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上线对PE合伙人税收的重大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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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金税三期上线对PE合伙人税收的重大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摘要:

近年来,PE(Private Equity Fund)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得到快速发展,各地政府也通过规范私募备案登记、投资者资格管理制度等,促进私募规范化。但是与PE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私募管理制度的建设。目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形成统一的框架,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

近日,金税三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上的发生了变化,投资者将直面税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拨开代扣代缴的面纱,将其收入更加透明化。本文将对各地区关于PE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口径进行汇总,分析有限合伙制PE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同时对金税三期上线对合伙人的影响出具提示。

一、 PE所得税制度现状(一)概念区分

PE是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按照PE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PE、公司制PE和有限合伙制PE三种情况,有限合伙制PE 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图所示:

其中,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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