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行为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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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同卷判定标准

雷同卷判定标准

雷同卷判定标准
估计您是没做完题,所以最后题目都选C,个人觉得没问题,即使有人和你一样都选c,也不会判为雷同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第九条中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公务员考试中,雷同卷的评判标准分为主观卷和客观卷两类。

例如,主观卷中,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包括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出现高度一致;就客观卷而言,两名以上考生在客观卷的答案中,所选择并涂写的答案,存在高度一致性。

按照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样式)》中明确,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统一组织的全国和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师)等级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人事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面试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人事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是指综合管理人事考试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机构,是指受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或组织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对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就由哪一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五条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手续完备、处理及时。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分为:(一)当场给予警示;(二)取消当次本科目考试资格;(三)决定当次考试本科目成绩无效;(四)决定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五)决定取消本考试项目一至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六)给予纪律处分;(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2014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

2014年青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完整版报考指南一、招录情况分析1.招录人员数量众多此次青海省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考试面向全省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数众多,共1249名,这对于具有青海户籍的、立志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广大考生来说可谓一次难得的福音。

招录总人数中包含定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315名。

2.招录对象面向基层此次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考试所有考录职位均面向具有青海省户籍人员以及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青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可见本次考试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且必须同时具备青海省户籍,二者缺一不可。

3.招录条件审查严格报考者必须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还要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

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

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报考。

4.部分人员享受优惠本次考试对退役士兵和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或现户籍在六州且满3年的汉族子女,此次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时,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以上符合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在本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和农村服务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人员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

二、报名注意事项1.时间安排此次考试报名时间为2013年9月3日至7日,报名调剂时间为2013年9月9日8:00-12:00,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至22日。

考生需严格遵守报名及调剂时间安排,切勿因为延误时间而错失考试机会。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公务员面试规则

公务员面试规则

附件 2 :
面试规则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面试规则:
一、面试当日,应试人员按照面试通知的要求,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候考室报到。

考生两证不齐或迟到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二、因故不能参加面试或面试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面试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三、面试期间采用入闱封闭的办法进行管理,面试顺序由应试人员抽签确定。

四、面试考生携带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类等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的,须按考务工作人员要求关闭电源并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违者作违纪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五、候考室和面试考室内严禁吸烟,应试人员入厕需报
告工作人员准许,由工作人员带入。

非经工作人员引领不得擅离候考室,违者按违纪处理。

六、应试人员在候考室内等候,不得高声喧哗,保持候
考室安静,由工作人员引领进入面试考室进行面试。

七、应试人员被引领进入面试考室后,必须严格按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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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指令答题,不得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影响评委公正评判的信息,不得穿着和佩带体现其职业特点的衣着和标志 ,违者作违纪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八、应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答题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九、应试人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午餐、饮水由招考单位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就餐。

十、面试结束后,应试人员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再进
入封闭地点或在考场附近逗留,不得将已答试题的内容以任何方式告诉其他应试人员。

十一、应试人员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

十二、违反上述考试规则应试人员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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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劣。

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推进。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在这次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

理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1]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称为“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公务员面试违纪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面试违纪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面试违纪处理流程在申请公务员职位时,通过面试是必经的一道关卡。

面试是选拔人才、评估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

然而,如果在面试过程中出现了违纪行为,将可能给申请者带来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考公务员面试违纪处理流程。

一、面试违纪行为的定义面试违纪行为是指在公务员招录面试过程中,申请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准备材料造假: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与资格申请有关的真实情况;2. 抄袭作品:申请者抄袭他人的作品,包括面试自述、论文等;3. 舞弊作弊:申请者通过舞弊手段谋取不正当的面试分数,包括代考、使用作弊器具等;4. 讲话不当言辞:申请者在面试过程中使用侮辱、恶意攻击等不当言辞;5. 妨碍他人和环境:申请者妨碍其他考生或评委的正常参与面试活动,如妨碍其他考生发言、破坏面试场地等;6. 违反面试纪律:申请者违反面试纪律,如迟到、早退等行为;7. 其他违规行为:根据面试场地、时间和具体要求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违纪处理流程1. 发现违纪行为:如果评委或监考人员在面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行为,将及时记录违纪行为的情况和证据,包括相关的时间、地点、违纪行为的描述等。

2. 面试结果暂缓:一旦发现申请者有违纪行为,会通知申请者面试结果暂缓,不作为评定通过面试的依据。

3. 违纪调查程序:对于发现的违纪行为,组织方将会进行调查。

调查程序可能包括以下环节:(1) 听证会:组织方可能邀请申请者参加听证会,申请者可以解释自己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辩护材料。

(2) 证人证据:组织方可能对其他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取证人证据。

(3) 材料审查:组织方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并对其进行审查。

4. 违纪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组织方将做出违纪处理决定。

处理的具体方式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取消面试资格: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组织方有权取消申请者的面试资格,将其从考试名单中删除,不予录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很多应届生都想考个国家公务员,安安心心稳稳当当的过一辈子,这也是因为公务员工作那么多人趋之若鹜的原因。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解答1、报名方式是什么?在规定时间内,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报名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可直接登录报公务员考试专题网站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

2、报考基本步骤一般包括哪些?第一,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第二,“报考人员注册”。

报考人员报考前,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考人员注册”。

注册前,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题为《诚信报考从我做起》的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并签署《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第三,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

报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遇有问题及时咨询。

第四,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提交报名信息后,报考人员可于报名次日起2日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第五,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规定时间之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第六,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主要包括:报考人员承诺遵守考试纪律、上传照片、缴纳考试费用。

第七,打印准考证。

第八,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第九,查询成绩。

第十,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等。

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体检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资格。

3、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4、什么情况下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2018沧州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报名常见问题

2018沧州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报名常见问题

2018沧州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报名常见问题一、大四期间能报考公务员吗?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今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二、2017年已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三、应届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有什么优势?据河北华图统计,2017国考有85%以上的职位向应届毕业生开放。

此外,那些非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应届毕业生们只要符合招录条件,同样可以报考。

在校大学生们多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他们长期保持着“接受知识”“消化知识”“运用知识”的状态,不管是体力、精力上,还是对新知识的接受、运用能力上,都要比在职考生更胜一筹。

有过公考备战经历的朋友们都知道,公务员考试具有“知识面多”“考察面广”“题量大”“时间紧”等特征,必须经过大量、系统的训练和精心的准备才能斩获高分,因此在备考时间上有着较高的要求——尽可能保证充足、稳定的备考时间。

四、三方协议,对考公务员有影响吗?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国家对应届生的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途径,其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以下考场规则。

一、考试前准备1、考生务必在考试前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提前规划好前往考场的路线,充分考虑交通状况,预留足够的出行时间,以确保按时到达考场。

2、考生应按照规定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两证缺一不可,如证件不齐或不符,将无法进入考场。

3、考生只允许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 铅笔、橡皮等。

严禁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等)、书籍、资料、纸张、计算器等。

4、考前一天,考生可以前往考场熟悉环境和座位位置,了解考场的相关规定和紧急疏散通道。

二、进入考场1、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2、进入考场时,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依次排队,保持安静,不得拥挤。

3、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检查,如发现携带违禁物品,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过程中1、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就座,并将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查验。

2、试卷和答题卡发放后,考生应首先检查试卷和答题卡的完整性和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

3、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题。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

4、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答案书写要工整、清晰。

如需修改答案,应使用橡皮擦干净后重新作答,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工具。

5、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等。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座位,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人社部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

在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位招聘第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62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公务员局,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人事厅承担的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任免、登记、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职位交流、考核和奖惩制度,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考公务员体检违纪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体检违纪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体检违纪处理流程考公务员是许多人追求稳定和发展的梦想,而体检作为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

然而,一旦在体检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纪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违纪处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考公务员体检违纪处理的流程,以便广大考生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违纪行为的定义和范围考公务员体检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体检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弊行为:如提供伪造的体检报告、骗取检查合格证明或伪造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体检中有作弊、代替等违规行为。

2. 拒绝配合或逃避检查:如拒绝或逃避必要的检查项目,干扰或阻挠体检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

3. 试图影响体检结果:如通过行贿、请托等手段试图影响体检结论,或者干扰正常的体检流程,以逃避某些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1. 确认违纪行为:体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立即进行记录并与相关人员核实,以确保事实准确。

2. 笔录和证据收集:对于涉嫌违纪行为的考生,体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笔录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备案和追查。

3. 听证程序:考生在被确认存在违纪行为后,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程序,以陈述和申辩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听证程序一般会安排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4. 结果通知及处理决定:听证程序结束后,涉及的部门将会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将结果通知违纪考生。

5. 追究其他责任: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情况下,除了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外,组织者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三、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关部门会对违纪考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取消资格:对于严重违规情况,一经确认,考生将会被取消参加考试的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报考。

2. 警告、罚款:对于违规行为程度较轻的情况,体检组织者可以给予违反规定警告,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8月19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考试成绩和资格。

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作弊、抄袭、代考、串通等违规行为,将被取消考试成绩和资格,不可再次参加同类别公务员考试。

第二,纳入失信黑名单。

考生若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同时,也将影响其在其他招录、招聘等方面的资格和机会。

第三,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考生,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取消公务员资格及与录用相关协议。

若考生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将取消其公务员资格,并取消其与录用相关的协议。

总之,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理,不能轻视。

考生应保持诚信、守纪律,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遵守相应规则和标准,确保自己的资格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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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行为处理方法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是热门话题,那么在考试录用出现违纪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是的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
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

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
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决定书
(样式)编号:
xxx考生(身份证号xxxxx ):
你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xxxxxx环节有xxxxxxx违纪违规情形。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xxx条第xxx款第xxxx项的规定,给予xxxxxxx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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