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新能源光伏站安全性评价标准(标准版)
(3)某某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标准》
2.3.2
领导责任制
20
(1)领导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责内容是否符合本光伏电站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并能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且能做好重点内容的对照检查。
(1)缺少领导人员责任制扣10分;
某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标准
(标准版)
某某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20XX年1月25日
1
采用上电新能源公司的内容。
2
2.1
序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查评方法及内容
评分标准及办法
查评依据
2.1.1
安全目标
20
(1)光伏电站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定位为部门,光伏电站安全目标应按照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制定;安全目标制定可严格,但不能宽于标准制定;
2.3.7
工程“三同时”
20
(1)光伏电站是否制定“三同时”制度;
(2)查阅工程、技改项目的设计、概算及竣工验收资料、安全设计专篇、安全验收报告等,是否按照“三同时”的要求执行;
(3)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没有“三同时”制度不得分;
(2)没有贯彻、落实“三同时”不得分;
(3)安全设施投资未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不得分。
(5)每年或人员变化未及时调整扣6分;
(6)未以正式文件公布扣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某某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标准》
2.2.2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和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培训
4.安全标志的设置 (1)安全标志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 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 内容。 (2)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志应被牢 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 标志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3)当安全标志被置于墙壁或其它现存的结 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志上的主色形成对比色 。
(4)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 标志,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这对于警示特殊 的临时性危险的标志尤其重要,否则会导致观 察者对其它有用标志的忽视与干扰。
5.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 (1)防止危害性事故的发生。首先要考虑: 所有标志的安装位置都不可存在对人的危害。 (2)可视性,标志安装位置的选择很重要, 标志上显示的信息不仅要正确,而且对所有的 观察者要清晰易读。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介绍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全部技术内 容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结合GB/T 10001《标志用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了 修订、补充。 标 准 对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B 2894-1996《 安 全 标 志 》 、 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 18217-2000《激 光安全标志》进行合并、修订。
(3)安装高度。通常标志应安装于观察者水 平视线稍高一点的位置,但有些情况置于其它 水平位置则是适当的。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目录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8)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范本) (11)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山东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2.1 危害特性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2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2.3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4急救措施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火力发电厂安全设施配置
3.3 生产设备、设施:整洁与清洁
3.4 场院卫生条件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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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3. 现场卫生及作业环境(21个) 3.5 环境监测与控制:噪声、煤尘、粉尘 3.6 保温、防冻与防雨
3.6.1 保温 3.6.2 防冻 3.6.3 防雨
3.7 防腐 3.8 电缆、电缆桥架及沟道 3.9 管道、综合管架及沟道
主要内容 按照缺陷“全覆盖、零容忍”原则,规定了火电厂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组织管理与机制、现场安全标准化 及设施配置、现场卫生及作业环境、设备无渗漏”4个方面、126个要素的内容和要求,为基层火 电企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引用标准 NOSA五星安健环体系、ISO三标体系、6S现场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手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设备检修标准化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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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素
4. 设备无渗漏(59个) 4.3 汽系统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过热 再热 疏水 汽轮机本体 汽封及真空 抽汽回热 辅助蒸汽 供热(含厂内取暖系统)
4.4 烟风系统
4.4.1 锅炉本体 4.4.2 磨煤机冷热风道 4.4.3 磨煤机出口煤粉管及给粉 4.4.4 磨煤机本体 4.4.5 二次风箱 4.4.6 燃烧器 4.4.7 空预器 4.4.8 脱硝 4.4.9 电除尘 4.4.10 锅炉烟道 4.4.11 脱硫原烟道 4.4.12 脱硫净烟道 4.4.13 湿式除尘器 4.4.14 烟囱 4.4.15 灰输送 4.4.16 灰罐 4.4.17 脱硫吸收塔(包括GGH)
DLT1123_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电动工器具检查表
2、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4、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
5、在切割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
四、固定式砂轮机
1电动机外壳电动源自外壳保护接地(接零)良好。2
砂轮片
1、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2、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
4、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3
砂轮机防护罩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0。
4
法兰盘
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并有软垫。
8
作业安全
1、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专业人员修理。
2、严格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3、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严禁重载车辆或重物压在电线上。
11、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2、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3、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4、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DLT23-2022《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23-2022《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膃《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22聿4.2.2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螆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羄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虿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膁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膈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莄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莀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典型火力发电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典型电厂的安全标准体系1.2.1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1.2.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2009年修正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1996〕第60号,依据主席令〔2015〕第24号修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2007〕第77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第9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0〕第32号,依据主席令〔2015〕第31号修改)(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2009〕第18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依据主席令〔2014〕第14号修改)(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2008〕第7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依据主席令〔2016〕第48号修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9〕第23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2012〕第5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第69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号)(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8)《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19)《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2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依据国务院令373号修改)(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645号令修改)(2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1.2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1.2.1.3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依据80号令修改)(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依据77号令修改)(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依据80号令修改)(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9)《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监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1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6号)(1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5〕第21号)(1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15)《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16)《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1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3〕475号)(18)《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1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508号)(2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953号)(21)《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22)《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23)《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2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2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2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2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30)《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1.2.1.4地方法规和有关文件(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8号)(2)《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6)《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7)《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监能安全〔2014〕172号)(8)《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2014年3月3日)1.2.2评价采用的标准、规范1.2.2.1国家标准、规范(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1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1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16)《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1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18)《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1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1)《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2602-2009)(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2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7)《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2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2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0)《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3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3)《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3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3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3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3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3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4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3)《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44)《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5)《安全色》(GB2893-2008)(4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4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4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5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5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10)(52)《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2014)(5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2013)(5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5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5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5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5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5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6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1.2.2.2电力行业标准、规范(1)《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3)《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4)《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14)(5)《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2016)(6)《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5204-2016)(7)《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2000)(8)《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7)(9)《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10)《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2006)(11)《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14)(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16)(13)《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2003)(14)《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28-2009)(15)《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227-2005)(16)《火力发电厂信息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456-2012)(17)《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2015)(1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1083-2008)(19)《火力发电厂烟气袋式除尘器选型导则》(DL/T387-2010)(20)《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程》(DL/T5142-2012)(21)《火力发电厂除灰除渣控制系统技术规程》(DL/T775-2012)(22)《发电厂汽轮机、水轮机技术监督导则》(DL/T1055-2007)(23)《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996-2006)(24)《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25)《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26)《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与存放技术要求》(DL/T1475-2015)(27)《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DL/T1476-2015)(28)《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29)《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30)《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06)(3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07)(3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3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34)《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与存放技术条件》(DL/T 1475-2015)1.2.2.3其它标准、规范(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5)《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8)《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1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12)《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1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T1922-2011)。
DLT1123火电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循环水系统安全设施1.循环水泵房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示牌。
2.拦污栅、循环水泵房前池等容易造成人员落水或坠落的区域周围,应装设固定式防护栏杆,并在栏杆上悬挂“当心落水”或“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循环水泵房前池的防护栏杆上,还应悬挂“禁止游泳”禁止标志牌。
3.开式循环水进水水管取水口处(如在江、海中),应在水中设立立标和灯桩等助航标志,航标标志应符合GB4696的相关规定。
4.循环水系统内转动设备联轴器、链条等转动部分,应装设防护罩,并在防护罩上标注设备转动方向。
化学水处理系统安全设施1.化学水处理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室内控制盘(柜)前、落地式转动设备周围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2.化学水处理化验室和水分析室应装设紧急洗眼装置,并在其上方0.5m处装设“紧急洗眼水”提示标志牌。
3.化学水处理化验室宜设置急救药箱,备有药棉、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等。
4.化学联氨加药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中毒”和“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
加药间内需加药设备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防毒面具”指令标志牌。
5.汽、水取样地点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指令标志牌。
6.化学设备澄清池、工业废水池周围应装设固定式防护栏杆,并在栏杆上装设“当心落水”警告标志牌。
7.碱酸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以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8.化学设备、电缆、管道、盘柜的安全设施配置参见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制氢室1.制氢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注意通风”警告标志牌和静电释放铜板,铜板旁宜装设“触摸释放静电”指令标志牌。
2.制氢室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电源箱等电气装置。
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且门窗均应向外开启。
3.制氢室顶部或墙外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向安全地带,并保持畅通。
按照DL5027—1993中7.2.25的规定,自然通风时,排气孔直径不应小于200mm。
DLT11232020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平安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平安设施配置》DL/T1123-2020平安标志的配置要求平安标志应设在与平安有关的夺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刻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夺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址或设备(部件)周围的夺目处。
平安标志牌不该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避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平安标志。
平安标志牌前不该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平安标志牌一路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平安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路(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避免脱落方法,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避免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平安标志牌应设置在敞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可能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形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看者位于最大观看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平安标志的最大观看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平安标志牌,其观看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平安标志牌。
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夺目位置,应依照内部设备、介质的平安要求装设相应的平安标志牌。
生产场所要紧通道入口夺目位置,应装设“必需戴平安帽”指令标志牌。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夺目位置,宜装设“必需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侵蚀的作业场所夺目位置,应装设“当心侵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需戴防护手套”、“必需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夺目位置,宜装设“必需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夺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利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夺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word完整版)DLT112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
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
2.2。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
2。
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
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4。
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
2。
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
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
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
2。
2。
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机械防护罩技术规范
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规范1 总则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机组建设工程机械设备防护罩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要求。
它提出了机械设备防护罩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说明,也未全部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卖方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买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4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与运行一年以内,如发生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质量问题,卖方承诺免费修理或更换;若因保管不当使设备损伤,卖方承诺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1.5 本技术规范书经卖方和买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卖方不遵守本技术规范书,买方有权拒受货、拒付款。
1.6 供货范围的总体性能保证由卖方负责保证,达到设计要求和满足检修、运行需要。
1.7 卖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等,卖方承诺使用国际单位制(SI)。
所有文件、工程图纸与相互通讯,使用中文。
2 工程概况本项目为机组机械设备防护罩更换、补充,目前主体工程处于调试阶段后期。
3 设计和运行条件3.1 气象条件(略)4 技术条件4.1 规定和标准4.1.1 设备制造和材料符合下列标准和规定的最新版本的要求: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8196-19872)《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8196-20033)《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GB12266-19904)《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12265-1990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GB/T15706.2-19956)《防护屏安全要求》 GB8197-19877)《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20098)《国华NOSA基建移交生产要求与标准 2003》4.2 机械防护罩更换工程概述4.2.1 机械防护罩更换工程范围4.2.2机械防护罩更换工程内容工程包括防护罩实地测绘、统计、设计、加工、安装、调试四个部分,护罩完整、标识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神华基建标准要求。
DLT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 L T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 L/T1123-2009 4.2.2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3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4.3.1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5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4.5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4.6.1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DL5027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4.7.1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
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渗水。
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3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
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8安全设施制作要求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5.2锅炉安全设施5.3变电站安全设施断路器的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应在变电站6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设备防爆膜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停留”禁止标志牌。
65.4变、配点设备安全设施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距离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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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GB 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
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3.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A.6.8)。
4.3.8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A.7.6)。
4.3.9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4.4.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
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4.3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有限位的盖板。
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5mm~30mm(见图4)。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遮拦。
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盖板恢复;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警示红灯。
4.4.4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A.9.2所示的固定式防护栏杆。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应装设A.9.3所示的临时防护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4.4.5厂房门口、库房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禁止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4.6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4.7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见A.9.7)。
4.4.8集控室、网控室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个地点至少配备2台。
4.4.9防误闭锁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并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五防”功能是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防止带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4.4.10现场电气装置、设施的金属部分及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
4.5 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4. 5.1地下设施人口盖板上、灭火器存放处,应急通道出入口等,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见A.8.2)。
4.5.2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有减速提示线(见A.8.3)。
4.5.3发电机组、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有安全警戒线(见A.8.4)。
4.5.4平台与下行楼梯连接的边缘处及人行通道高差300mm以上的边缘处,应标有防止踏空线(见A.8.5)。
4.5.5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见A.8.6)。
4.5.6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他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绊跤线(见A.8.7)。
4.5.7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标有警示线(见A.8.8)。
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4.6.1 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DL 5027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4.6.2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 50229-2006中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4.6.3厂房、楼梯的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应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4.6.4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GB 5022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4.7.1 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
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渗水。
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2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并保持清洁、完整;通道应畅通,无杂物;沟道盖板及楼梯、平台栏杆应齐全、牢固。
油区、制氢站内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7.3 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
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7.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装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
按GBZ158-2003中D.1的规定,“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作业人员,并提醒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见A.7.9)。
4.7.5根据噪声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宜设置降噪装置。
4.7.6火力发电企业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和DL 5000等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设施制作要求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5.1.1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氢冷发电机组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还应装设“清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2氢冷设备周围,应装设适当数量的“氢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3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运转层及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1.4汽轮机发电机组醒目位置,应分别装设发电机、汽轮机设备标志牌。
5.1.5汽轮机发电机组周围1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6汽轮机危急保安器、紧急停机按钮应为红色,并应加装红色防护罩;超速试验油门、危急保安器压入压出试验油门应为红色。
5.1.7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1.8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2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应加铅封,不允许加锁,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操作”禁止标志牌。
5.1.9汽轮机密封油系统、主油箱、储油箱、电动给水泵、汽动给水泵周围及汽轮发电机组运转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2锅炉安全设施5.2.1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2.2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2.3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5.2.4锅炉运转层炉前醒目位置,应装设锅炉设备标志牌。
5.2.5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5.2.6磨煤机、排粉机、煤粉仓等区域,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7给粉机小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8磨煤机油站、风机油站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2.9磨煤机、给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周围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变电站安全设施5.3.1室外变电站5.3.1.1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和标明电压等级、编号的名称标志牌。
安全须知应标明变电站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变电站注意事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