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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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辽宁省核工业总医院
日期:
医疗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辽宁省核工业总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努力实现区域性医疗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区域内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我院和医院建立医疗协作医院,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全面开展医疗合作等相关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要求,在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科研教学、质量管理等方面对乙方进行全方位的支持和帮扶。
2、甲方作为乙方的外转诊医院,对乙方的公费医疗、医疗医保、新农合等各类患者,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乙方转诊的患者要以较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乙方将可移动的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至甲方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诊疗,待病情平稳后转回乙方进行继续康复治疗。
3、甲方需接受乙方转诊的特需患者,并对乙方转诊的特需患者给予医疗救治方面的绿色通道。
4、甲方尽力为乙方提供“会诊快车道”服务,为乙方解决紧急会诊、急诊手术及术中疑难情况的燃眉之急。
5、甲方对于乙方不方便移动的疑难重症患者,可以采用远程会诊的诊疗模式,在短时间内为乙方拟定出最基本、最有效的诊疗方案。
6、甲方为乙方成立巡诊医疗队,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进行讲座、会诊、查房、手术、培训及技术指导等,并根据乙方需求,在乙方设立专家门诊,以提高乙方医疗水平。
7、甲方需免费接受乙方医务人员进修学习,免费对乙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升乙方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8、甲方需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做出帮扶乙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计划,使乙方的学科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有明显提高。
9、甲方定期组织专家,召开座谈会,提出合作建议及乙方需要改进的建设性意见,使乙方可有的放矢的进行整改,以便使乙方得到全面的提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科研教学、质量管理、国际交流等方面以甲方为依托,进行全面的合作和交流,迅速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
2、乙方确定甲方为定点上级外转诊医院,乙方可将公费医疗、医保、新农合等各类患者,以及可移动的疑难重症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诊疗。患者在转诊前乙方需尽可能的、高质量的完成基础性检查和治疗,并随时接受病情平稳后的回转患者继续康复治疗。
3、乙方若出现紧急会诊、急诊手术及术中疑难等情况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会诊快车道,尽力为乙方解决燃眉之急。
4、乙方若有特需患者转至甲方,甲方应对乙方转诊的特需患者
给予医疗救治方面的绿色通道。
5、乙方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甲方专家到乙方进行讲座、会诊、查房、手术、培训及技术指导等,为乙方设立专家门诊,提高乙方医疗水平。
6、乙方要以此合作为契机,制定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计划,征求甲方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金投入。
7、乙方将定期主动的征求甲方对医院管理、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意见,结合乙方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进行整改。
8、乙方在邀请甲方进行会诊、手术时,需具备如下条件,并对甲方做出如下承诺:
(1)会诊(手术)等内容不得超过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能为会诊(手术)等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3)乙方需承担甲方会诊(手术)医师的全部费用(会诊费、手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4)乙方需承担甲方在此次会诊、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责任。
(5)乙方需保证甲方外出会诊、手术医师的安全。
三、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医疗合作协议书》中所述内容,积极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同维护医疗协作单位的声誉。
四、本合作期限为年,除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可单方毁约,如任何一方因政策变化或者不可抗拒因素而退出合作,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声明,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此协议中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O一五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