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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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
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部门室,由该执法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补充调查取证,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审查部门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部门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修改。
(三)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六)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应不予处罚的,建议执法部门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