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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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义务主体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 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 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 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父母与子女, 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 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第二部分
PART.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 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
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 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年 龄和精神健康等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法或不能全部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后果,所以他们既易遭侵害, 也容易侵害他人。
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0 1 义务主体
目录
CONTENT S
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03 适用特别程序 04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怠于履 行监护职责,疏于照顾被监护人,而是由申请人实际承担抚养、照 顾等监护义务。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请予以支 持,指定申请人赵某1、胥某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监护人。
评析:就本案而言,田某1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由于怠于履 行监护职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父 亲,依法应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在人民法院撤销田某1的监护 人资格后其仍应当继续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体 现了民法典第37条的立法精神,保护了被监护人田某2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观看和指导
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在保护被监护人 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一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并无过错, 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因某种情 事被撤销监护资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再 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 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其父母承担。
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Baidu Nhomakorabea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 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 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PART.03
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四部分
PART.04
案例解读
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 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祖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 人系夫妻关系,田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 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 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
义务主体
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法定的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 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 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 付扶养费的权利。
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父母与子女, 既包括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或 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第二部分
PART.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本条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那么作 为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容易混淆。
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 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年 龄和精神健康等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法或不能全部理解其行为并预见行为后果,所以他们既易遭侵害, 也容易侵害他人。
民法典(第37条)案例解读之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身份权义务
0 1 义务主体
目录
CONTENT S
02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03 适用特别程序 04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 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 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怠于履 行监护职责,疏于照顾被监护人,而是由申请人实际承担抚养、照 顾等监护义务。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请予以支 持,指定申请人赵某1、胥某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监护人。
评析:就本案而言,田某1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由于怠于履 行监护职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父 亲,依法应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在人民法院撤销田某1的监护 人资格后其仍应当继续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体 现了民法典第37条的立法精神,保护了被监护人田某2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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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在保护被监护人 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避免被监护人从事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一旦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侵权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并无过错, 也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因某种情 事被撤销监护资格,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再 履行监护职责,此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由指定的监护人承担 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其父母承担。
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被撤销Baidu Nhomakorabea护资格的监护人不履行其依据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则新选任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 护人承担给付抚养费等义务。同时还要注意,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 格后,如果存在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还要承担因监护侵害行为 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部分
PART.03
适用特别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依据《民法通则意见》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四部分
PART.04
案例解读
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 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祖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 人系夫妻关系,田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 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 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