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读后感
《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读后感暑期里只花了几天时间就看完了易中天先生的《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这种厚度的书可以说是我看得最快的一本,可见其可读性很强,读到有意思的地方我还会不禁会心一笑。
掩卷沉思,总的感觉是收获颇丰,受益良多,就此谈谈自己读了这本书之后的一些粗浅体会和心得。
1787年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是很值得我们回味和学习借鉴的。
可以说这是一部恰到好地地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也是一部最能体现宪政和共和精神的宪法。
历史教材中《美国178年宪法》这一课我很喜欢很有感触,尤其是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
宪法将国家权力既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
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
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
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
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
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
从而避免了绝对权力的出现,保护了民主。
同时这部宪法还协调了中央和地方、大州和小州、南方和北方的矛盾,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正是由于它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共和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一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散邦联,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
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
而且美国宪法在1789年生效以后,世界各国便纷纷效尤,相继制宪,并以此作为自己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而且还很神奇的是,如易中天先生对美国宪法的介绍: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在翻开美国宪法这本厚重的“大书”之前,我对它的认知仅仅停留在一个模糊而遥远的概念上。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一字一句地去研读、去思考,我仿佛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一个充满智慧与博弈的世界。
美国宪法,这可不是一份普通的文件,它就像是一部精心编排的大戏,角色众多,情节跌宕起伏。
其中的每一条款,每一个字眼,都仿佛承载着无数的故事和心血。
它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严谨。
那密密麻麻的条文,细致入微的规定,就像是一个精细的机器,每一个零件都恰到好处地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共同推动着整个国家的运转。
但你可别以为这只是一堆枯燥的条文,仔细琢磨,就能发现其中的妙处。
比如说,关于三权分立的设计。
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就像一场精彩的“权力拔河比赛”。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司法机构则充当裁判,判断一切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看似简单的分工,实际上蕴含着极其深刻的智慧。
它防止了任何一个权力分支的独大,保障了权力不会被滥用,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在这里失去了立足之地。
再说说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那一条条明确的规定,就像是给公民们打造了一个个坚固的盾牌,让他们在面对可能的不公和侵犯时有了坚实的依靠。
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等等,这些权利的赋予,让每一个美国人都能在这个国度里发出自己的声音,追求自己的信仰,捍卫自己的家园。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想到了一些现实中的情况。
比如,宪法中规定的人人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真的完全实现了吗?种族问题、贫富差距,这些似乎都是摆在平等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还有,持枪权在保障公民自我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枪支泛滥和枪击事件频发的问题,这是不是也说明了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呢?就拿最近发生的一些枪击事件来说吧。
新闻里报道的那些画面,让人痛心疾首。
无辜的生命在瞬间消逝,家庭支离破碎。
而这一切,居然就发生在这个号称“自由与民主”的国度里。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姓名:汪伟康学号:136340076 从第一批欧洲移民将“现代文明”带到北美大陆到现在,不过也就是二三百年的时间。
而正是在这两三百年中,美国从无到有,从一个英王的殖民地变成现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她骄人的成绩不得不让所有国家和民族折服!美国之所以强大,我想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从表面上所看到的所谓的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所谓的资本主义剥削等,肯定还有它更为深层次的东西。
这“深层次的东西”之一,便是美国的“法治社会”。
而在美国的法治社会中,最光辉夺目的还应当是它的宪政制度。
美国宪政生成之路带有明显的渐进性。
一般来说从17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至北美首部成文宪法即弗吉尼亚宪法,从邦联宪法至1787年联邦宪法,再至1789年的10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不均衡至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处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先后达半个世纪之久。
学界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导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作为美国宪政生成的最终标志。
理由在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标志着成文法和基本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但成文宪法对美国宪政的目的和手段规定得并不完善。
美国宪政的目的是个人权利保障,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但缺乏一个基本的权利法案;宪政实现个人权利保障的主要手段是限权政府,达此手段的主要机制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制度和框架,而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
这样,司法权弱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使三权之间的制衡无法完全实现。
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一个不足,而于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所诞生的司法审查制度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二个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还是宪法的实施和发展赖以实现的有效机制。
因而美国宪政的最基本的制度的生成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造司法审查制度时才得以基本完成。
【读书总结】《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
《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寒假期间闲来无事,拿起桌子上的《美国宪政历程》,开始时只是单纯的消磨时间,可是但我读了几页后,就被深深地吸引了。
这本书用25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述了美国的法律精神。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
《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
这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
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
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精神。
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 (rule of law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
如果不读这本书,我不会相信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允许自己的人民焚烧国旗,正如“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一节描述的一样,最高法院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亵渎是一种“表达行为”,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是受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不能有所例外。
随着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因违宪而无效,从而产生了一句著名的结案陈词:“星条旗保护焚烧她的人”。
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不言而喻,然而这个案例让人更加感到有趣的是,民意调查显示被调查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推翻。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关键词 】法治 信仰 美国宪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2)09—0052—02
美 国社会 的变迁 ,在很大程度上受美 国联邦最 高 法 院在不同时期所做 出的重大判例的影响。《美 国宪政 历 程—— 影响美 围的25个 司法大案》 (以下简称 《大 案 》)正是对这些案例 的荟荤 。此书描述了法治在 美 国社会 的各个方 面 ,揭示 了贯穿始终 而又与时俱进 的 法信仰观念及精神 ,使读者对美国宪政的发 展演化 留 下 了深刻 的印象 : 自由 、平 等 、种族 、宗 教 、选举 、 商界 ……美 国宪政历程 的酸甜苦辣尽 在其 中。另外需 指 ,此 书中的 “宪政 ”是指在判例 、司法解 释 、颁 布法令 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 法律体 系 ,借 以 治理 国家 。其 中,离我们最近的大案 ,莫过 于发生在 世纪之交 的 “布什诉戈尔案 ”,即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两位总统候选人之间的争议 。
二 、权 力分 割与 制衡缝 隙 中司法权 之崛起
托马斯 ·弗里德曼认 为 ,“美国成功 的秘密不在 于 华盛 顿 ,也不在 于硅 谷 ;不在 于空军 ,也 不在 于海 军 ;不在于言论 自由 ,也不 在于 自由市场 。真正 的秘 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 治及其 背后 的制度 。正是这种制 度使每一个人可 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 掌权 。美 国 真正强大的力 量 ,在于 ‘我们所继承 的良好 的法律 与 制度体系 。有人说 ,这是一种 由天才们设EORETIc^L HORIZON
们可 以运作 的体 系 ’。”『2]这段话很恰 当的形容 了美 国 法律制度的社会地位 ,及其之于国家强盛的重大意义。
在分权 与制衡思想原 则的引导 下 ,由洛克启 蒙 、 孟德斯鸠完善的三权分立思想 ,使得如今 的美 国政府 在公权构建上呈现三足鼎立而相互制衡 :由众议 院和 参议 院所 组成 的国会行 使立法权 ,总统行使行政 权 , 司法权则归属于法院系统 ,法 院系统 的最高权威便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与祭司 ——读《美国宪政历程》
读《美国宪政历程》时,我想起刘海波兄出于对孟德斯鸠式三权理论的不满,提出“统治权”与“司法权”的两分法。
我曾和几位朋友一起评介过这个思路。
显然这思路具有一种非常鲜明的宪政主义色彩。
因为它概括了宪政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的两个精髓,一是对统治权(行政和立法)在整体上的质疑和制衡,二是对司法权的高度张扬。
这也是读《历程》能够读出来的美国宪政最显要的特征。
书中25个宪法判例,几乎涵盖了美国200年宪政制度最紧要的部分。
从1803年开创司法宪政主义道路的马伯里案,直到迄今尚未定论、今年4月最高法院才第一次召开听证会的“效忠誓词”案,描述出一张美国宪政制度变迁的路线图。
这本书隐含的主旨大而化之,就是在已奠定民主制度和三权模式的前提下,美国宪政的历程,就是一个司法权崛起的历程。
《左传?成公十三年》中有句名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我把这句话拿来作为对刘海波观点的一个本土思想诠释。
用“祀与戎”的两分法,也可以建立起一个诠释古典宪政到现代宪政的简洁模式。
“戎”代表君王的权力,在远古主要是征伐,现代社会当然不止于此了。
而“祀”则代表一种具有超验背景的知识和道义传统。
在远古,这个传统是由祭司或巫史来掌握的。
所有的暴力操控在君王手中,祭司巫史们并没有一枪一炮,一兵一卒。
他们只有一张嘴巴,和嘴巴里面的话语权威。
但君王的一切决策却都先要咨询他们,也都可能因他们的卜筮和预言而否决掉。
你看这种局面是不是有点像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呢?对了,这就是我读书后的体会。
如果说在民主制度下得到民意合法性支撑的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替代了自古以来属于“君王”的权力。
那么端坐在高堂之上的5名或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分明就是现代宪政模式中的大祭司。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的意思,放在远古,是说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来自祭司代表的“道统”对君王代表的“政统”的制衡。
放在今天的美国,就成了最高法院代表的“司法权”对国会和总统代表的“统治权”的制衡。
为什么要把总统和国会放在一起?因为立法权和行政权至少有三个共同的、与司法权迥异的症候。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美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其成文宪法和联邦制度的“年龄”在世界上均首屈一指,由此,还可以说,美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说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强大的国家。
美国宪法不过二十多页,文字清楚扼要,读起来并不难懂。
但这些简单的文字背后,却处处蕴藏着深厚的宪政与共和精神。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主题中看到:一、联邦与洲的关系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以致使它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上都要独树一帜——大多数国家的权力都是由中央层层向下分配,美国恰恰相反,中央的权力来自地方联合同意下的赋予。
联邦政府是否过强,权力是否过大,州政府的权力和自由是否被华盛顿所盖过,从开国至今,一直是美国政治争论中的一个话题。
在联邦与洲的关系中美国宪法首先明确了联邦政府与洲政府的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这一条从肯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的角度,对联邦政府高于州政府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宪法规定。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联邦负有对州的保护义务。
美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对于联邦权力,美国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洲权力的界定则适用推定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由此可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美国联邦制不仅自始就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联邦制的鲜明特点,而且还发挥着屏蔽党争之弊、保障自由权利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功能。
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美国总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领袖之一,但他在国内的政治系统里却并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
美国宪政
美国宪政之我看——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私权神圣。
宪政的最佳状态便是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
这也是各国宪法的终极目的。
而当前的许多国家都离这种宪政的理想状态差得太远,很多国家都处于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状态,在这些国家中,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
而美国却恰恰相反,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
就拿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这一权利来说吧,在很早的时候,关于私宅,西方就流传着一句法谚,叫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自己的家,不经我允许,任何人进来都是对我住宅权的侵犯,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国王。
这便是私权神圣观念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在推行宪政的时候坚决恪守这一点。
美国警察在搜查民宅之前必定会向地区法院的法官提交一份搜查申请,等到法官签字后方可拿着这张法院开的证明进入民宅进行搜查,不仅如此,这张证明上必须标明搜查的范围,比如,上面注明搜查范围是客厅,但你在客厅搜查时往卧室了瞟了一眼发现卧室中存有大量海洛因,那么很不幸的告诉你,你那眼白瞟了,因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发现的证据根本不算数,即你瞟的那一眼是非法的,它已超出了许可范围。
还有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警察在逮捕犯人之前必定会照本宣科的对犯人读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很多嫌犯就此沉默到底,警察们对此叫苦不迭,证据不足,只好放人。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做警察实在是一件苦差事,而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却成了犯罪分子的天堂。
这看似荒唐,却暗藏了宪政精神之精髓——私权神圣。
在这里,警察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而犯罪分子则是公民私权利的代表。
之所以对警察限制如此之多,是因为警察是国家暴力机构,属公权力的范畴,如果他们刑讯逼供,为非作歹的话他们的破坏力将远远大于一个杀人犯的破坏力,所以警察和犯罪分子二者必须纵容(其实对嫌犯也算不上纵容,这里只是打个比方)其一的话,我们选择后者,因为他们的破坏力毕竟有限。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经历了一场穿越到美国建国初期的奇妙旅程。
首先得说,这宪法一开头就给人一种特别严肃、特别高大上的感觉。
就像是一群超级聪明、还特讲究规则的家伙坐在一起,商量着怎么把这个新国家给好好规整规整。
那些制定者们可真是脑洞大开又谨慎得很。
从三权分立这块儿看,那简直是一个天才的设计。
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个权力就像三个小伙伴,互相监督又互相制衡。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负责制定规则;行政权就像是个干活儿的大汉,负责把这些规则执行起来;司法权呢,像是个严厉的裁判,专门盯着前面两个有没有乱来。
这就好比玩游戏,有了明确的分工,还互相盯着不让作弊,这样整个国家机器才能有序运转。
要是其中一个权力变得太大,那就糟糕了,可能就会变成“独裁游戏”,这三权分立就像是给这种糟糕情况上了三道大锁。
再看看宪法里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这可真是个好东西。
它就像是给每个美国人发了一个保障小盾牌。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其他权利,都像是盾牌上坚固的板块。
不过呢,这也不是说完美无缺。
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这些权利的真正落实也走了不少弯路,就像一个刚开始走路的小孩,跌跌撞撞的。
比如说黑人的权利,很长时间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就像是宪法这个盾牌上有一块被遮住了,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还有修正案这个事儿。
这就像给宪法这辆车随时做改装,时代在变嘛,那宪法也得跟着变一变才能跟上趟儿。
有些修正案是为了让公民权利更加完善,有些则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就好比车开着开着发现少个零件或者需要升级,那就赶紧加上或者换上新的。
不过呢,这宪法毕竟是美国自己的宪法,它带有浓厚的美国特色。
它适合美国那块土地,就像一套衣服只适合特定身材的人穿一样。
别的国家要是想完全照搬,那肯定是会水土不服的。
总的来说,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一本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说明书,指导着美国这个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
它有很多闪光点值得学习,也有它自身的局限性。
读《美国宪政体制研究》有感
读《美国宪政体制研究》有感余萍萍 10行管 05号无论在学术层面的评价上有何歧义,有一点是必须肯定的,就是美国宪政体制的确立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大事,其间所确立的若干政治与法律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宪政体制研究》向我们仔细介绍了美国的宪政体制,使我们在品读一本书的同时,也在品味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品味着一个国家内在体制深深的魅力。
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从近代开始我国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开始向国人介绍美国宪政体制的有关情况,开始引进并尝试学习美国的发展经验,只是在当时中国的体制下并没有成功的讲理论付诸于实践。
所以说,向美国学习它的宪政体制的优点是有着历史溯源的,也证明了当时那些精英人物的先见之明。
其实,时至今日,我们也应该保持着先人们那种积极学习经验的精神,研究一下美国的宪政体制并学习其先进积极的部分,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的政策和策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进程。
美国的政治哲学是“最好的政府是不管事的政府”,因此美国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实行宪政体制。
美国的宪政体制的基本特征有四点,一是分权;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与平衡;三是政府限权;四是各级行政主官直接有民主选举产生。
美国推崇人权,崇尚民主,美国人民的自由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司法审查制度完备基础之上的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第二是历史上就有发达的州全力保障体制;第三是联邦制下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界限清楚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阅读这本书之前还在疑惑为什么要选择美国来研究他的宪政体制,在欧洲也有很多国家实行的都是宪政体制,美国的应该也和它们的差不多吧,后来阅读了这本书才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美国的宪政体制有其独特之处,它的形成与发展有着多方面的背景和条件。
美国宪政体制的确立是当年英属北美各殖民地的精英人士与人民大众搞文化继承与文化创新二者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国家根本体制创新与创立的重要条件,他的形成有以下几点:第一,由英国立宪政治的深厚文化与思想做基础;第二,社会各群体有在法治状态下生活的习惯和传统,济济的法律人才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上起了主导作用;第三,原有社会经济制度为美国的宪法政治的确立与发展奠定了坚固的基础;第四,美国不豢养和保存大规模的常备军,人民的代议机关能牢牢控制国家的武装力量,尤其能控制国家武装力量的经济命脉。
姐姐陈玉红,看---美国宪政 历程-读后笔记2018-11-16
美国宪政体制的历程-读后笔记他们曾经历过大不列颠暴政的统治,知道当政府力量过于膨胀时是什么滋味,为了摆脱其压迫,他们还进行了一场大战。
但他们也领略过实行《邦联条例》时期的无政府状态,依该条例创设的政府太过软弱,最后差点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
要建立一个既强大到足以避免无政府状态又受适度限制不致陷于暴政的政府体制。
许多(如果还不能说大多数的话)来到美国的殖民者具有加尔文背景。
(R:去看看,加尔文是谁,他的思想是什么,最为对美国建国的民主宪政,影响最深的人?)他相信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信任政府官员的动机,按杰弗逊的话说,他希望“用宪法之链将他们捆绑起来”他对国外势力也持怀疑态度,倾向于建设一支强大的国防队伍来阻止侵略,保卫国家的自由和安全.他们知道,人类常常无法基于社会公益等无私的动机来行事。
相反的,对于大多数人,我们经常所能期待的最多不过是他们所追求的利益是既利己又利人的——如从事有建设性的工作是为了赚钱养活自己和家人,遵守法律是为了避免坐牢,等等。
他们所设计的政体就是以这样的人性观为基础。
他们意识到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的邪恶冲动。
太软弱的政体无法约束民众,最终将陷入无政府和混沌状态.但他们同时也意识到,统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否则统治者就会运用这些权力来加强自身势力、压迫民众,最终变成独裁者。
(卫星)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美国制宪先贤们要面对的绝对大部分问题,都是关于如何对罪和权力建立相应的制约和平衡机制.鉴于人类的罪性存在,应当如何恰如其分地分配政府的权力,才能使政府既有足够权力有效地服务和制约民众,其权力却又不致膨胀到变成独裁和压迫民众的力量呢?1800年左右,美国著名的杜邦家族创始人皮埃尔·撒母耳·杜邦·德·内穆尔,代表托马斯·杰弗逊对美国当时的教育展开了一项研究。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这本书叫《美国宪政历程》,这本书的主创者作者是南京大学历史系zz教授。
这本书通过司法这一独特的角度,阐述了美国走向民主之路的艰难历程。
我是学历史的,是所以选择这本书,一方面是因为这本书对我教学很有帮助,另一方面,是因为07年我开设了校本课程《美国宪政》,为了上好校本课,我读了一些美国宪政方面的书,我觉得,这本书让写得最好。
一故事篇这虽然是一本专著,但是,它却融学术著作的准确性与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为一体。
为本书作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
他在序中说,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评价这本书说,我觉得本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通过美国两百余年25个重大案件的再现,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形象的美国宪法史。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本书中著名案例,美国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提到米兰达,估计没有多少人知道,这句话你一定听说过: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warnings,中文又译米兰达警告)。
案情是这样的:1963年,在亚利桑那州,一个23岁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无业青年因涉嫌犯罪而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根据这一条款,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政治制度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揭示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和背后的历史背景。
这部著作不仅为读者提供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深入理解,同时也为我们认识美国政治文化和价值观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美国宪政历程中,作者对美国宪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揭示了当时美国社会和政治的背景,以及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和矛盾。
通过对这些历史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如何在美国政治实践中发挥作用。
同时,作者还对美国宪法的修正和解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揭示了宪法如何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其活力和权威性。
在阅读美国宪政历程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美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之处。
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套独特的政治体制,包括三权分立、联邦制和权力制衡等重要原则,这些原则为美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美国宪法还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他们的民主参与和政治表达。
这些特点使得美国政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屹立不倒,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通过阅读美国宪政历程,我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从美国宪法的制定到今天的政治实践,美国政治制度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它始终能够不断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保持其活力和权威性。
这种能力源于美国宪法本身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以及美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精神和宪政传统。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美国政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屹立不倒,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在读完美国宪政历程之后,我对美国政治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欣赏和尊重美国政治文化和价值观。
美国政治制度的成功不仅源于其独特的体制和原则,更源于美国人民对民主、自由和宪政的坚定信念。
这种信念使得美国政治制度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世界上最为成功和稳定的政治制度之一。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关于美国宪法制定及其演变的重要历史著作。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美国宪政历程首先讲述了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
宪法是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它的制定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争论。
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都在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最终达成了一种权衡和妥协。
这部著作详细地描述了宪法制定者们的思想和理念,以及他们是如何在各种利益和分歧中找到共同的目标的。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宪法制定者们的智慧和勇气,他们为了国家的未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
另外,美国宪政历程还讲述了宪法的演变过程。
宪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文件,它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这部著作详细地描述了美国宪法的修正历程,以及每一次修正都是如何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中达成的。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宪法的修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阅读,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质量和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通过对美国宪政历程的学习,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宪法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议题。
总之,美国宪政历程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著作。
通过对这部著作的阅读,我对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通过今后的学习和实践,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篇一: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以下简称《美国宪政历程》),由三位非法学专业人士所著。
主笔者任东来博士系历史学家,陈伟系在美国工作的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白雪峰是位历史学博士。
搬出作者的“出身”是为了说明,三位“非法”作者所著并非像传统的法学家著作那般因循于法律思维,就法律谈法律。
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史料,将二十五个司法大案背后所村子的社会境况、各种利益的博弈尽相展现出来,以政治的、历史的、多维度的方向描述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十五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
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
正如作者所企望的那样“此书能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
读罢此书,掩卷遐思。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有短短七条,且历经二百年之沧桑,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利益间的博弈争斗,却也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
正是在这一极其简单(Brief)的宪法,却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的典范,而反观当下之中国,虽制定了一百三十多条的“鸿篇巨制”般的宪法,却无不辛酸地被嘲讽为“有宪法无宪政”,宪政的理想,何其远忽?由此,不得不让人生发出更大的疑问:美国宪法究竟有何特质,是一个国家如此良好地运行?“三权分立”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其渊源则可溯至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力量。
”概言之,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互分离,而且要相互制约。
这一伟大的学说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中被写入了宪法,其制度构建十分精妙: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有权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上任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
美国宪政读后感
美国宪政读后感.txt看一个人的的心术,要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身价,要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要看他的朋友。
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因它充满了希望。
/user_upload_txt.aspx注一:见1953年的案件Brown v. Allen的判例报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url="/us/344/443.html"]/us/344/44 3.html[/url]。
说明:美国宪政学者注明案例出处时最常用的是美国政府编的“United States reports”(《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标注方法简写为卷次+U. S.+起始页码+(年代)。
过去,国内学者很难查阅和核对判决书的引文,现在,美国有好几个网站都把重要判决做成数据库放在网上,供读者免费使用。
本书给出这些案例在法律大全网站(FindLaw,[url="/casecode/supreme.html)的位置。
早期的“United"]/casecode/supreme.html)的位置。
早期的“United[/url] Statesreports”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极简单的案情摘要和双方律师辩论的详尽文字,第二部分才是法院意见。
前者所占篇幅有时比后者还多。
后期的“United Statesreports”除了法院的意见,还编有比较详细的判决摘要(开始叫statement of case,后来叫syllabus),但一般略去了律师辩论的内容。
另外,前90卷(1875年以前)都署编者(法庭的书记员)的名字,不同编者编的“United States reports”单独编序列卷号,91卷开始才统一编卷号。
故有的美国学者引用前90卷时,采用单独卷号+编者+页码的作注方式。
而且,个别单独编号的版本与后来统一编号的重印本页码有出入,引用和核对时要小心。
让外行人看门道蓝翼很不错的一本书,把美国历史上很多头绪纷繁复杂的大案的线索梳理得很清楚,也因此使人更容易透过热闹的表象看到接近本质的一些东西。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读后感》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我来说,是一场颇为奇特的思想旅程。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感觉自己仿佛进入了一个复杂而严谨的法律迷宫。
这部宪法具有高度的条理性,先讲国家架构、权力的分配,再涉及公民的权利等方面。
当读到三权分立这部分时,特别是“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我觉得这是一种相当精妙的设计。
这就像一个机器里的各个齿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在集体工作或者项目中的分工,每一个小团队或者个人如果能明确自己的职责,那么整个项目就能更好地推进,不会出现混乱或者权力的过度叠加。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有许多不理解的地方。
比如说,宪法修正案的流程虽然规定得很明确,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它如何平衡政治集团之间巨大的利益分歧呢?比如在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相关宪法修正案讨论过程中,不同价值观、社会群体之间的角力又是如何体现在宪法程序这个看似固定的框架内的呢?这让我有些困惑。
特别触动我的是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充与完善。
从早期的一些基本权利,到后来通过修正案逐步增加的种族平等、妇女选举权等权利。
我觉得这反映了社会在不断进步,民众的意识在觉醒,同时也反映出这部宪法本身的一种潜在的弹性与适应性。
后来我明白了,它之所以能够保持这样的生命力,也许就在于它既有着相对固定的基本架构,但又允许随着时代变化进行调整。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部宪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它是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着土生白人资产阶级思想的深刻烙印。
在阅读关于选举权部分时,早期的限制选举权的规定明显地偏向白人男性有产者,这种带有阶级与种族偏见的部分其实是不公平的。
而且在现代美国政治里,金钱似乎对宪法精神有着一定的腐蚀作用,政治的捐款、游说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宪法里本应平等的权力分配概念。
总之,阅读《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让我从多方面认识了美国这个国家的政治根基,它的一些理念与设计有着闪光点,但同样也有着缺陷。
《美国宪政历程》后记 --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美国宪政历程》后记 --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任东来【期刊名称】《学术界》【年(卷),期】2003(000)004【摘要】@@ 编写完<美国宪政历程>[1],看着这些不知修改过多少遍的文稿,我如释重负,同时感到了莫大的欣慰.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除了撰写了几篇学术评论和时事评论外,我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和编辑.对于我这样一个从未受过专门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来说,这个领域既充满了诱惑,也有很大的风险.不过,想到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兼法官(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波斯纳的一句名言: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自己多少有点安慰.因为,如果法学能够使外行人感兴趣的话,也就无法排除感兴趣的外行人来从事有关法律的业余研究工作.既然国内有那么多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训练的职业法官和业余律师,而且,也没有法学教授来潜心写作美国宪政史的入门书,那么,由几位研究美国历史和国际关系的学者来写作美国的宪政历程,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看来也不能说太出格.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宪政史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并不是法律专家的"非我莫入"的禁区.【总页数】7页(P252-258)【作者】任东来【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J], 田时雨2.美国宪政主义历史结点的背后——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J], 庞君焕3.一次愉快而有意义的聚会——记市青少年地质爱好者协会的第一次活动 [J], 周萍英;4.梵二的果实——两位美国荣休主教回顾梵二的愉快历程 [J], 周太良5.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J], 周春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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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
-----杰克逊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
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
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
该书由任东来教授
及其研究团队编撰。
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
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
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
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
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此书以时间为线,撷取最高法院历史上若干重要节点,回顾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化解困境或危机的过程。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判定,在这个新生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必须由法院说了算;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大法官们的选择,间接导致南北战争的发生;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高法院敢为天下先,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1974年的“美国
诉尼克松案”之后,尼克松不得不黯然下台;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案”,则是最高法院将小布什送进了白宫。
从25个判例可以看出,两百多年来,大法官们不断通过判例完善着美国的法律,界定着公民的宪法权利。
他们有时也会犯错,甚至落后于时代发展,但总体来看,正是基于他们的努力,多数人才没有机会通过立法侵害少数人利益,重大宪政危机才得以避免。
最高法院或许并非民意的引领者,但它已用自身作为,赢得了美国人民的信任。
正如2009年退休的戴维·苏特大法官所言:“无论最高法院如何判决,绝大多数人都会接受判决结果。
这种信任,建立在过去几百位大法官孜孜努力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我们因为承继了前人的信誉、正直与良知才受到信赖。
没有人民的信任,最高法院就没有权威。
法治的信仰需从个人做起,而个人又需从尊重法律及司法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