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措施共38页文档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背景在企业的收支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票据的使用,且往往也会出现收支不同步、账龄超期等现象。
其中,票据遗失是一个常见而又不能忽视的问题。
票据的遗失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也会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方案企业应该采取以下举措,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1. 建立档案管理机制建立明确的票据档案管理机制,实施票据的分类、编号、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
其中,要求所有票据必须立即记账,严禁将票据随意收藏或私人留存。
同时,建立票据验收制度,对每一笔票据在入库时进行验收,并留有验收记录。
2. 强化内部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到高额款项或特殊账户的票据,应该加强内部审批流程。
要求在票据出库前,有专人审核各种单证、合同及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确保所出库的票据都经过严格审批。
3. 强制执行“一票一档”企业应该对每一张票据建立“一票一档”的档案管理,明确保存期限和之后的处理方法。
要求所有票据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存期限,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和清理,及时销毁已经超过保存期限的票据。
4. 设立票据遗失报告流程对于出现遗失票据的情况,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报告流程。
要求发现票据遗失的员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填写详细的遗失票据情况及处理情况报告书。
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找出遗失原因及责任人,并依法进行补报和补税。
对于涉及到严重财务风险的情况,应及时报警。
总结票据遗失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公司的信誉。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保证企业财务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才能够有效避免遗失票据,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票据遗失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还可能带来税务和法律风险。
因此,制定一份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步:排查遗失票据原因首先,需要对遗失票据进行排查和核实,查找原因并追溯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是否存在操作疏忽或失误;•是否存在票据伪造或盗窃;•是否存在内部员工作恶。
针对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步:规范票据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票据管理制度,从规范员工操作、票据领用发放、存储保管等方面入手,确保票据管理的严格可控。
具体措施包括:•设计票据存储位置,安装摄像头监控;•采用多人审批制度,审批人员不得与票据制作、收付款人员重叠;•现场管理者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制定清单并保存备份;•票据领用和归还必须有明确记录,并进行审核;•货到付款应采用现场核对发票和付款单的方式,防止出现发票冒用情况;•在发票的冲销、作废、作废声明时一定要留下时间、原因、经办人、审核人签名等有效记录;•建立丢票报告和核查记录,做好现场保护,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步:建立信息系统化管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建新一代的票据管理系统,利用云空间、数据分享平台等,将票据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化自动化。
具体措施包括:•将票据领用、入库、审批处理等进行系统化管控,将票据的审批流程支持系统化自动化;•通过系统实时监控票据的使用情形,包括使用部门、开票时间、开票金额等;•系统实现票据流转资格、归属关系等信息管理,降低发生丢失事件的概率。
以上措施仅供参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制定严格的票据管理规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了票据管理漏洞及疏忽,保护了企业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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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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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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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救济途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一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失票人可能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失票人应当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最大程度地预防或者减少损失呢?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将失票人的救济途径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持票人一旦发现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当然,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无法挂失止付的。
在票据实务中,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然而,现金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虽背书转让后不得支取现金,但可视同现钞,丧失票据后是难以办理挂失止付的。
除上述票据以外,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均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程序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至票据付款人处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票据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的,失票人应立即直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中,银行汇票的支付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支付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支付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支付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三是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果你的票据丢失了,以下是一些补救方法:
1. 报警:如果你发现票据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提供票据相关的详细信息,如票据类型、票号、金额等。
2. 补办手续:联系票据的发行方或相关机构,了解补办手续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通常需要提供丢失票据的具体信息、证明材料、id明等。
3. 公告挂失:在报失后,可以向相关媒体发布公告挂失,以防止他人使用你的票据进行欺诈行为。
4. 更新记录:如果你的票据丢失了,需要及时更新你的财务记录。
将丢失的票据标注为无效,避免重复计算。
5. 密切关注:即使你已经报失了票据,也应密切关注票据的使用情况。
监控银行账户、交易历史等,以确保没有人滥用你的票据信息。
请注意,具体的补救方法可能因国家和票据类型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遇到票据丢失问题时,及时咨询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背景票据作为重要的财务凭证,尤其是发票、收据等,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十分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票据有时会发生遗失的情况,这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目标为了有效对抗票据遗失带来的风险,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整改方案,以确保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同时保证企业的法律合规性。
实施步骤第一步:建立有效的票据管理机制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票据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票据遗失的发生。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细化票据的来源、使用、存储、销毁等环节,并落实责任人,以确保全流程可控。
2.加强票据管理意识,定期对票据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票据管理的重视程度。
3.建立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票据的保管和对账工作,确保票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步:加强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票据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建立票据督查制度,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和纠正,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建立票据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票据的来源、用途、流向和结存情况,确保票据的追溯性和可控性。
3.建立对票据的审核流程和审计制度,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以保证票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三步: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已经发生遗失的票据,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及时登记遗失的票据,尽可能收集票据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票号码、金额、日期、用途等,以便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2.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和程序,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的发生。
3.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持续改进票据管理制度和措施,以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总结票据作为企业的重要财务凭证,必须加强其管理和监督,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票据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票据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向签发该票据的银行挂失,并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以防他人冒领的一种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限于在票据有效期内,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能够提供丧失票据的线索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银行。
银行在受理挂失时,应先注意审查挂失申请人是否为丧失票据的当事人,并进一步审查票据丧失的时间、票据丧失的合法性以及丧失的原因。
经过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挂失止付期间内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止付后,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支付人应当暂停支付,待收到有关证明后再恢复支付。
挂失止付是一种紧急措施,它能使票据权利人在较短的时间内采取防止票据被他人使用的措施。
但这一制度不能防范欺诈、伪造或变造。
在丧失票据的场合,如确有恶意用票情形,不仅给失票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也严重扰乱了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因此,法律允许挂失止付的同时,又规定失票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则裁定公示催告或者判决票据无效。
这样规定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票据流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以公开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提出救济请求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并非所有票据丧失后所适用的程序,而是当申请人无法提供票据线索,不立即采取公示催告就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作为首选程序当事人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作判决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同时宣布票据无效。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以上是关于票据丢失后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345)(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非必经程序(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完全可以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直接起诉,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
(2)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3.临时措施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发出“长效止付通知”);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1.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3.止付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5.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6.除权判决(1)除权判决依申请作出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1. 背景公司在付款过程中,出现了多次票据遗失的情况,导致了部分款项不能及时付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因此,制定票据遗失整改方案是很有必要的。
2. 原因分析造成票据遗失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由于人为原因,也可能是管理上的失误。
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我们分析了导致票据遗失的主要原因。
•领取票据的人员不是签发人员•管理不规范,票据存放不到位•未能及时记录票据的相关信息3.整改方案为了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减少票据遗失的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方案:3.1. 规定领票人员必须是签发人员公司必须在票据的签发环节规定领票人员必须是签发人员。
领票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明等相关资料证明其与票据的签发人员有必要的联系。
3.2. 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公司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对票据进行分类、编号、存放、领取和归还,建立专门的票据管理区,以便管理人员能够在需要时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票据。
同时建立好意见反馈机制,让员工对制度和管理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修正。
3.3. 建立票据信息系统公司管理平台必须建立票据信息系统,对每张票据的签发、领取、存储、归还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建立票据信息库,方便管理人员查找所需证据和信息。
3.4. 做好风险防范对于一些影响公司财务安全和形象的大额票据,公司必须要做好风险防范:在领票时必须有签字确认,并由财务部门进行随时记录、跟踪、反馈和处理。
4. 结论票据遗失会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影响公司信誉和形象。
因此,我们必须制定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和方案,把整个过程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好相关信息系统和反馈机制,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的运营。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
票据遗失整改方案背景在企业经营中,经常会使用各种类型的票据进行结算和备份,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这些票据不仅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信用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票据遗失的情况,一旦发生,就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
因此,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票据管理和保护,降低票据遗失的风险。
方案1.建立票据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票据的领用、使用、存放和销毁,严禁随意私自携带、使用或销毁票据,确保票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2.加强票据保管企业应该明确票据保管的责任人员,建立安全可靠的票据保管场所,实行票据专门保管制度,避免票据遗失或被盗,确保票据的可查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定期检查票据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3.实行票据清点制度企业应当规定票据清点周期,制定清点办法,及时发现票据遗失的情况。
票据清点时,应该核对票据序号、金额、用途和日期等重要信息,防止漏报、误报或失报,确保票据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实行票据备份制度企业应当将重要的票据进行备份,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存档,防止重要票据遗失或损坏时无法作证。
备份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中,并加密保护。
5.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票据管理培训,增强员工对票据管理的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同时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结论票据遗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票据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票据遗失的风险,保障公司的经济发展和信用形象。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
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
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
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
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
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
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
票据丧失及补救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丧失及补救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
【提示】三种救济方式可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一)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提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可以先挂失止付,再去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支付或者提起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1.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