无业、辍学、家长管教疏忽的青年。
我国青少年飙车人数在80年代就逐年攀升,近些年来越演越严重,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而飙车人数更是大于这个数目,是不容忽视的“马路杀手”。
由飙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更是比比皆是,例如:2009年5月的“杭州飙车案”,2012年的“深圳5·26飙车案”等,这些飙车所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据新华社北京2011年2月25日电(记者赵超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路怒驾驶特征及其诱因分析
解惑:为什么有人一开车,就暴躁得像变了一个人?
平时很温和,一旦手握方向盘就瞬间化身 成为“战斗机”或者“喷火龙”,此类人群就 是我们常说的“路怒族”,在主观体验上,“ 路怒”表现为强度不同的连续愤怒情绪的体验 。在生理反应上,“路怒”可产生包括心率、 血压、汗液分泌、肾上腺素等生理反应。在外 部表现上,“路怒”主要体现在面部表情、肢 体语言以及攻击行为。路怒情绪从主观体验、 生理表现到外部表现是一个情绪诱发的过程, 那么,导致驾驶人产生“路怒”行为的深层原 因是什么呢?
解惑:为什么有人一开车,就暴躁得像变了一个人?
2.驾驶操作中受到了环境的干扰。
一是复杂行车环境诱发路怒情绪。
行车环境越复杂,驾驶人的压力感越强烈,发生 攻击性驾驶和路怒的几率也会上升。在驾车过程中, 驾驶人的心理状态会不断改变,出现侥幸、焦虑、急 躁、报复、精神过度紧张等心理状态。这是由于外部 环境的变化对驾驶人的情绪具有一定影响,如急弯陡 坡的道路导致车辆连续变化方向,会使驾驶人产生厌 烦心情;堵车会使驾驶人产生急躁情绪;遇交通事故 会使驾驶人产生恐惧情绪等。驾驶人经常处于不稳定 心理情绪的支配下驾驶车辆,很可能产生路怒情绪, 从而失去理智,引发交通事故。
分析:我国近五年路怒事件的特征
从发生地点来看,84%的路怒事件发生在城市道路,仅有 少部分发生在高速公路、国道、乡村道路和停车场。由此可 推断,城市中18至39的男性私家车主是路怒高发人群,应针 对其特点进行重点宣传教育。
分析:我国近五年路怒事件的特征
3.路怒事件特征:从加塞变道等交通陋习逐渐演 变为暴力纠纷。
超速者存在的心态
超速者存在的心态大多数驾驶人能够以合理、谨慎的态度行驶,选取与道路交通环境相匹配的速度,以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但仍有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未能充分认识到超速行驶的危险性。
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我显示心理有些年轻的驾驶人存在程度不同的自我显示心理。
例如,故意在一些交通复杂路段开快车,使乘员或行人感到惊讶,借此炫耀。
这样的心理状态往往导致超速行驶。
(2)麻痹和侥幸心理在较熟悉的路段上或在视线良好、道路平直、横向干扰少的路段上,不少驾驶人容易产生麻痹和侥幸心理,情不自禁地盲目超速行驶。
(3)盲目赶超心理车辆的性能、状况、速度有别,这是常理。
有些年轻的驾驶人争强好胜,而对车辆性能和状况缺乏认识和了解或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在行驶中不甘“车”后,盲目赶超前车。
(4)寻找刺激的心理少数年轻驾驶人素质差,将严肃驾车和取乐刺激混为一谈。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或在横向干扰少的良好路段上开飞车,以此寻找刺激和快感,求得一时的心理满足。
(5)赶时间心理在行车途中,驾驶人有时会遇上一些赶时间的状况,例如:运输任务过重,难以按时完成;对旅途行程时间估计过少,难以按时到达;临时有事,改变原行车计划;因天色渐黑或大雨将至,想提前赶到目的地等。
这些情况往往影响驾驶人平稳驾驶的心理,导致超速行驶。
(6)精神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精神受到刺激也是产生超速行驶的原因之一,当驾驶人精神受到刺激时往往会影响其驾驶行为。
如:因工作上受到领导嘉奖而兴奋不已,因生活、工作上遇到麻烦心情烦闷等。
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驾驶人可能会失去按限速行驶的耐性,超速行驶。
狂飙总结和感想
狂飙总结和感想引言狂飙是一种高速驾驶的技巧和冒险。
这种极限驾驶需要驾驶员对车辆有着精湛的控制力和勇气,同时也需要对道路条件和安全意识有着敏锐的判断力。
本文将对狂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从风险与挑战、技术与技巧以及对驾驶员的要求等方面展开讨论。
风险与挑战狂飙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驾驶技术,无疑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
下面是几个与狂飙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挑战:高速行驶风险•高速行驶容易造成事故发生。
高速行驶意味着驾驶车辆的速度较快,这使得驾驶员需要更快地反应和处理各种突发状况。
•高速行驶可能导致失控。
如果驾驶员无法正确掌控车辆的速度和方向,就很容易发生车辆失控的情况,从而导致严重的事故。
路况不确定性•道路状况不佳。
狂飙的过程中,驾驶员往往会选择在曲线陡峭、路面湿滑或路况复杂的道路上行驶,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不可控因素。
在狂飙过程中,驾驶员无法预测和控制其他车辆的行为,这可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技术与技巧狂飙作为一种高难度的驾驶技术,需要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技术与技巧才能够正确操作车辆。
以下是几个与狂飙相关的技术与技巧:车辆控制技术•加速控制。
狂飙过程中需要快速加速,但为了避免车辆失控,驾驶员需要掌握合适的油门控制技巧。
•刹车技术。
狂飙前的刹车是为了提前将车辆减速,从而为高速行驶提供充分的准备。
驾驶员需要精确控制刹车踏板来平衡速度和稳定性。
弯道驾驶技巧•进入弯道前的预判。
驾驶员在进入弯道之前需要准确判断曲线的半径,以便采取合适的减速和转向动作。
•转向技巧。
在弯道中,驾驶员需要灵活掌握转向角度和转向力度,保持车辆的稳定和操控性。
对驾驶员的要求狂飙需要驾驶员具备特定的品质和素质才能够胜任。
以下是对驾驶员的几个重要要求:技术储备•驾驶技术。
狂飙要求驾驶员具备扎实的驾驶技术,包括控制车辆、应对紧急情况等方面的能力。
•车辆知识。
驾驶员需要熟悉自己驾驶的车辆,并了解其性能特点,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驾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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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飙车及主观动机分析
如何界定飙车及主观动机分析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飙车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飙车”亦作“飇车”。
一种含义为:传说中御风而行的神车。
另一种含义为:驾车高速行驶。
“飙车”本质是一种方言,意思就是开快车,即超速驾驶。
“飙车”至今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
飙车究竟是什么一种行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通过超速行驶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飙车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现象,也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
飙车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危害到他人及自我的生命安危。
这一切只是为了追求刺激感吗?其实这背后有许多关于家庭、教育、社会风气文化的问题值得探讨。
“飙车”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心理表现为逆反和冲动青少年之中,而青少年进行“飙车”的原因或动机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受国外及港澳地区影视作品中“暴走族”、“飞车党”、警匪飞车追逐情节等的影响,和同伴一起追求刺激、快乐、兴奋的感觉;被耸恿而飙,表现英雄气概;好奇心而飙;由于现代城市的喧嚣、躁动和环境的刺激,为发泄情绪(找不到方法发泄情绪);发泄怒气或挫折感;英雄主义的想
法,表达自己的叛逆及不屈于公权力;报仇而飙(强中自有强中手,不甘心输给他人);盲目跟从而飙(媒体过份的渲染,造成一种流行的态势,进而有青少年效法模仿)等等。
“飙车”者参与飙车均是出于个人各种非正常、非理性、非合理的原因。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也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将飙车的危害行为以刑罚规制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