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问题探析(论文1)
论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扩张
一
、
问题的提 出
( 股东知 / 的界说 一) IY  ̄ .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从实质上看, 该种权利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 况、 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公司权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 况: 从形式上看 , 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一系列文
档 , 公司章程 、 包括 股东会会议记录 、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
( ) 二 立法现状
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
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 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 定的约束性条件 : 一方面, 在提出查阅要求时, 股东必须向
公 司递 交 书面 的请 求 ; 一 方面 , 要求股 东在查 阅公 司 另 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 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 目的。如果公 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
的是 , 为限制公司动辄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 口 拒绝股东
权” 。根据美国的《 弗莱彻公司法百科词典》私人公司, , 无
论是 公开 公司还 是封 闭公 司 , 合理 的理 由 , 股东 有 基于 其
这些权利的内容各异, 但中心仍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
权利 , 目的都 是为 了能使股东 获得充 分的信息 。 股东 其
知情权制度的根本宗 旨是为了维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控制股东 与非控制股东 、 管理层 与中小投资者之 间的利 益
平衡 , 从而使1 / - % + 东在发现或者怀疑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 制 a又 情形下, 可以非常便利地查清事实真相, 最终通过行使其他 股东权利( 包括诉讼提起权、 表决权等) 未保护自己的利益。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基础 , 英美法系国家多认为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41个重点难点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文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整理、归纳、提炼,供读者参考。
一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诉权保护问题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1.关于对《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
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
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2.关于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应用
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与应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股东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应享有其应得的权益。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应用,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股东权益的重要性1.1 维护投资者信心股东权益是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股东把资金投入公司,希望获得回报。
如果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资者的信心会受到影响。
想象一下,一个股东辛辛苦苦攒钱投资,却发现公司决策层随意挪用资金,这不仅让他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也会影响到未来的投资决策。
1.2 促进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还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发声,比如股东大会、投票等。
这种监督机制迫使公司管理层更加透明,增强责任感。
结果就是公司在决策时会更加审慎,减少潜在的风险。
二、现状分析2.1 法律框架在中国,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逐渐完善。
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分红权。
然而,尽管法律条款看似完备,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存在漏洞。
2.2 实践中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中小股东的声音常常被忽视。
大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能够在股东大会上主导决策,这就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很多小股东对公司的真实情况了解得很少,这样的环境很容易滋生不公。
2.3 案例分析有一个具体的案例值得一提。
某家上市公司因管理层的失误,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大股东为了保全自身利益,决定私自减持股份,抛弃小股东。
这种行为引发了小股东的强烈不满,最终在股东大会上,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才勉强达成了一个对小股东稍微有利的协议。
这个案例不仅让小股东感到无奈,也让人看到了股东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
三、保护措施3.1 完善法律法规要有效保护股东权益,首先要从法律层面着手。
建议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增加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条款,比如设定更高的提案门槛,让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和投票权得到应有的重视。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法学论文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案例的剖析,提出了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却常常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或侵犯。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给予所有股东平等的待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中小股东往往无法享受到真正的平等。
(二)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股东权益,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较高,难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知情权受限中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导致其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表决权被削弱大股东往往凭借其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的决策,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
(三)分红权得不到保障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分红。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一些大股东和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价格,使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无法对大股东和管理层进行制衡。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
(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对侵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难以落实等。
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导致股东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让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议程过于简单、议案设计不合理、决议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应当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制定决策,同时加强对决议执行的监督,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股东知情权的严重威胁,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工作,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行使知情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起到监督公司管理层和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履行监督和维权的职责。
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投资者教育是提高股东知情权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不够完善。
应当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股东大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等方面的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的抗辩理由1. 股东说我们不让他知情,那他有按规定流程来申请吗?就好比你去别人家做客,不先敲门能怪主人不让你进吗?比如某股东没走正规程序就要求看这看那。
2. 公司的有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呀,难道能随便给看吗?这就像你自己的宝贝,能随便给别人乱翻吗?像我们公司一些核心数据怎么能轻易示人呢。
3. 他说知情权被侵犯,那他有没有积极和我们沟通呢?难道就直接闹上法庭吗?这就像两人有矛盾,不先谈谈就直接干架一样。
比如那股东啥都不说就起诉了。
4. 我们公司一直都是依法依规办事的呀,怎么就被说不让股东知情了呢?这不是冤枉人吗?就好比一个好学生一直认真学习,却被说不努力。
像我们平时都按要求操作的。
5. 股东自己对公司事务不关心,现在倒来怪我们,这合理吗?这就像你自己不关注天气,下雨了却怪天气预报没告诉你。
比如有的股东平时都不怎么参与公司活动。
6. 公司有自己的运营节奏和安排呀,总不能他随时要看什么就给看什么吧?这不是乱套了吗?就像一场演出,不能观众想什么时候看就什么时候演吧。
比如正忙着一个大项目的时候股东来要求看这看那。
7. 他所谓的不知情是不是他自己理解有误呢?难道我们还得给他从头解释一遍?这就像他走错路了却怪路牌不清楚。
像之前有股东就对一些规定理解错了。
8. 公司那么多股东,要是都随便来主张知情权,那还不乱了套?这就像一群人都在乱指挥,事情还怎么做呀?比如有些股东跟风起哄。
9. 他要求的知情权范围是不是太宽泛了呀?什么都要知道,那公司还有没有隐私了?这就像有人要窥探你所有的生活细节一样。
像有的股东提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
10. 股东知情权也得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呀,总不能任由他乱来呀!这不是破坏规则吗?就像玩游戏,都不遵守规则还怎么玩?比如有些股东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规定。
我的观点结论: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公司有很多合理的抗辩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就是有错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效果和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当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股东知情权制度的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建议,探讨如何提高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增强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量。
一、现行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披露不完整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直接影响了股东的知情权。
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掩盖财务状况、不真实披露信息等问题,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股东大会不民主不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利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在一些公司中,股东大会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问题。
一些公司通过操纵议案审议程序、拒绝提供相关信息、阻挠部分股东出席会议等手段,限制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参与,严重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
3.股东权利保护不到位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后,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没有尽到应有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存在着不公正的情况,这直接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投资权益。
二、股东知情权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开性;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审计,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行全面监督,确保真实可靠的披露内容。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民主化程度,有必要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与公开。
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应当更加透明和民主,充分保障股东权益。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旨在让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拥有透明及参与度。
但是,当前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当前的股东知情权制度的信息披露水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要求资料、信息披露全面透明,以便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和监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仅披露必要的信息。
这种情况下,便会导致少数股东掌握了公司决策的重要信息,而大多数股东却没有获得足够的知情权。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制定更具体和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定,同时加强监督和监管机制,增加对信息欺诈的处罚力度,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其次,股东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
然而,目前很多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平衡机制,导致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公司的决策、财务状况等事项的控制力过大,使得股东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应当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构建有效的股东代表机制,使得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具有更广泛的参与权,从而保护他们的知情权。
最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支持。
虽然我国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当前法律规定的股东之间可以使用投票委托、问询等方式进行股东权益的行使,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代表权的滥用或不公正行为,导致部分股东不能有效行使知情权。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知情权的法制保障机制,以保护股东权益。
综上所述,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各自发挥作用。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监管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严加惩处;企业应当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透明度,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本身也应当积极监督和参与公司决策,提高知情权的行使效率。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编者按为提高我院商事审判庭及辖区法院商事审判能力、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机制,我院商事审判庭对于在部分商事案件中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了类型化调研和探索。
本期刊发《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为辖区法院商事审判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张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李非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商事速裁团队负责人,二级高级法官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指引(试行)一、常见审理要素及审查路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审查要素集中在行权主体、行权事由、行权范围、行权方式、阻却条件五个方面。
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不会就每个类型的要素都发生争议,个案焦点往往会因案情不同而集中在某一两个要素上,故在审判中可采用要素式审理的方式,以上述五个方面要素的查明为基本路径和线索,收集案件要素,梳理争议要素,并据之展开审理。
(一)行权主体行权主体的审查关乎由谁来行使知情权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委托他人行权的许可问题。
1.关于原告股东资格诉讼双方对于原告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前股东或新股东能否行权问题。
对此种情况,应当对原告持股情况进行查明。
一般情况下,新股东行权不受影响。
对于前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前股东只能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对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
(2)瑕疵出资问题。
原则上,瑕疵出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基本权利的丧失,应审查原告出资情况及是否存在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在原告未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原告行使知情权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
(3)股权名实不一的问题。
部分案件中会出现原告以隐名股东的身份主张知情权,或被告抗辩原告系替他人代持股权,有时甚至存在被冒名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情况。
股东知情权诉讼实务问题探讨
3可 以依 据 新《 司法 》 3 第 2款 规 定 , 求 法 院 判 令 公 、 公 第 4条 请 司给 予 查 阅会 计 账 簿 。 4可 以依 据 新 《 司 法 》 13 规 定 , 求 法 院 判 令 公 司 董 、 公 第 5条 请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承担 侵 犯 股 东 知 情 权 的 赔 偿 责 任 。 高 显然 , 限 责 任公 司股 东 可 以查 阅公 司 的 会计 账簿 , 对 于 旧 有 相
如果董 事会、 控股 股 东 或 公 司高 管人 员 断 然 拒 绝 了股 东 的 书 面 要 求 , 在 法 定 的 十 五 日内 不 作 任 何 书 面 答 复 , 股 东 有 权 挺 或 则
身 而出 , 动股东 知情权诉 讼程序 。在第 一种情 况下 , 发 只要 公 司 明确 拒 绝 了 股 东 的 要 求 , 东 可 以立 即 启 动 司 法 程 序 。在 第 二 种 股 情况下 , 东必须 等 足十 五 日, 公 司没 有 书面 答复 的情 况 下 , 股 在
440) 5 0 3
二 、 东 知 情 权 诉 讼之 前 置 条 件 ( 股 即起 诉 条 件 ) 所谓诉讼前置程序指原告股 东在提起股 东知情权诉 讼之前 , 必 须 首 先 向公 司 提 出 书 面 请求 要 求 查 阅或 质 询 , 说 明正 当 目的 , 并 只有 在公 司 拒 绝 提 供 查 阅 或 回答 的情 形 之 下 , 东 才 有 权 向 法 院 股 提 起 知 情 权 诉 讼 。该 项 程 序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为 了 节 约 资 源 , 防 止 并 股 东 滥 用 诉 权 以 给 公 司造 成 损 失 。 如 果公 司的 董事 、 股 股 东 或 高管 人 员 满 足 了 股 东 的要 求 , 控 提 供 了相 应 的 资料 给 股 东查 阅 , 解 答 了股 东 的 质 询 , 股 东 知 情 权 或 则 纠 纷完 全 可 以不 用 大 动 干 戈 、 诸 法 院 而 是 以 和 平 方 式 解 决 , 论 诉 无 对 善意 的股 东还 是 公 司 而 言 都 是 省 时 省 力 、 化解 矛 盾 的 第 一 选 择 。 从 反 面角 度 来说 , 果 股 东 行 使 知 情 权 的 目的 不 纯 , 损 害 公 司 的 如 有 共 同利 益 牟取 私 利之 嫌 , 可 以 留给 公 司 董 事会 、 股股 东 、 则 控 高管 人 员必 要 的准备 时 间筹 谋 应 对 之策 。不然 , 冒然 赋 予 股 东 不经 前 置 程 序就 可 肆无 忌 惮 的借 助 国家公 权 力 的 司法 机 关 的力 量 , 很有 可能 将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股东知情权诉讼是法院受理公司纠纷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之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篇1:原告:孟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李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
2008年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厂房动迁,该公司获得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企业动迁指挥部支付厂房安置补偿款7450899元,企业不动产设施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714906元,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
上述款项为被告李某某非法占有,为此,原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动迁款9957902.50元;责令被告说明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的分配情况及下落;责令被告交出企业会计账册、印鉴,依法对对合伙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分担债务分配盈余。
被告李某某辩称,公司盈余分配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决定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是股东会,且法定责任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篇2:1999年底,为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的“精英家园”项目,清大公司与北京中讯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嘉悦公司,嘉悦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讯公司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清大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嘉悦公司成立后,中讯公司凭借其股权优势控制了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监事及财务人员等,完全控制了嘉悦公司。
在中讯公司的控制下,嘉悦公司自成立以来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致使清大公司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受到侵害,长期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且嘉悦公司从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向清大公司送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致使清大公司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嘉悦公司一直不向清大公司分配公司盈余。
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答辩状
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原告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一案,我方特此提交本答辩状。
一、引言
首先,我方必须指出,股东的知情权是其基本的权利之一,它保证了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而作出合理的决策。
我们坚决捍卫每一位股东的知情权。
二、陈述事实
在本案中,原告声称其作为公司股东,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要求行使知情权。
然而,事实上,我方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
公司定期向股东公开财务报告,股东大会也定期召开,所有的决策和财务信息都向所有股东公开。
三、法律依据
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已经充分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如果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司提出申请,而不是直接起诉。
四、上诉请求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答辩意见
在此,我方强调,公司一直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
保障每一位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原告的误解和误诉,我方深表遗憾,并希望通过沟通解决这一问题。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七、附注
本答辩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以供法庭参考。
八、落款
特此提交。
[公司名称]
[日期]。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
浅议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问题与破解路径摘要:股东知情权关系股东重要利益,小股东诉公司的相关纠纷逐年增多,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范围和诉讼做了全面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仍存在查阅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清晰等问题。
从保障中小股东弱势地位角度出发,在兼顾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下,应在执行中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权利落到实处,妥善把握查阅的界线、方法、内容和限制,规范采取执行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执行难点执行策略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1,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在知情权受阻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
《公司法解释四》又对股东知情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审判角度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做了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范围把握不准、执行方法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抗性强等问题。
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查阅地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在执行法院,有的认为应该在被告公司,还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判决书指定的场所。
对查阅方法也有争议,有的认为可以对公司账册进行整本复印,有的认为只能查看不能复印,还有的认为可以进行部分摘抄而不能整本摘抄2。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纠纷的基础诉讼,不管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都会对公司前景、经营、持续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序和最终的保障实现,两者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辅相成,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
二、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和成因分析(一)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标的物是否客观存在查证难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
股东在诉讼中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因为这些材料都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判决一般都支持诉请。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才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资料未必必然存在。
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在现代经济环境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这不仅关乎股东个人的利益,更是整个市场健康运作的基石。
有效的股东权益保护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投入,推动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以下,我将从几个方面深入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框架与实践意义。
一、股东权益的基本内涵1.1 股东权益的定义简单来说,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股东对公司资产的要求权、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以及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
无论是普通股东还是优先股东,他们的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实际上,股东权益不仅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还是公司治理和法律问题。
1.2 股东权益的重要性为什么说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呢?首先,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一个公司如果不能保证股东的基本权益,就很难获得投资者的信任,进而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此外,保护股东权益还可以促进公司透明度,推动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完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健康、公平的商业环境。
二、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2.1 法律框架股东权益的保护往往依赖于法律法规的支持。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在某些国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审计,获取财务报表,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这些法律条款为股东提供了基本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2.2 公司治理结构除了法律保障,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公司治理涉及到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等多个层面的运作。
透明且高效的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所有股东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例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的集中,保障中小股东的发言权。
2.3 国际比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做法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相对重视股东的代理权,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
而在某些发展中国家,股东权益保护相对薄弱,导致了大量的股东损失。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
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相关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就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首先,简单阐释了股东资格的确认;其次,强调了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必要性;最后,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提起主体展开了探讨。
标签:隐名股东;确认;问题;探讨从公司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中来看,公司不过是股东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的一种工具和制度设计。
16世纪以来,自最早设立的东印度公司至今天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形式,股东通过投资获得资本增值、获取收益的目的从未改变过。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制下,股东的可变性、易变性,股东投资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更加明显,因此,往往会出现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之中记载、登记的股东不一致的现象。
现实中,产生大量隐名投资的问题,本文从股东资格的确认,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能够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1 股东资格的确认从股东构成的现实情况来看,股东由三部分构成,一种为原始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的人。
第二种为继受股东,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因继承、受让、公司合并等原因,依法继受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第三种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经营范围或为了与公司的实际资产相符合或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基本信誉,有时需要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除为上述两种情形下认缴新增资本的人即为新股东。
通过上述分析,股东是指向公司、企业投入资金或认缴出资并且在相关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的,或持有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因受赠、继承、继受等法律或事实原因享有对公司或企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一般说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专门记载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从法理上讲,拥有公司的股权属于要式法律行为,非经登记等相应法律程序,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信息市场,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天然不可克服的缺陷,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让投资者充分拥有各种信息,才能使投资者有决心和激情去投资,在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下实行资金有效配置。
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信息披露一直作为上市公司单方义务来考量,立法者甚少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赋予上市公司股东以知情权。
笔者试图从建立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目前我国保护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
最终落脚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终极目标。
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学者所构建出的学理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的知悉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客体所指向的是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
股东知情权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知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和及时知悉信息的权利。
蒋大兴先生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认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
(二)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1.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全部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
真实信息的要求包括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
虚假记载是侵犯上市公司股东知悉真实信息权利的表现,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加以记载;2.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信息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即要求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各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发布信息的理解应当是相同的。
换而言之,信息披露必须具有统一规范标准。
误导性陈述是侵犯股东知悉准确信息权利的表现;3.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
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面向全体股东,信息披露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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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主体问题探析概论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地掌握公司目前的运作状态的相关信息,其利益实现有可能陷入极大的不利的境况之中。
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关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加,凸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小股东与控制大股东之间的博弈或信任危机。
虽然新《公司法》较旧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都涉及到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可行使法律规定的知情权。
然而,在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主体的诉讼资格问题比较突出,即哪些人享有合法的诉权可作为原告起诉,哪些人是适格的被告,往往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司法实践也是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好把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知情权诉讼的主体问题提出一点个人拙见,和大家探讨。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认定1、未出资股东或出资瑕疵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针对未出资股东,实务操作上不是很统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即不享有权利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没有直接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上,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章程出资,未出资股东应该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公司设立后,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要是资产收益权,与股东知情权相对应的义务是股东就其出资范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股东未出资不能对抗对外其应承担的义务,由于其对外义务不能因出资而豁免,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赋予其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出资瑕疵股东相对于未出资股东而言,已经部分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同样对内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知情权并不丧失。
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虽然出资存在瑕疵,但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其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2、特殊身份股东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这里主要是指集股东与监事于一身情形。
在此类案件中,请求人往往以其同时系公司监事而要求行使知情权。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或个人。
依照公司法第54、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第三方进行独立调查。
有学者主张,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受阻时是否可采用司法救济方式作一规定。
实践中许多法院因此认为,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同时具备公司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若其同意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院可准许其变更诉讼请求,若其仍坚持以监事身份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但笔者认为:依照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受阻时可采用司法救济方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监事会或监事因其知情权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妨害或侵害而进而损害到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起的诉讼,此种情形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54、152、150条予以受理。
3、已退出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曾为公司股东但在起诉时不再是该公司股东身份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其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争论颇多,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学者认为其已不再是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权,其主张知情权应当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印发的“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即《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中,即持此观点。
然笔者以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未免过于武断。
一方面,从广义上来说,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实为合同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对股东和公司的共同约束。
虽然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但现代民事立法和合同法理论已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扩展至合同终止后一定时期,即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后契约义务理论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衍生。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说股东虽然已退出公司,但其在一定时间内仍然享有对公司在其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实践中股东转让股权,大多是因为利润低下或亏损严重,或者是受排挤所致,如果对此类股东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一概予以否定,无形中会鼓励公司控股股东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行动,将股东挤出公司或迫使或诱骗其转让股权,违背了司法所秉持的维护弱者、匡扶正义的司法品格。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些已退出股东事后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时,同样还是要回到知情权这个层面上来,法院只有在查明其股东期间公司利润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实体判决。
4、实际出资人或隐名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当前,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转中大量存在,我国公司法对此类形式的出资人并未予以否定,但对其权利义务也未做出相应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这类股东是否享有原告资格,现行法律规范并无规定,在缺乏解释和规范的情况下,对这类股东起诉到法院的知情权纠纷案件,该如何处理没有答案可循。
鉴于实际出资人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其通过名义出资人即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二是直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笔者结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于前一种形式的实际出资人,不应赋予其享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因其在公司设立及运行期间一直是通过显名股东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样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也应通过显名股东来完成,而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请求;对于后一种形式的实际出资人,则要看实际出资人和显名股东间是否有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如果有此约定且其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应当赋予其原告资格;如果没有此约定尽管其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则不应当赋予其原告资格。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适格被告相比较于原告资格,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则简单的多。
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来看,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无疑应当是公司,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上取得一致的认识。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将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作为被告的情形,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公司依法被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提起知情权之诉;二是在公司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股东以公司的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对于这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中指出,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章程规定履行向股东报告和批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因此,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官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在公司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完全应予适用,问题是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在公司注销后,被诉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是经过合法的公司清算或破产程序,则不存在知情权的问题,而实践中很多公司往往是不经清算就直接注销了,公司中小股东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实施注销行为的往往又直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遭到践踏,其利益自然无法得到很好保护。
因此,在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直接注销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提起知情权之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也符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狄希(Louis Brandis)有句名言:“公开是现代社会及工业疾病的救生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尤其公司的中小股东,他们迫切希望获得与公司大股东平等的信息。
股东知情权诉讼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心股东的利益。
基于本人仅是一名学生,实践经验和知识面所限,本文仅就该类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认定做了简要分析。
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股东知情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四大财产权之一的股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会日益得到更多学者和专家的关注,相应地股东知情权也会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撰写时间: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