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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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陈xx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陈xx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案例分析作者:朱晓琳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案情介绍:背景: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总公司)在2009年1月4日,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红塔有限公司)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法人股份65813912股,要求云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烟公司)依该批复指导红塔有限公司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案情:2009年9月10日,红塔有限公司与陈xx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红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集团总股本12.32%股份(每股33.543元,总价款2207596050.22元)全部转让给陈xx,并约定在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价款一次性付清。

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红塔集团在协议生效和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所有与这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和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

协议第十三条约定,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必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协议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红塔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陈xx,并将陈xx交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协议生效后,陈xx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红塔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

2009年9月11日和2009年9月14日,云南白药集团对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2009年9月11日,红塔有限公司向上级机构红塔集团上报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xx的请示》。

2009年9月11日,红塔集团公司向上级机构云南中烟公司上报了《红塔集团关于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整体协议转让给自然人陈xx的请示》。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摘要:一、引言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3.税收优惠政策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四、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收益的适用税率缴纳。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

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受让股权的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暂无明确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可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1)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特定情况下,如继承、赠与等,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某企业股东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降低税收成本:(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享受税收优惠。

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甲、乙合伙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拟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乙。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关注以下方面:(1)合理划分转让收益,以降低税负。

(2)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丙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5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应注意:(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关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的免税政策等。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以下案例为虚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A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背景:A公司是一家新经济科技公司,业务发展迅猛。

公司创始人A先生占有大部分股权。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A先生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B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先生与B先生之间应如何签订合同以保证双方权益,并如何应对转让后可能产生的权益纠纷?解决方法: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先生和B先生应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详细的协议,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并明确约定双方权益、义务和限制。

2. 股权过户手续:在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履行股权过户手续,确保B先生能够正式获得转让的股权。

3. 风险提示:在协议中应设定有关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的条款,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4. 股权纠纷解决方式:在协议中明确股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推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减少时间和成本。

案例二:股权转让中的商业机密保护背景:B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企业,拥有重要的商业机密,包括独特的生产工艺和研发成果。

该公司拟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C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防止其被转让方泄露或侵权,并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解决方法:1. 签订保密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转让方B公司的商业机密内容和保密义务,并约定转让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机密保护责任。

2. 风险评估和限制:在协议中,可以要求转让方C先生承诺保密义务,并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C先生与竞争对手合作。

3. 不可撤销的保密义务:强调保密协议的不可撤销性,并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监管和保护。

4. 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尽可能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注册为专利和商标,以加强保护力度。

股权转让税收案例

股权转让税收案例

股权转让税收案例话说老王啊,他在一家小公司里有不少股份呢。

这公司刚开始的时候不起眼,但是经过几年打拼,居然发展得还不错。

这时候呢,有个大老板看中了他们公司的潜力,就想把老王的股份买过来。

老王心里乐开了花呀,当初投资的时候只投了50万,现在这个大老板愿意出200万来买他的股份。

老王美滋滋地想着,这一下子就净赚150万呢。

于是,双方很快就签了股权转让协议。

可没高兴多久,税务部门就找上了门。

为啥呢?原来啊,股权转让是要交税的。

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呢,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老王这才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

他的股权转让收入是200万,股权原值就是他当初投的50万,咱先假设没有其他合理费用。

那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0 50 = 150万。

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就是150万×20% = 30万。

老王有点心疼这30万啊,他开始还想不明白,觉得这钱是自己辛辛苦苦股份增值赚来的,怎么还要交这么多税呢。

税务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

你看啊,老王,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套房子50万,过了几年涨到200万你卖掉了,你赚的差价部分也是要交税的呀,道理是一样的。

这时候老王才恍然大悟。

不过呢,老王还算比较配合,乖乖地交了这30万的税。

这事儿也给周围那些想转让股权的人提了个醒,别只看到转让能赚多少钱,得先把税收这个事儿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可能就像老王一样,虽然还是赚了钱,但突然要拿出一笔税钱来,心里多少还是有点肉疼的。

还有一个例子呢,是关于小李的。

小李所在的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复杂,有好几个股东。

其中有个股东老张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急着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朋友,匆匆忙忙地就谈好了价格,以100万的价格转让自己当初投资30万的股权。

但是老张啊,他不懂税务这一块。

他以为把钱一转,股份一变更就万事大吉了。

结果呢,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情况。

公司转让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公司转让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 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企业。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的需要,A 公司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知名企业B公司。

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A公司6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公司指派的人员。

二、法律问题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股权转让的效力3. 股权转让的税费问题4. 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5. 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与尽职调查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应遵循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股权转让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三个方面。

1. 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明确、具体;(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2. 合同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同生效。

3. 合同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运作形式,涉及到的税务筹划也是公司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评述的方式,探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背景:某公司X为一家成功的初创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估值大幅度上升。

此时,公司的创始人A拥有80%的股权,另外20%由投资者B持有。

鉴于A个人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他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C。

分析: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之前,需要先了解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股权成本。

在该案例中,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款为X元,股权成本为Y元。

根据税法规定,A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XX%。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筹划:1. 优化股权转让结构:首先,可以考虑优化股权转让的结构。

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可以合理安排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可以将转让价款分隔开来,分为多个阶段支付,将收入分摊在多个年度,以降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负。

2. 合理确定股权成本:其次,在确定股权成本时,应合理结合相关税务政策。

股权成本的确定对于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计算方法,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计征基数。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对于创业型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板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

4. 设立专业化资管平台:最后,对于更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来进行转让交易,并运用该平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税务筹划。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划股权转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所得税负。

结论:通过以上所述的案例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转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今天咱来讲个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的事儿。

这就像一场猫鼠游戏,税务机关那可是火眼金睛的猫,而有些想在股权转让里耍小聪明的人就像是老鼠,以为能蒙混过关,结果可就惨喽。

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甲公司吧。

甲公司有个股东老张,他持有公司不少股份呢。

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想换个赛道,去干点别的事儿,就打算把自己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买家小李,俩人私下里就商量好了一个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嘛,老张觉得挺合适,小李也觉得捡到了便宜。

他们觉得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就去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可是啊,他们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大网已经悄悄撒开了。

为啥会被盯上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了。

他们定的这个转让价格就很蹊跷。

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甲公司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大公司,但业绩也还算不错,公司的资产啊、盈利前景啊都挺可观的。

可是老张和小李定的转让价格却低得有些离谱。

这就好比你有一辆八成新的豪车,市场上能卖个好几十万,你却几万块钱就想出手,这不引人怀疑才怪呢。

税务稽查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深入调查甲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一查,就发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老张为了让转让价格看起来合理,在公司的账目上动了些手脚。

他把一些本来该算进公司资产的东西,偷偷地做了减值处理。

比如说公司有一批先进的设备,其实还能正常使用,而且市场价值挺高的,但老张在账上把这些设备的价值写得很低很低,就好像这些设备已经快报废了一样。

这一招要是得逞了,那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账面上就会降低,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虚假的低价值来定价,从而少交很多税。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

他们找来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甲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

这一评估,真相就大白了。

那些被老张故意减值的资产,实际上价值可高着呢。

按照这个真实的价值来计算,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应该比他和小李约定的价格高得多。

这时候,老张就慌了神儿了。

他开始支支吾吾,想找各种借口来解释。

可是,税务机关只看证据。

公司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税费问题及相关案例

公司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税费问题及相关案例

公司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税费问题及相关案例目录: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及案例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涉及税费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第二部分: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部分:股权转让涉及税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雇佣了一名总经理A个人,合同约定该房地产企业年终应给A个人年终奖200万。

如果是正常作为工资支付,甲公司作为200万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A个人该年终奖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太高。

因此,他们在筹划如何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下面,我们来基于29号公告第二条设计如下税收筹划方案:第一步:首先由该房地产企业出资1万,A个人出资9万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M公司。

此时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很简单,就是实收资本10万。

第二步:该房地产企业甲公司向M公司增资222.22万,但是协议约定该增资行为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进入M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

此时,就按有些人的观点,法无禁止即可行吗,甲公司愿意.这里我认可。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这里,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甲公司是M公司的股东,符合29号文的条件。

其次,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我这里合同就是约定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也符合29号文的条件。

第三,M公司会计上也是这么处理的,借:银行存款 222。

22万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22。

22万。

因此,M公司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了.此时,完全符合2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此时,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下:实收资本10万资本公积222.22万合计 232。

22万按照29号公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两个结论:1、M公司取得的现金222.22万不确认所得,此时现金的计税基础就是222。

22万,和公允价值一致。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有哪些【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

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

截⾄股权转让⽇,B公司的账⾯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净资产相同。

(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转让⽅案⼀:按照账⾯价值转让。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

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案⼆:分配股利后再⾏转让。

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需补税。

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

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转让。

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例增⾄100%,投资成本增⾄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

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件执⾏,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

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

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

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 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011年7月转让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投资收益 8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1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

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8×25%=2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交税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老王和老李三个人一起开了个小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大家干劲儿十足。

可过了几年呢,老李因为家里有点事儿,想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老李当初投资这个公司的时候,花了50万买了30%的股权。

现在公司发展得还不错,这股权的价值已经涨到了100万。

这时候有个老孙对老李的股权感兴趣,就打算接手。

那这转让股权的时候啊,可就涉及到交税的事儿了。

首先呢,有印花税。

印花税就像是个小手续费一样,按照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来交。

老李转让这价值100万的股权,那印花税就是100万乘以万分之五,也就是500块钱。

这钱不算太多,就像给这个转让手续盖个小戳儿的费用。

然后呢,还有个人所得税。

这个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就是(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老李的转让收入是100万,股权原值就是他当初投资的50万,合理费用咱就假设没有其他的了,那就是(100万 50万)×20% = 10万。

这10万的个人所得税可不少呢,老李一开始还吓了一跳。

再说说老张和老王,他们虽然没转让股权,但是公司股权结构变了啊。

这个时候呢,公司得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手续里也得把这个交税的情况说明白了。

你看,这公司股权转让交税就是这么个事儿,就像大家在做生意的路上遇到个收费站一样,按照规定交了钱,才能顺利地把股权这个“接力棒”传给下一个人。

还有一个例子呢。

小赵和小孙开了个科技公司。

小赵因为想转行去做别的生意,打算把自己40%的股权转让给一个投资公司。

小赵当时投了80万进去,现在这个公司经过发展,他这40%的股权评估下来能值200万。

印花税呢,200万乘以万分之五,就是1000块钱。

个人所得税呢,(200万 80万)×20% = 24万。

这一下交这么多税,小赵有点心疼,但是没办法啊,这是国家的规定。

不过他也明白,这也说明他的股权增值了不少,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好事儿。

这投资公司呢,在接手股权的时候也得查清楚这个交税的情况,免得以后有什么麻烦事儿。

税务实务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

税务实务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

案例:股权转让筹划,你不知道的税务风险【税务实务】税务筹划是股权转让的一项常规业务,但若突破了合规界限,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违法,因此企业在制定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务必要注意尺度,避免引火上身。

案情简介自2009年起,M公司分多次完成对甲公司股权的收购。

截至2011年5月,M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达到19.41亿元,持股比例为93%。

甲公司其余7%的股权由非关联方Z公司持有。

2011年6月,非关联方Z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对甲公司增资扩股。

股权变动后,M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被稀释至49.21%。

非关联方Z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9.63%,其他公司持股21.16%,合计50.79%。

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1.31亿元,成本收益率为34.02%;另外39.42%的甲公司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

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成本收益率为177.84%。

同样的股权,M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价值57.24亿元;D集团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价值106.39亿元。

企业解释评估价值差异原因在于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

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让方不同。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老张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有一家自己的小公司。

这几年公司经营有点走下坡路,老张呢,就动起了一些小心思。

老张有个朋友小李,两人关系不错。

老张想把自己在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小李。

这个股权按正常市场价值算的话,大概能值100万。

但是老张跟小李商量好了,就以30万的低价转让。

老张心里打着小算盘呢,想着这样既能把股权转出去,还能少交点税,一举两得。

他们俩就这么把转让手续给办了。

可是没过多久,税务局就找上门来了。

为啥呢?税务局有一套自己的评估体系。

他们发现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按照规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低价转让是有问题的。

老张还觉得自己挺有理,跟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我这公司经营不善啊,现在都快亏损了,所以这个股权不值钱,30万已经不少了。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笑了笑说:“老张啊,咱们得按规则来。

你说公司经营不善,但是我们调查发现,公司虽然利润有点下滑,可是还有很多无形资产呢,像品牌价值、客户资源,这些都是值钱的东西。

你不能光盯着那点账面亏损就把股权低价转了。

”原来啊,税务局在评估股权价值的时候,可不是只看公司的账面利润。

他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来的盈利预期、同行业的市场情况等等。

在这个案例里,税务局重新评估了老张转让的股权价值,认定还是接近100万。

那这就意味着,老张本来以为按照30万转让能少交税,结果呢,因为他这种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不仅要按照100万的价值来补缴税款,还因为故意少报收入,面临了罚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不能自作聪明搞低价转让来逃税。

税务局的眼睛可亮着呢,一切都得按照正规的评估和税务规定来办事,不然啊,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再给你讲一个类似的例子。

有个做服装生意的王老板。

他想把自己公司的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给一个亲戚。

他觉得这是自己家的事,转让价格自己定就行。

他把价值80万的股权以20万的价格转给了亲戚。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案例
一、题目。

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同时,甲公司将其一项固定资产转让给丙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转让价格为4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 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计算甲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答案与解析。

1. 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 =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

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股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 = 1000 600 = 400(万元)。

企业所得税 =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 400×25% = 100(万元)。

2. 计算甲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固定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计提折旧 = 300 50 = 250(万元)。

转让收入为400万元。

转让固定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 400 250 = 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 = 150×25% = 37.5(万元)。

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

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

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_20110725 (5)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_20110725 (5)

上述股权价值指的是普通股股权价值,债权价值为金融债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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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式2演变即:股权价值 + 少数股东权益价值 + 优先股权益价值 +债权价值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企业价值 企业价值 <= 企业总资产价值
差异主要体现为由无息商业债权(如应付账款等)撬动的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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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估值的一些考虑: 总资产 盈利能力(变化:提升;稳定不变;下降?) 行业因素 宏观经济展望 • 企业估值的三种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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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 成本法利用重置价值这一概念,对个别资产进行评估。成本法对资产的评估是基于重新生产 或替换该项资产所需要的成本,减去自然损耗带来的折旧(如果可以计量)来衡量资产的价 值,即投资者不会支付比重置该项资产更多的投入来购买该资产。 成本法为衡量土地增值、特殊用途的建筑、结构、系统、机器和设备提供了可靠的衡量指标。 • 成本法分析步骤 1) 2) 3) 4) 5) 对估值资产进行盘点 对应收款和应付款的收付能力进行审计与分析 获得评估资产的现时市场价值 对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析和评估 对评估资产成本进行客观经济因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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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未对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59号文) 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 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反避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 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税法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股权转让价格是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一致吗? 公允价值是用于财务报告用途的价值定义,不同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定义略有不同: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及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及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如何交税及案例分析2018-08-30 23:30股权转让目前是企业比较常见的变更情况,但是很多老板对于股权转让还需要交税这件事是非常模糊的,这就会留下很多财务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有关股权转让的税费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一)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

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二)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企业是25%;小微企业是10%。

小微企业的最新政策如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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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案例分析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 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 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

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书。

三、聚焦共识2010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R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专家小组立即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和分析。

税企双方就权益价值的评估选择进行了沟通,并就权益价值的重新核定取得了共识。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

由于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人员和税务机关核查人员的现场评估作业日期相差久远,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难以获知在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普遍接受的约定要求,“本次评估仅采用收益法作为估价的依据”。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单位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并按预期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A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期工程已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竣工投产。

经过多年的不断投入,企业先后完成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建设。

目前,A公司已经初步完成建设投资,逐步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其实际产能接近于设计规划。

A公司已经摆脱了筹建初期的亏损境地,其销售收入与盈利水平均平稳增长。

根据有关资料,并结合对企业所处外部经营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历史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规划、技改项目优势和新品开发状况等,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能力、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预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被评估单位未来可能实现的合理收益进行相应的折现,测算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收益法基本公式本次评估中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间接法评估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即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付息债务企业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收益折现法的基本公式为;(见附表)其中:P为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FCFt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自由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

(四)资产评估公司初步测算结果A公司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为18783.6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361.02万元。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3.23万元;企业固定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建筑面积约15727.86平方米,账面价值833.20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1415.51万元;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82.2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365.27万元;企业负债——其他应付款中反映的往来及押金账面价值421.6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421.64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的评估价值为1582.37万元。

A公司付息债务为短期借款,账面价值7505.03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中的短期理财产品500.00万元。

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005.03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8783.68+1582.37-7005.03=13361.02(万元)。

(五)联合专家小组核实后测算结果根据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企业管理层对企业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调整增加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台计576.87万元,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23.23万元无异议,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无异议;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为82.24万元,原测算值为365.27万元,重新测算调整后价值为382.66万元;企业负债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款项421.64万元,重新测算后评估价值为607.71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经调整后评估测算价值为1990.55万元。

考虑单位付息债务扣除溢余资金后,重新调整计算后价值为7598.37万元,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598.37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9957.53+1990.55-7598.37=14349.71(万元)。

四、风险解除历经企业税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三个层面,四次艰难谈判和交涉后,税企双方确认了最后的计算结果:股权转让:14349.71÷6.828×74%×10000=15551823.96(美元),对应成本为11099985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15551823.96-11099985=4451838.96(美元)。

股权转让应扣缴企业所得税:4451838.56×6.828×10%=3039715.64(元)。

加收滞纳金:3039715.64×237×0.0005=360206.30(元)。

2010年11月13日,N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了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税款和应加收的滞纳金顺利缴入国库。

这是迄今为止N市国家税务局入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在完普非居民税收政策和征管实践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它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在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进行调整、防止境外企业逃避我国纳税义务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至2011年5月底,N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的14户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后利润转增资共补缴所得税税款4528万元,加收并入库滞纳金351万元,化解了由于税企双方政策把握不精准带来的涉税风险。

五、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国际化,母公司注册于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如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界定,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涉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博弈。

本案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的权威定性、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为此,我们认为,要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把握切入点很重要。

一是要定期与第三方,特别是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股权转让信息。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变更,首先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外经贸部门能最先获得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信息。

所以,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外经贸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

二是要加强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台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加强上述报送资料的审核,不仅要认真审核合同,还要认真审核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即相关的银行单据证明。

同时,对金额较大、有疑点的股权转让交易,也要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手段,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或非居民企业之间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收益的国际偷逃税问题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

三是要尽快统一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征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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