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共同犯罪详解共24页
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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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前无通谋的行为 1.事前有通谋:共犯 2.事前无通谋:独立的犯罪 (六)承继的共犯 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 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对加入后的罪 行负责 1.既遂之前加入(事中的共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广义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 ①聚众犯:三人以上才成立犯罪 ②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 为为要件的犯罪 ③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组织
(2)支配说: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实施者 2.意义: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e.g.让10岁小孩偷钱,小孩叫来其他5个小孩,各偷5000,对全部3万元负责。 ·分类: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3.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 a.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 e.g.甲诈骗,甲将面粉给乙去卖(甲利用乙进行诈骗)。则 甲诈骗,乙贩卖毒品的 不能犯,不处罚
二、共犯与错误 (一)同一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共同杀甲结果杀乙
2、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利用甲杀乙,结果杀丙
(二)教唆犯的错误 (三)帮助犯的错误: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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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PPT教学课件
二、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 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我国刑法对想像竞合犯没有明文规定。刑 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应按其中法定刑较重 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 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 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 罪形态。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 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历来有 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我国一般认为: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 数为标准。凡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 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具备数个犯罪 构成的,就是数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 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 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这样的分类, 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明确打击重点,实 行区别对待,准确地依法定罪量刑。
(一)主犯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 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
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掉了意 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后者不具有共同犯罪的 特征,当然不构成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 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们犯罪的人。构成教 唆犯的要件是:
1.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
罪的故意。自认为包括间接故意
(三)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 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 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 继续,而不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如果 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 续之中,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不处 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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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某日,甲开车带女友乙回老家探亲。车行至半路时, 某日,甲开车带女友乙回老家探亲。车行至半路时, 乙见路上没有交警,于是向甲提出让她开一会儿。 乙见路上没有交警,于是向甲提出让她开一会儿。甲 知道乙正在学开车,虽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能, 知道乙正在学开车,虽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能,但尚 未取得驾驶执照,担心让乙开车会有危险, 未取得驾驶执照,担心让乙开车会有危险,可又认为 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 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 上开车,自己做到副驾驶座位上。乙驾车刚开15分钟, 15分钟 上开车,自己做到副驾驶座位上。乙驾车刚开15分钟, 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乙见有交警值勤,心慌, 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乙见有交警值勤,心慌, 慌忙之中与要拐弯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 慌忙之中与要拐弯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 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认定甲、乙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门认定甲、乙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对本案应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对本案应如何定性。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条件: 二、共同犯罪的条件:
㈠ 主体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 1.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 以上。 以上。 2.每一个人都达到刑事责 2.每一个人都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 3.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 3.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 的主体。 的主体。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 同实施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同实施的特殊主体的犯罪,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25条 第八章 共同犯罪(25条)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PPT课件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成立 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教唆 他人犯罪的行为。
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教唆犯时应当注意
(1)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之罪 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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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教唆犯与以教唆方法独立构成的犯罪 区别开来。
第七章 共 同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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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
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两个 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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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 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 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 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罪中的首要分子。第二,在集团犯罪和聚众
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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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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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2、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 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 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 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 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试从共同犯罪方面分析甲某和乙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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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刑法课件共同犯罪详解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33、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 以被永 远肯定 。
刑法课件 共同犯罪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 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 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 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 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 以是间接故意。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 原则。
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 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 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 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成犯罪后即散伙。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以犯罪集团方式构成的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里,为了实施某种 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带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形式的特殊形式,其主要 特点是:人数较多,一般在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 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 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有预 谋地实行犯罪活动;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
刑法学之共同犯罪课件
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事前通谋与事中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
共同实行犯
复杂共犯
有犯罪分工:实行犯 教唆犯 组织犯 帮助犯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
5、实行过限行为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 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 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片面共犯
甲看到乙手持匕首追杀丙,而丙正好也是甲的 仇人,于是甲绊倒了丙,乙追上来将丙砍死。
片面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行为
彼此配合
配合是否一定需要作为的形式呢? 作为+作为 作为+不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 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 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 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临时性、松散性
特殊共犯
长期性、紧密性(组织)
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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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
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放风接应,乙入室 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甲觉得害怕,自己先溜 了。后来乙盗走了6000多元的财物。如何认定甲的 行为性质?
直接实行犯的停止形态与单独犯罪同 外围者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犯将共犯 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 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
共同犯罪(知识讲座)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以下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第一节概述1、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均不构成共同犯罪;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另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刑法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时方构成共同犯罪。
2、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在理论上成为间接正犯。
3、两人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或者是单位与单位的组合。
4、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主体的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5、单位犯罪分别处罚单位和相关人员,单位与相关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单位犯罪只能从总体上认定为一个主体。
第一节概述〔二〕共同故意——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其构成要素如下:1、认识因素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一节概述〔三〕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1、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一般认为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之分,而非实行行为又可以分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组织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模式。
共同犯罪既不是单独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也不是二人以上亲自都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基础之上的有机结合。
第七章--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PPT演示课件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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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 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 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甲的协助下,公 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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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 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 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 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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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 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 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 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 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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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 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 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二、正犯的概念
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 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 罪人。
共同犯罪ppt
(二)共同犯罪中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定性问题 以贷款诈骗罪为例,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
体。如果单位和自然人一起实施贷款诈骗自然人按贷款诈 骗定罪,单位按合同诈骗定罪,两者所认定的罪名会不一 致。合同诈骗定罪与贷款诈骗定罪其实是法条竞合关系, 单位不能成为特别法条的主体,但对单位和自然人形成的 共同犯罪按各自的罪名定性是以竞合为基础的,并不违背 刑法基本原理。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
4.当身份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时,对无身份者应当如何 量刑?
加减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仅仅影响刑罚的轻重。 如果无身份者与加减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应当对 有身份者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无身份 者只需按照通常之刑处罚。 构成身份影响定罪,自然也会影响量刑的轻重。这里 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身份者实施某种行为构成此罪, 而有身份者实施相同行为构成彼罪;二是都是有身份者, 但彼此身份不同,在实施相同行为时,犯罪性质不同,定 什么罪,量什么刑。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主要区别: ①发生的场合不同。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 众犯罪中,而主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 也可以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中。 ②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主犯除了在犯罪集团中起组 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外,还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③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无论是犯罪集团还是在聚众 犯罪中,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有些共同犯罪的结果对自然 人构成犯罪,而对单位则可能尚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情 况,对此应如何处理?
单位与自然人形成的共同犯罪,单位作为成员之一可 能起主要作用,但是这一作用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也即作为单位行为,其还未达到“重度危害行为”的程度, 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其中的自然人 行为尽管只是起帮助作用,但已经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也即达到了“重度危害行为”的程度,我们就应该要求其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共同犯罪PPT课件
4、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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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志因素来看
1、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2、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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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 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 定犯罪的行为
1、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明知自己所实 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行为将会导致的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 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3、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并 且也认识到其它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什么样的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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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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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3)同时犯。即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 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如甲乙共同商 议教训一下丙,在实施时,甲想伤害丙,乙想杀死丙。 (5)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如两人共同盗窃, 其中一人又实施强奸,其强奸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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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共同犯罪
(6)犯罪人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或同时故意
实施犯罪,但在主观上彼此并无共同的联系,不是事
前、事中商量好去共同实施犯罪,而是各自的立场出
发不约而同的实施了共同的故意犯罪行为。
(7)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如过失
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或者故意利用他人的过失行
刑法讲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除外情况: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