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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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被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资 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环境 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性监测活动,不得弄虚 作假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 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场采样要求】环境监测机构 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遵守污染源采样技术 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制作采样记录表、污 染源和排污口位置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 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 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 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测样品分析】环境监测机构 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所采集的样品开展分析测 定工作,编写污染源监测报告。
同一时段内在同一排污口采集了多个样品 的,以污染浓度最大值作为该时段监督性监 测的最终结果。
第三十二条【自行监测数据上报及审核】排污 单位应当编制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并报送所 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监测结果的发布】排污单位 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保部门网站、 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司
2011年09月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定期对从事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污染 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3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注:F.S为仪器满量和值.
总分:
评分人:日期:
总分:
评分人:日期: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审核(考核)组成员名单”、“现场综合评价表”和“审批表”四部分组成。

1.表一“基本情况表”由排污企业负责填写。

2.表三中“联网报告”部分由环保部门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负责填写。

3.表三中“现场比对”部分由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填写。

4.表三中“现场审核”部分由审核(考核)组成员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表三中“审核(考核)组意见”部分由审核(考核)组组长填写。

6.表四“审批意见”由责任环保部门有关处(科)室签署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7.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四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பைடு நூலகம்数据量)×100%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核查单位: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制度执行
情况
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运行、巡检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过剩空气系数
校准系数
设备运行
情况
速度场系数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
有无标记
有□ 无□
有无处理
有□ 无□
设备运转率(%)
数据传输率(%)
数据报表
污染物排放浓度
有□ 无□
流量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总量
有□ 无□
日报
有□ 无□
月报
有□ 无□
季报
有□ 无□
核查人员(签字): 日期:
企业人员(签字): 日期:
1.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有□ 无□
完善 □ 不完善 □
设备运行
情况
仪器参数设置情况
二级门禁管理系统
有 □ 无 □
氧量
有 □ 无 □
校准系数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

附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表企业名称:□□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型:类企业日期:填表填表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年制2012.表1 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十二五规划重金□重金属国□废气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中心纬□□□□—□□□□□□□联系人□□□□□□□□□□□□邮政编码大中小微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石油中石化其□□□□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代码□□□□□□□□(□□□□□□□□□□□□□□□废表2 国控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中心纬□□□□—□□□□□□□联系人□□□□□□□□□□□□邮政编码□工业生活混合处理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二□二级以□□□代码□□□代码排水去向代码□□□□□□□□□□□□□□废表3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水)□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部分通□□□□厂区外公告栏(请写明发布途径否则视为未对外发布其他季年周月总量核算排污申报无其它用途□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委□□□(请写明发布途径否则视为未对外发布其他年周月季总量核算排污申报无其它用途□表4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基本情况表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12表5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表(废气)□一、手工监测开展情况:□——13□□部分通□□□□(请写明发布途径否则视为未对外发布其它年周月季总量核算排污申报其它用途无□二、自动监测开展情况:□委□□□——14(请写明发布途径否则视为未对外发布其他年周月季总量核算排污申报其它用途无□——15表6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情况表注:①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量较多时可复印本页表格填写。

②采样方式的选项中不包括颗粒物和流速的采样方式。

——16填表要求及指标解释一、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1、检查表封面需由填表人签字。

2、【表1国控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国控废水企业、国控废气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十二五规划重金属企业需检查填写表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和表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和表格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pecting on-the-spot ofAuto 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3)6 例行检查 (4)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6)9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 (11)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检查 (12)11 弄虚作假的认定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化学需氧量(COD 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资料性附录)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资料性附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资料性附录)重金属离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5)附录I(资料性附录)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J(资料性附录)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K(资料性附录)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8)附录L(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29)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doc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doc

姓名


职务 、职称
签名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审批人(签字):

月日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核查单位:
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排污口名称
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 基本情况
排污口尺寸(米)
过剩空气系数
校准系数
邮编 电话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现场核查值
速度场系数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
设备运行 情况
设备运转率(%) 数据传输率(%)
数据报表
核查人员(签字): 企业人员(签字):
有无标记 有无处理
有□ 无□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浓度 流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 日报 月报 季报 日期: 日期: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1. 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 2. 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
%) =(实际运转小时数 / 总运转小时数)× 100% %) =(实际传输数据量 / 总数据量)× 100%
排污口编码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

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

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

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

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

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

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

5 核查参数 (9)6。

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

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及信息

第九条
•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 “一票否 决”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 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 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 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 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 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 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 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周边空气质量监测
– 排污口上下游水质监测
– 周边土壤质量监测 – 地下水水质监测
– 噪声监测
• 生产过程监控监测
监测指标的确定原则:
依据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企业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需要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 企业应在监测方案中明确需开展监测的各项指标,并说明监 测指标是如何来确定的,排放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环评报告及 批复规定了哪些指标,环境管理部门从管理角度考虑,另外提出 了哪些要求监测的指标等。
• 第十一条【委托监测】
• 大家的意见主要包括两类意见:
• 一是,NGO组织和许多社会机构提出,企业自行监测应
由企业或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来进行,环境监测机构
既行使监督企业的职权,就不可再接受企业自行监测 委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二是,有人提出,目前社会检测机构不健全,企业无 监测能力,企业该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委托何机构开
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任务的有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机
构、本区域以外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等开展委托监
测。
•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
• 第十二条【监测记录】
• 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检查评分表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评分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检查评分表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评分表[1]
3
检查期间有长时间异常或无故停运、不能实时传输数据的,扣3分;
(8)自动数据记录
数据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能够保存至少前推1年时间内的历史数据
3
1)无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的,扣3分;
2)数据报表和历史数据不完整的,扣2分;
(9)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5
1)未提供监督考核报告的,扣5分;
2)监督考核报告不规范、不完整的,扣3分;
(7)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任环保部门应对其下达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后,由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整改验收,并做好档案记录
5
1)存在问题的企业无整改落实档案资料的,扣5分;
2)整改落实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扣3分;
5
1)未提供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的,扣5分;
2)比对监测结果表或报告中存在错误的,扣3分;
(6)监督考核情况
责任环保部门每季度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监督考核,并出具监督考核报告;对一套设备的一次有效性审核,完整的报告资料包括: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考核组成员名单、监督考核结论;根据企业自检报告、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监督考核的结论应正确无误
5
1)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表的,扣5分;
2)监督检查频次不足的,扣2分;
3)监督检查结果表填写不正确、不完整的,扣3分;
(4)监控中心的监控情况
对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应与责任环保部门联网;监控部门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实时监督,能够提供各套现场端的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结果
5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级)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级)

附件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检查考核自查表(省级)表1 省级监控中心硬件与系统软件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如果某设备没有采购,请在其对应各项指标后填“0”表2 省级监控中心核心应用软件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备该项功能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已使用环保部统一配发的核心应用软件,可不填此表。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表3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水填写说明: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2、第4、21-22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气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4中填写4、5-20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5、对于使用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COD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第11项填写“1”备注:表3(废水)及表4(废气)均需填报- 30 -表4 省级现场端建设自查表-废气填写说明:1、1-3项分别填写企业名称、企业工商注册号、所属城市2、第4、21-23项,根据所提供选项在相应表格选择填写3、对于水、气兼有的企业在此表中只填写该企业废气排放口相应信息,废水排放口相关信息在表3中填写4、排放口序号填写方式为:如果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填写A,如有两个及以上排放口,则依次编号为A、B、C、D……5、6-19项,符合要求请填写“1”,不符合要求请填写“0”- 31 -表5 省级其他方面自查表填写说明:1、在是否达标栏,是填“1”,否填“0”2、备注栏可说明超过标准规定,或不达标原因及其他需要填写内容3、达标数量小计指各项考核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指标数量4、组织管理制度的“项目组织”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选项- 32 -- 33 -- 34 -。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

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

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

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

3 比对监测方法 (3)5。

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

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

4 比对测试 (9)6。

5 核查参数 (9)6。

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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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企业名称:
考核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考核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日期:
1.设备运转率运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表三:
考核组成员名单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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