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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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股东积极行使知情权,维护法人的独立人格地位而出现的,为了保障股东知情权诉讼能给得到最终的有效的执行,我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律师4为您整理有关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一)股东查阅的资料在时间上是否受限直接涉及到公司为满足股东查阅权而付出成本的大小问题。
若对股东查阅的资料毫无时间限制,则会出现股东动辄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相关财务账簿的情形,造成公司财务负担。且过于久远的资料,既与股东现实决策缺乏关联,又与股东权利救济于事无补。
(二)新《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应当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置备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股东应当于每一财务年度终了时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通过查阅来发现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决定采取的救济措施。若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了之日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应当视为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可见,股东应当从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因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起点,应当是财务年度终了之时,自财务年度终了之时两年内未行使,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当然,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股东事后才知道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股东知道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