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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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

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

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

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申明书

本人已知悉:“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的契税政策,本次购买住房不是本人家庭唯一住房,不适用以上政策,特此申明。

申明人(签章):

(中介公司盖章)

年月日篇二: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书

诚信保证书

本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购买了普通住房一套(成交金额为____________元),

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本人对以下

资料做出诚信保证:

1、家庭实有_______人,其中:

购房人(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未

成年子女(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2、本人现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该住房指:

房号: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公司: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昆明·恒大金碧天下

座落地址:安宁市连然镇普河村委会

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如保证不实,属虚假纳税申报,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月日篇三:首套房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为白沙润园幢号房的业主。该户共有人,为身份证号:。本人承诺购

买白沙润园的该套住房为本人家庭唯一住房(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属于免契税对象),本次由

贵公司代税局的契税金额(实际应缴金额、适用税率)以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通知书、

税票为准。如经税务局查实该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对象(或免契税对象),但在接

房现场已按家庭唯一住房标准缴纳契税(或免契税)的,本人承诺在接到税务局审核结果之

日起7天内到白沙润园财务区办理契税补缴手续(税务局审核结果由贵公司代为通知我本人)。

如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手续,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篇四: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租赁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现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障房申报承诺

(一)已熟读并了解《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金涵小区二期第二批保障性住房公开分配工作的通知》各项政策规定,同意依据通知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依照规定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三)所填写表格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如提供材料与核查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或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同意被取消申请资格,自愿退出核准的保障性住房且5年内不得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被依法追究责任,自愿接受相应惩处。

二、保障性住房轮候承诺

(一)同意接受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轮侯期间及时反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变化情况。

(二)同意若出现:(1)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2)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3)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4)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的;(5)因自身原因,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购房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已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五年内不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三)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前,将租住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等优惠政策住房退出,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处理。

三、保障性住房使用承诺

(一)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进行豪华装修,保证装修造价不超过5万元,对于因谎报信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经批准退出的,装修补偿最高不超高3万元,装修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房在退出时不要求退还装修款。

(二)购买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在6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住,承租的该保障性住房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入住登

记手续并入住,逾期办理交房手续也未及时入住,也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延期入住,自愿退出该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只用于自住,不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空置,不违反规定私下转让,不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用途;如有闲置、私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将自愿退房并接受相应处理,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自缴交该房屋契税之日起5年内不再购买其他住房。因特殊原因,取得其他住房或确需退房的,同意政府按原价加装修折旧回购,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需上市转让购买的,同意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向社会出售,同意政府优先回购。

(六)在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期间,若有与原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将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自觉接受收入资产核查、公示。如有违反规定,自愿接受相应处理并在5年内不再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七)按核定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的时限缴纳租金,若逾期六个月未缴交租金,自愿退出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八)入住该保障性住房后,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并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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