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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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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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回复如何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在现代社会中,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无论是企业、政府还是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如何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

第一步: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首先需要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应该包括责任明确、权责清晰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各环节各部门都能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操作规程和措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第二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一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和紧急处理方法有清晰的了解。

其次,定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专家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让员工能够熟悉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步: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监管机制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监管机制。

这一机制应该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组织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各项安全措施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其次,建立监测系统,对工作场所内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最后,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巡查和监管,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步: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必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这一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进行风险评估,找出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其次,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最后,定期进行事故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事件下的应变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第五步:推行安全文化建设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还需要推行安全文化建设。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下面我们来看下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第一部分修法,时代所必需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

“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

”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言人黄毅说。

而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

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

黄毅告诉记者,当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国家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要求,安全生产领域必需一部大法,否则何谈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然而,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初创时期、探索初期,这时候出台的法律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痕迹,一些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法律中表述含糊。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兴凯说。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近年来,安全生产问题备受关注,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措施。

然而,仍有许多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提出更多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只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掌握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安全培训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和支持,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体系。

要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测和检查。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要严厉惩罚,确保安全法规的执行。

同时,要加大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要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加强对潜在风险的排查和评估。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服务,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要加强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政府应加大对安全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技术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员工对新技术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促进安全技术的广泛应用。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推动安全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各类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益,加强对责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责任到人。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

加大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培养人们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行为习惯。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防措施。

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修正案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落实,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和支持,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方面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重要问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和伤害,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要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只有深入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更好地掌握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企业和个人应该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安全知识也应普及到学校和社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

要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安全设备和装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要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确保安全生产的秩序和规范。

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是企业和社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涉及到人们对安全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习惯。

企业应该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倡导安全行为规范,
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

安全生产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保护好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草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立法。

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草案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

草案对于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针对高危行业和领域加强了监管力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草案明确了安全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察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草案还提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草案要求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五、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国际合作。

草案提倡加强国际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安全生产挑战。

总之,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公众登陆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09年9月20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及说明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济功能区、街道办事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本人对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主体,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企业应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

危险品是安全生产的重点,应该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的监管。

3.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

建筑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进行。

5.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该严格依法处罚。

监管部门应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6.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应该加强对安全检查的力度。

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7.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事故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应该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监管部门应该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8.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

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安全生产的情况,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9.加强对安全生产科技的研发。

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的研发力度,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十)将第九十四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笫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将第九十五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意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第七十五条末尾增加一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将第八十一条中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报监察机关”。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第二款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修改为“年度执法计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执法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以下是我对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执法力度
1.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作用。

2.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3.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

二、完善执法程序
1.明确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和处理机制,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并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

3.提高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度,让企业和公众了解处罚情况及理由,并有权利申诉。

三、加强企业自我管理
1.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并落实到位。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之,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和加强企业自我管理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全面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7章、124条。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是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

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偏低,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二、修改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我局就着手《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华北科技学院开展《安全生产法》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分析研究和中外安全生产立法对比研究。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文

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含新旧生产法变更条款对比)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向记者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2020年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早在今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里有:1、将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2、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迎来职业高峰期,未来将需要大量注册安全工程师!3、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5•【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本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邮寄、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罗丽敏电话:83606643 传真:83606643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宾商务中心5号楼5440室邮编:300061 电子信箱:***************.cn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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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略)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

修正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增加了“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增加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等规定。

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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