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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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1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1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松原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效果,拓展信息服务广度和深度,建立覆盖广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信息报送机制,强化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项目及评优标准(一)考核项目。

1.政务信息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明确情况,专(兼)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政务信息专网开通运行及涉密电脑配备情况,政务信息工作内部考核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

2.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通过政务信息专网报送信息任务完成情况。

3.政务信息被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采用得分情况。

4.政务信息约稿完成情况。

5.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情况。

6.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信息员培训情况。

(二)评优标准。

1.政务信息上报优秀单位。

(1)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科室明确,配备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机关工作经验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的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开通政务信息专网、配备独立涉密计算机,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健全、执行效果良好。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政务大厅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规范政务大厅管理,改进政务服务人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务大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要进一步落实三集中三到位。

各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要求,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规范受理和办理,坚决杜绝“明进暗不进”“体外循环”等问题发生。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部门要充分授权,真正实现“进一道门,办全部事”。

(二)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流程。

各部门要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凡是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审批事项时继续提供,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要进一步实行并联审批。

凡涉及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工作制度,杜绝企业和群众办一件事在多个部门窗口来回跑、重复跑的问题。

二、加强政务大厅管理(四)纪律管理方面。

1.大厅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1∶30,午休时间为11∶30—13∶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00—16∶30。

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做好换装带牌、整理物品、摆放标识、开启电脑等准备工作,从上班时间起,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松政办明电〔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6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定于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安委会印发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吉安委〔2017〕11号),7月6日市安委会印发了《松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松安委〔2017〕5号),分别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7·04”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成立检查组618个,共计检查企业15302户,检查出隐患9775处,立即整改了4021处,限期整改5754处。

副市长王浩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市安委会办公室也进行了督查检查,总体看成效明显,消除了大量安全隐患。

7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相国书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7月27日,市政府召开了市安委会2017年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会议,市长高材林对7月份至10月份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8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8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为有力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各条战线重点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督查质量和行政效能。

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政府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促检查内容推动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市政府会议、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督促检查工作职责(一)市政府分管领导战线工作督促检查职责。

市政府分管领导战线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调度完成。

1.督促检查本分管战线常规工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安排部署涉及本分管战线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3.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交办本分管战线的工作检查、批示件明确督办事项等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督促检查职责。

市政府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完成。

1.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有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批示的督促检查。

2.《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部署和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松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0日松原市开展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3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8号)的要求,统筹协调好城市发展与城镇化、机动化快速发展的关系,市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妥善解决全市城市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打造宜居宜业宜行城市。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发展,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松原”为目标,着力解决城市发展在交通需求和交通供给方面的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优化城市道路空间布局,调整城市交通结构和管理方式,提高城市交通承载能力,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创造安全、顺畅、便捷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城市畅通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市、县(市、区)政府是城市畅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应将城市畅通工程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实施,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城市畅通工程”建设,给予减免政府性收费政策扶持,加快城市畅通工程等有关项目建设,尽快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现代综合交通体系,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6〕5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6〕5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6〕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5日松原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效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市、县级政府要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

为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以环境监管“全覆盖”为目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通过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构建覆盖全市、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纵向分级监管、横向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格局,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

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并督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统一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责任。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松政办明电[2015]32号【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全市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市部署开展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安厅工作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广泛发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文物古建筑为重点,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增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有效提升全市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夏季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和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二、检查范围(一)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

(二)易燃易爆单位: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液化石油气储配厂(站)、供应站(点);氧气站(厂)、乙炔站(厂);炼油厂、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企业。

(三)文物古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文物古建筑。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养老机构:养老院、老年公寓和社会福利院等养老机构。

三、职责分工(一)各级政府职责。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松政办明电〔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明电〔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松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吉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要求,为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全面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一)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检查。

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造纸、酿造、制药、粮食深加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石油勘探、开采等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三产”服务等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生态破坏情况;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松政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松政办函〔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松原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2.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2.3 县(市、区)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3 响应机制3.1 地震灾害分级3.2 分级响应4 监测报告4.1 地震监测预报4.2 震情速报4.3 灾情报告5 应急响应5.1 搜救人员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5.3 安置受灾群众5.4 抢修基础设施5.5 加强现场监测5.6 防御次生灾害5.7 维护社会治安5.8 开展社会动员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5.10 发布信息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5.12 应急结束6 指挥与协调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6.2 较大地震灾害6.3 一般地震灾害7 恢复重建7.1 恢复重建规划7.2 恢复重建实施8 保障措施8.1 队伍保障8.2 指挥平台保障8.3 物资与资金保障8.4 避难场所保障8.5 基础设施保障8.6 宣传、培训与演练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9.3 邻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10 附则10.1 奖励与责任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10.4 预案解释10.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松政办明电[2015]24号
【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明电〔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松原市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2015年春季防火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各地全力做好春防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春防、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特制定此方案。

一、督查人员
组长:侯国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3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3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松原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重污染天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影响,加强应急管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十三五”(2016年—2020年)期间,通过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力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以上。

宁江区、前郭县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2天—3天,其他县(市)重污染天气每年减少1天—2天,到“十三五”末期,全市各县(市、区)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松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韩良副市长副组长:张宁副秘书长房华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尹德亚市住建局局长鞠洪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曲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娄选东市发改委主任倪志臣市工信局局长孙海龙市气象局局长郑再辉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孙成德市农委主任邵国栋市商务局局长刘晓君市市容局局长崔长河市安监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松原市环保局调研员屠长青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制定应急管控措施,组织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应急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松政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松原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创建美好家园,维护市容整洁,加强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现场文明施工设计第三条施工总、专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将文明施工作为一个单项编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交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文明施工的管理内容。

(一)施工场地管理:1.现场围挡;2.封闭管理;3.施工场地;4.材料堆放;5.施工现场标牌。

(二)辅助施工区管理:6.现场住宿;7.现场防火;8.治安综合治理;9.生活设施;10.保健急救;11.社区服务。

第三章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第五条施工现场管理平面布置图:包括各功能分区,主要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及排水系统;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设计。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松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但目前全省农村火灾仍然较多,占全市火灾总起数的80%以上。

许多农民因火灾“致贫、返贫”,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目前,我市农村缺少必要的消防规划和管理,缺少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缺少专兼职扑救火灾的消防力量,农民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缺少必要的消防经费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消防工作不同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以及吉林省综治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08〕4号),切实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松政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发〔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松原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保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市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委主任)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防火委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由市防火委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三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制订全市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二)定期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松政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6〕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中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负责。

成立由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乡镇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近期发展目标和乡规民约,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六条各县(区)和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村屯防火工作自管、自查、自改和相互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二)定期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确保乡镇村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7.12
•【字号】松政办函〔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通知
松政办函〔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的《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松原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20〕10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20〕10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松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要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和企业法人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不吸烟。

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无烟单位、无烟场所建设。

第七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赛场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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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松政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松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7
【实施日期】2010.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松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 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松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吴兴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明、市公安局副局长鞠洪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供销社、市气象局、松原供电公司、市邮政局、中国石油松原销售分公司、市银监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厉刃兼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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