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并享有向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3.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4.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第六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缴纳。
第七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 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物业的整体安全性;4. 不得搞乱社区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资质;3. 提供有效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 经法院判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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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两篇)2024
引言概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和改进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业,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品质而制定的。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1.物业服务管理1.1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提升居民参与度和积极性。
1.2形成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1.3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服务水平和素质。
1.4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禁止物业公司进行强制消费和不正当竞争。
1.5强化物业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
2.维护房屋安全及公共设施2.1加强小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巡逻和监控系统。
2.2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3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4设立应急疏散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5加强房屋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3.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3.1加强小区环境整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环境。
3.2定期进行绿化检查和维护,提升小区绿化水平。
3.3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进行规范管理。
3.4加强小区周边环境保护,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4.居民权益保护4.1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4.2加强小区居民沟通和参与,建立良好的居民自治机制。
4.3审批和管理住房出租行为,防止违法违规出租。
4.4加强对租户的管理,保证租户的权益与责任。
4.5维护居民的隐私权和居住安宁,禁止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行业监管5.1设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5.2推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
5.3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认证和评估,提高其服务质量。
5.4建立物业管理行业投诉和仲裁机制,及时解决纠纷。
5.5对违反条例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和惩戒,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结: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4月30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欢迎共阅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宅区。
务。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6 16:24:5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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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本条例共分为八个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道德、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安全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要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合理安排和高质量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全面、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噪声控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停车位资源,制定停车管理办法,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树木和草坪,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改善小区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防止建筑施工、装修和设备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权利和利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办公楼宇、商业、工业、仓储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t本市物业管理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t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并执行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三章\t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t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t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履行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t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t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第十六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合理和公正。
第五章\t物业安全防范第十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t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t物业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管理-制度】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范本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 物业服务内容6. 物业服务费用7.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8.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9.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0.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资质证书。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3.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3.6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7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4.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4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4.6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5. 物业服务内容5.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5.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5.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5.4 安全防范服务5.5 社区文化活动组织服务6. 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和税金。
6.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第三条物业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并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 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的清洁;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确保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的维修维护、绿化美化、公共设施更新等用途。
第五条物业服务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居民的权利居民有以下权利:1. 支付合理的物业费用,并获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参与小区事务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 知情权,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居民的义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的正常秩序;3. 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八条纠纷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调解解决,居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和诉讼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居民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物业公司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违反本条例而对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由西安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有序、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本条例,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的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规划、计划和政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并告知业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方案,确保楼宇、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业主反馈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收费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必须合理、公平,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并注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修缮维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
西安市 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XX年x月x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XX年x月x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x月x日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自招投标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清单;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第十七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平方米;物业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相关资料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项至第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项和第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调解物业使用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项情况除外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被判处刑罚的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第五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定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五十五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西安市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包括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物业安全等。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整洁、安全和公共秩序。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策机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包括物业管理规划、费用收取、人员聘用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任期两年,可连续连选连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防火、环境保洁等安全措施,组织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第四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住户的权利住户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权利,有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提出合法诉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住户的义务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持小区环境整洁,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扰乱小区秩序。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分类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种分类。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doc17
西安市物业治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
第三条本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治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鼓舞物业治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
建设、、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治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治理?的有关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治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然而,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缺乏100平方米的四舍五进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治理条件和出售率到达50%以上。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15日【总页数】5页(P1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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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维权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员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照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书,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居住区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二)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三)招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四)筹集和管理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居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一)委托管理事项;
(二)委托管理期限;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和下列要求对居住区物业实施管理: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
(二)业主或者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要求维修时,应当提供有偿服务;
(三)如实记录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收支,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账务;
(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一次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
(五)维护居住区生活秩序;
(六)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
(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居住区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车辆停放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居住区为单位核定。
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其他特殊服务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商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使用
人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月收取。
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