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实用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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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20170400026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总则

1.1本协议是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的框架协议,双方就具体代理进口事项签订的文件(包

括但不仅限于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2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应商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本协议

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乙方代理方式分为单抬头代理和双抬头代理:

单抬头代理是指乙方以进口货物价款、货物关税、增值税以及进口代理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代理方式;

双抬头代理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报关单的原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只按所收进口代理费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的代理方式。

第2条委托单及下单方式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

INVOICE、采购合同、信利康线上下单平台订单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每张委托单的货物不得超过20个规格型号且供应商为同一企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下单方式:

(1)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见附件一)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的要约;乙方应当及时以其行为或书面方式做出承诺。

甲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修改上述电子邮箱。

第3条甲方的义务、责任

3.1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为守法合规企业,且合同伙伴必须符合贸易安全条件。

3.2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3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4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5甲方同意在乙方按其委托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甲方不得撤销乙方向供应商接收货物并报关进口

的委托,甲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向供应商接收货物。否则视为供应商未交付货物,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与供应商签订交货确认合同,约定经乙方支付货款给供应商的,供应商必须

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不得交付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货款。

3.7甲方应保证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商品编号等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货物货值的20%支付违约金,且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

3.8除本协议第6.6条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

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及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等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3.9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

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4条乙方的义务、责任

4.1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4.3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4.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

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0.1%向乙方

收取违约金;由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第5条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5.1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

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调整报关价格,或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不同意调整报关价格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乙方可以不予办理报关事宜。

5.2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5.3如乙方已依据本协议约定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撤销或不付款。5.4如根据本协议、附件一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需乙方代垫货款或费用的,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视自

身财务情况确定是否代垫及代垫金额,但需及时通知甲方。

5.5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单时应当注明报关货币种类,乙方按委托单约定的货币种类报关后,双方应

按报关时确定的货币种类及本协议约定的汇率结算,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结算货币种类。

5.6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正常开具的税单及因海关对进口商

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补征的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

5.7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5.8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评估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折价变卖等)甲方委托乙方进口的货物,并就处理货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80天的,视为甲方抛弃该货物所有权。

5.9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从

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0.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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