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思考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则的思考摘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我国对直接转让享有收入来源地的属地税收管辖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698号)颁布后,我国对间接转让规制也有了规则依据。
但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是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规制;国税发[2009]698号文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原理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概念及分类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包括两个方面: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包括一个或者多个所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即境外控股公司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转让其原实际控制的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辖及征收对于直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这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负我国纳税义务的法规依据。
对于间接转让,根据国税发[2009]698号文,我国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原则否定该公司的存在,主张税收管辖权。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适用10%的税率。
在股权转让申报义务这个问题上,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应在7日内主动申报;如果交易在境外,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动申报,且被转让的境内企业要履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如果交易在境外,转让的被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负低于12.5%或未征税,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应该在30日内主动申报更多材料。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及纳税申报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70万家。
这些企业及作为其股东的非居民企业依经营管理或财务目标的需要,会调整其股权结构,其中,若发生股权转让,即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同时,中国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取消了许多针对外资企业及其股东的优惠,也使非居民企业必须更加关注对中国投资的股权结构,以避免可能的税收损失。
如2010年扬州江都发生的某外国跨国投资集团子公司就境外非居民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缴纳的1.73亿元所得税;又如2011年贵州省国税局对一非居民企业股权境外间接转让进行反避税调查,补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150万元。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基本模式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其在居民企业的股权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A将其直接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C.模式二是企业A将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C.模式二与模式一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B的外商投资企业地位,从而涉及到企业B某些特定政策(不限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因此企业A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手是选择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
模式三属于非居民企业A间接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的情形。
非居民企业A通过子公司非居民企业D间接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
出于某种需要,企业B的股权被转让,此时可以选择由企业D转让其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这种情形可归属到上文的模式一或模式二;也可以选择由企业A把企业D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企业D和企业B的股权关系不变,企业B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从而间接转让企业B.这种方式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是:交易的发生和交易双方都在境外,境内居民企业B不需要做股东变更登记。
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避税、逃税的操作空间大,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模式。
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世界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及一般反避税规
则的适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各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征税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所得不征税。
33个国家中,只有12个国家(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美洲地区的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欧地区的法国、卢森堡、西班牙,东欧地区的波兰)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居民企业股权拥有征税权,但依据的不是国内法中的明确规定(澳大利亚除外),往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实质转让的是该国居民企业股权,则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实质判定上,主要有两个标准:
一是不动产标准。
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基础价值由该国境内的不动产组成,则保留征税权。
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西班牙等6个国家。
二是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标准。
如果被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商业实质,而是特殊目的公司或导管公司,并且设立在避税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转让上述国家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而保留征税权。
采取这一做法的国家是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法国、卢森堡、波兰等6个国家。
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有的国家设有标准,大多数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1、美国
在美国,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被严格区分,并且在税法的不同章节予以表述。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能够对交易产生。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案例: 借道海外收购国内资产应履行扣缴义务【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志群按语:1、本案让人忆起浙江此前发生过的美国律所律师代客户咨询税务问题导致被补缴间接转让股权税款的案例。
只能说涉税咨询有风险, 决策需谨慎。
2、直接出现了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真实名称。
这。
?日前, 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历经数月的艰苦努力, 成功征收了一笔5730万元的间接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案很有特点, 是我国上市公司通过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 从而间接收购国内资产的典型案例。
这种收购模式下, 转让避税地公司股权要不要在我国纳税?此案可能成为一个范例, 也为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疑问:上市公司收购避税地公司股权今年3月, A医疗上市公司下属的宁波保税区全资子公司B公司负责人, 来到宁波市地税局保税区分局咨询涉税问题, 提及准备向4家非居民企业巨资收购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DHY公司。
从形式上看, 这起交易很容易理解为境外交易, 与境内税收无关。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地, DHY公司会不会是“离岸公司”“导管公司”?凭借职业敏感, 宁波保税区地税局意识到这起交易可能存在着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行为。
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国家税收权益大事, 而且追缴税款的时机稍纵即逝。
为避免税源流失, 该分局立即向市地税局汇报, 在市局职能处室的安排部署下, 市、区两级机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国际税收专家团队, 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多管齐下, 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应对工作。
分析:剖析股权架构还原股权交易实质利用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对外公告这一突破口, 专家团队运用互联网和公开媒体收集A上市公司公告, 了解到DHY公司没有开展其他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唯一的业务就是对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管理。
随后, 专家团队第一时间与受让方取得联系, 对其有针对性地宣传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收规定, 让其了解相关的协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要求其加强与股权转让方的沟通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五 、 外 投 资 方 ( 际 控 制 方 ) 接 转 让 中 国 居 民企 业 股 权 , 境 实 间 如 果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所 在 国 ( 区 ) 际 税 负 低 于 1 5 或 者 地 实 2. % 对 其 居 民 境 外 所 得 不 征 所 得 税 的 , 应 自 股 权 转 让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3 O日 内 , 被 转 让 股 权 的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向 以下资 料 : ( ) 权 转让合 同或协议 ; 一 股 ( ) 外 投资 方与其 所转 让的境 外控股 公 司在资金 、 营 、 二 境 经 购 销等方 面的关 系 ; ( ) 外 投资 方所转 让的境 外控 股公 司的生 产经营 、 员 、 三 境 人 账 务、 产 等情况 ; 财 ( ) 外 投 资 方 所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与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在 资 四 境 金、 营 、 销 等方面的 关系 ; 经 购 ( ) 外 投 资 方 设 立 被 转 让 的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五 境
1 2月 3 1日 , 体 以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开 票 时 间 为 准 。 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加 强 非 居 民企 业 股 权转 让 所 得 企 业所 得 税 管理 的通知
( O 9年 1 20 2月 i 0日 国 税 函 [ O 9 6 8号 ) 2O ] 9 为规 范和 加强 非居 民企 业股 权转让 所 得 企业 所得 税 管理 , 依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中 及 《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明确对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 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 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 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 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置条件是发生59 号文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属于59号文第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明确备案资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
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明确备案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 《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备案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事项进行 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 报省级税务机关。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财务管理: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
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企业所得税在何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给居民企业,应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扣缴义务。
如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由非居民企业在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境以外的非居民企业将其在中国境内所持有的股权,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转让给其他非居民企业或个人。
该交易涉及到多个法律、税务和监管方面的问题,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一、相关法律在中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作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二、股权转让程序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1. 委托代理:非居民企业需要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事宜。
2. 协议签订: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3. 股权转让登记:非居民企业需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包括申报、审核、登记等程序。
4. 税务申报:非居民企业需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税务申报,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税款。
三、税务问题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非居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2. 海外投资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海外投资所得税。
3. 跨境资本利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收益是通过中国境外金融机构支付给股权转让方的,还需要考虑跨境资本利得税的缴纳。
四、监管要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汇管理:非居民企业需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将交易资金合法地转移至境外。
2. 外商投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3. 交易行为监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交易行为需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如反垄断法、证券法等。
综上所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税务和监管要求。
在进行股权转让前,非居民企业应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规定,并制定合规的转让方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详解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并进行相应的申报。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工作的相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定义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是指在非居民企业股份转让过程中,非居民企业间接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其他资产的转让。
由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和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在中国税收范围内,因此,该交易往往会被利用来规避中国的税收法规。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措施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税收监管,中国税务部门引入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
其中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收购企业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收购企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统计营业收入和利润,并纳税。
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份转让案件,我国税务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对收购企业进行核查,以确保其依法纳税。
(二)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产的评估报告等资料,作为检查涉税事项的依据。
因此,在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案件中,为了防止避税行为的发生,税务部门通常会要求受让方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三)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其税务主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书。
该法还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基本情况,并按时真实地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支付证明等纳税资料。
因此,在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中,税务部门会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案例分析以下分析两个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
案例一:A公司是一家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有着许多子公司以及名下的导致非常可观的股权资产。
在一次总体资产重组计划中,A公司将所有子公司的股权都转移给了它的子公司B公司,并将所有股票的所有权转移给了C公司。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文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在我国,有很多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它们的管理权是在外国,在企业分类上被归于非居民企业。
针对这样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的股权转让,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对所得税税率和应纳税额都有明文规定。
那么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学习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三 、 业公 益 性 捐赠 股 权 的 会 计处 理 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 和社会公益意识 的增强 ,企业 对外捐 赠出现 了新 的形式 , 股权捐赠越来越流行 , 因此 , 有关部 门
尚需完善 以下方面 : 1股权捐赠是 一个新 的事物 , () 其资产价值 的
得 我国企业的股息分 配, 均需 要缴 纳1%的企业所得税 。 0 但如果该 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 国签订了税 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 区的
居民企业 , 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 有的内地居民企业 的股权 , 按照 内地与香港签 订的税收安排 , 如 果该香港居民企 业所持的内地居 民企业的股权 比例低于2 %的 , 5
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 有利于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 在社会生活
中发挥积极作用 。4 ( )捐赠股权税前扣 除资格的认定权 限及程序 , 应颁布操作性强 的文件 ,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 参考文献 :
十字会 , 用于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 。 该捐赠项 目符合《 证券法》 及有
关证券监管 的其他规定 , 并办妥 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 已知皇明
际联 系的 ,应 当就其来 源于 中国境 内的所得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细则》 第七条规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 中国境 内 、 境外的所得 ; 股息 、
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 受上述税收协定优 惠待遇的 , 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协定待遇,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 ,否则必须严格按照 国内税法规
性 、 济性 的捐 赠 。 救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案例,从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和结论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案例背景,然后通过逐步分析揭示其存在的反避税行为。
在分析过程中,结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最终得出结论,总结该案例的反避税特点及其对税收征管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加深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的认识,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分析、引言、案例背景、分析1、分析2、分析3、结论。
1. 引言1.1 引言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并通过转让该非居民企业股权来实现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退出。
在这一过程中,往往存在避税行为,即非居民企业通过涉及多个企业和多个国家的金融工具或法律结构,规避或减少应纳税款的情况。
这种反避税行为在国际上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在税收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各国纷纷加大力度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据统计,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所涉及的税收规避金额巨大,直接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在本文中,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风险与挑战。
也将提出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与建议,以促进国际税收合作与税收公平。
2. 正文2.1 案例背景该案例涉及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并通过非居民企业进行股权间接转让的情况。
该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可观的利润,但为了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旗下的非居民企业,并通过该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子公司的股权。
该行为引起了中国税务部门的关注,因为这种股权转让涉及到中国境内资产的转让,并可能涉及逃避中国税收的行为。
在中国税法中,针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和税务申报等程序。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解读国税函2009年698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
特别是该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反避税新规,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一、准确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质对于698号文,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文件规范的是非居民企业而不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性质的区分很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法》早有明确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但是,这里提醒要特别关注《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的规定,对于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明确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4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未对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进行具体规范,导致有的非居民企业不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增加了税务执法风险。
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导方、备案资料、备案程序及对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等内容。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居民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非居民股权转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输入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输入签约日期]甲方(出让方): [甲方名称]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 [乙方名称]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是[公司名称]的股东,持有[公司名称]的股权;2.乙方有意购买甲方所持有的该股权;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自愿签订本《非居民股权转让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股权的基本信息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名称]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该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股权比例:[甲方所持股权的比例]1.2 转让价格:甲方同意将上述股权以[转让价格]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条件和方式2.1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输入期限]内,按照以下方式完成股权转让:•甲方将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支付全部转让款项给甲方。
2.2 股权过户2.2.1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签署所有必要文件等。
2.2.2 股权过户完成后,乙方成为[公司名称]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
2.3 转让款项支付2.3.1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输入期限]内,支付转让款项给甲方。
2.3.2 转让款项支付方式:[输入支付方式]第三条陈述与保证3.1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系其合法拥有,并不存在用于抵押、出质、冻结等情况。
3.2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股权不受任何法律纠纷、处分限制或第三方要求的限制。
3.3 甲方承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转让款项的万分之[输入违约金比例]。
4.2 甲方未按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转让价格的万分之[输入违约金比例]。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范本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范本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跨国投资和企业并购已成为常态。
在这个过程中,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见。
本文将以范本的形式介绍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相关事项,以供参考。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1. 转让方:(1)名称:[转让方公司名称](2)注册地:[转让方公司注册地](3)法定代表人:[转让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联系地址:[转让方公司联系地址](5)联系电话:[转让方公司联系电话](6)电子邮箱:[转让方公司电子邮箱]2. 受让方:(1)名称:[受让方公司名称](2)注册地:[受让方公司注册地](3)法定代表人:[受让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联系地址:[受让方公司联系地址](5)联系电话:[受让方公司联系电话](6)电子邮箱:[受让方公司电子邮箱]二、股权转让事项1. 转让股权的详细信息:(1)转让股权的公司名称:[居民企业名称](2)转让股权的比例:[转让比例](3)转让股权的数量:[转让数量](4)转让股权的币种和金额:[转让金额](5)转让股权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2. 股权转让的条件:(1)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股权转让;(2)转让方在转让股权前已获得必要的批准、许可或授权;(3)受让方同意接受转让方转让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4)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和确认相关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1. 转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指定时间]内向受让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转让方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转让方的股权证书或其他股权凭证的原件;(3)转让方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4)转让方的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2. 受让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指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受让方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让方的股权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证明;(3)受让方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4)受让方的相关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
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一、转让所得计算:
由于对转让价存在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所有计算转让所得时需分为两大类区分计算。
1、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计算方法是直接按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出转让所得。
1-1、转让收入为人民币时:
转让所得=(人民币收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为以首次投资时币别的股权成本
人民币表示的股权成本即为被转让企业的实收资本账面金额。
1-2、转让收入为外币时:
转让所得=以首次投资时的币别和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收入-折算为以首次投资时币别的股权成本2、其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计算方法是对被转让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得出新的净资产价值,并与
转让所得=(人民币表示的重新估值净资产/股权投资时的汇率)-折算为以首次投资时币别的股权成本
资产评估方法通常有重置成本法、市场市值法、收益现值法。
二、应纳所得税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以首次投资时的币别反映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时的汇率*股权转让比例*所得税率
税计算
投资时币别的股权成本
,并与原净资产对比得出转让所得。
投资时币别的股权成本
股权转让比例*所得税率(1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居民股权转让范本
转让方:(甲方)
联系方式:
受让方:(乙方)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三、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六、变更股权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手续。
七、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十、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司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X
腾讯微博
朋友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开心网
豆瓣网
微信
人人网
更多平台 (133)
bShare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